2025-08-15 19:23:00
这篇文章打算从一个中年男人的角度谈几点男女亲密关系之道的粗浅思考,或许对那些被男女亲密关系折磨的人有所启发。事先说明,文章并不试图对这一问题或相关问题给出任何意义上的不同方面和不同视角的讨论。我得承认,我的观察和思考带有很深的个人印记,不过我相信,许多中年人都会这篇文章心有戚戚焉。
回想下,在我们小时候,长辈夫妇们有多少不是在争吵中度日,父母是否三天两头拌嘴负气,甚至要拿菜刀砍了对方?我印象中,小时候村里的年轻夫妻打架、喝农药、上吊、离家出走的事时有发生。那个时候的人再深的矛盾也罕有离婚。我们这一代人结婚后无非也是哭天抢地、要死要活,所不同的是,这一辈人选择离婚,上一辈人选择隐忍。
亲密关系最为吊诡的一点是,明明它的主题是爱与宽容,而现实是冷漠与怨恨,就算不是大吵大闹的关系,那个人也是日常给你最坏脸色的人。古人讲夫妻“相敬如宾”,或许就是对避免互相折磨的告诫。
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有很多。我认为,首要的原因是个性的独立。男人和女人,这两种生物,具有相当独立的思想、欲望和脾性,聚到一起,难以避免会产生龃龉。任何一个大爆发又其实只因为一个小燃烧点。想一想之前谈恋爱时为什么会和对方闹脾气?有可能仅仅是约会时对吃什么的问题产生分歧。有可能是对方把从别处带来的情绪撒到你身上。对彼此咬牙切齿的最初原因,可能不过是一个表情、一个语气、一个眼神。
如果能够平和相处,亲密关系就已经成功了 60%。很可惜,我观察到的大多数恋爱很快就会演变成互相折磨。亲密关系可能是现代年轻人最坚韧的妥协,直到欲望被耗尽,或者变得忍无可忍。
上一段恋爱关系失败之后,我痛定思痛得出的第一个重大教训就是,一段亲密关系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避免互相折磨。这听起来似乎是一个稀松平常的问题,但好像很少有人认真考虑这件事。这不仅意味着不要争吵紧张,而是轻松愉悦。任何持续压抑、局促、沮丧、失落的亲密关系,其实都是互相折磨。
第二个原因是人格不健全。事实上,男女亲密关系普通人一生中要处理的最大问题,大部分人可能书读的很好,生意做的不错,但就是男女亲密关系处理不好,并因此陷入巨大的家庭精神内耗。
要获得健全的人格,除了必要的阅历、一定的年龄(很神奇,人到了一定的年龄,思想和脾气自然变化),还要有健全的知识,对人生、婚姻、爱情、欲望、责任等等有一套成熟的想法。
有许多人过着未经省察的人生,他们的工作可能成功,但家庭关系一塌糊涂。他们与伴侣的糟糕相处方式,扩展到他们对子女的糟糕教育方式。
我见过太多人,他们言传身教,把自己的孩子变成不懂礼貌、撒谎成性、阴晴不定、不讲公德、贪图便宜、不辨是非的人。人格不健全的人,不仅无法获得和谐的家庭关系,还无法成功教育子女。
最后,对感情甚至说爱情的过分投入也导致了情绪的失控。他怎么会不知道我需要这个?她还爱我吗?我们还有爱吗?这些问题在无数所谓生活细节中被反复追问,几乎无一例外都会以情绪显露。
我想说的一点是,如果互相折磨的是男女亲密关系的一般真相,那么以爱情为基础则是最大的幻想。至少成年男女之间是这样。爱情是一种现代幻想,而婚姻是古老的制度。对此,我不会讨论太多,这其实是每一个成年男女最终或多或少会明白的道理。没有快乐,没有性爱,但婚姻关系仍然维持的很好,不为别的,只为维持一种有复杂原因的社会制度。
当爱情的新鲜激情消退,即使仍然相爱,也难避免互相折磨。无论如何彼此对待,似乎那个人都是日常给你最坏脸色的人。每当和她一起出门办事,你便有机会看到她端庄秀丽、礼貌待人的美好模样。只要一回到家,那个人的脸色和语气就会恢复揶揄、嘲讽。
亲密关系,真的只能互相折磨吗?
我认为,最重要的办法是管理情绪。
事实上,亲密关系面临最大的挑战就是管理情绪。亲密关系,顾名思义,是不可疏远的关系,是必须展现和必须经受彼此情绪的一种关系。亲密关系出问题,说起来最直接的原因是情绪。管理情绪之所以至关重要,只是因为离得太近太近。贴脸太紧,仅仅是一颗痣都会让你心烦意乱。
我所强调的情绪管理不同于察言观色。在情绪管理上,有几个基本的问题:
一个人在亲密关系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伴侣阴晴不定的性格。基本上有两种情况,第一,没有缘由地生气;第二,没有必要地生气。面对这两种情况,自然反应通常是也会有情绪,“你不开心我也不开心”,“就算我有错,也不至于生这么大气”。
情绪的本质是一种生理反应。如果眼前的人心情不好,你自然很难心情好。如果不刻意管理情绪,任何一方哪怕一丁点儿的负面情绪都会点燃彼此。
我从上一段失败的亲密关系之中学习到的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在亲密关系中做一个没有情绪的人,做一个“铁石心肠”的人。所谓没有情绪,就是在伴侣闹情绪时,完全不要有任何平等对待的想法,完全忘记自己也是有脾气的人——完全抑制自己的情绪反应,既没有积极的也没有消极的。我不能用着急、沮丧、后悔、气急败坏等情绪来回应对方。最佳做法是,毫无情绪波动地采取行动:去询问,去道歉,去安抚,去补偿。“我没有情绪,我在此时此刻就是一个石头人。”
为什么这个诫命如此重要?我们事实上已经知道了许多原因,比如摧残亲密关系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情绪,比如情绪反应是自然的生理反应,因此在亲密关系中管理情绪至关重要。
此外,许多人以负面情绪回应负面情绪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过分看重亲密关系的份量。如果发现自己的爱人不开心,可能会觉得自己的生活暗淡,觉得自己的人生失败。因此,面对女人的负面情绪,许多男人最后几近崩溃,并不是因为女人不开心本身,而是对自己失败恼羞成怒。
此时,你应该想到,亲密关系的最大目标是避免互相折磨,同时也应该想到,亲密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制度。作为一个男人,人生不是只有卿卿我我,即使亲密关系崩塌,人生也不至因此崩塌,因为你有自己的事业、爱好、圈子等等。
除此之外,男人或女人都会因为觉得对方不够关心、理解或照顾自己而有负面情绪。对于现代中国男人来说,宠妻模式可能培养了骄纵,在亲密关系中营造了“男人无条件爱女人”的氛围。在疯狂宠爱的日常之后,许多男人不免感到一丝悲凉,怀疑这样做的价值。对此,我还是建议每个男人牢记那一点,男女亲密关系在你的人生中是否真的应该占据那么大的位置。不被关爱但去爱她,又有何妨?
这里还要回到健全人格的问题上。只有人格健全的男女才可能在亲密关系中享有爱情(哪怕仅仅意味着不互相折磨)。所谓人格健全,就爱情而言,是这样一种状态:我一个人也过得快乐;有了她(他),我会过得更加快乐。一个人的快乐靠的不是别人的给予。她的关爱不够又怎样呢?如果恰好关爱的多些,我不过是更加快乐了而已,而不是因此快乐。
如果还对多一点或少一点关爱这所谓“细节”耿耿于怀,那早晚会尝到互相折磨的苦果。爱情,对于婚姻,可有可无,婚姻也不是人生幸福的决定性因素,你的一切幸福的根基都在于自己。亲密关系,使我们有机会奉献爱、成就人,而不是变成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怨天尤人。
婚姻不能决定你的人生的幸福,更不是人生的全部。如果情绪管理是对亲密关系的战术重视,那么提醒自己亲密关系不是人生全部就是一种战略藐视。
我已经指出:
这四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亲密关系持续恶化,最终长期互相折磨,许多人就会试图重新开始一段新的亲密关系,他们会出轨或离婚。
我们有时候会过于简单化和道德化地看待出轨这件事。诚然,出轨是绝对的性道德错误之一,特别是当一些人仅仅把亲密关系当成寻求刺激快活的工具。但是,仔细思考这样一种情况,互相折磨的男女难道真的不想重新来过?要知道,互相折磨是亲密男女的一般日常。
有许多复杂的情况可谈。对于亲密男女而言,最大的误解之一就是,以为换一个人就会快乐。然而真换一个人之后,才会发现事情一样的糟糕。也只有真的经历了不同的人,每一个男女才在这个方面变得成熟、现实。
我想详细讨论的一种情况是,有些中年男人,打算在年轻漂亮女人身上“弥补缺憾”。近年来爆出的一些大学老师,本来事业有成,受人敬重,实际却深藏一个不完美婚姻或爱情的“缺憾”1抛开其他问题不谈,这些男人的想法其实很简单,他们想要真正快乐的亲密关系(特别是婚姻),这对于他的整个人生至关重要。然而,他们可能至少犯了以下三个错误:
然而,激情过后不仅仅是归于平淡(如果不是如同仇雠),还会是互相折磨。如果当初他们能够懂得管理情绪,并合理看待亲密关系在人生中的地位和份量呢,还会想要“弥补缺憾”吗?
你应该选择的人,或许并不是那个你最爱的人,而是最不太可能与你互相折磨的人。这或许也是伴侣抉择最重要的思量之一。
此外,重新开始一段婚姻,会对许多人造成一生不可磨灭的伤害,特别是对女人和孩子。中年离婚女人在婚姻市场的价值骤降,这对于女人是不公平的(尽管女人也要为自己的结局富有一定的责任)。男人的试探性活动,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不但耽误事业,一不留神还可能会身败名裂。另外,在极端情况下,还有可能引发情杀等悲剧。2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是,在重建婚姻的过程中,多多少少对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产生损害。
下面简单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战略上的,一个是战术上的,以深化我们前面的讨论。
第一个案例,战略上的。前不久北京中日友好医院的肖医生的出轨事件得到广泛关注。从曝光的资料看,肖医生年轻有为,长相帅气;其妻子事业有成、面容姣好。关于这个事件的各种评论都有,但凡对于出轨,公众的声音都是一致谴责。有一种批评声音是,肖医生有这么好的妻子,为什么还不知足,竟要出轨?个中情形外人不可能知晓。
我们从今天讨论的主题出发,能够说些什么呢?至关重要的是明白,男女亲密关系的一般真相是互相折磨,与男女的优秀与长相无关。即使不是如同仇雠,即使相爱,激情散去的日常,也布满荆棘。
一方或双方可能就想要寻求新的亲密关系。然而,他们要逃避的所谓“不美满”,实际上只是互相折磨的关系,而互相折磨是任何亲密关系的一般日常。如果肖医生能够明白这个道理,又会怎么做呢?也许更好的做法是,用心经营好当前的婚姻,致力于解决互相折磨的问题,而不是寻求“更完满”的婚姻。
有许多事业成功的男人,在战略上过分看重婚姻的份量,即使婚姻并不糟糕,也会积极寻求“更完满”的婚姻。我当然尊重他们的选择,也理解婚姻的复杂,但我自己的一般想法还是,在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所谓”不完满“婚姻的症结,可能仅仅是情绪管理失控。如果能够妥善解决更好,而如果无法完全解决,或许更好的选择是,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事业当中,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或许到那个时候,家庭反而也会更幸福。相反,单纯只是换个人来过,只是会继续重复悲伤的剧情。
第二个案例,战术上的。两年前我在网上听过一期播客访谈3。女嘉宾谈到自己一段亲密关系的心路历程。这位女士在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做流程优化之类的工作。她很长时期以来都没有谈恋爱的打算(当然,有许多考虑和顾虑)。她有一个网站4,经营了两三年。有一次她的个人网站可能因为改版出了问题,就在什么地方透露自己遇到了难处。她的一个网站读者联系到了她,帮她解决了问题。这么一来一往,就渐渐熟悉了。终于有一天,她感觉自己闲下来时有找他聊天的冲动(有经验的人都知道,这是喜欢上了对方的表现)。于是就想把这想法和对方透露一下。她用和客户接洽的方式,和对方约定进行一次视频通话。第一次通话之后,双方感到关系还可以推进一些。于是第二次第三次的通话,更正式地谈论,自己认识对方以来的心理变化,自己对亲密关系的期待、担忧等等,这些沟通信息会事先详细列出,就像平时开会讨论项目那样。这样,双方对自己的情感,对感情的期待和担忧都有了充分理解,明白该如何对待彼此。之后,建立正式关系之后,他们约定,每周进行一次小的复盘,每月进行一次大的复盘,内容包括,自己目前的状态是怎样的,自己最近一段时间需要对方的什么支持,对方最近的什么表现让自己不开心或不舒服,希望对方未来一段时间有怎样的表现,等等。
出于某种职业习惯,这位女士像经营项目一样经营亲密关系,开展细致、理性、冷静、公开的谈话。我讲这个故事不是建议我的读者学习他们,而是把他们的故事看作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案例,从中看到,如果愿意在战术上重视亲密关系,我们可能会做到什么程度:我们可能开展更多的冷静的交流而不是情绪化的抱怨,可能会事先或事后把一些本来可能当时爆发的情绪变成和谐的沟通。我们事实上有很多方法让我们的亲密关系变得更好,实现亲密关系的初衷:“一个人很好,但两个人更好”。
男女亲密关系事实上是我们要处理的最大的人生挑战之一。许多人能够处理好事业问题,却难以处理好家庭问题,因此陷入无尽的内耗。我们应当从战略上藐视、从战术上重视。最重要的战略,不要把亲密关系看的过分重要,“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最重要的战术是,在亲密关系之中做好情绪管理,避免被情绪卷入无尽的深渊。总结起来,我们的要点是:
我所知道的最近的案例是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某元。前些年比较有名的案例是华南理工大学的王某磊。他后来解释说,他是在提出离婚后的情况下和女生交往的,只是还未拿到最终的离婚证。个中情形外人已不可知。但成功大学老师与发妻离婚换找女学生,终究是还是难免让人有“弥补缺憾”的遐想。 ↩︎
比如安徽工程大学老师郭某牛杀害其恋爱的 19 岁女学生的案件: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049589 ↩︎
https://www.xiaoyuzhoufm.com/episode/62ebd5d4f5799d134563be9f?s=eyJ1IjogIjYwZTI4NWQ4ZTBmNWU3MjNiYjlmNDVlNiJ9 ↩︎
2025-07-25 02:56:00
第一次万历朝鲜战争之后,日本进攻朝鲜受阻,万历二十三年,西元 1595 年,明朝对丰臣秀吉颁布诏书《敕谕日本国王平秀吉》,以册封琉球国王的成例(册封等级为郡王),册封丰臣秀吉为“日本国王”,并赐金印、冠服。这一段历史有许多值得讨论的方面,比如,中方大使沈惟敬和日方大使小西行长到底如何瞒天过海,把两国领导人骗的团团转,形成重大误解(当然,是不是误解,已未可知)。对于今天的人来说,最为关键的还是各方的记录大相径庭,以至于无从知晓当时许多关键历史细节。
这不是一篇严肃的史学探讨,而是开历史脑洞的文章,试图通过丰臣秀吉是否应接受册封的问题来探究日本神道政治体系问题。文章将指出,日本世所罕见的神道政治体系造成天皇名存实亡、武人名实相反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催生了“上不封顶的功业积累”逻辑,推动对外扩张。
事先说明,我为什么不讨论足利义满接受“日本国王”册封的案例。义满与秀吉不同,首先他只是把此作为对明贸易的身份,最重要的是,他的功业根本不允许他在国内实质利用这个封号,以及,最后,他也没有对外扩张,而是还有国内的功业要建。
让我们先看看各方对这一事件的记录。日本方面,比如在《日本外史》中,称秀吉在听到敕谕中说“封尔为日本国王” 时勃然大怒,撕毁诏书并宣称 “吾掌握日本,欲王则王,何待明虏之封”,并当场脱去已经穿上的明朝冠服。《征韩伟略》也有类似表达。中国方面,据副使杨方亨、沈惟敬向明朝兵部的禀帖,秀吉在大阪城举行的册封典礼上 “毕恭毕敬,带领部下行了五拜三叩头礼,并效仿汉语,三呼万岁,对着北京宫阙的方向谢恩”。朝鲜方面,据当时的通信使的记录,朝鲜使臣观察到秀吉的部下穿着明朝官服接受官职。西方传教士方面,耶稣会士路易斯・弗洛伊斯(Luis Frois)的《十六・七世纪耶稣教会日本报告书》中记录,秀吉在大阪城与明朝正使杨方亨分坐东西两侧,接受金印、诰命后,“将其推举过头顶”,随后换穿明朝郡王等级的蟒服,再次登场时 “明朝官员对其表现出崇高的敬意”,并强调所赐印绶很大(日本方面传言印绶甚小,犹如扳指般尺寸)。
当然,保存至今的明神宗敕谕和部分赐服表明,日本方面的部分记录并不可靠。西方传教士的记录作为一个中立视角,从中可以看到,秀吉对册封十分重视,双方都展现了必要的尊重。事后,秀吉将明朝赏赐珍藏起来,也是实情。可以得出结论说,秀吉没有拒绝册封,而是在形式上接受了册封。但是,第二次万历朝鲜战争的爆发又表明,秀吉并未实质接受册封。
为什么秀吉会拒绝册封呢?有人会说,明朝的册封和秀吉的期待不符。明朝的册封使日本沦为藩属国,而秀吉可是要征服大明的人。接受册封会让秀吉在国内颜面扫地,备受攻击。
当时的中国对于日本来说还不像今天这样没有份量。所以无论如何,对于中国朝廷的册封,绝不能说是完全不屑一顾的。我想要提出的一个主张是,接受册封确实对日本国的地位不利,但对秀吉个人的地位却未必不利,过去这被看作一个完全不值得考虑的选项。
秀吉最根本的问题是,他行功业的名义是增加天皇荣耀,但无论他的功业有多大,都只是天皇的臣属。他可以成为“天下人”,即实际掌管天下的人,但不能成为君主。这对于一个政治人物而言是无法排解的政治苦闷。
《日本外史》记录说秀吉自信他想称王就能称王,不论真实与否,应为虚言。在天皇的神道体系中,天皇是天照大神的后裔,是“现人神”,是神的后裔,而不是神的通道或代理人(比如中国君主的“以德配天”“天命流转”“代天牧民”)。在他之前,天皇和公卿即使沦落到卖字画为生,也没有人敢剥夺他们的君主地位,并自命为新君主。秀吉的权力基础本身就依赖于天皇的任命。他担任的最高官职“关白”和“太政大臣”,都为天皇所封。他的合法性最终需要天皇的认可。取代天皇世系在当时的日本不可想象且极度危险。任何试图取代天皇的人,会立即失去几乎所有大名(包括盟友)的支持,成为全民公敌,引发大规模内战甚至国家分裂。秀吉的统治基础会瞬间崩塌。他的政治敌手德川家康就可能会以“尊皇讨逆”的名义纠集反对势力共同反对秀吉。
天皇世系的不可取代性决定了秀吉不会自行称王,即使他建立了不世之功——统一了全国。在古代世界的任何地方,统一全国的人几乎无一例外都会做名实相符的君主,甚至集教权和政权于一身。嬴政统一六国,很自然地认为“王”的称号已经配不上自己的功绩,而应该用上古君主的“皇帝”称号。但这在日本就是不可能的。天皇在藤原家兴起之后,就不再掌握实权,被外戚、武家轮番玩弄于股掌之中,不能决定自己的婚姻、储君、居所、年号甚至生死,更不可能发出有效律令。但是没有哪个人废除天皇世系,自立君主世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秀吉怎么做才是明智的呢?除了借助天皇之外的法统建立新的法统,别无其他选择。如果实质接受明朝册封,他正好从明朝那里获得天皇之外的法统。一旦这样做,他肯定会受到许多反对,但同时也会得到很多支持。反对他的是本身亲皇族的人,还有他的政治盟友兼敌人,而支持他的人则是他本身忠诚的家臣。特别是对于那些和他同样出身低微的武士来说,支持一个始终为臣的人和支持一个将为君的人,是相当不同的事情。秀吉死后,权势是否转移,天皇或任何新掌握权势的人是否还会照顾他们的利益,是谁也无法决定的了。普遍的政治学现象表明,建立普遍秩序的人,也自然会被拥立为君主,建立新的君主世系。所以,秀吉若试图建立新的法统,不能完全说是只有反对没有支持的。
加藤清正、福岛正则等嫡系家臣出身卑微,对打破世袭门阀的渴望远超对神权的敬畏。若秀吉称“王”,他们有可能获明朝爵位体系中的郡王头衔(甚至裂土朝鲜),实现阶层跃迁。这种实利诱惑将催生发自内心的新忠诚。毛利辉元等大名真正关心的是领国安堵与商业特权。若秀吉以“日本国王”身份垄断明日贸易,将生丝、瓷器专卖权作为效忠奖励,经济理性可能会瓦解他们对旧神权的心理依附——岛津家为琉球贸易权甘当幕府打手,即是明证。这两派都是秀吉可以争取的支持者。秀吉接受明朝册封后,以压倒性军力诛杀反抗者(如德川家康),流放反对公卿,随后强迫天皇下诏称:“明帝册封乃天照大神授意,秀吉为日神地神共主”。在血与火的威慑下,新的法统叙事将逐渐成为“正统”——乱世中生存的民众与武士,对“生存实利”的敏感度远高于虚无缥缈的神学辩论。
之后,他有两个进一步行动选项:第一,直接废除天皇世系,建立国王世系;第二,不废除天皇世系,但建立国王世系,形成“双王体系”,或者更确切地说,形成“皇-王”体系。对外,宣称日本的君主世系是日本国王世系;对内,承认天皇世系高于国王世系,但不承认国王的法统完全来源于天皇。国王仍然像以前的将军那样掌握实权、操控天皇,但所不同的是,用了君主的名分。之后,国王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改革来巩固自己的政权,压缩天皇世系的世俗权力基础,比如,通过尝试唐式科学来提拔底层武士、农民和读书人进入统治阶层,瓦解武士门阀,形成全新的统治群体,走向内藤湖南自己可能也没有想到的日本自己的“唐宋变革”。天皇则愈来愈被建构为宗教象征而不是政治领袖。
依照当时可能遭遇的重大阻碍,秀吉甚至可以尝试与明朝继续保持沟通,尽最大可能争取到明朝的支持,甚至可以考虑迫使明朝封其为朝鲜国王,以取代李氏朝鲜。虽说难度极大,但也不是绝无可能。万历朝廷对边疆头衔的授予极其慷慨(如册封俺答汗为顺义王)。若秀吉愿撤军并名义称臣,明朝极可能接受其“双国王”身份——这与女真首领兼任明朝都督同知却自立汗国有部分相似。唯一的困难在于,明朝作为宗主国也是藩属国的保护国,充当确认和保障藩属国内部正统以及调停藩属国彼此争端的仲裁人角色,如果放任一个藩属国取代另一个藩属国,则有违大义,与明朝的朝贡体系的原则相悖。尽管如此,迫于日益增加的财政压力,明朝仍有可能出卖李氏朝鲜。
在政治表达上,秀吉可以对明朝上书“臣秀吉谨受大明皇帝册封为朝鲜国王,必使三韩永为天朝藩篱”,以满足明朝宗藩体面。对日本方面,宣称“天皇敕令:秀吉领朝鲜国王,开疆拓土以耀神国” ,把自己的行动包装为天皇授权下的军事征服成果。
具体操作上:
在汉城设“朝鲜行在”,以天皇名义统治(实际操控者为丰臣嫡系)。
将九州、四国大名转封朝鲜,既削弱其本土根基,又以朝鲜土地贿赂换取支持。
最终实现:秀吉以“明朝藩王”身份在朝鲜行使绝对君权,摆脱天皇体制束缚。日本本土交由幼子秀赖+五大老看守,自己坐镇朝鲜培育新基业。
最关键的还是意识形态建设:用明朝册封的 “朝鲜国王” 头衔反向证明秀吉的“神性”:“中朝天子乃天下共主,今授秀吉王爵,足见其天命所归!”
当然,即使没有进封“朝鲜国王”的谋划,只是认真利用“日本国王”册封的价值,秀吉也能有望突破天皇世系的樊笼。必得承认,这一选择困难重重,极可能失败,但对于秀吉这等政治人物来说,这是成为名实相符统治者的唯一出路。
有人或许会之处,秀吉不是没有试图建立自己独特的法统的努力。他编造 “日轮受胎” 传说,将自己塑造成 “太阳神的平行后裔”;在京都方广寺铸钟时刻下 “国家安康,四海施化” 的铭文,将自己的统治与 “神国安宁” 直接绑定;甚至计划将母亲大政所尊为 “国母神”,构建 “丰臣家神系”。我这里不想证明,而是想直接指出,借助明朝的外部法统更易成功。
秀吉是否认真考虑过这个问题,已不得而知。我们现在的讨论不依赖这个事实。一般认为,秀吉的野心不在于使日本成为明朝的藩国,并且对征服朝鲜乃至染指朝鲜有极大的信心,加上天皇世系在日本政治意识形态中不可取代的地位,秀吉很自然放弃利用“日本国王”的封号。他最终继续对朝鲜发动战争,并在战争的末期去世。不久后,丰臣氏覆灭。
继续发动对朝鲜的战胜,仅仅是出于过度自信吗?或许是这样。但或许秀吉对征服朝鲜并没有信心,甚至承认这是痴心妄想,但他还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继续为天皇开疆拓土。本来他可以停止对外扩张,把功业止步于国内。为什么最终没有这样呢?一切归功于日本神道政治体系的逻辑。本来,统一全国的秀吉可以凭此不世之功直接称王,成为君主,达到政治人物的最高目标。但是由于取代天皇世系具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就只能继续增加功业,以抬升自己的政治地位,妄想在某个时间实现某种质变。
秀吉及其代表的出身卑微的新兴武士集团的政治悲剧在于,其起家就是以天皇的名义行事,当其获得巨大成功、无上权威,仍然要把一切在名义上归于天皇,永远只能作为臣属存在于这个世界。他们无法在获得一定功业时停止建立功业,因为他们没有机会成为君主或新君主的封臣。上不封顶的功业积累就成为他们唯一的行动逻辑。这不是秀吉个人的失败。整个武士阶级在砍杀几百年后,发现自己都不过是神权祭坛上昂贵的活祭。他们用鲜血浇灌的樱花,永远开在天皇的庭院里。
总之,秀吉选择了无限积累功绩的悲壮之路,而不是取代天皇世系自立世系的冒险之路,如此而已。假如秀吉选择冒险之路,成功破局,日本的整个政治生态都会被改变。日本很可能变成与中国类似的政治逻辑:通过绝对武力征服宣称天命流转,实现神、政分离。不再有天皇世系这样的现人神,也就不再有上不封顶的功绩积累逻辑,可能也就不会有持续千年的对外扩张躁动(从唐开始)。
我们已经表明,丰臣秀吉接受明朝日本国王册封,并非一贯认为的那样,也可能并非秀吉本人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完全不可取的选项,相反,它可能是一个需要相当高超的政治智慧才会考虑的选项,并对秀吉个人、日本和东亚历史产生深远影响(比如,若日本取得朝鲜,则真正走出列岛,实现了千年梦寐以求的大陆梦;当然这对于中国并非一件好事)。这个话题的合理性的最大障碍是日本天皇的神道体系,它被视为不可更改的,是日本民族坚不可摧的观念。
确实,这对于日本的一些国家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日本侵华战争和朝鲜战争有极大相似性,都是所谓奉武士道精神为天皇开疆拓土。这导致非常多的不可解救的问题。最有实力的一定总不是天皇,但他们又不能取代天皇。这导致什么呢?相比纳粹德国,一个侵略国家事实上缺乏一个真正的领袖。这会导致侵略国无法统一重大战略,相互之间彼此倾轧。二战时的日本完全就是这样。在是否止步于东三省,是否进军西伯利亚,是否开拓东南亚的重大战略问题上,日本事实上只能任由不同的集团和势力相互斗争而做出决定,天皇并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却要背负行动的全部责任。御前会议并不如军部先斩后凑来的实际。因此日本这个天皇体制本身就为日本的任何对外扩张的失败买下了伏笔。
第二个问题,所谓天皇万世一系,所谓天皇神圣,所谓天皇是日本民族之精神象征,所谓甚至比中国天子法统还高,在美国占领日本之后又该如何?天皇向麦克阿瑟敬礼又当如何?在二战之前的近千年里,日本好歹是真的拥有一个与中国平等的法统,而现在竟只能做一个被占领国,日本人如何弥合天皇至高无上的神话与被他国占领的现实之间的裂痕呢?
秀吉、昭和军阀的相互镜像,让我们更为清晰地看到日本神道永动机的死亡循环:
秀吉的版本是:统一日本→献捷天皇→获任关白→需征服朝鲜证明价值→战败
昭和军阀的版本是:占领满洲→“皇军威武”→军部扩权→需吞并中国→惨败
其致命的逻辑如下:
无上限的功业需求:因无法称帝(秦始皇式终极认证),功业价值永远边际递减 → 必须不断升级冒险(如秀吉征明/日本偷袭珍珠港)
无责任的决策机制:天皇作为“神主牌”不担责 → 军部/大名以“尊皇”之名绑架国策(如二二六兵变/小西行长谎报和谈)
无出口的忠诚竞赛:武士道异化为 “功业期货交易”:加藤清正狂攻朝鲜 → 东条英机偷袭珍珠港,本质都是 “用国运作保证金博取神权利息”。
今天的所谓“靖国神社”的实质是什么?从现代民族主义的角度看,当然是祭奠为国家奉献的有功之人。但由于天皇就是天照大神的后裔,而天照大神是日本的创造者,所以,为国家奉献与为天皇奉献又有什么实质不同?“靖国神社”实质就是神道功业信贷机构,天皇则是这个信贷机构的橡皮图章。
graph LR
A[武士建功] --> B[奉献天皇]
B --> C[神威增值]
C --> D[合法性借贷]
D --> E[需更大功业维持信贷]
E --> A
我们可以看中日两国在各自不同的政治逻辑之下的表现。刘邦《大风歌》敢言“威加海内”,朱元璋《即位诏》明告“天命在躬”(“自宋运既终,天命真人于沙漠,入中国为天下主,传及子孙百有余年,今运亦终”),自然而然通过功业建立法统。与之相对照的是日本政治家永久困局,秀吉建大阪城却需天皇行幸背书,东条英机自杀前仍三呼天皇万岁,再高的功业终成神权祭品。
在我们的讨论中,以天皇为核心的神道政治体系始终决定了日本政治家的思想和行动逻辑,是日本政治家政治苦闷的根源。任何一个思考这个问题的人都必须对天皇的特殊性质给予充分的尊重。不过,这种神道政治体系真的是不可克服的吗?在我们的设想中,一旦认真接受”日本国王“册封,建立国王世系和法统,秀吉家是有可能逐渐架空天皇世系的。除了直接承认天朝的册封,还可以继续向华夏血统靠拢,比如,让我们设想,秀吉首先让天皇居京都掌神道教祭祀,而丰臣国王则坐镇釜山统辖日朝军政,并提出“天皇主阴(祭祀),国王主阳(治世)”的主张,然后焚毁《古事记》,颁行《丰臣太伯源流考》,迁历代天皇陵至济州岛“奉祀”,用地理隔离完成记忆清除,然后宣称“日本三岛乃禹贡扬州外域”,第三代国王与明朝宗室联姻,获封 “大明吴王”,以商周迭代逻辑取代神道万世一系逻辑,最后,第三代或第四代国王宣称 “明帝赐姓丰臣,实为吴太伯之后”,以华夏血缘覆盖天照血统。
不要觉得以上是痴人说梦。事实上,日本侵华期间,部分人曾有这样一个政治设想:让中国把日本视为当年的满洲,既然后者可以入主中原,日本也可以,日本入主之后,亦将接受中国天子的最高法统叙事,而不是日本天皇的最高法统叙事(当然未必要废除)。所以天皇法统叙事可能会被修改为天子法统叙事,神道教可能会让步于儒教。比如,在当时就有传言日本天皇为吴国君主后裔,不知为日本人还是汉奸所为。国内以汪精卫为代表的汉奸,比如周作人,其实就是做接受日本人征服的心理建设的。这表明,天皇的天照大神后裔的神道观念并不是坚不可摧、不可更易的,在必要的时候,为了政治利益,人们会出奇一致地达成默契。神道观念毕竟是工具性的,而非纯粹的信仰。
二战结束之后,保留天皇制是美国人处理日本的巨大成功或失误。
为什么说失误?二战后,美国方面认真研究了如何处理天皇的问题,据说本尼迪克《菊与刀》的研究与美国政府的委托有关。《菊与刀》从人类学家的角度揭示了,天皇是日本民族意识的中心,而不是单纯的政治首脑。如果真的取消天皇制,则可能引发日本上下奋死抵抗或直接变成散沙,共产党的势力可能会急剧扩大,完成国族重建,并最终导向苏联阵营。
据说美国也曾咨询国过蒋介石的意见。蒋方面的意见是,日本的罪行在于军国集团,而不是天皇个人。为什么或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确实天皇实际上并没有决策权,而只是名义上的领袖。但是,当时没有一个人认识到,天皇就是军国主义的永动机,驱动日本政治家无休止建立功业以至于对外扩张。天皇可能没有要求其他人持续建立功业乃至对外扩张,但天皇的存在客观上让他们这样做。
那么保留天皇制意味着什么呢?答案显而易见。美国的占领只是暂时把“神道精神”给封印了。一旦摆脱美国的占领,神道精神将会解除封印,“尊皇攘夷”的政治动机将会充盈每一个日本武人的血管。只要有天皇,日本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和平的国家、正常的国家,永远是东亚乃至世界和平的威胁。
但为什么说成功呢?因为无论美国人是否想到上面那些问题,早晚要挣脱美国控制的日本,必将继续成为东亚的一头血腥怪兽,使东亚陷入无休止的争战,这个结局完全符合昂撒人搅屎棍的做派。
我们最后来简单探讨一下政治哲学问题。一直以来,人们都能认识到日本神道政治体系的特殊性,并围绕这种特殊行来理解了日本历史和文化的诸多特殊之处,比如,安德森的《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就对日本的“封建社会”有精彩的分析。但没有人认真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政治体系是不是一种畸形的体系,甚至远甚于某些伊斯兰政治体系?
什么是正常的政治体系?名实相符。
无论政教合一还是政教分析,统治者都名实相符。
建立像统一全国这样的不世之功(这是政治家完满政治功绩的基本单位)的人或集团,一定会成为名实相符的统治者。
任何群体,不能始终保持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地位,却持续没有实质统治者地位。
在正常的政治体系之中,政治家的功业累计有一个自然的上限,一旦达到,成为名实相符的统治者,他们就会停止相同的功业累计,转向其他类型的功业累计,比如进行政治、文化、经济革新,如日本天皇主政的飞鸟时代至奈良时代。
显然,一个畸形的政治体系则完全相反,名实相反:
无论政教合一还是政教分析,统治者都名实不符。
建立像统一全国这样的不世之功的人或集团,没有成为名实相符的统治者的出路。
某个群体,始终保持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地位,却持续没有实质统治者地位。
在畸形的政治体系,一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就会发生武人集团持续累计功业以至于最终走向疯狂的对外扩张道路的情况。这样的国家也就失去了不断革新政治、文化、经济的机会,整个民族和文明变得越来越畸形。日本天皇不再主政的平安时代及其之后的时代就是这样。在此之后,日本的政治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其文化、民族精神变得越来越独特,直到今天,我们将所有这些一起思考,才发现,这份独特实际上是一种畸形或变态。你读《菊与刀》所获得的那种怪诞感和病态感,是从任何民族的研究中都找不到的。
我们将古代中国政治体系视为正常的体系,而将日本的政治体系视为畸形的体系,做一个简单对照。名实问题是古代中国的中心议题之一,若名实不符,则会扭曲政治运行,产生十分严重的问题。中国政治体系最正常的表现在于,功业达到顶点即允许获得君主之名,并名实相符。中国进一步的设计是“文治武功”。武功达到顶点,不意味着他或继任者无功业可建,而是可以转向文治。乱时建武功,治时行文治。天命流转的政治逻辑允许中国政治家从建立武功转向文化治理,而不是持续不断的武功建设。
与之相对照,日本政治家建立武功之后,无法获得君主之名,于是地位就会非常不稳,始终只能以武力维持地位,一方面,其他人觊觎并一有机会就试图取代,另一方面,自己则不能停止剪除异己,持续加强地位。每个新兴的政治家都打着尊王旗号,但一旦走上这条道路,他将没有终点,并终于死于新兴的政治家竞赛。因此日本政治体系最畸形的表现在于,若国内功业封底,比如统一全国,他还是无法停下来,而是继续走向对外扩张的路线。“文治武功”也就不可能成为日本政治的重要主题,因为政治家没有安心文治的政治空间。秀吉给朝鲜宣宗的国书的逻辑异常滑稽,欲“施王政于亿万”,但为什么不先在日本施行王政?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必须说,日本的神道政治体系决定了日本是世界独一无二的军国主义,“神国”表皮下覆盖着的是”军国“的血肉。
graph TB
A[武功成就] --> B[获封领地]
B --> C{统治选择}
C --> D1[中国路径:文治建设]
D1 --> E1[兴水利/减赋税]
E1 --> F1[百姓归心]
F1 --> G1[政权稳固]
C --> D2[日本路径:武功内卷]
D2 --> E2[镇压农民起义]
E2 --> F2[消耗家臣]
F2 --> G2[需新战功补充]
G2 --> A
Figure: 中日的政治路径示意
我们还可以一张表来做简单的对比:
维度 | 中国政治体系 | 日本神道体系 |
---|---|---|
合法性来源 | “天命流转”(德性功业→称帝) | “神血永恒”(天照血脉不可替) |
功业上限 | 统一即达顶点(如秦始皇称帝) | 统一仅是起点(需继续扩张) |
名实关系 | 称帝即名实合一(如刘邦) | 掌权仍名实分离(如秀吉) |
责任机制 | 皇帝担终极责任(罪己诏传统) | 天皇成免责神主牌 |
政治功绩 | 文治武功 | 没有文治维度 |
今天的日本的畸形更进一步。由于名实相反,在日本政治运作中,有“名”的天皇无决策权,有决策权的首相无“名”,而现在天皇的“名”甚至也失去了,真正占有“名”的是美国这个“太上天皇”。今天日本的内阁政治的频繁更替,像极了古代日本的武家政权频繁更替。可能每个有识之士都能看到日本的真正问题所在,但没有人有机会做正确的事情。
2025-07-24 01:45:00
去年我家发生了一件令人惊叹的事情。一天深夜,我家拴在院子里的黑狗钢牙突然躁动吠叫,惊醒了我父亲。父亲睡在狗不远处的过道厢房处。狗被父亲训斥,不久后又继续,颇为奇怪。父亲于是觉得狗有些异常,便出门查看,看到狗朝着远处堂屋的方向吠叫,就想到是不是我母亲出了什么事。当晚他们吵了一架,我母亲没有吃晚饭就睡下了。于是我父亲就走进堂屋,到里面的卧室查看母亲的情况。他发现母亲已经不省人事,脸憋得通红,立马叫人给她送往医院。后来得知是低血糖导致的昏迷。如果抢救不及时,后果可想而知。
我从家人的电话里得知这个事情,和家人一样唏嘘不已:钢牙有灵性,拯救了我的母亲。偶尔跟被人提起,我不免随口一说,“有时候不得不信邪”。我后来问我母亲,当时她昏迷前有没有呼叫或者痛苦,她说没有。我还开玩笑地说,“钢牙的灵性之眼一定看到了你的魂在院子里游走!”
前些天我回家,在堂姐家吃饭,说起这个事情,我又随口一提“不得不信邪”。我堂姐夫却提出一个让我羞愧的观点:有可能是她迷前后发出了细微的呻吟声,这种声音人可能感知不到,但听觉比人高出好多倍的狗可能会感知到。这种异常的呻吟声使狗不安,于是向主人发出警示。
使我感到惭愧的是,他一个读书不多的人给了我一个科学的解释,而我则不假思索地给出一个灵性解释。我回去仔细查了一下狗的感官能力。如果从科学上解释:
第一,狗拥有远超人类的嗅觉能力,能够感知人不能感知的许多气味。狗的嗅觉灵敏度是人类的 10000 到 100000 倍。当人体发生重大生理变化时(如低血糖、酮症酸中毒、癫痫发作、某些癌症、甚至恐惧焦虑),体内激素水平(如肾上腺素、皮质醇)、代谢产物(如酮体)会发生剧烈变化。这些化学物质会通过呼吸、汗液、甚至皮肤散发出来,形成独特的气味特征。狗能精准地捕捉到这种“生病”或“濒危”的气味变化。
第二,狗还拥有远超人类的听觉,狗的听力范围远超人类,能听到更高频率的声音。人在昏迷或极度虚弱时,可能会发出极其微弱的呻吟、急促或异常的呼吸声(如喘息、鼾声异常)、甚至身体肌肉无意识的抽搐声。这些声音人耳可能完全听不到或忽略,但对狗来说却是清晰可辨的异常信号。
第三,狗是一种群居动物,会把它所在的家庭视为自己的族群,把主人视为头领,并对族群成员形成基准感知。当成员之一的情况发生剧烈变化,狗会本能地认为是他或她或它发生了危险,这会使狗变得不安,最终对头领发出警示行为。
与之相对照,在灵性解释中,狗拯救主人的故事拥有了普通人愿意相信的情节。比如:
狗(或其他深度联结的宠物)与主人之间,存在一种超越物理感官的、无形的能量或情感纽带。这种联结允许信息(如痛苦、危险、濒死感)直接传递,无需通过常规的物理信号。
钢牙在关键时刻的行为,并非仅仅是动物本能,而是被什么赋予了某种“使命”。
钢牙有一个具有更高意识或特殊能力的灵魂,其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守护我的母亲。
某种宇宙力量、祖先灵、或守护天使,通过钢牙这个“通道”来干预,发出警报,挽救生命。狗(或其他动物)被视为灵性世界与物质世界沟通的媒介。
母亲与钢牙之间有着深刻的、前定的善缘或业力联系,在这次危机中得以体现,钢牙履行了它的“职责”。
有没有发现,科学解释更多强调钢牙对信号的感知,但弱在很少解释它获取这些信号后的反应,即狗为什么会发出警示,好像它真的有警示意图。而非科学解释恰恰侧重解释狗的警示意图本身。
我们对世间万物的解释本来就有两种方向,一种拟人化的解释,一种是非拟人化的解释。现代科学教会我们越来越多地对除人之外的所有事物进行非拟人化解释。两种解释的关键在于是否假定包含意图。
科学的故事似乎会让我们洋洋自得。动物,作为非理性主体,狗不应该看作有意图。只有人,只有作为理性主体的人,才可以被看作有意图。
我们能明确给出科学解释和可能的非科学解释,并承认科学解释的界限。其中,两点值得深思,第一,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狗,作为非理性主体,即使行为再具有表面上的目的性或意向性,在科学发展的今天也不会被做目的或意向解释,而是做生物学的还原解释。
第二,作为理性主体,我们人类的目的或意向性仍被假定,我们只是提醒自己,不要轻易把狗的行为拟人化解释。狗发出警示行为,并非基于警示意图,即使它的行为完全符合警示意图的表征,完全可以被理解为带有意图,狗的意图表征,是自然演化(包括人类训化)得到的特定神经反应链路和模式的结果。
在这里,狗的行为被完全还原性地解释。问题在于,人有没有可能实际上也是这样情况?人类所有的认知、行为、情感,以至于对世界的把握方式和把握结果,都其实是一种适应自然的演化结果,其第一基层是神经反应,更深层次是物理化学,最深层次可能超出当前物理系可谈论的维度。
按照这种思路,狗的行为模式首先就被视为使用自然的演化结果:
它的行为是自然选择塑造的、有利于生存繁衍的本能程序或进化适应器。预警行为被解释为对“群体/亲属生存有利”的基因倾向的表达。
它的行为是经典条件反射、操作性条件反射或观察学习的结果。狗可能通过学习将主人的特定状态(呻吟、异常气味)与负面后果(主人痛苦、环境紧张)关联,吠叫能缓解自身焦虑或曾获得过积极反馈(如主人醒来后安抚)。
它的行为是特定感官输入触发预设的神经回路计算后,产生的最优行为输出。感知到异常信号 → 激活“威胁评估”神经模块(如杏仁核) → 触发“社交警示”行为模块(如吠叫)。这里的“意图”被还原为特定的、可描述的神经激活模式和计算过程。
狗的行为具有功能性的意向性(Functional Intentionality) 或朝向性(Aboutness)——它的行为“指向”或“关于”某个事物(如威胁、异常),但它不需要拥有“死亡”“疾病”“救护”等概念,它不需要形成“母亲处于昏迷状态,需要立即送医”这样的命题思想,它的这种表征能力是进化塑造的因果联系(特定信号 → 特定反应)或服务于特定生物学目的(保护群体成员)的结果。它是生物体与环境互动的一种高效信息处理模式,而非人类意义上的“思维内容”。
人在很大程度上也完全可以这样解释,并且很久以来就有一种强有力的还原论试图消灭人的意向性。人类是否真的能豁免于这种还原论解释?科学(神经科学、认知科学、进化心理学)的进展不断揭示:
神经基础:人类一切认知、情感、决策都有明确的神经相关物。特定的神经活动模式对应着特定的知觉、情绪甚至道德判断。
演化塑造:人类的认知架构(如模式识别、因果推理、社会直觉、道德情感)被广泛认为是自然选择和性选择塑造的适应器,服务于生存和繁衍。
无意识驱动:大量研究表明,人类行为往往由无意识的心理过程驱动,意识中的“理由”常是事后建构的叙事。
物理主义世界观:现代科学的主流世界观是物理主义,认为宇宙万物(包括心灵)最终都由基本物理实体和规律构成。这强烈暗示,人类的心智活动(包括意向性)在原则上可还原为(或随附于 Supervene on)物理过程(脑活动→生物化学→物理学)。
但“真正的意向性”是否存在?一方面,来自消除主义的威胁指出:最激进的还原论立场(如丘奇兰德的消除唯物主义)认为,“信念”“欲望”“意图”这些常识心理概念就像“燃素”或“以太”,是错误的理论建构,终将被成熟的神经科学语言彻底取代。人类和狗一样,都是复杂的神经机器,所谓的“意向状态”只是特定神经计算状态的民间心理学标签。
另一方面,解释鸿沟与意识难题表明:即使承认所有心智活动都有神经基础,仍存在解释鸿沟和意识问题:为什么特定的神经活动会产生主观体验(Qualia)?为什么神经元的放电会让人“感觉”到红色、疼痛或“想要”做某事?这种第一人称的主观性似乎是物理描述无法触及的。
此外,意向性的不可还原性提醒我们:一些哲学家(如布伦塔诺、塞尔)坚持认为,意向性(心灵指向或关于对象/事态的特性)是心智的根本特征,无法被纯粹物理的、非意向性的术语完全还原或解释。物理过程可以实现意向性,但不能等同于意向性。
现象学(胡塞尔、梅洛-庞蒂)提供了对抗极端还原论的重要视角。他们提出生活世界(Lebenswelt)的优先性,强调具身认知(Embodied Cognition)以及意向弧(Intentional Arc)等概念,来坚持意向性的重要性。
抛开这些复杂的争论,钢牙的故事能够被我们所讲述,本身是否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即使狗和人的行为和思想都本质上是一系列神经活动的产物,宇宙中仍然发生了这样一种事情:我们在反思钢牙的故事,甚至反思我们对钢牙故事的反思。纯粹的自然事实发生了,与此同时心理事实也发生了,宇宙中有一种性质迥异的事情叫做“体验”。更重要的是,这种体验会对人的行为产生反馈,让人对狗产生某种情感,从而改变人与狗的关系,改变宇宙的进程。人类会从自己的体验和反思之中寻找意义和价值,并认为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东西。这些思考远没有之前以为的平淡无奇,而是异常有趣。
现代心灵哲学提出了一系列的设想,以解释心理事实和物理事实的关系,比如奠基关系、附随关系、触发关系、副现象关系或涌现关系等等。事情未有定论。
当我们转向更一般的人类实践问题(它一定涉及对意图、价值和目的的体验和假定)时,就有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层次:
这个世界上有两种基本的事实,一种是物理事实,一种是心理事实。
有可能,心理事实是物理事实的表征,是其实可以做出一一对应的解释的,尽管不是完全还原的解释。
一一对应的解释指的是,每当一种结构或模式的心理事实发生,实际上就能发现一种结构或模式的的自然事实发生。这是科学解释扩张的最大界限。
完全还原的解释指的是,每当一种结构或模式的的自然事实发生,就能发生一种结构或模式的心理事实。这是现象学解释抵抗的最低界限。
无论是科学解释还是现象学解释,认识到心理事实都至关重要,它表明,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也会呈现一定结构或模式的事实,只是有一部分是心理事实,在特定情况下,人们实际上总是会有如此这般思想或观念。
以法律实践为例。根据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人们通过事实探求规范是一种心理事实。人们对规范有需要,因为人们想正确或妥当的行事和生活。但规范是一种非经验性的东西,对它的把握不同于经验性的东西。最终——设想你是以上帝的视角俯瞰人类世界——人们会普遍寻求社会事实来探求规范,就像一群蚂蚁普遍想要寻找一种东西,但它们又无法直接感知到这种东西,但最终当它们把触角抵在一粒石子上,就会感觉自己感知到了那种东西。
人们通过获得特定社会事实的经验来确认自己把握到了规范。对事实的感知方式是直接的,但对规范的感知方式是间接的,尽管如此,每当人们获得特定的事实经验时,就如同直接感知到规范一样。这就好像你其实并没有亲自观察或演算来确定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而是通过诉诸科学权威的言语来间接把握这一真理,但是一旦你真的以这种方式把握这一真理,你就好像自己直接相信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我们说,事实虽然是规范经验的基础,但规范的经验本身让我们觉得它独立、直接。
以事实探求规范的概念被人们称之为法律概念,普遍带着法律概念的人们的聚合行为就产生了法律实践;法律实践是一个社会的人普遍以特定种类的社会事实来确定他们社会的重大事务的社会规范的实践,以这种方式获得的规范,就被称为法律规范。与之相对照,道德概念和道德实践与之不同,人们是直接诉诸良心或理智来直接把握规范观念。
有了这些准备之后,我们需要思考几个问题:
法律实证主义的解释预设了人们从事实的观念到规范的观念的跨越。
这是一种事实。的确,人们会通过事实来探求规范,的确,当人们获得特定类型的社会事实的经验时,就会感到自己把握到了特定的社会规范。
休谟以来的是与应当二分法的诘难是,人们无法从逻辑上从是的命题跨越到应当的命题。
然而,法律实证主义向我们揭示,首要的问题不是,人们是不是应当从是向应当推理,而是,认识到这是一个事实。
反实证主义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恰当责难是,追问这个事实的原因或理由。
如果还原论是成功的,那么反实证主义找到的是原因,并且当然,最终反实证主义走向科学实证主义。
如果还原论是不成功的或尚且没有成功,难么反实证主义会要求法律实证主义解释,人们从特定事实经验到特定规范经验的跨越在理性上是如何可理解的。最终,反实证主义坚持,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始终有规范或价值作为理由,而这才是法律的概念的确切结构或模式。
反实证主义不恰当的、陈旧的责难是,我们的法律概念实际上是直接诉诸规范的,事实不具备构成性和决定性意义。我们可以直接拿一个美好的道德规范来否定一个经过特定社会事实检验的法律规范的规范身份。在这里,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合一的,法律概念并没有特殊的结构,并且服膺于道德概念。
当然,一种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恰当的反实证主义之争的主题可能包含以下几个更深层的问题:
(1)所谓心理事实到底是不是真的存在?
(2)如果它是存在的,是不是一定是对法律的概念的还原性解释?
(3)我们真的有相互独立的事实观念和规范观念吗?
第(1)个问题的回答似乎必须是肯定的。第(2)个问题的答案似乎也是肯定的,这与马默等人一直以来的主张相同,尽管理由与我的并不完全相同。心理事实解释表明,特定的事实经验出现,一定会有特定规范经验的结构,这看起来达到了还原论的目标,尽管可能仍会遭到现象学解释的顽强抵抗,因为规范经验一旦形成,其本身给人的感觉是,它完全独立于事实经验,是自成一体的。
第(3)个问题我们在这里实际上涉及不多。休谟可能是错的。休谟的诘难预设了一个前提,我们事实上有各自独立的事实观念和规范观念。真相可能是,我们所谓的规范观念,是虚幻的,规范概念并不自成一类,我们事实上根本没有、也根本不能获得任何超越事实观念的规范观念内容。如果规范观念的内容只是在事实观念的前面加上一个“应当”算子得到的,那么有没有可能“应当”本身并无本体论对应物?当然,这个问题还需要更多的讨论,并且不是我们当前讨论主题的中心问题。
如果法律实证主义的还原论图景是对的,那么一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心理主义或自然主义(我在蒯因的用法上将二者等同)的规范图景也会浮现在我们眼前:
我们可以研究,当我们获得一种事实经验时,我们有何种神经反应链路或模式,以及当获得一种规范经验时,有何种神经反应链路或模式,这两种神经反应链路或模式如何建立链接?换言之,当从事实经验跨越到规范经验时,我们的神经纤维发生了什么事情?更进一步,在这个特异性的神经纤维活动中,发生了什么生化反应?
对于为何这一切如其所是的问题,能给出的最佳回答是自然主义的:作为宇宙的一部分,演化的历程使我们成为一种有规范经验的存在物——一种将事实向规范链接的存在物。规范,是宇宙演化的高级产物,而法律是更高级的产物。
我们当然不一定要在这个层次证明法律实证主义的还原论——它很可能会和心灵哲学或现象学层面的问题一样永远无解。如果找不到那个纯粹的事实-规范生化反应,意味着还存在无法被还原的规范经验的现象学残余,也意味着在心灵哲学或现象学层面上还原论的失败。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学层面上的还原论也失败了,因为我们已经成功描述:每当我们有特定类型的社会事实经验时,就会有把握到特定内容社会规范的经验。
我不知道当这一切都变得越来越清楚时,对于法学和法律的未来意味着什么?可能我们仍然会继续寻找实践的意义和目的,就好像当这一切都没有发生一样;也可能,我们最终并不会觉得我们的立法者与今天的故事主角有什么形而上学上的不同。但无论前景如何,我们的法律思想不再像过去时代一样错误乃至混乱。因为我们已经将法律哲学完全正确置于当代哲学前沿的图景之中。
2025-07-09 01:18:00
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到一个草拟的概要,许多问题只能点到为止,您会发现我的很多观点或命题都没有证明。这是由文章的目标所决定的。
法律的渊源这个概念的核心意义在于确定什么是可以寻找、确定、获取或发现法律的来源,简单说,法律的来源是什么。
了解法律渊源这个概念的首要前提是理解法律是什么。理解法律是什么的问题需要一个恰当的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概念涉及法律的存在论身份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依赖自然法思想中的法律存在论设想,以及法律实证主义的现代发展。
在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尽管有自然法与实证主义的争论,尽管有着不尽相同的法律概念,法律的概念都指向被假定独立于人的观念和行动的客观抽象实体1。比如,自然法理论区分了实在法和自然法,并认为真正的法(从人类最终要服从的规范——正义)是自然法。显然法律,就其性质而言是抽象实体,独立于人的观念和行动。
对于实证主义,重大的误解在于说它认为法律就是统治者或国家的命令或法令。无论是奥斯丁、凯尔森还是哈特,都没有这个主张。比如,奥斯丁认为上帝法是人类真正的最终的法,但上帝法隐而不彰,需要经验性的指示物,这才落到了实在法。而主权法的命令是实在法的指示物。“法律是主权者以制裁为威胁的命令”这个定义应当被恰当理解为“主权者发布命令这个社会事实是实在法的指示物”。
对于法律实证主义来说,统治者或国家的命令或法令仅仅是人们用于识别法律的社会事实。在凯尔森那里,静态的法是抽象实在,是法本身,而动态的法是事实性存在,是最多到实在法层次的东西。在哈特那里,法律的存在是由特定的社会事实决定的,第一次得到清晰的阐释。初级规则是由作为社会实践事实的承认规则所识别的实在法。(尽管他避免更进一步谈论,是否有实在法之外的自然法,以及如果有,它们之间的关系,而是把进一步的问题放在法律(其实是实在法)与道德关系的框架内处理。)
在法律实证主义发展之前,人们对法律的存在论身份确实缺乏清晰的认识。但在法律实证主义发展之后,人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解和批评都发生了歪曲和扭曲。中国方面的问题最为严重。
无论是英美法哲学还是德国法哲学,法律都具有相当强烈的抽象实体特性。早期耶林的概念法学被维亚克尔(Franz Wieacker)说成是超级实证主义。早期耶林所设想的法律概念金字塔,本身可以被视为就是法律本身,而法律本身不同于制定法,后者仅仅是表现素材和历史形态。按照耶林的想法,最终被发现的“法律自身”等同于法学。这充分说明,在德国人那里,所谓实证主义并不真的把法律等同于社会事实(如法律文本),而是甚至比英美人更强烈地将法律等同于抽象实体,所谓法律实证主义,意在正确把握法律的存在论身份而已,与科学实证主义强调经验性的、自然的、物理的的用意不同。
维亚克尔把整个德国 19 世纪的私法史看作实证主义的兴起和衰落史。德国人在罗马法继受中始终关心的是,寻找就在那儿的法律。谁误解了法律的存在论身份,谁就不是实证主义的。如果一个人把自然理解为观念的,他就不是实证主义;但如果一个人把法律理解为物质的,他也不是实证主义的。
德国法中的“裁判规范”(Entscheidungsnormen)概念,也强烈暗示德国人并不将制定法或成文法等同于实在法乃至法律。德国人的区分实际上相当细致。客观的法(objektives Recht)和主观的法(subjektives Recht)的区分也是如此。
然而,中国人并不真正明白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或者制定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关系。比如,几乎很少有中国人能恰当理解《继承法》 (社会事实)与继承法(实在法)的关系。我们常说的制定法实际上是社会事实,而实在法是法律规范。中国的法理学教材早就说法条不等同于规范,但无论是教师和学生,都难以理解和真正运用这个区分。
对法律实证主义内部的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混乱视角,以及对德国成文法传统中的强实证主义观念的理解不深,严重影响了中国人对法律渊源概念的理解。
中国人:
并不区分制定法与实在法;
没有认识到制定法是事实,实在法是规范;
没有作为客观的抽象实体的法律概念;
没有认识到德国人根本上并不将制定法与实在法等同(实在法又与法律不等同);
没有认识到英美人根本不把制定法、判例法与裁判中探寻的法律等同。
因而:
认为制定法是实在法,
认为法律适用是直接将制定法适用于案件事实,
并把这理解为法律适用于事实,
形成极为特别的法律适用观念(制定法乃至法律文本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
以及极为严格的成文法传统(文本实在论)。
在这个前提下:
有的时候,把法律的渊源视为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马工程法理学教材》所采观点),亦即,法官对事实适用法律时必须考虑的有效法律的集合。采取立法中心主义视角。形式渊源论。与成文法传统基本一致。
有的时候,把法律的渊源视为裁判规范的来源(雷磊最近提出)。裁判规范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建构的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裁判规范的构建材料有一个权威集合,包括制定法(比如《继承法》)。制定法不再等同于实在法(甚或与实在法区别的法律),而成为其来源。裁判规范被视为实在法(甚至法律)。采取司法中心主义视角。实质渊源论。与判例法传统基本一致。
但是,无论是形式渊源论还是实质渊源论,都存在严重问题:
形式渊源论中,法律渊源是一个作用很弱的概念,仅在于为法官适用的法律提供权威范围。法律渊源概念没有从法律的来源那里获得法律的基本内涵,与法律识别或法律获取概念无关。法律被设想为在法官的裁判发生之前即已就位——预先、独立、确定。
实质渊源论中,法律渊源发挥实质性的概念指引作用,指引法官到哪里去发现或获取法律。但它扭曲了对中国的法律实践的理解。中国法律实践是一种文本实在论的成文法实践,不区分制定法、实在法与法律,没有作为客观抽象实体的法律概念。制定法等同于法律,直接适用于事实,没有中间存在物,比如法官的建构物——裁判规范。制定法就是法律,而不是法律的渊源(既然法律的渊源≠法律)。
由于中国特有的法律思想和实践,也形成了特有的法律解释观念:
法律解释被视为弄清楚法律的内容(与西方法律思想和实践一致)。
但不区分法律、实在法、制定法,而是将它们同一。强烈的文本中心主义,文本实在论。
与德国成文法传统一致的是,任何人的法律解释归根结底不是建构有别于法律的其他实体,而是将无论得到的任何内容或意思归于法律内容本身。
但与德国成文法传统不一致的是,归于法律内容本身就是归于法律文本意思本身。
在德国语境中,所谓法律解释除了弄清楚法律文本的意思之外,还有更重要的目标,弄清楚法律文本的意思对独立于法律本文(制定法)的实在法或法律的内容的贡献。在英美语境中,法律解释根本目的是,寻找无论成文法还是判例法的意思或内容对那个独立的法律的内容的贡献。
而以上对于中国人都是陌生或至少极难掌握的想法。无论德国还是英美法语境中,都有法官、成为法或判例法、法律组成的三角关系,但在当代中国法语境中,只有法官、成文法(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之间的二元关系。在西方语境中,立法者是通灵法那种东西的大祭司,但在中国语境中,立法者是法这种东西的创造者。
总之,法律渊源是一个不适用于中国法律实践的法律概念,由于缺乏对德国成文法传统和英美判例法传统的准确理解,以及中国自身发展的极为强的成文法实践模式,法律渊源的理论被扭曲了。
极难掌握法律作为独立客观抽象实体的观念,不区分制定法与实在法,造成了中国人相当独特的现代法律概念,尽管这些法律概念都是从西方接受的。中国人对自己的法律概念缺乏更深层的自我理解。
不过,在中国推行制定法与实在法(甚至与法律)区分的观念非常困难,这是中国法律实践中最深刻而隐秘的事实。这导致法官适用事实的那个“法律”绝不能被理解为法官自己发现的独立于和异质于制定法的那个东西。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际上是同一的,这在所有主要国家的法律实践中都绝无仅有,值得思考。但必须强调的是,首要的任务是弄清楚其中原因,而不是争论中国的法律概念是否拙劣。
这里忽略其中复杂的形而上学争论,如果您愿意,说“抽象对象”。在本文中,我在如下意义上使用“抽象实体”这个概念,它指的是一个(或一种)对象被设想为独立于人的观念存在(尽管可能只会被观念把握),不论它在形而上学上是什么,它都不是人的意愿或情感的产物而是人的意愿或情感反应的客观对象。 ↩︎
2025-07-07 00:53:00
当大学老师快一年了。我对教学有原始的热情。我秉持这样一种理念: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开拓视野,激发兴趣。具体而言就是,让学生了解这世界上还有这样一些问题,事情还可以这么思考,由此激发学生探索未知的兴趣。部分原因也在于,我知道我所能掌握的东西,对于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极其片面乃至错误的,我最多向他们展示我所拥有的思考,这些思考绝不是像课堂上展现的那样确定、全面乃或正确。关键的问题在于,如果没有这样的视野开拓,学生可能就没机会了解,更不用说爱上什么东西。有时候我们说自己不爱一个东西,可能仅仅是因为还不了解这个东西。教师的使命之一在于向学生揭开某个世界的一角面纱。至于学生会不会最后感兴趣,则是要看学生的性情偏好。在这篇文章中,我选取了几个要点,简单谈谈我的一点个别化、不完全观察。
此学校是一个教学型而非教学科研型学校。不卷科研卷教学,但卷教学可能更难受。课堂教学仅仅是“教学”的一个子项,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也算教学的一部分,而且是职称晋升必要的项目。我正赶上学校对三年前入职的教师的阶段性考核。讲师至少每学年 170 学时的教学量(评副教授还需要至少 240 学时)。这个要求在同事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按照学校的规定,老师每学期开课不超过 3 门,大多数课程的课时在 34 学时左右。这意味着每位老师至少每个学年要开 5 门左右的课。这看起来也不算太多。不过对于有的专业的老师而言,他们的课本来就少,经常是一个学期就开 1 门课。
这种考核的出发点是什么?第一,学校的总课程量足够所有老师开设的;第二,老师可能因为不想开课而使学校无法完成教学计划。我不清楚学校是否弄清这两个出发点。根据我的观察,许多老师开课热情高涨,一年能上三四百学时。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允许部分老师少上一些课呢?
这样的考核造成的结果之一就是,原先上课少的老师积极寻求开课。之前不开的选修课也开起来了。之前给其他老师机会的必修课,现在也要拿回来。由于这种考核,总的开课量可能会有一定比例的提升。
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所有人只关心自己的 KPI,而没有人关心学生的需要。学生真的需要那么多课吗?大多数照本宣科的课对学生的意义是什么?这是一个良心问题。本来,上课的出发点是教育,而教育的出发点是学生的需要。但在制度设计和执行的过程中,学生的需要似乎是最不重要的事情。
对此,有必要提几个关于大学课堂教学的事实:
大学的一部分课程是帮助学生打牢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一般设计为必修课程)。
另一部分课程是帮助学生开拓视野、激发兴趣、了解方法的(一般设计为选修课程)。
大多数老师平庸或懒惰,其必修课所教根本超不出教材的内容。
大多数必修课的作用仅仅在于强制学生在一个固定的场合学习。这对于相当一部分没有学习动机或自律能力差的学生是必要的,但对于相反情况的学生而言是多余的。
大多数必修课根本无法起到开拓视野、激发兴趣、了解方法的作用,仅仅是为学生提供一个混取学分的机会。
总的来说,在今天这个互联网和 AI 时代,大学课堂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逼迫平庸的学生学习,主要结果是浪费优秀学生的时间,且许多课程的课堂教学并非不可替代。
所以,每一个课程制度设计者都要自问:“我们这些课程真的是学生学习这些课程的知识所必需的吗?”而每个教师个人也有自问:“我在这门课上能够提供超出教材以及互联网资源的东西吗?”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课堂教学就其实是学习知识的阻碍。课堂教学就只有一个可辩护的理由:逼迫平庸的学生学习。确实,对于许多学生而言,课堂教学是他们为了真正和自主学习而要克服的最大障碍。每一个优秀的学生都在想方设法最大化利用课外时间,而课堂教学是他们沉重的负担。
许多老师是上课狂,但开课的目的完全只是挣课时费,甚至到了完全不顾学生死活的地步。这绝不夸张,请看两个学生的课表:
这样的教学安排下,学生哪还有喘息之机?为数不多的完整时间,还要被班主任训话和各种创优活动挤占(要求学生搞这些,同样只是为了自己的 KPI。)。他们还需要休息,还需要娱乐,还需要健身,还需要社交,还需要恋爱。这样的课程密度,学生上大多数课只能即听即走。
在看到这样的课表之后,我不能奢望我必修课的学生在上课之前抽出完整的两个小时来预习,更不用说课后抽时间复习了。我对选修课的定位是:选修课就是一台戏,教师就是戏子,学生就是观众。不要指望观众来看戏之前还把你的剧本预习一遍,当然也不要指望观众看完戏之后还把你的剧本复习一遍。所以我甚至不怎么敢布置阅读材料。即使布置有限的材料,也不强求学生阅读。
我来到这个学校后,发现超星这个文献阅读软件已经开发出了学习通这样的教学管理软件。这个软件的一个重大特色是极大便利了题库建设以及学生的刷题学习。异化也因此而始。过去没有这样方便的系统之前,对于教师,他没有办法把教学变成一个纯粹的测试过程,对于学生,他们也没有办法把学习变成一个纯粹的刷题过程。习题册确实早就存在,但所谓上课只是把习题发给学生反复测试是难以想象的。学生也只是在学期末时打印习题册疯狂背题,平时还是以看教材和听课为主。回想我本科学医学的时候,就是这样的方式。这也还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一来本科医学几乎全是死记硬背;而本来医学对于我来说并不是本业。但对于与此同时要学习的法学来说,我从来没有使用过习题册,老师也从来没有释出这种东西。
现在的情况是,许多课程教学围绕题库进行。平时的教学并不用来研究理论问题而是用来刷题。期末考试设置了 70% 以上的客观题,主观题的分值少的可怜。一道简答题的分值只有区区 3 分,以至于让人想起了“性价比”。我从一位老师那里了解到,他们最大的一个担忧是学生普遍不及格。所以除了让学生刷题和大比例客观题,似乎没有别的办法。
我所在的学科法理学则是另一番奇观。法理学被院领导兼学科带头人建设为国家一流课程。这个课程依托学习通建设。在上面建立了上千道的习题库。每个章节都有知识点讲解视频、章节应知应会、课件、章节测试。总之,学生完全可以借助这个系统自学。课程因此也采取所谓线上线下混合模式:学生线上学习这些资料;教师上课只测试学生的自学效果。
这个课程的设计的初衷我先不谈。先说一下最终的效果。我第一学期完整听了这位领导的课。他上课首先是给学生发第一个测试, 20 道选择题,5 分钟内做完。然后花费一到两堂课来讲题。讲完之后,他会再发一个测试,是更简单的二选一判断题,用于测试学生对刚才讲题的听课情况。然后继续讲这第二个测试。如果还有时间,就会继续发第三个测试,也是 20 道 5 分钟,用于测试学生对下一章节的预计效果。下次课,继续讲上次课的第三个测试。如果上次课没有能够发第三个测试,则上来又是新的测试。
我一开始并未在意。但是,在听了半个学期甚至到了期末之后,我才惊讶地意识到,原来他一个学期 51 个课时,居然始终不断地测试和讲题。我于是想,一流课程评审专家坐下来听听他一两节课这么讲题,考虑到整个课程资料和架构的设计,倒也觉得非常好,但他们的失误就在于没有一整个学期都去听课。
怎么评价呢?首先,这是人类教育史上绝无仅有的案例。无论任何阶段、任何学科、任何性质的教学,它都开创了全新的案例:始终不断测试和讲题。数学竞赛班不至如此,法考培训班也未这样,何况,这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
其次,这种围绕题目进行的法理学教学与法理学完全无关,甚至说是反法理学的,是对法理学的戕害。法理学有一系列的重大主题,比如什么是法律、法律与道德关系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我们为什么要服从法律,法治是什么,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各国法律制度有什么不同,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什么不同。这些重大主题没有一个有确定的答案。它们都是充满固有争议的,而不能被切割成一个确定无疑的知识点。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了解这些主题的相关争论,为他们提供一些可用的思路,开拓他们的视野,激发他们的兴趣,培育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学生了解这些,未必要自己也能完全明白讲出来,甚至不必有相同的观点。但是这仍然是一种教育。不是只有能够做题的教育才是教育。
再次,法理学的教学与法理学的重大主题几乎无关。出于试题导向的设计初衷,这门课大部分内容都是教义学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法律的渊源部分还其实是中国立法学导论的一部分。这些教义学对各种法律概念进行了特别细致的分类。比如把法律关系分成纵向-横向、主-从、第一性-第二性,把法律概念也分成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论断性概念、描述不确定性概念、规范不确定性概念等等。把法律事件分成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等等。大部分内容都是各种分类。题目也是围绕这些概念和分类进行的。比如有题目会让学生决定“张三被殴打致重伤是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答案是自然事件),有题目会问《监狱法》第七条是不是权义复合规则(然而这是大白话就能理解的问题)。
这些教义学分类有什么作用呢?当然是有些用处的。然而首先,它们不应该成为法理学的主流。第二,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几乎没有作用。部门法有自己精致的教义学,并不会以这些教义学为基础。我不知道张三被殴打致重伤是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也能正确处理这个事情,甚至说,知道了反而徒增认知负担。我不知道法律规则的三要素还是四要素的逻辑构成,或许能更好理解法律规则的意思。第三,这些教义学分类,实际上来自相当不同整全法理学框架,要真能起到理解和指引的作用,必须在一个确定的法理学框架内提供。但是,这是目前任何教材都无法提供的。据我所知,舒国滢和雷磊还在不断增加分类,似乎这能彰显法理学的高超技艺一般。
第三,我们所以需要一些概念或分类,是因为有了它们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或运用对象,或者没有它们我们就不能理解或运用对象。概念分类不是目的本身。但是,像中国当代法理学教材中的法律规则逻辑构成的意义是什么呢?我不知道法律规则包含“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是不是就不能理解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法律规则的意思了?我不知道一个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法律规则所提供的指引是不是所谓“不确定指引”就不知道它对我们提出的指引的内容了呢?最后,这些教义学概念本身充满着矛盾和问题。还是以三要素说为例。“可为模式”的一个例子是“应当排队”,但行为模式是一个事实性概念。针对一类行为(无论是已经发生的还是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对这类行为有所要求(禁止或许可等),因而有了规范。所以任何规范,包括法律规范是对事实的处理或要求,因此,“应当排队”本身构成一个规范,其逻辑结构是“规范算子+事实”。如果“不得排队”是行为模式,那么法律规范是什么呢?法律规范是对违背“不得排队”之行为模式的回应,“应当拘留”。很好。但是说公民的行为违背一条包含三要素的法律规则的意思是什么?违背的哪一个要素?违背的是“应当排队”这部分,但没有违背“应当拘留”这部分吗?但更重要的是,“应当拘留”却不是对公民提出的要求,而是官员提出的要求。因此看来一个所谓的法律规则事实上包含了两类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制裁性规则。
问题就在于,在一些整全法律理论中,“应当排队,否则应当予以拘留”这样的法律规则实际上不是真实的一个法律规则。我们刚才提到,这些教义学概念不是对理解问题没有用,而是必须以确定的法律理论为框架。把法律体系划分为义务性规则和制裁性规则或者划分为义务性规则、制裁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这背后依靠的是一个深厚的整全法律理论。这些并不是我们的初阶法理学教学所能处理的。没有理论,只有空洞的概念,最终我们从未在实践中使用这些概念,除了考试。
在这样的背景下,学生整个学期被上千道选择题浇灌,他们甚至都没有机会了解这些概念区分的理由和实质。这样做的意义是什么呢?这样做的结果是,学生一个学期之后根本不知道法理学是这样的一门学问。他们根本不被允许见到法理学的一角。由于学生没有这个机会,所以他们反而认为法理学就是这样,这是何其悲哀?
学生仅仅被告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他们不知道为什么是这样的。学生隐约感到民法需要刑法的支持,但由于根本不告诉他们法律体系的一般结构,他们永远停留于朴素的疑惑中。而提供一套关于法律体系的一般结构的理解,需要提供一套一般法理学理论基础。而提供一套一般法理学理论基础,就要涉及法理学的一系列重大的主题和讨论。而这些主题和讨论又几乎是开放的。
我的领导自豪的说,法理学由此消灭了不及格。你不能自己设定任何目标,然后让学生完成这个目标,之后说这个效果本身是在做有意义的事情。有可能,你设定的这个目标本身就与你要做的事情无关。这是法理学教育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我跟同事开玩笑说,如果我有机会决定这个学科的建设,那么我在上任的第一天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删除题库。这是对法理学最重要的挽救和最诚挚的道歉。
这个学期发生了几件小事。第一个是在答辩时,我听那个院领导亲口说他知道的几个学生的毕业论文是他自己写的。当然为的是为了成为优秀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我不明白,一个快退休的人、一个教授、一个做到了最高院领导的人,为什么还有对这样蚊子腿大小的荣誉汲汲以求?他得到的这个荣誉可能对他来说只是一滴水落入了一缸水,但对于他的这些学生的损害就像一个老鼠投进了一锅粥。通过弄虚作假来获取荣誉和利益,这种直接示范,可能对当事学生以及他们知情的同学产生持续一生的恶劣引导。
第二个是在期末期间,有班主任希望我给他的两个“得力干将”打高分。小小的举动教会了学生谋取特权。这样的学生进入社会又会是怎样的呢?这样的举动使得任何的政治思想教育都成为学生心中默默嘲笑的对象。
第三个是一起吃饭时听同事谈起一个“问题”学生,说他上课戴耳机、喝水吃东西、不听管教。这个老前辈——向来以上课纪律严厉著称——听到之后,就立马打鸡血一般地大谈特谈如何整治这个学生。在我看来,这里的问题是,教育不应是展现权威的场合:一遇到学生有问题,马上本能地施展自己的权威,打压、嘲弄学生。教育的起点和归宿应当是爱。所谓爱,是基于学生的需要而不是自己的需要。遇到这样的学生,教师的第一反应是去了解情况,给予必要的关心,看看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遇到什么问题,以至于变成这样,而不是本能地向其施展思想拳脚。学生毕竟未成熟,他们在生活和学习上遇到许多在我们看来不成问题的问题本来就很正常。如果他们都能正确处理,那还需要教育者做什么呢?
还有一个可以思考的例子。我们这里的班主任经常会把学生集结起来训话两三个小时。有什么问题需要反复训斥两三个小时?学生的课业负担已如此沉重,整块时间本就不多。训斥是真心想解决学生的问题,还是行使自己的权威?有的班主任还会要求学生参加各种创优活动,把学生本来为数不多的自由时间弄得鸡零狗碎,而出发点大概只是为了自己的荣誉。学生碍于集体的压力,不得不参加各种创优活动。大部分的学生可能四年都没有看过一本课外书,整个四年专注于刷题和考试,一个学生告诉我他最大的烦恼是没有完整的时间阅读和思考。
另外一件小事是,一次四六级监考,一个学生竟然把去年的准考证拿来考试。和我一起的主考官看到后,本能地带着厌恶的语气对略显尴尬的学生说“真是有毛病”。我可以想象这样的老师对待学生的一般态度是怎样的:常年的教育工作已经让她形成了展现权威的本能。
人们说教师的最高准则是“行为世范”。我们这个学校,由于特殊的性质,可能有更多的人和做法是向着相反的方向走的。前些年,在学校的政治环境比较黑暗的一个时期,班干部、学生会干部、党员这些名额都是明码标价。也出现过班主任私收班费达几万元用于私人消费的,或者占用学生奖助资金的。在当时那样一种风气之下,一百门专业课、一千堂思想政治教育课,亿万次领导讲话也无法修补学生们年轻心灵所受的创伤。他们只会觉得这个世界虚伪、丑陋、不公。
无论是从学校的绩效考核,还是课程的建设,或者日常的管理,我们的教育工作者都需要始终谨记的一件事是,什么是教育的起点和归宿。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但是当教育异化为追求自己的功名利禄,异化成施展自己的专横权威,那么伤害的不仅是这些学生,还可能是整个民族的心灵。
我知道,任何时代任何地方的教育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没有一点现在比过去的教育更堕落的意思,尽管我自己的观察和经验让我有所怀疑。教育风气的败坏,根源在于教育者心灵的败坏,而这又根源于整个时代精神的败坏。
我听我在乡镇上学的侄子说,他们食堂采用学期预付制,他们每次领到的鸡蛋几乎都是臭的。但是当上级来检查时,他们将吃到那学期最好的饭菜。另一件事是,他们的班主任不准他们课间休息出去,对上课去上厕所的学生极力打压。这导致我侄子三天都不会排一次便。(众所周知,如果便意来了不及时排便,就会很快消失,排便不规律又会导致便秘。)前几天我在短视频也刷到,一些学校的学生大面积便秘,原因就在于老师过于严格的管理。我还听侄子说,他们的数学老师会让他们像朗读语文课本一样对着黑板朗读数学题答案,以至于最后全班人的嗓子都哑了。
这个个案观察加深了我的忧虑。至少这在我的那个时代是不可想象的。一个班主任要多不考虑孩子的需要才会这么骄横地使用权力。一个学校要多么败坏才会将教育变成一种敛财工具?我总觉得,比起我们当年的老师,我们这代人的孩子的教师整个精神面貌变差了。到底是什么使教育工作者变成这样?教育工作者也曾是被教育者,更重要的是,教育工作者自己也处于一个他们无法改变、与之共谋的社会和时代环境之中。
2025-06-03 01:27:00
我最近阅读了赵博士的最新力作《一般法理学的社会科学化:动因、路径与反思》(以下简称“赵文”)。其中的一些观点和论证引起我的困惑。其中最大的困惑在他对哈特自己及其所引领的当代“一般法理学”的框架的描述。他说:
“首先,他(哈特)将有关法律现象的研究转变为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在哈特所开启的这一传统中,概念成为我们认知世界的核心工具。他的学生拉兹认为,概念是关联我们和我们所谈及的外部世界对象之间的中介。 在这个意义上,分析法律的概念就等同于分析法律本身。”
“其次,他将有关法律概念的分析转变为对于法律(概念)性质的讨论。所谓法律的性质(nature1 of law)指的就是法律的本质必然属性,抑或法律之为法律必不可少的特征。在哈特开创的传统中,法律理论究就是有关法律性质的研究。 比如,拉兹认为构建法理论就是构建有关法律性质的理论;科尔曼认为……”
“其三,有关法律性质的分析被等同于一般法理学。……法律的本质必然属性就是法律在任何时空下都会具有的特征……”
我曾非常认真考虑过这个问题。我过去的结论是,哈特的工作是一种概念阐明工作,旨在说明概念的一般使用而不是说明概念所指事物的一般性质。后者将导向形而上学,而这是哈特所拒绝的。
为慎重起见,我重新翻阅了哈特的文本。我首先在《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19942, CL)中发现了哈特的相关论述。赵文给第二个论点提供的注释指向 CL 正文第 2 页。这页的第二自然段确实出现了“nature of law”的字眼;但更重要的是,CL 整个第一章都在阐明这个问题。
那么 CL 第一章是怎么阐明这个问题的呢?
首先,第一章第一节,他指出法律理论的困惑之源是“什么是法律”(what is law)这个问题。他首先论述了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通常情况。尽管这个理论争议无休无止,“大部分人却都能够轻易且自信地举出法律是什么的例子”(CL, 2)。他指出,大部分受过教育的人都能轻松识别出我们常说的法律体系,而且这些法律体系确实存在类似的结构。但是这不足以熄灭理论争议的热情。争议聚焦于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结构和特征上。从哈特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法律体系”的问题与“法律性质”的问题如影随形,以至于我们不清楚的是,“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核心究竟是否就是识别法律体系及其成员(任何规范是不是特定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而且还要补充的一点是,他的整本书都致力于阐述法律体系存在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及其基本结构,简言之,提供一个关于法律体系的模型。
然后,在第一章第二节,哈特讨论,在争论“什么是法律”的问题中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他在这一节的第一段的表述语气是中立的。他说,我们将要区别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然后说明,为什么三个议题结合在一起,要求定义法律或要求回答“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的性质(或说本质)”(What is the nature (or the essence) of law)的问题。(CL, 6)单纯从这里的论述不能得出结论说,哈特自己的问题根本上也是这些问题,而只能得出结论说,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问题结合起来产生的要求也是客观存在的,哈特首先致力于呈现这一事实。最为重要的,即使这也是哈特自己的问题,相同的表述背后却可能是不同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在后面与拉兹的对照中能够发现)。因为对于这样根本的问题,有时候最重要的分歧反倒不是人们的答案是什么,而是人们的问题到底是什么。第一章第一节的主要目标正是澄清和重定向这一问题。
最后,在这一章的末尾,哈特总结说,这本书的目的不在于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而是对于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改进的分析(analysis),并为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些社会现象类型的类似和不同提供一个更好的理解。同样可以看到法律的性质的问题和法律体系的结构的问题如影随形。
在 CL 的其余许多地方,哈特事实上聚焦的还是法律体系的存在条件和结构。完全可以说,即使法律体系的这些问题不等同于“什么是法律”或“法律的性质”的问题,也构成解决的核心和关键。(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法律体系是最能发现要素和结构的地方,绕开这个东西而扑向“法律”这个东西,他可能什么都得不到,所做的工作也不是概念分析。而哈特恰恰也成功地通过对法律体系的结构的分析,提供了对我们的法律概念的分析:法律体系有一个双重异质结构,法律是人们通过事实探求规范的实践。)
再次,翻阅《后记》(Postscript),我发现了这样的论述:“在(CL)这本书,我的目标是要提供一个一般性及描述性的关于什么是法律的理论。这个理论在以下意义上是一般性的,它不联系于任何特定的法律体系或法律文化,而是要对法律,作为一种复杂的,包含着以规则治理(在规范性的意义上)的面向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做出阐释和厘清。……这个制度……有着相同的一般形式和结构,……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普遍拥有……关于现代国内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的常识”。(CL, 239-240)
到此,我们能得出什么初步结论呢?
第一,CL 的中心问题确实是“什么是法律”;
第二,哈特不避讳将这个问题等同于“法律的性质或说本质”的问题;
第三,他把这个问题重定向为对法律与强制、道德等社会制度不同或类似之处的问题的探讨,以将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
第四,他当时主要是通过提供一个法律体系的模型来阐明法律体系的存在条件及一般结构来开展这个工作的。
我们要做进一步的追问:
第一,哈特是否将“法律的性质”的问题等同于“法律系的结构”的问题呢?
第二,哈特是否或在何种意义上认为“什么是法律”或说“法律的性质或本质”的问题是一个真实的问题?
第三,哈特是否将法律的性质问题看作一个形而上学问题,以探寻就在宇宙那儿的法律那个东西的性质?
这三个问题没有一个是完全清楚的。在我看来,首先,哈特只是指出,人们争论法律的性质的问题是一个事实;其次,他的哲学工作要求他必须面对这个问题;再次,为了处理这个问题,他聚焦于阐明法律体系的存在条件及其一般结构;再次,他把这个工作看作是对法律概念的阐明或者说分析;最后,他把他的这些工作成果看作,与其说对法律性质的问题直接或完全的回答,毋宁说是对这个问题的回应。通过回应,这个问题首先得以澄清,其次得以重定向。在《后记》中,他明确提出自己的法理学致力于“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如果这就是“法律的性质或说本质的”的问题,那也是在受过教育的人的一般常识的层面而不是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说的。日常中,当我们犯了一个错误,我们的领导对我们说“这件事的性质是……”,他们并没有预设或谈论任何实体,而是要将对一件事的描述放入一个语境之中来考虑它的意义或影响。
可能有人会反对我上面的观点,认为哈特的工作无疑就是对法律性质的问题直接而完全的回答,也就是说,在完全清楚这一问题的含义和完全赞成这一问题的价值的前提下,直接和完全地回答它。那么我的问题是,这一问题的含义和意义到底是什么呢?它假定法律是就在于宇宙那儿的一种东西吗?因而所谓法律概念的分析就是对法律那个东西本质的形而上学探究吗?
我们看不出哈特在这个问题上的最终态度。但不幸的是,这就是拉兹及其后学的明确态度。拉兹们认为哈特的概念分析还只是初步成功的,要彻底成功,必须把法律的概念分析工作与法律的形而上学研究联系起来,探究就在宇宙那儿的那个东西的本质属性、必然属性,在所有可能世界(例如在“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 中设想的天使的法律)都有的属性。“一个东西包含的必然属性”,闻闻其中浓烈的形而上学福尔马林气味,这会是哈特喜欢靠近的东西吗?
在仔细讨论拉兹的态度之前,我们要再回顾下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分析问题上的观点,以说明为什么我上面说“最终态度”而不是“明确态度”。在 CL 这本书发表的八年前(1953 年),在就职演说“Definition and Theory in Jurisprudence”(“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EJP), 1983, 21-48)的文章(简称 “DTJ”)中,哈特指出法理学理论建设当中的定义问题。DTJ 指出,所谓定义,实质就是,首先,假设语词所指示的对象是作为实体独立存在的,因此,第二,通过定义就能实现对这个对象的指示的同义词替换。哈特反对定义这种理论建设方法。
他以公司为例阐明这个问题。能不能给公司下一个定义呢?公司到底存不存在或以什么方式存在?传统处理有三种方式,“公司法人,1)仅仅是有关普通人的某些复杂但仍然平实的事实的一个集体名称或缩略语,2)或者是一种虚构有人格的名称,3)或者恰恰相反,是一种以真实意志和生命存在的真实人物,但没有自己的身体”。这实际上是为“公司”、“权利”、“法律”等这些抽象语词提供的标准三件套(triad)定义。”(EJP, 24)
可以总结说,三件套就是(1)一系列日常事实的集合;(2)虚拟或观念上的构体(entity);(3)形而上学的超验实体或性质。
哈特进一步论证(让我们省略他的许多论证细节),对于“公司”、“权利”等这些语词,至关重要的是弄清楚它们在实践中的普遍使用。这就要确定它们使用的典型场合。边沁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提示,他提出要把语词放在典型的句子之中而不是单独理解它的意义(即所谓后来分析哲学家指出的并归功于边沁的哲学洞见——意义的单元是句子而不是语词)。
以“权利”、“义务”等词为例,看看包含它们的典型句子的情况。“A有权利被B支付10英镑。”“A有义务为其机器做挡板。”“A公司与B公司有一个合同。”这些句子假设一个复杂的设定,即法律规则及其所在法律体系的存在,这是无声且没有被说出的假设。考虑类似的例子:“他出局了”(He is out),在恰当的语境中,暗示了选手和游戏官员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一般服从游戏的方式。但是,没有说出这个游戏正在进行,或者选手和官员服从游戏规则。
通过呈现包含语词的典型句子以及这些句子表达的语境(某些被暗示或假设的条件的存在,比如权利话语假定法律体系的存在),人们能够完全理解语词的意义。以梅特兰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梅特兰设想一个叫 Nusquamia 的国家,欠了钱,并假设读者是其中一个债权人。问,“到底是谁欠了你的钱?”答,是 Nusquamia 。这没错。但如何把“Nusquamia 欠了我的钱”转换为能够施加具体人之上的一系列命题呢?把 Nusquamia 看成这些人的集合名称没有什么用。将债务视为 Nusquamia 员工每人一份也不是我们实际的做法。可见,探究 Nusquamia 是什么是没有用的。但如果我们能够处理“Nusquamia 欠了你 1000 英镑”这陈述的意思,所有问题就解决了。问题就变成了:(EJP, 38-39)
(1) Nusquamia 所在区域有一个正在施行的法律体系(a legal system in force)。还有相应的规则。
(2)当一些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就获得了相应的法律效果。
(3)“Nusquamia 欠了你 1000 英镑”这个表达并不说出(state)这个环境下的这些规则,但如果它们存在,那么它就是在具体情况下依照它们得出的一个法律结论。
哈特指出,如果问题是什么是 Nusquamia ,那么以上描述就足够了。如果人们想继续知道,贯穿不同的人的一生中的同一个法体系的概念(我们就是用它来解释 Nusquamia 的),那么问题就会转向“法律体系”。
哈特最后指出,传统那看似有吸引力的类型化理论的错误就在于“寻求以其他项目来释义或翻译指涉公司的陈述,而不是详细说明这些陈述为真的条件和它们被使用的方式”(EJP, 40)。哈特说:
“如果我们足够充分地刻画公司法人的表达式在法体系中使用的独特方式,那么就没有‘什么是公司?’这样形式的剩余问题了。除非我们坚持要一种定义或阐明形式,而它是不妥当的。传统形式的理论只能扭曲对公司的表达式的意义的说明,因为它们(尽管相互之间有敌意)全都作出通常的假设,这些表达式必定代表或描述某种东西,然后将复杂、深奥或虚构的实体作为特性赋予它,而这些说明是分离和不兼容的。特性不在这里,而在于用于阐明和适用规则的表达式的独特特征。……我们应当停止谈论集团人格(以及个人人格),好像它是一个单独性质或一组性质。”(EJP, 42)
这里不打算详细探讨 DTJ 背后的哲学预设。DTJ 的核心思想是拒绝常识做法中对抽象语词的定义工作,而定义预设了独立实体或属性的存在。如果能够呈现一个语词的普遍使用情形,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足够了,或者这就已经是对这个词所表达的概念的阐明或分析了:普遍使用情况包含了一系列的要素和结构,其面貌足够清楚(在阐明意义上),其结构足够明了(在分析的意义上)。至于追问其所表达的那个东西的存在或属性,通常来说是无益的。
现在我们要把 DTJ 和 CL 中对定义的哲学工作方法的拒绝结合起来看。在 CL 中,哈特明确拒绝定义,而赞成概念阐明。那么概念阐明是什么呢?从哈特实际做的工作看,在于拆解所研究对象一般要素及其结构,说明其在更大环境中的存在条件。这项工作没有必要反过来把这些结构收拢到一个实体当中,去追问它的形而上学属性。
因此,如果概念阐明走向寻求被相信所指称的对象的本质属性甚至必然属性的时候,还是概念阐明吗?这是不是就是定义工作?这里所说的定义绝不是单纯的词典学意义上的寻找同义词或提供典型用法的说明。这只是表面现象。在词典学中,一个词之所以能够被定义,归根结底在于其所指的对象被假定为实体存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时候把苏格拉底的哲学努力看作是对定义工作的执着的原因。描述典型用法或规定性用法严格说来并不是定义。数学或物理学中的一个严格定义时,往往是这样的结构,定义 A 是 f(x, y,z),这意思是,让 f(x, y,z)所描述的对象被假定是 A 所指称的那个实体(至少在特定的理论或语境之中)。
所以,我们必须说,赵文“他(哈特)将有关法律概念的分析转变为对于法律(概念)性质的讨论”的说法缺乏这种细致的区分和意识。对于一篇讨论如此重大理论问题的论文而言,太多的细节和区分被忽略或丢失了。这大大削弱了论文的说服力和价值。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哈特的概念分析工作旨在探求概念所指称事物的本质,这是一种极为典型的形而上学工作。
在 CL 讨论自然法理论的章节中,哈特为我们理解他的哲学态度提供了更多线索。他说,许多一直以来人及其居于其中的世界普遍存在的特征会被用来说明法律和道德必然共享某种属性。他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以这种方式得到澄清:首先,法律和道德确实迄今为止共享某些属性或特征(表现为共享某些内容);但是,要明白的是,这些内容涉及的事实的存在只能被认为是自然的必然性的存在,而不是概念的必然性的存在;法律和道德继续共享某些内容,这个命题真理依人类及其所在世界的基本特性是否继续维持不变的情况而定的(being contingent on)。
哈特甚至提出一个例子,假设人类进化出了节肢动物那样的盔甲,那么由于人与人之间难以互相伤害,那么很有可能我们的法律就会是今天看到的这个样子(此问题在一些学者那里得到了讨论,比如有关可能世界语义学的讨论,这些讨论尤其令人遗憾地走向与哈特初衷相悖的形态上学研究)。
尽管在这些问题上着墨不多,不考虑他的哲学谱系,我们还是能发现他对法理学的形而上学努力的态度:首先,他对形而上学工作的兴趣淡漠;其次,他认为只有自然必然性资料的现实阻挡了我们开展形而上学工作。无论如何,对于形而上学工作,哈特的态度至少是消极的、存而不论的。
现在可以说我之前为什么说“最终态度”而不是“明确态度”。在 DTJ 中,哈特明确拒绝哲学的定义工作,并且指出相应的正确哲学工作方向。他在那里还没有明确提出,这其实就是概念阐明所要做的工作;如果明确提出,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看到,倡导概念阐明的动机恰恰就在于拒绝定义的形而上学探究。但是 CL 中,他却反复提到自己关注法律的性质的问题,与此同时强调自己做的工作是概念阐明。这就给人一种印象,好像哈特的概念阐明工作包含形而上学目标。
如果对概念阐明(或说概念分析)、形而上学和定义三者的细致区分不加注意,混淆或误解就会出现。如果有人认为哈特所指出的法律概念阐明旨在寻求法律那个东西的必然属性,那就是在说哈特实际上又从概念阐明转向定义。概念阐明的结果是呈现出更小的要素和更细致的结构,但不承诺所分析对象的实体地位,更无所谓其所包含属性的问题;而定义则要求最终将所要求的对象最终收拢到一个实体之上,研究它所包含的属性。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哈特的后学,开当代法理学形而上学之风的拉兹的态度。这部分我只能更加简略讨论3。拉兹的态度在“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CTTL)(“Between Authority and Interpretation”(BAI), 2009, 17-46)这篇文章中。
在 CTTL 中,拉兹认为,概念是哲学研究的对象,而概念分析的目标则是一种哲学创造。在这个不明所以的描述之后,他马上转向“形而上学上讲的”概念(BAI, 18),说它“位于它有关的世界和表达它的语词或用语之间,被用来谈论世界的一些面向”。然后拉兹指出,一些作家夸大了语词或用语之间的相似性,将概念等同于语词或用语的意义。另一些作家则将概念与对象的本性密切联系。
这一点非常紧要,拉兹在这里指出,对哈特这样的哲学家而言,解释概念和解释这些概念有关的事物的本性通常是一回事。“当赖尔讨论心灵的概念或者哈特讨论法律的概念以推进对心灵的和法律的概念的解释(explanations)时,他们意在对心灵的和法律的本性提供解释”(BAI, 19)“那些提供法律的概念的解释的人,如哈特,通常意在解释一个熟悉的社会制度的本性”(BAI, 20)。“对他(哈特)而言,正如对许多其他哲学家而言,解释概念与解释概念所指涉事物的本性之间并无区别。有些人甚至会主张,这两种理解概念的方式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这种观点至少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初,彼时‘概念分析’已成为哲学探究的主要方法,且这种方法常被等同于对词语和短语意义的分析”。(BAI, 19)
拉兹认为,他自己推进的概念分析观点将容许以上两种进路包含一些真理;但是,“它们都是错误和误导人的”。(BAI, 19)
拉兹接着告诉我们他的概念分析观点是什么。他说,“概念是我们如何设想(conceive)世界的面向,介于,一方面,表达概念的语词及其意义,另一方面,概念应用于其上的的事物的本性(nature),之间。”(BAI, 19)这个描述看起来很平常,但如果我们接着看拉兹是怎么想象这种中介关系的,就会发现他的想象完全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我不打算详细说明拉兹的论述。让我指出一些要点。拉兹认为,对概念的掌握和对事物的把握不是相同的事情。可能有对概念完全相同的把握,却实际上把握不同的事物。甚至,不需要把握概念也能把握事物。“一个人可以知道(know)N是一种动物,但与此同时没有N的概念。一个人可能知道浅紫是一种颜色但没有浅紫这个概念。一个人也可以知道蛇下蛋但没有蛇的概念。最后一个例子表明,对一个概念最低拥有的不充足的知识可能是那些完全掌握该概念的人所没有的知识。”(BAI, 22)还有,在很大程度上,概念独立于个人对它们的使用而独立存在(BAI, 22)。如此等等。
这里我不打算考察拉兹的这些哲学发明的合理性,而把我们的问题收拢到当前议题范围内:
第一,拉兹对“一些作家”的指控是对稻草人的指控,因为这些作家恰恰不是是在形而上学意义上使用概念的,在后者那里,概念更多的与使用而不是事物相联系。
第二,拉兹的概念非常类似于事物的物理标示(physical flag),介于概念和名称之间,心灵能够独立于概念而知道或认识事物。
第三,拉兹相信可以抛开概念而捕捉事物。
第四,拉兹认为概念和事物都独立存在,概念之于事物在拉兹那里,似乎只相当于把柄之于茶壶,从他的论述来看,显然可以说心灵能同时看到并辨别茶壶和把柄,有时候,有的人是通过把柄拿起茶壶的,有的人是通过茶壶底来拿起茶壶的,如果概念只是茶壶的把柄或者事物的幕布,心灵确实可以绕过概念而触及事物。
第五,拉兹明确否认他的概念分析(分离概念与事物)与哈特的概念分析(黏连概念与事物)是一个进路的。
最终我们看到,拉兹要比哈特走的远得多,他超过了哈特将概念粘连于事物的那种概念分析观念(如果承认哈特的弱形而上学目标的话),即一种事物只有一种概念的一一对应关系,走向了绕开概念直接寻求事物本身的形而上学。这甚至超过了历史上大多数的哲学家,甚至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尚且十分关注逻各斯(即语言性的)在思想和存在中的根本地位的问题)对形而上学设想。
拉兹的这种工作与哈特的这种工作,是如何在
“他(哈特)将有关法律现象的研究转变为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在哈特所开启的这一传统中,概念成为我们认知世界的核心工具。 他的学生拉兹认为,概念是关联我们和我们所谈及的外部世界对象之间的中介。 在这个意 义上,分析法律的概念就等同于分析法律本身。”
这样的论述中得到妥当处理的?这段话既误读了哈特也误读了拉兹,也掩盖了拉兹与哈特的学术传承上的断裂的真实情况。“分析法律的概念就等同于分析法律本身”最多只适用于哈特,而不适用于拉兹,但被用来说是哈特、拉兹等实证主义者一脉相承的理论观念。
如果哈特所发展的法理学的理论框架只是通过概念阐明或者说分析来呈现所研究对象的要素和结构而不把对象假定和收拢到一个实体,如何面临框架和目的的矛盾?即使拉兹们4面临矛盾,那么是不是要把他们和哈特区分开来,看看哈特是不是面临这种矛盾?更不用说还要考虑德沃金的工作,没有人可以把他的工作排除于当代一般法理学的范围之外。
让我们简单总结如下,赵文:
特别地,我们可以问赵博士,“将有关法律现象的研究转变为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在哲学上到底能不能讲得通?法律概念分析为什么是对法律现象研究的转换?就算概念分析等于是探究事物性质,那么怎么就是对现象研究的转换?
最后,作为对一篇文章的评论,我应当提到赵文的其余部分。但是我认为没有必要了。问题并非赵文的起点是否成立,而在于是否有有效。不幸的是,大而化之的学术史勾勒没有超越国内外二道贩子的工作范围。这主要归因于对所要探讨的问题缺乏细致和真实的了解5。比如,蒯因的自然主义要点是不是如赵文所说的那样?当然不是。问题在于,赵博士是通过莱特这个蒯因的二道贩子来理解蒯因的,但当用到自己的论文当中,好像这是他自己直接通过蒯因了解了自然主义一样。宝贵的求真机会就在这样的冒失、疏忽、误读之中被错失了。
不妨概念阐明或者说分析多说一些。至关重要的是认识到,语言的对象化不意味着哲学的对象化。这是康德以来的哲学、现象学、语言哲学、心灵哲学、自然主义最重要的教训之一。在实践当中,当我们说,“这是法律对我们的要求”,主词的使用使我们误以为真有法律那个独立实体对我们提出要求。实际的情况是,我们在某种带有特定观念和行动的实践中提出了这个陈述。我们以事实来探求规范,以特定的社会事实来探求法律规范。法律正是我们自己识别实践中展现的,而不是从“就在那儿”的独立位置向我们提出要求的。法律是什么?它恰恰展现在概念阐明所揭示的我们位于其中的带有一定结构的实践当中。我们以特定事实探究规范,这就是我们的法律概念的结构。
这种工作没有必要非得是对象化的,尽管表述和思想上必须得对象化才方便。对象化的哲学往往被语言上的对象化假象所迷惑,把所谓权利、法律、道德、正义等作为独立于心灵的既定存在的实体来考察,追问它们与其他实体的关系或者它们自身有什么属性或性质(如果属性或性质归根结底不是实体的话)。非对象化的哲学只承认心灵、观念和行动这些对象,通过研究这些对象的组合、结构和运行来研究有一定模式的现象。没有任何对象最后有必要被收拢为一种实体,独立于心灵或观念。恰恰相反,这些对象包含着心灵、观念或行动,观察和思考它们的人(也就是带着心灵、观念展开行动过的能动者)位于其中。有关概念分析、非对象化的哲学、法律的概念的问题,我将另文探讨。
有必要做一些术语澄清。赵文将“nature”翻译为“性质”。通常我在哲学文本中将此词翻译为“本性”。相比“性质”,“本性”有更低的形而上学暗示。其实“nature”更应该直译为“自然”“本然”,意谓,现象或对象的真实情况。我把哲学哲学文本中的“quality”翻译为“性质”,肯定这个词预设的实体形而上学承诺。至于“essence”,则一般译为“本质”,同样带有形而上学承诺。尽管如此,在日常语言中,“nature”和“essence”常常可以换用,且不涉及形而上学实体承诺的问题。我想哈特大概也是出于这个考虑而不介意二者的换用。在本文中,我不区分“概念阐明”(elucidation of concept)和“概念分析”(analysis of concept)。在 CL 中,哈特虽然提到了对法律的分析,但对“concep of law”,他的正式用法还是“elucidation of concep of law”。比如,在第 110 页,他说“We shall therefore investigate these questions only so far as they bear upon the wisdom or unwisdom of insisting, as we have done, that a central place should be assigned to the union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rules in the elucidation of the concept of law.” ↩︎
注意,我使用的是 CL 是第二版(1994),而不是第三版(2012)的。但两个版本的正文的页码是一致的。 ↩︎
参见我的文章《 从两个语言哲学教训看法哲学中的形而上学进路 》。 ↩︎
关于当代英美法哲学的形而上学倾向,参见我的文章《 当代英美法哲学可能已与法律无关 》。我敢肯定,这种发展绝不是哈特的初衷。我的博士论文对此做了更详细的批评。 ↩︎
赵文“他将有关法律概念的分析转变为对于法律(概念)性质的讨论”这句话有个原始注释,“H.L.A. Hart, supra note〔16〕, 2.”大概可以猜测,他只是为了确认哈特确实探究“法律的性质”的问题,在电子版检索了下“nature of law”,正好第 2 页是第一次出现这个短语的地方,他甚至没有提醒读者,整个第一章都在讨论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