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3 22:15:00
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极具破坏力的思想,当然往往是有破有立,在后现代主义解构世界的时候,它本身也面临着许多的拷问——从对宏大叙事的毁灭角度看,后现代主义做得非常好,但是后现代本身也往往陷入宏大叙事的自身的陷阱——当我们说集体主义的时候,这个词其实已经被后现代打破了很久,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集体主义终究是一种价值大于概念的思想或者行为主义理念——集体主义依然有市场,这也是我们一开始谈论这个问题的初衷,人,自身是社会动物,所以无法脱离必然与集体有关的社会的一切,但是当集体成为一种主义时,我们似乎要提高一些警惕。
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到集体所指向的某种共同意识本身,当说到集体意识时,我们不难发现,虽然集体意识所占位(集体主义的集体与我们的意识有很大的关系,根源是基于大众群体中不同个体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人倾向于产生了一种寻求共同生活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催生了集体主义,所以这里我使用了占位一词,因为占位不是一个好词,他的意思是,集体意识侵占并挤走了我们潜意识中另一种深刻却被忽视的追求——或许是更高层次的追求——即自由)的集体主义往往是一种对人的精神的压制权的所有者的意志表现,但人们往往会下意识地认为,当一个人无法解决某些事时,两个以上的人所组成的集体是一个极好的后援或者拥有完整的解决办法的能力。这种集体的意识自有他后天社会与文化的建构性存在,但是,当人类形成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已经被基因所决定了我们是必须要依靠他人才能生存下去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哪怕我们可以用千万种理由去褫夺集体主义的正当性——我们作为人所与生俱来具有的一种集团、集体、群体的意识是无法被抹杀的,所以,形而上学是不可能被完全解构的——他的正当性哪怕再薄弱,也始终是有的。
我们也必须要明白的是,集体所面对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的责任越大,其所要背负的批判和检验也就越多,这实际上意味着虽然集体主义会渲染自己的优点,它同样也必须要面对指责——而不仅仅只是像他说的那个样,他永远是伟大和正确的——既然我们使用了辩证法,自然不可能仅仅靠着否定之否定,就能说,某些事物必然是好的,而不提它的缺点——辩证法之所以被人诟病,不是辩证法本身有什么大问题,而是那些使用辩证法的人,往往不是客观公正的,因为人多半只会想着好处,而功利主义驱使人们只看到好的一面,这必然导致辩证法只被作为论证某物好的一面,而它坏的一面则被故意忽视,这就导致,你看到的人们运用辩证法,往往是为自己的成功辩护,而不是用以批判自己的成功的坏处——集体主义正面对这种缺陷——集体主义的支持者永远会说它的好处,而集体主义的批判者,却只说它的坏处——事实上这也是一种诡辩技法,我们可能并未意识到,任何一种辩论,本质上都是诡辩,因为我们不可能把任何事物都简单区分为是非对错或者非此即彼,所以辩论该不该,是不是为主的活动中,任何一方面的主张,都需要借助诡辩来实现——即便是那些看上去极其有道理的内容,他们也仅仅是有道理,而不一定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实状况,也就是说他们是符合大众心理预期的,而不是真的完全是事实的表现,并且事实完全可能产生几个相反的例子,这时候,就会被视而不见,集体主义者往往强调集体带来的决策便利与行动的一致性以及效率,但是却忽视了个体需要以及个性化、差异化的理念,相反集体主义的反对者虽然把自由主义抬到了高一头,却也同样忽视了自由意志、自由个体甚至自由本身带来的一些缺陷,我们似乎忽视了我们始终在辩论非此即彼,而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不可能存在一个对于人而言绝对善恶的选择,因为人是主观的,所以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有限的,集体主义、自由主义双方都是有缺陷的,即便把他们平衡一下,也有问题,但我们还在谈论他们,无非就是,难题没有解决之道,而只是缓解了一段时间罢了。
所谓集体意识恰也是如此,你可能知道,集体主义的集体行为逻辑,是要为某些人服务的(它可以是个人借助集体之名,也可以是多数,而集体主义永远无法覆盖集体中的所有人) ,集体意识是基于集体主义衍生出来的,人只有处于社会之中,人才会有社会意识——但这可能看上去像是一个循环指称,我们说一个人只有集体意识才会想到集体主义,但那前提是人处于社会之中,而事实上,人在成为人类之前,他们也已经处于社会之中了,所以原始形态的社会建构了人类的原始社会意识——如果不是的话,人可能会失去人之成为人的某些特征,而更像是动物,那么集体主义背后的一个根本问题是,集体到底为谁而成为集体——集体主义自身肯定不是最终答案,因为集体主义中的集体,不管得到多大利益,最终都会被稀释,假设一个蛋糕要给十个人分,和给 100 个人分,那在两种情况下每个人分到的必然是不一样多,问题就是,集体主义不仅仅是分配资源,它还创造资源和财富——集体成立的根本是必须要存在着一个领导者——他可以是一个人,可以是少数人组成的群体,否则集体主义没有任何行为准则,无法成事,这就容易出现某种类似无政府主义的集体,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或者不被允许的,问题是谁不允许?
这也是我们之前多次谈到宗族并继续要谈论下去的原因,宗族的成立,本质上就是一种集体,只不过在我们这种本身就是集体社会的环境下,对宗族可能并不那么完全熟悉——整体上说宗族是一种集体之中的集体,所以即便是对祖先怀有深厚感情的中国人,也不是谁都拥有和处于宗族性的小团体之中,正因为如此,人们往往会发现他们是需要一种安身立命的保障的,也就因为如此,在那些不处于宗族之内的人群中,依然也会衍生出各种分门别类的群体组织——宗族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以至于一个宗族成员一旦被逐出宗族,往往会产生一些不利于它的影响,但必须要有一个领袖或者公共领导的集体——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多言的,因为集体并不意味着大家都步调一致,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要统一思想,不能有争执,所以必须要有人出来,一方面代表集体中的多数意见,另一方面,主持协调集体中的纠纷,往往这个人或者多个人,是有组织中的所谓德高望重者担任的——古代社会中有一种所谓老人,即是如此——这个模式的成立,是基于一种最根本的社会伦理需要——人们寻求发展,就必须要保证社会公共价值观是稳定且对多数人友善的——所以构成集体是一个最保险的机制。
因为是集体,所以我们必须要抽象地谈,在这个系列中我们也需要反思一些问题,这我们就不得不谈谈一些比如说,如下几个问题,他们始终贯穿于我们对于集体这个词的思考中。
第一,集体主义的权力来自何处。
第二,集体主义者为什么不会反抗集体主义。
第三,集体主义与自由主义或者不是自由主义而是自由意志之间是否必然对立。
第四,集体主义给集体主义者带来的好处是什么,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
我们或许需要从历史的角度去看这些问题,当然说到集体主义,我们常常会想到苏联,或者纳粹,人们试图从历史经验中去总结现世界的各种教训,试图解释一切,这似乎也显得越来越病态,但人还是需要反省的,这表现为一种历史研究中的观念扭转问题,比如说,当我们在研究或者说谈论整体历史的时候,我们会说它是多么多么伟大、辉煌的,比如我们在对外宣传时从不会刻意说清代文字狱对中国的知识分子造成了多大的影响和文化破坏力,而只说清代是多么多么所谓“好” ——但在真正研究时,我们却要具体问题都拿出来——事实上意识形态是一个很纠结的事态——哪怕是我们这个群体坏,也不允许外部人员说他坏,而必须是我们内部指出——即便如此,也需要冒着极大的风险。所以我们常见到的一个现象是,整体上评价一个王朝时,我们会按照某种史观——比如唯物主义史观去评价,但是这不是一尘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化,史观,这种评价历史事件以及历史人物行为的方法论,最终也需要变化,比如在改革开放以前,对清代的整体评价,不能说是坏的偏多,但至少看上去整体是批判的,但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开始强调团结史观,造成了对历史上不同朝代的不同评价开始变化,本质上我们是使用了大一统作为唯一正确的史观,凌驾于唯物史观之上,把谁事实上搞了统一——哪怕是杀戮搞出来的统一,他就能得到至高评价,在这一点上清代,就成了一个典型,所以近四五十年,清代的评价因为团结史观、统一理念的不断被强化,形成了一种必须要维护的价值观,以至于正经的历史研究,似乎也搞不成什么亮眼的东西——看历史不再是看历史,而是直接在读政治课本。
我们的历史研究多数都是从问题出发的,也就是说我们大部分历史学家的历史书写中往往不会宣扬朝代的伟大性,而只会不断寻找问题——这个现象在统一价值观之下,现在逐渐开始衰落,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它还需要点时间——中国历史学家的思想往往具有严重的分裂性,要知道,唯物史观第一需要的是对历史的真实性负责,而强调团结,本身需要抹杀或者漠视那些被融合所杀害的无数的所谓底层的无产阶级——这就导致,唯物主义和所谓团结史观是不能共存的,但可笑的是,不可能三角往往能被高效的中文所构造。
我们过去,不断尝试消解和抹除形而上的庞大的政治、文化议题中的善,但又着力于屈从个体、微观的历史研究中去尝试拼凑出一个关于历史恶与非善的形而上学观念。这就导致,当我们不断追问某个时代的负面历史问题时,我们实际上带着一种负面观念的形而上的需求,我们需要从这些历史片段中搭建整个时代的悲剧和残酷性——而抹杀其表面所显现出来的美好的、善的象征。所以这个问题最终只有一种导向,因为我们始终把历史作为一种对现实世界的经验总结和一种谋划未来的参考,我们只能看到历史经验中的教训而不是善——所以历史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而不是我们在描述一个完整的世界的时间线。
而宗族,必然会成为这个世界中,极其具有研究价值的一环,其实宗族的很多话题我们都已经有不少的研究——尤其是国内,研究历代南方地区宗族的学术作品是非常多的,很多外国人往往也参与其中,但是我们把目光放的偏一些,比微观稍大一些,任何一个集体中都存在着集体思想这不可否认,但是人与人之间毕竟是有矛盾的,这往往造成不同集体之间也会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纠纷,这就是——
在这里面我不得不想到一种作为历史的集体,人,作为集体,本身就是一种综合性的体现,在历史中集体大多数都是因为某些公共利益或者道德、价值观认同而成为集体的,那么我们必然需要明确的是,始终都会存在不同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某些人所言,如果没有法律,那么人类社会就会成为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一切人和一切人的战争——当然,原始社会我们可能依据道德办事,但道德最终也起到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因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导致的不同集体的矛盾与对立,就必然会成为一种现实趋势并快速成型。集体之间的冲突,往往并不表现为集体的直接冲突,因为集体虽然叫做集体,但集体始终不是一个现实的东西——也就是说,集体并不是一个具有现实物质特征的东西,因为它往往是被冠以某种被聚合起来或者某种人类社群团体的概念性的定义,集体冲突往往也表现为其中的个体之间的缠斗——当你发现自己身处于集体中时,你自己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的代表。
中国古代社会,甚至在现当代,有一种地域性冲突,即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的械斗。现代社会中,械斗也不少见,不过随着人们的精神和物质文明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因为历史原因或者争夺资源所造成的械斗较为少见,现在的一些有组织的械斗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归类为黑社会或者有组织犯罪,或者就是群体斗殴事件,被定义为械斗,但械斗本身并未成为一个失落的话题。
我们之前说到了宗教,宗教的本质是一种组织性集体,很多人误解了宗教,以为他是一个信仰,其实不是,现阶段我们所谓的宗教信仰,并不是说什么信仰基督教或者信仰伊斯兰教,而是说,信仰上帝,或者安拉或者说信佛陀,一个人因为信上帝,所以才是基督徒,因为信安拉才是穆斯林,而不是因为他相信宗教这个没有什么实体,甚至现实意向性的东西的东西,因为宗教是一个组织性集体,它由一个神的信仰,以及世界上的传教士、教主、教会、教义等等内容构成,其表现却往往是集体性的,组织性的,这个东西其实是一种基于信仰认知的精神归宿,我们完全可以用一种更加理性的认知去理解——人们为什么需要宗教信仰?
道理很简单,就是人作为一个类,且被政治正确和生物学划定不可分的类,它并不像所谓的三体人那样共享意志,所以真正能够拥有合理思考问题能力的人,是少数。我们必须要明白的是,这意味着,只有少数人真正是具有高度理性的——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很聪明,只是思考能力较强,大多数人却并不如此——人类的理性思维能力并不是凭空而来,因为人类的理性本身是对于一种常人相信的怀疑和反思,所以理性者本身必然也是从非理性或者他人的理性中逐渐觉醒的,这意味着,事实上大多数人其实都是处于非理性状态或者说理性有限的状态(其实我更认为所谓理性不过是一种高级感性,人的理性与感性不具有切换的性质,而是随时可能交出体现,这倒不如说是,人的感性浓度很浅或者极深,那我们就可以认为人其实不具有任何理性,一切冠以理性之名的东西其实都是感性的高级形态——这使得我们看起来很清醒和明白,所以叫理性) ,而且即便大多数人会理性思考,他们的思考能力也受其生活环境影响而局限于生活处事中的理性——因为多数人的生活经验基本上是被局限于一种日常生活状态——衣食住行都需要花费时间去经营或者说所谓的“操劳”——于是我们可以说大多数人当然不是非理性的,而是有限理性,并且人的精神很诡异,人可以随时切换理性模式,看上去像是可以无极调节,人可以从极具理性到极其不理性顺滑切换,但多数情况下,人不会选择绝对理性,或者绝对非理性,于是我们看到的大多数人都是针对生活的有限理性,而纯粹关于知识、认知的思考就会很少去做——不是不能,而是被生活所限制(试想,如果康德在其一生中也多谈几场恋爱,生几个孩子,他的成就恐怕就没那么大了),这导致了一个现实——虽然大家拥有一种平均的普通理性或者就是所谓普遍高级感性,但是那部分因为思考能力不够或者因为无法得空、得闲去思考而导致的思考匮乏,而无法触达的一种可以被叫做精神空虚的东西,会慢慢弥漫在人的心灵之中,于是人便会使用一种可以合理解释其自身的疑惑的东西,一种可以作为安慰剂的单独或者多元的偶像系统——即所谓一个全能的神来填补认知空白,在此基础上,宗教便成立了——想象印度教那种几乎可以做到一人一神的模式,似乎也就更好理解了。
宗教和有神论是有差别的,早期社会的宗教,比如基督教在成立之前,我们可以说几乎没有所谓的宗教,而只有一种集体化的信仰——根本特征是,基督教,它不仅仅涉及到对上帝的信仰以及对其他信仰的摒弃,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传教,有了传教,必然要依靠组织来让人们去相信,就要制定教义、经书等等,但是对基督教之前的宗教,勉强只能说一种信仰,不管是对宙斯的信仰,还是哲学中对太一的幻想,无论中西,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古代社会中真正意义上的宗教,只有道教,或者说本土宗教,其余之外的我们都称之为神话,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充分认识到,神话的本质也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真实的故事,而是被神所赋予某种神圣价值的传说,也就是说,大部分是虚构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在犹太教、基督教之前,或者更早一些的琐罗亚斯德教之外,所谓的异教,本质只是一种非基督教、非该教的某种零散的信仰。
宗教的形成本质上是一种人的思想过程和结果,也就是说,虽然宗教看上去是有些迷信因素,但是正因为把宗教中神不断层累叠加了多种因素——全知全能全善等等,这导致了神,成了一种不可被经验的东西。注意,这不是说神不可被经验,而是神被人塑造成了不可被经验——这种情形,即便是聪明如康德,也没有幸免于把上帝拉回理性思考中,作为一种根本的东西。所以我们翻看西方思想史,有一大部分时间,再聪明的脑袋也绕不开上帝——这与人的思考能力无关,它充分证明了,无论人多么理性,他依然受制于环境,比如文化、国家特色,以及宗教本身的信仰干扰,我们无法做出真正意义上的理性或者更接近真理的思考——可惜,人们反而会觉得,这正是神意。
当然,人的思考能力,是基于两种基本要素,第一个是人的语言能力,人通过语言去认识和改变世界,人的认知边界,取决于语言能达到的边界。第二个是社会中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他们可以是文化、经济和政治因素——最重要的其实是理性,也就是说,能够让人产生理性思考的因素,都很重要,因为人一旦拥有了理性,最起码就不会完全的十分的对形而上的东西保持拥趸心态——但我们也看到很多哲学家其实也是形而上的哲学家,对他们而言,思想能力虽然很高,但是依然受限于一种需要对伦理学的基本认知,即哲学家虽然能知道哪些话题足够理性,却无法解释最初的善、恶来自何处,因此必须要设定一种全能、万能的第一因素,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即便是高知识分子,依然会对宗教保持开放态度——比如牛顿或者爱因斯坦——所以说,科学家信仰宗教,这个问题很明确,不违反所谓的科学家信条,当然生物进化论方面的可能有些例外。
所以,对于人类而言,神这种东西,本质上是一种对无知的抵抗,神的发生并不是人们在追求一种无知,反倒是为了驱散无知——然而我们使用的抵抗办法,却是用一种虽然确定但是却表现为更加无知的无知——甚至形成了一种能够反噬人的精神控制。不过由于神、上帝这些概念都属于一种形而上的领域,我们根本无从将其证实或者证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理性将不会允许我们承认有一个在任何语言中都无法被描述出来的神——这是对于部分人而言,在这种情况下,神就是无意义的,对人类的进步而言,作用实在是有限。
但是,这却反而是一种人类的精神与斗争的根本性因素。在集体中,树立一个精神领袖的本质,也和宗教一般无二,也就是说,集体的组织,要么是依靠共同利益,要么就是依靠共同的信仰,两者当然可能是一体的,不过从现实中集体的聚合看,更多的是对于利益的划分的组合,也就是说,真正永恒地能凝聚人心的,永远是利益——在传统社会组织中,因为资源的有限性,哪怕是一个水资源,可能也会引发头破血流的争抢——这往往也是古代社会中,部落冲突的重要原因,所谓械斗,其实就是为了争取利益而引发的不同组织之间极度残酷的互相戕害——我敢说中国大地上,甚至还有很多作为邻村、邻镇的组织,依然有着很多互相结仇的理由和借口,甚至尚未和解。
我们之前谈到过宗族,中国社会历来都是依靠类似宗族这种组织所建构起来的,甚至有些在没有宗族的地方,不同的姓氏往往无法在一个地方生存——除非你所依附的亲戚,是该地同姓人,这因此导致很多地方都有一个统一姓氏的村落,南方一些地方,甚至海外都不一样,皇帝之下实际上就是宗族,有些地方甚至宗族最大,因为在很多区域,皇权虽然很大,但却有时候无法延伸到这些一般底层人民所在地域,所以宗族往往扮演了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角色,其作用,权力地位甚至要比很多官方机构要高。
所以宗族最讲究集体意识,他保留了社会中一种浅层的集体关怀意识,以及深层的,保卫共同利益的组织架构,由于长期以来这种模式已经构成了一种南方甚至部分北方人生活的公共形式,所以即便到了最近一些年,宗族依然还保留着其集体象征性,当然随着时代的变化,宗族的暴力因素被剔除,部分代替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也被收回或者说自行丧失,而仪式性、象征性的活动、聚会却长盛不衰。
在这个背景下,宗族组织之间往往也会发生械斗,根本原因是,宗族的集体性正是建立在同姓同宗基础之上——且多数是以男性为主。这意味着,宗族社会是更多依赖于道德价值观的,道德上的正义往往要比法律正义高很多——因为法律所涉及的问题往往具有一种全局性和公共性,这导致很多现实中存在的,无法被法律所归类管辖的,涉及到隐私的,虽然不一定很重要,但是确实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需要道德的组织去解决——从社会角度理解去,这可能就是一种必然状况。
2025-12-06 17:55:00
过去半年时间,随着某个 ai 企业推出了某个学习功能,我几乎每天都会花费数个小时,在上面学习我之前所不掌握的很多知识,其中最主要的是一些先进的史学理论,以及哲学史、现代哲学价值观念等等,将近一年的时间,这种学习模式,让我几乎找回了那种在学校里学习的愉悦感——尽管利用了上班摸鱼的时间。
从我知道的时间算,我的脑子里几乎一直都在思考历史、文化和一些哲学问题,它困扰了我几乎数十年的时间,在我的博客没有建立起来之前的多年前,我就开始在思考和在各个平台输出我所思考的东西,我之所以将这个博客起名为理论派,是因为我始终觉得我的思想和思考的东西太过于枯燥——这在一个普通的,还在创作的博客中并不多见——毕竟博客最初的含义,也仅仅只是一种网络日志罢了,但是谁会在日志里书写自己的长篇大论呢?
所以我这几日又思考了很多,我似乎有必要找到我为什么非得要把自己所思想的内容表达出来的回答——要知道,在这个时代中,这种费时费力,却又毫无回报的东西,普通人坚持起来太难了。不过坦诚说,我也不能说清楚自己为什么要持续写作和读书——我写过很多文章,论述过一些表面原因,但这都不是根本性的。因为我始终都不知道这一切的目的是什么——比如我会认为应该留下一些文字以供世界记录我的思想——但是世界本身是无意义的,所以我们的思考最终只有对人有价值——人死之后,人的意义也就消除了,故而思想的保留固然是可以预见的,可是人会从思想中寻找生活的意义么?
一个人的思想不可能是凭空而来的,他必然受到来自他出生之前的一切人类的认知、文化、政治、风俗等影响,所以我的想法也不能超乎其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难认识到大多数我的所谓想法,早我之前很多人都已经说过了,在我看来,我不过是使用一些更加日常的语言去把这些思想和早已经存在的人类智慧的结晶表述出来,所以说要真正形成体系,最简单的方法,还是以一种系列作品的形式,当然,任何思想本质上都没有那么复杂,即便是抽象的理论,理论本身也是简单的,即他们是可以用日常语言表达出来的——但是,不能被表达清楚,我深刻理解所谓不可言说,本质上不是某个概念无法被语言所表述,而是它无法被语言所想象——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使用更多的语言去论证概念的成立,那么我们就必须要为某些简单的理论,创作一些非常复杂的长篇大论,这就意味着实际上这些概念不是不可言说的,逻辑上,维特根斯坦认为凡语言能说清楚的,都可以被说清,凡说不清的,则该沉默——但是这里重要的是,当我们做出这个论断时,我们必然先要找出哪些概念是可以被说清的,哪些是不可以被说清的。
要知道人类的语言不只是死的符号,还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也就是说以前不可被说的,现在可以说,这意味着,维特根斯坦的言论实际上只是一种半对的理论,因为我们也大概知道,未来可能还会发明出更多的语言形式来表达世界——日常语言本身就是被发明出来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一个独立于人类意识文化的日常语言,在那个情况下,所谓不可言说,也仅仅只是在日常语言的在世存在的状态下不可被言说,它并没有覆盖未来——从这个角度看,人类只要一天没有终结,任何思想问题都不会终结——20 世纪是形而上学的落魄时代,但是形而上学毕竟是有价值的东西,所以即便是后现代主义也脱离不了形而上的幽灵,在维也纳,那些疯狂的逻辑实证主义者在拜读《逻辑哲学论》时,清醒的人也是有的,但是形而上实际上和逻辑一样,从后现代主义解构一切,后现代自然也脱离不了被解构的命运,这些哲学上的纠缠告诉我们的是,过去我们所做的哲学思考的努力,实际上都搞错了一个立场问题——哲学是有立场的,其立场倒是像黑格尔那种辩证法一样,搞否定之否定,但现实中更切近的多元理论的共存——今天的欧陆哲学越来越生涩,分析哲学不断分派衍生出分门别类,语言哲学、心灵哲学、他们不断演变,让我们看清一个问题——逻辑中不是毫无形而上学,而形而上学也无法脱离逻辑、实证的方法工具,所以现代以来,后形而上的思想就不断演化,成为一种抵抗虚无的工具。
认识论从诞生至今依然没有搞清楚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经验的知识如何在理性层面是可能的,我们实际上是在问,当理性本质上是一种被认为是高级的认识的思维时,经验到底给了我们什么,想想看,当你看到红色,你的看到红色,只是一种经验的、感觉的、现象的判断,而不是你的意识中天然生成的,你的意识是处理这种经验、感觉和现象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意识不会欺骗我们,感觉经验的真实,与理性意识的真实所构成的共同真实,才是我们所认识到的真正的知识,在过去数年来,认真阅读很多专家的著作,我就深刻意识到了,很多历史、政治、文化著作中的意识形态恶臭——我不是在贬低某种集体意识形态,而是在说,那些我原以为应当以一个严谨的学术研究者的姿态创作的文字和学术作品,被一段没有现实证据而仅仅是一种理念所遮蔽,比如郭沫若在论证古代中国存在奴隶时,他不是甩证据,而是直接引用一段马恩关于奴隶的表述,似乎这样,中国存在奴隶就不是一件需要证明的事,而是马恩说有,那就有。
无论是学习哲学还是历史,根本问题是,都存在着对知识这个东西的根本性需要,哲学的一切意义都是要为了搞清楚人,在世界之中的存在价值以及自身存在的形态及可能性意义,而这个基础问题的更基础的前提是,我们的一切分析研究,都是基于我们的对于世界的根本的经验的认识——只有在形成正确的、客观的知识体系后我们才能对这些知识展开分析和研究,并弄清,我们是如何理解它们的,而历史最根本的是真实性问题,我们之所以认为二十四史是历史著作,而不是文献,就是因为二十四史是人为编撰的系统性历史表述,而不是像档案那样,二十四史本身是需要被证明的东西,现在却反过来被用以证明历史信心的材料——固然这是一种历史研究方法,但显然并不是非常恰当。
从这些角度看,我们是否认识到,我们的道德、理性、客观,本质上存在着一种抽象性——我们认为的道德,是人的主观规定——我们的理性不过就是一种高级的感性——我们的客观也不过是站在人的立场思考的客观,我们获得知识,还能获得确定性么?有意思的是,形而上学的掘墓人,正是他自己,过去我们总是把形而上的本质问题说得很抽象,但是很抽象,这个显示,反而让形而上因为什么而不断被怀疑和消解——要知道知识的总量是增加的,也就是说当我们的认知越来越多的时候,也就是所谓的知识越来越多的时候,形而上的概念就自然而然不得不被怀疑,一旦因此而产生了问题,大厦的倾倒便是必然。
然而我们不能生活在不确定之中,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决定去思考世界的时候,他必然不能被脑子空闲所折磨——时间太漫长了,无所思属实可怕,一个人的理性并不完全是理性的,任何一个哲学思考本质上都是一种独断的,重要的是我们不需要独断的理论,而需要真正意义上能解释世界的真正属于人的认识,客观知识不是不能被获得的,而是在人这里不能被获得——因为我们过去把理性看得太理想化了,根本没有认识到所谓的理性,甚至普遍理性本质上就是一种根本的高度感性。
故而我必须要有所作为,我喜欢说本质上——这是因为我希望从一个元的角度去考虑一些问题,在我过去的文章里,我似乎也惯常使用一些解构的方法去对历史研究做一些批判,这不是因为我掌握了什么深刻的哲学手段,而是我从某些问题所呈现的现象,发现了我们认识和看待历史的态度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的,尤其是在我发现很多专家其实不过是欺世盗名之后,我忽然觉得,哲学上的认识论问题并非不可回答。
我们不是在问认识是如何可能的,反而是需要回答,认识为什么是不可能的——因为很多知识,并不是不能被我们所认识,而是在我们真正认识到真正的知识之前,我们必须要在一层又一层的伪知识之中徘徊和徜徉,这就导致我们自以为在的知识海洋,实际上还一直都只是在沙滩上转悠——我们的知识困境的很大一部分,并不是我们的认知能力或者说知性无能——世界上的东西的那个本质,并不像所谓的物自体那样,而是我们以自身的局限性创造了认知的高墙——如果大众只是不断阅读那些涂抹在高墙之上的文字,我们的读者一辈子都只是稀里糊涂——稀里糊涂当然不妨碍人们活着,但是如此一来,人类社会恐怕难以再有高度的发展了。
事实就是,我们的历史本质上是遮蔽的历史,我们的存在的遮蔽并不是一种天然的被遮蔽而不能被认识,而是我们刻意制造的,建构的历史、建构的文化、建构的文明 ……我只是想找回自己真正的在乎世界的本来面貌,或者说,一切宏大叙事背后,事实的本真。
2026 年这个博客还会迎来一个变化,我可能会永久使用这个平台——熊博客,创始人说这个平台不会关闭——因为已经有了足够的保障措施,相比于个人购买服务器,在成熟的,具有一定客制化能力的平台上搭建博客,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之前的域名用了很久,到时候会重新进行解析,不过具体时间可能得在春节之后。
2025 年还有二十多天即将结束——本站可能还有一到两篇文章更新,可以保证的是,下一篇是集体意识与自由意志 5。
2025-11-16 15:37:00
我之前写过几篇关于文科的文章,谈论未来社会中,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进化,文科甚至其他学科都会逐渐被取代的问题,当然最重要的是,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文科的蔑视以及误解,实际上不可能有一个通解。所以我一直以来都尝试去真正理解我们该如何处理自身的处境问题——但哲学帮不了我们,社会学、政治学也一样。
归根到底是因为,文科本质上是一种对于人的行为和思想的研究,而不是自然科学。文科是用以解释人类的存在以及世界的存在如何可能的,而不是解释已经成为事实的状况。而人最根本的需求通过自然科学方法都能解决,文科则不能,所以当大多数人还处于一种生活的枷锁累累的状况时,人们是不可能谈论文科的——过去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我们的思想想要发展,必须要确保有多种因素的互相保障。
首先我们得理解,什么是文科,我们之前也有过一定的解释,当时我们对文科的理解,现在看来还是有些不恰当,我们不妨更简单一些,我们会不会认为物理学、化学是理科?而哲学、文学之类的是文科?——我想大多数人都会这样想,但是现实是,这些分科并不是对人类思想学术的真实反映,而只是在我们在大学产生以后,对思想进行了学术性划分而产生的分类,在现代以后,文科、理科、工科之类的称谓频频用以划分大学学术专业,所以才出现了具体的科类学术分型。
实际上物理学、化学、哲学、文学,这些东西作为人类自身思想史上的重要构成,他们本身都是无价的,我们不妨说实际上所谓的理科,更像是哲学上为人区分的两种类型——即理性思想的末端输出,以及感性思想的末端输出——其本质是,理工科需要复杂的数学计算,逻辑关系能力,往往需要更复杂的理解力和自反思、分析能力,这就需要理工科研究者往往更注重经验事实,这一点在逻辑实证主义者身上最为明显——当然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兴起,人们对于理性、客观这些概念都有所龃龉。
必须要承认的事是,人类的理性并不是发于理性,也就是说,理性的起源也是感性。这一点似乎不难理解,因为一旦我们宣称理性的起源也是理性,就陷入了一种无限自循环的荒诞局面,所以理性之起源,必然是感性的驱使——或者一种元理性,而非是纯粹的理性本身,康德本人为伦理道德设定了一个最终的保证,即所谓上帝——这是因为康德无法想象到,如果没有道德最终保障,人类的道德会从何处起源。从这个角度看,文科本质上是一种更高的价值取向,从马克思角度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说法是被深刻体现的,那么我们似乎可以理解,包括哲学在内的所谓文科学术,实际上是建筑在经济基础上的,但这也造成了实际上的两难。
首先是文科学术理论上是高于理工类学术的,饱暖思淫欲,人在满足了自身最基础的要求后,会有许多更高的精神维度的追求,思想本身就是一种,所以古代西方社会的哲学不是起自于奴隶,而是来自于苏格拉底、柏拉图这群有闲阶级,这本质上导出了一种结论,即我们必须要在建立了足够的社会经济基础之后,才有可能真正重视起文科——因为最显著的文科学术,比如文学,音乐、绘画等,通常只有在我们解决了经济问题时,才有可能。
其次是,不可能一点上层建筑不搞,而只搞基层建筑,虽然我们用建筑做比喻,但这并不十分恰当,因为我们不可能只搞理科而不搞一点文科,因为要知道科学技术发展如果没有文科指导,往往会造成一些恶的结果,科学毕竟是中立性和客观性要比文科艺术之类的大很多,所以我们是否能认为,哪怕是作恶的科学技术也该发展?科学技术如果没有伦理学、正义论等理论约束,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哪怕让独裁者掌握杀人于无形的高科技也是应该的?
就这两点问题看理论上虽然应该会有对文科学术表示蔑视的状况——但一般正常社会都不会这样,比如欧西社会虽然文科在整体程度上都有一种下滑趋势,但是像历史学这种学术,在中国和在美国其就业前景显然呈现出了两种极端,我们的社会状况,造成了今天,这种思想成为了一种主流,我实际上想提供一些分析,但是自感资质不够,所以就我自己零散的看法,谈谈我的观点。我认为目前我们主要要搞清几个问题——这样文科才有可能在不久的未来得到长足发展。
首先我们要谈的话题,竟然是政治因素——很多人耻于谈论政治,或者说恐惧政治,把政治作为一种忌惮,尤其是一听到谈论国际大事,国内大事的人,就联想到一个被污名化的词,谓之键政——事实上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正因为我们是人,甚至是马克思主义旗帜下长大的人,就更需要谈论政治了。
政治本身没啥神秘的,无非就是国际之间的交往与交恶,以及国内各种事务的处理,我们本次所涉及的问题,其实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国内政治因素,所谓国内政治,到底会对文科发展产生什么影响,我相信读书的人大概都不难理解,他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方面,即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以及支持力度。
其实这一点我们都不难理解,从国家政府层面来说,学术往往不是第一追求的要素,因为国家成立的根本原因,就不是为了学术,而是对社会以及群体进行有效的管理,所以基于国家层面看,没有必然的义务要去为纯粹理论的学术给出过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这一点其实理工类和文科学术相对而言都是差不多的,但是理工类有一点是,即便是纯粹的理论理科学术,比如物理学、生物学等,他们未来能做出相对贡献的可能性也要比文科类学术大得多——因为理工学术都是有迹可循的,也就是说,自然科学方面有足够的经验能够让研究者拿去进行反复操演,但文科学术做不到——或者说很难做到。
这必然导致国家在进行选择时更多地把目光或者投资兴趣放到理工类学术领域——并且在过去一些年来,我们也充分认识到,要让国家从一穷二白追上世界强国而拥有与世界匹敌的技术能力,我们必须要把精力和时间放到技术的发展上去——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他们的纯粹理论部分也不是一直会发展下去的,因为理论提出往往很简单,而结合理论做的实验,却可能产生两种情况,第一是要有足够的时间去验证,比如数学史上某些猜想,从提出到解决最终可能要经历数百年,这数百年,哲学艺术可能已经经历过不止于两三次的彻底转变了,第二是,有时候我们不得不惊讶地发现,或许只有在我们尝试到无数次之后才能发现这个理论并不是难以解决,而是根本无法解决或者就是一个错误理论——这与文科也不相同,一般而言,理科学术的理论,只要不是过于离谱,同行往往不可能一次性就发现其漏洞,但文科却能——因为文科理论所针对的问题,往往本身就没有确定回答,所以即便一个回答似乎很有道理,他人说,这个理论还是存在很多问题——那么这些理论就很容易被攻击和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理工科真正的有用之处,实际上也是应用——也就是说空悬的自然科学理论往往也不会被大众轻易承认——或者人们只会认为那是多么高深的理论,而人们往往更看重转化率,比如研究发明了一种新药,人们关心的不是这种药到底是什么原理,而是这种药能不能治好我们的病,以及他的售价我们是否能承担得起——假设你哪天说,发明了一种用黄金治疗癌症的办法——你认为大众会高兴还是批评,虽然这看上去确实是一种技术、科学上的进步。
文科学术不具有这种现实的应用性——或者说很少,没有人会用文言文和他人交谈一天的八卦,没有人会和家人张口宋太祖,闭嘴汪精卫,这些东西往往都会成为一种炫耀学识——却反而彰显你很无知的东西,也就是说,文科本质上是对我们存在的价值和存在意义的探寻,所以文科中有很多需要感性处理的东西,并且很多文科学术的表现它不像理工类那样,表现在明面上,你所要做的事仅仅只是从不同角度去解释他们,而文科你所要做的事,首先还得先去理解他们的理论意义。
故而文科在实用领域往往不被重视,在国家层面,这种被轻视的表现往往还体现在研究项目与经费的减少,在中国这种国家,由于思想政治优先,一些文科学术搞的项目也非常抽象——我认为没有一个人会认为理工科的研究课题很奇怪,但文科就是可以,他们可以研究马克思主义如何指导一切,却对理工类一点都不懂。这就导致,国家支持的文科学术,多半也会演变成一种纯粹的唱歌学术,而不产出真正有价值的内容。
所以我们似乎也不难理解,国家政策即便对文科有所倾斜,其多半也是带着目的的,这种目的还和一般对理工科的倾斜目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文科似乎也就只有自谋出路或者必须要做到极端的出色,人们才会对他产生一些重视。这个问题似乎不难理解,国家所支持的东西,往往代表着一种未来的发展方向,如果国家重视文科,那么文科不难迎来舆论以及经济方面的善待——在一个长期集体主义盛行的社会中,这种情况更是多见。
二是社会舆论引导。
我们在研究死刑问题时,常看到一种说法,说的是要对民众进行舆论引导,让大众对死刑祛魅或者不再迷信死刑——说这话的往往也是文科从业者,比如法学家。我们从经济角度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理工类学术思想,但是国家治理往往是依托于文科的,比如国家总开关的政治学、法学,政治学是一种研究国家行政、权力、正义等问题的重要学术,司法也在之中,一个国家的元首可以是理工科出身,但是一个国家的法官绝不会是一个程序员或者水利专业人士,从这个角度看,引导民众,往往是一种复杂的治理逻辑的博弈。
我们能引导大众去高看文科一眼吗?我想似乎不能,根本原因是,我们必须要明白,这本质上是一种循环论证。政治学手段是文科的基本理论,司法也是文科手段,甚至舆论本身也是上层建筑,我们想通过上层建筑来引导大众去理解和认可上层建筑——在经济基础尚未稳固的条件下,这不等于是说,我自己让别人说我很帅么?
换句话说,国家当然需要去做舆论引导,但是最根本的不是引导舆论,而是当国家掌握文科工具作为统治或者治理方式的时候,必须要保证自身是经得起检验的,比如舆论机关对舆论是如何处理的,行政机关是如何做行政的,司法机关是如何做司法的——这些年来针对民众关心的问题,这些单位似乎都做得不能说是尽如人意,至少也是不孚众望。
在这种情况下,从舆论角度去为文科正名——包括在不同的媒体上写文章重新建构文科的学术价值或者实际应用价值,其作用都不会很大,反而会引起大众的群嘲甚至反感,这不能说是积极了,简直是在自毁长城,反而是让民众形成了一些新的刻板印象。故而这恐怕也是一种巨大的坎。
上述两个问题实际上都应对的是人的功利主义思想与实用主义思想,因为从政治角度看,他往往具有一种强迫性和强制力,政治能力可以通过强制力改变社会风气,这就导致,如果政治方面引导和着力发展文科,那么文科研究必然兴盛——但是这只是一种积极干预,也就是说虽然有影响且影响力还不小,但是因为依附于政治,受政治印象和引导舆论——文科学术也会部分失去其价值中立性,其实最理想的办法,是有限推进,并保留部分开放性。
其实我们不妨想象一下,文科和理科的争论,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本源可能还是从我们把人类的学术区分文理之后,所以这必然导致一个问题——历代以来文科一直都是无用的——在某些人嘴里。
所以,早在改革开放以后,就一直有关于这方面问题的讨论——美学专家叶朗在 1997 年的一篇文章《学文科没用吗》中指出:
如果忽视或者轻视人文学科,必然导致整个民族精神水平的下降,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庸俗化。
-- 人民日报 1997 年 4 月 18 日 星期五 第九版
从今天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似乎不难理解——叶朗先生说的并不十分准确,人类社会的所谓精神水平,并不完全依赖于文科学术,但是这句话总体上还是恰当的,因为理工学科终于是要解决问题的,也就是说其工具价值要比文科学术大得多。
其实我们今天的问题,早在三十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了,所以在那时候人们往往也需要争论大学教育的职业与学术纷争——事实上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纯粹的理科理论实际上和文科是一样的处境,因为当社会以某种产生价值尤其是产生经济价值作为标准去衡量有用无用时,他们就是毫无差别的——这种价值观塑造,却恰恰是文科导向缺位的现实造成的。
历史上之所以会发生,那种以儒家为主导思想为准的社会出现大量商业发展现象,本质上就是原教旨意义上的儒学缺位与现实性、人类感性体现为主的儒学大行其道的结果,当然这还不算是人文价值的缺位,而是一种伦理倒置——不过我们依然不能忽视的是——政治一直尝试给人文学科挽尊,要知道这不是什么容易的事,从今天的角度看,我们似乎不难理解为什么亚里士多德说,搞哲学需要闲暇时间——西方人文学术发达的根本原因是,有很多人根本不需要为生计发愁,所以人们有资格和能力去研究哲学——在近代学术分科以前,哲学基本上是唯一学术,因为它既研究物理,也研究生物、化学,以及最根本的人及其政治、社会、文化、伦理,甚至语言。
海德格尔尝试给哲学划界限,但是我们终究还是要问一个根本问题——人,或者说一种此在,他既然生而被抛入世界,是必然的在世存在,人对于存在的追问本身就是存在的一种形式,那么似乎可以认为一切人的问题都是哲学——但今天为止,人们恐怕已经不会这样想,物理的归物理,哲学的归哲学,但我们为什么非要将其归类到政治——这是因为,人文学科有一个经典问题——就是我们搞理科是为什么。
哪怕你说赚钱,但是最终钱是为什么服务的,钱难道就只是拿来看的么,人们就花钱去买吃喝拉撒用,人们也同样需要在精神方面买服务——理工学术最终服务于政治,国家与社会治理,想想看,卫星上天,搞高科技联网都玩不了建个防火墙——这是为谁——所以归根到底像罗马这样的社会发展不出来什么哲学,今天看来这就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反响。
说到文化,我想没人会反对中国文化的悠久性以及厚重性,这历来被我们视为一种在世界上炫耀的资本,然而文化的长,似乎也是一种失败。——想想看,基督教对于儒学而言,算是新的还是旧的?
大多数人可能意识不到,儒学的发生时代,尤其是所谓圣人孔子的时代,其实也就比基督教早数百年,而伊斯兰教则更后,但是他们的所谓传统,也不过一千四百年左右——从这里看,一个外来文化之所以看起来新,无非就两个因素,第一就是他真的是新的,刚发生不久,第二个就是他是外来的。
所以我们似乎也不难认识到,当我们说中国文化悠久的时候,国外似乎也不是很短——当然对于伪史论来说另当别论——这个问题可以转过来看,中国儒学现在的思想虽然有西方因素影响——包括马克思——但是在中国与世界普遍接触之前,儒学也早已融合了外来的佛教和本土的道教——三教合一思想在宋元时期已经很明显了,以至于到了明晚期甚至出现了一个所谓的三一教。
本质上说,即便是中国文化中,也有很多外来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现代社会反而出现了排外思潮,说到底与西方的作为是分不开的,但我们似乎意识到只有在吸收外来文化的情况下,本土文化才有可能发展的更好——可是这里面还是无法根除一些认识因素。
这一点,可以从赚钱这个文化角度看出来,长期以来中国社会中底层社会有多部分民众发展不均衡,导致富人富起来非常富有,穷人穷起来非常贫穷,这与现代社会有些相似,当多数人为生活所困时,当然人们不会认为某些具有意识形态价值的,只有富人才能搞起来的东西,是有价值的,就看吧——中国古代社会所谓最后两个圣人——王阳明和曾国藩,似乎都是以官僚、统治阶级为底色的。
中国古代社会很奇妙,因为实施了长期的科举制度,导致读书人拥有很高地位,于是读书人可以想办法写诗歌,写文章——中国古代社会中真正可以叫做科学家的人不多,所以我们会把文科学术专业人士拿出来,作为传统文明的代表人物,我们会骄傲唐诗宋词明清小说。
现在,我们更会以科学家为骄傲,这本质上也是因为经济和世界局势变化催逼着我们必须要从现实物质条件中大搞发展。但要是从文化角度思考的话,其实长期以来我们都没有脱离一种文化看法——他深深根植于我们的各种不同民族和历代的生民大众之中——那就是能创造价值的东西,才是好东西。儒学,这个东西虽然是一种文化背景,但始终只是一种道德与伦理约束,历史上真正能做到贫而精神富裕的人,不会很多——有钱有闲的人或许也会出很多纨绔子弟,但如没有钱和闲,这两个基础,文化是很难有变革发展的。
在文化方面,实际上不可能有所谓的新的严肃的变革,因为就我们目前的观察而言,我们所能见到的文化创新,基本上都是打破了一些固有传统的,现代化或者后现代的转变,而不是对传统的延伸和转化——也就是说虽然很多文化打着本国文化的旗号,但本质上已经是一种以外部或者现代化为起点的文化,其意味着,他们实际上和真正意义上的传统文化是割裂的——这必然导致人们会发现,所谓的新的文化,和传统一点都不像,这也是产生复古情节的重要原因——这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回到古代社会,也就是那个,所谓的文科能够大放异彩的时代——现代社会真正高深学问——高级文科学术,往往只是被掌握以用于思维训练的,而我们人类由于发展了数千年,能够被人文社科所解释的问题,基本上都有结论——而不能被解释的,却展现出了一种无法统一回答的表现。
也就是说,理科比如数学,可能有一个固定的解答,文科却不能有——这导致文科的理论不管哪个虽然都看上去风生水起,但人们依然可以完全将其否定而提出另一套理论——并且同样风声水起。在这个角度看,我们似乎很难说文科有什么理由不被重视——因为光从哲学角度看,就一个存在问题,从亚里士多德时代一直争论到现代,而搞数学物理的,不消几十年就能把人送到太空。
当哲学家还在争论如何给科学划界的时候,我们甚至做出了能反驳所有人的人工智能系统。以一种艺术家的思想性来说,艺术家们把自己的画画出来,那时候的心境可能是有的,但是其呈现在大众面前的时候,人们可能无法知道,现在大众所使用的 ai 技术完全可以画出不同的作品——根本问题就不是什么画技问题,而是艺术性和哲学性问题——以及作家是否能通过提示词,来让 ai 尽力呈现与自己所想的东西一样的作品——本质上艺术不在于画工,而在于其所要表达的艺术思想价值。
也就是说,美的本质不是表象的美,而是背后艺术思想的美。
文化的本质也不是他所呈现给大众那种艺术性和文学性的东西,而是其背后人所要表达的思想——因此我们很难给创造和解释文化的人文科学给予特定的现实价值——他们确实有助于我们对于人的认识和研究,但是这种有助于研究,却并不能让大众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获得感——想象一下,精神虽然需要被满足,但是其被满足远不如经济或者物质满足。——换句话说,物质的满足本身就会带来精神的满足,因为物质的满足,消除了我们所谓的焦虑与不确定性——想想看,当真正的金钱落入你的手里的时候,你心中对钱能不能到手里的焦虑和忧愁就瞬间消失了,这时候,人的精神绝对是满足的,也就是说,物质本身足以覆盖人文领域带给人的精神愉悦——乔伊斯在伟大,其文学作品哪怕真的要让后世评论家忙活三百年,但真的读完一部《芬尼根守灵夜》似乎也不比在积饿时吃完一个馒头令人满意。
不独是中国人,人类的整体角度看,我们的文化是一种绝对的功利与实用主义的,虽然在过去我们产生过很多伦理学的讨论,但是真正被多数文化所接受的毕竟是实用主义,美国的主要哲学体系就是实用主义的,所以近年来不断发展为了世界一霸——从整体变强角度看,实用主义本身是实用的,这就导致理工类的技术科学必然要比人文科学更好——实际上实用主义的成功,反而是促进了实用主义的失败。因为实用主义本身是一种人文理论,也就是说,实用主义为理工学术的崛起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理论依据也因为理科的崛起而变得可有可无——实用主义就像是海德格尔的工具一样,当它被用到现实中的时候,实用主义便被自身所消解了——那么文科在现实中的衰败,似乎也就有了另一个充足理由。
我之前谈了一些问题,其实有很多也涉及到社会因素,但要真的说到社会因素,我想,还是大众群体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价值取向——我们为什么会认为意识形态重要,这不仅仅是因为要对精神进行洗礼,并且是因为意识形态——舆论引导本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是一种国家治理层面重要的理论依据。所以你会发现,人们日常接触到的文科领域——政治与新闻传播领域,往往是最容易出现错误,甚至是意识形态问题的领域。
文科的问题本身有一个,是由于社会因素造成的——当然不是社区把文科变成了那样,而是社会塑造了文科的意识形态,但我们不得不说,有时候,文科还是想要改变社会的,所以往往会有这种情况——虽然有各种高大的志愿,但是显然无法匹配其能力,这必然导致,很多文科理论在现实应用时发生错误、无法解决问题的现象,并且实际的文科领域从业人员,往往也愿意在公众场合露一露面,以试图引导和把握社会舆论。
但光是从舆论角度看,很多媒体展现出来的专业思想甚至还不如一般大众,尤其是当媒体本身作为喉舌时,他所发表的声音如果不能充分表达公众的关切,往往会被认为是宣传性且组织性高于现实性的,长此以往,往往会导致民心渐离——而导致几乎没有人再对媒体抱有好感,这也是当今社会中,自媒体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归根到底是,重理轻文就像是一个传统价值观念的基地一样,不经过一种痛彻心扉的改革是不可能变化的,要是在实际上做不到,而只是空谈理论,比如封一封张雪峰,这就只是像搞了一个政治正确的行为罢了——更早,1980 时代社会早已体会到了重理轻文的现实——那时候不是没有想到办法,这归根到底还是与政治有关——理论家也说到了应该重视文科,但这个理论到现在还依然只是被不断提及的理论——这充分说明,不光是社会,甚至整个时代,都并没有充分理解。
我们其实都有一种感觉,文科更像是在讲故事,但是时间一长人们会发现,所谓故事,也不过是延续了我们所谓的文科传统——抄,人生虽然有差异,但是基本上都大差不差,结婚生子死亡,这里的故事有多少差异?所以如果不是创新创作方式本身,故事的故事性早已被掏空了,这导致文科即便有用,也因为其使用价值的替代性太强,而显得不是那么重要。
我们可以举一些实际的例子来看,有一个很夸张搞笑的现实是,早期,比如三十年前时,曾有过一种普遍的社会运动,叫做科技兴国、科技兴农等等,那时候主张以科学技术发展来给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作为一种根本发展——那时候就有一个现实操作,就是出版了很多所谓科技兴农的书籍,把这些书籍拿到农民所在地方——也就是一些农村、郊区、集镇去做展销,来的当然有很多农民。
可是人们似乎没有想到过,科技兴农,他的一个根本问题不是农民不懂农业,而是农民不懂科技——所以哪怕把技术、科学说得再怎么平易近人,他还是有些壁垒的,也就是说,一个大字不识或者仅仅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的农民是否能读懂术语是一方面,他们是否真的可以借此操作,还是另一方面——这些年来实际上我们也看到了,农民可能根本不能理解或者不愿使用某些科技去种地——根本原因是,人们会普遍认为科技种植出来的东西没有所谓的灵魂与口味。
这里面到底是谁的问题?我看不得不归于文化工作者了,根本原因是,虽然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现实我问题,但文科学术往往具有一种理想型关系,比如哲学,哲学研究的东西虽然可能是我们现实中的一些问题,但是他需要把这问题抽象化,去研究本体论,或者认识论,要知道这些形而上学的东西往往面临一个困境,就是我们所能得出的关于哲学的一切理论都是理想化的,因此我们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找到某个现实问题与某种在哲学理论完全契合——虽然我们知道在理工学术上也不可能,但是哲学所研究的现实不具有可重复性,所以抽象的,理想的研究往往是一次性的,他们虽然研究真理,但不能代表真理——哲学上往往喜欢做思想实验,因为其思想的抽象,所以只能以思想实现——也就是说文科可能和理科不在一个频道对话。
那么只要一切有价值的理工研究都必须要经由文科进行宣传和整理,最终都会产生偏离原本意图,甚至,可能无效的状况。更现实的是,在当前社会中,往往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很多所谓的崇洋媚外的人士,或者所谓的恶公共知识分子,很多都出自于文科学术领域——在大学教育中,我们也多次说到,很多现代文科学术都起源于西方,因此造成了一种西方把持了文科领域的强硬现实——这导致即便我们在中国国内上课,也有可能采用全英文的西方教材——这样教出来的学生能咋样。
有人可能会想到大学教育中常见的近代史,毛概,中特社等教育,但是以现在中国大学的教育水平而言,这种理论教学形式往往还是滞后的,一旦滞后,他就往往无法引起大众的接受兴趣——也就是说,即便现在在大学里再怎么搞思想教育,本质上也是流于形式——所以你会发现,一些所谓的文科领域的公共知识分子,往往也有不少是出自于某主义学院的高级人才。
说到制度因素,可能就引起一些人的不满,因为这本质上也是一个文化的,政治的概念,所谓制度因素,其实就是由大一统问题带来的各种状况。当然我们这里只讲两种基本情况。
首先是经由国家统一而延生出来的对于思想的统一。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大一统意识和现实传统,与西方不同,正因为如此,存在一种历史必然性,就是思想的统一,思想统一往往对于多元文化是不具有多高的忍耐度的,或者即便可以,也不会以官方形式鼓励多元化,因此从汉代以后中国就只有一种儒学思想,配着科举制度的发生,这种现象不断被加强——以至于到近数十年来,人们依然无法摆脱这种魔咒——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有时候我也会说这种话,说明我也是这样的,但我们若是细分析,其实不难发现其谬误性——因为这本质上是一种规训,不单是用法律规训——比如规定以某种思想为指导性的理论依据,甚至在现实中,也不可能让你接受其他思想,否则容易被理解为渗透宣传——因为说到底,任何思想文化本身都有其不可磨灭的价值观导向和立场性。
所以如果一个新的思想不是原生发端于本国思想家体系,那么必然会有可能受到外来的影响,但是这个问题就很巧妙,我们可以化外为己,甚至是马克思主义都可以被中国化,而成为现如今的唯一正确的理论——这导致我们的现代理论界,如果真的想要有所变化,或者说变革,必须要突破两种思路,第一就是一以贯之——试图达到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幻想。第二就是要有胆量做价值观的批判和反思。
我们之前有多次谈到,实际上现实也多次认识到,所谓的解放思想不能够流于表面,否则容易造成文科的用武之地被不断缩减,最终只能成为某些人的工具,而不是文科本身。在这种大背景下,实际上我们的文科发展也是有限的,哪怕是进步,也只是单线进步,事实上马克思所承认的人类文明的进步,还不是线性进步,而是螺旋式进步,那么我们不得不更深一步研究,所谓的对于文科来说的螺旋式上升进步可能是什么——或者是没有。
其次是经由第一步所谓思想统一所衍生出来的,意识懒惰。
其实这是一种被动的或者说消极的存在,在思想方面,一般人要想体现出其人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能掌握多少所谓的道理,而必须是要充分认识到这些道理不是别人强灌输给他的,而是他自己依据线索思考的。也就是说,统一造成的思想统一,往往除了让人思想一致外,还就形成一种不假思索的形态。
我们对于思想统一很好理解,比如当思想定于一尊,人们就必须用某种思想作为工具去批判和反思其他一切思想,但是有的人可能反而会认为既然都统一了,何必再那么麻烦,自己只要接受被宣传为正确的理论就好了,这必然导致大多数人往往无法形成自己的思想结构,他们习惯于在某些问题上与大众保持一致,这不一定是坏的,但是对这个国家的发展或者说站在更高角度,从人类文明的角度看,恐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现在欧陆哲学似乎还躺在古希腊哲学的阴影之下,哪怕今天出现了现象学、诠释学等等新的角度,但是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路还是那条路,为什么这些古代社会传来的东西他们能够产生精妙的思想体系,但唯独像儒学这种学术体系,归根到底只能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道德问题上纷争不休?
归根到底明代末期以来的儒学异变,本质上还是一种道德上的转变,而不是思想性的转变,哪怕明末儒生批判君主制,君主制本身也因为和国家民众之间的关系而受到诘难,却不是因为他们真的能从理性角度把君主制的非必要性展现出来,这导致传统,只是一种零星而不能说服大众的信条。
是这个道理,中国传统思想与西方哲学相比,少得就是论证过程,这就使得,虽然你说的有道理,但是当别人要想反驳的时候,反而可能以不讲理来对付,也就是说,至少在论辩中,一些传统文化的理论是很难能取胜的。
这两种局面,其实反映出了一种文科制度的制度性危机——本质上文科的目的是为了人的精神世界,解释世界的存在的正当性合法性,但是这个工作几乎都被政治所包揽了,也就是说整个文科学术领域的任务和学术目标都被集中到了政治。
当政治决定解释一切的合法性时,实际上他是为了让自己具有合法性,所以政治通过控制思想和社会形态来达到自身稳固的目的——那么所谓文科的命运,几乎都和它绑在了一起,但是也必须要理解的是,政治不是一切的决定者——这边也导致我们可以看到哪怕是再怎么自由的社会,文科也落寞了。
我们可以说,即使是在一个所谓的人真正能自由发展的社会,人们恐怕也会以娱乐作为主要生活目标,而不是都抱着书,穿着工作服出没在社会各处搞田野调查做社会学研究——因为这不符合大众心态。事实上我们可以想象到,现阶段,文科和理科的现实往往要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当基础设施足够强大的时候,上层建筑可能就剩不下多少了,因为文科的很多科目的诞生,比如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等,都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但在一个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问题肯定基本上都不存在,那么依赖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学术,也就是多数的文科都不会存在,即便是文学、历史,都不可幸免,我之所以说无用之用,是因为我们需要承认在没有实现终极大同目标之前,整个社会确实需要文科去发现和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各种问题,但问题解决之后呢?
所以我会说,我们可以理解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文科的生存问题,但是文科的消亡是一个必然,没有什么非得要惋惜的。
2025-10-26 21:17:00
概念是我们组织词语的基本的隐形的前提——通常情况下,日常语言是由被大众社会所接受的某些语词的概念规范的句子构成,人们能通过语言能力,将自己的意识,有序、完整地表达给另一个接受者,并将其作为一种记录事件、传播思想的工具,而一切的根本是,在这个句子中的所有的具有指称或不具有指称的词,无论是动词、名词乃至介词,通常都需要一个完整的定义。
比如,你必须要定义清晰,什么是概念,否则当我们谈论概念时,我们可能谈的不是一个范畴内的东西,其结果是导致我们完全可能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我认为通常这也是普罗大众在某些问题上表现地很无知的根本原因。定义,所具有的特点之一是,因为涉及到对概念的理解,所以,必须要有一个多数认可,即定义者合法性的存在,否则我们完全可以把同一个词解释为不同的理念,导致社会中发生诸多有形和无形的交流难题。
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往往会造成说话者与接受者之间的表达与理解的混乱,比如,当我们说天空是蓝色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明确知道,这个蓝色是物理意义上的蓝色,并且必须要有现实表象,比如蓝天的蓝,就是我们说的蓝色的蓝,如果我们说的蓝色仅仅只是一种称谓,那么可能会造成这种情况——对于色觉障碍患者而言,也许天空也是蓝色——只是在他们的眼里,那个蓝色将不再是我们常见的蓝色,而是一种被色觉障碍所遮蔽的蓝色——甚至可以说,是灰色、黄色、绿色——这样即便人人都说天空是蓝色的,你所面对的是你把蓝色叫做蓝色,而色觉障碍患者只是把他们眼里的那些灰色、黄色、绿色或其他颜色叫做蓝色。
所以,在谈论万事万物之前,概念的定义是很重要的,我们必须要知道不同的人在交流的时候,他们所理解的那些事物是否都是一个概念之下的,当然通常而言,在日常语言环境下,只需要简单的方法便可以做到,比如,桌面上有一个水杯,当我们谈论水杯时,我们能明确知道大家都在谈论一种由不同材质构成的可以接水的东西,这些现实性的概念,往往可以通过简单的语言交流和符号对话达到不同人意识之间的互通——或者说学习。但,在涉及到一些抽象的语言概念中,我们会发现,以简单的方法往往做不到让人们理解共同的一个概念,尤其是当抽象的语言去解释抽象的思想时——哲学往往因此而困扰。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宗教语言、哲学语言以及政治等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术语中,一些专业人士为了使自己的理论更加高深和看起来具有神秘性,而会刻意创造一些传统语言中没有的词汇,比如在海德格尔那里,创造了此在这个词,以表述人这个个体在哲学中的体现,所以在一般大众那里,哲学语言往往具有难以理解的性质,其根本原因在于,哲学家创立的词语的概念的定义——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创造的新词,往往无法在大众领域内得到普遍的理解——因为其定义的合法性不存在,这导致了哲学语言通常在大众语境中成为一种具有神秘性和高深莫测的存在。
所谓定义的合法性,就是一种资格和权力的价值实现过程,我们尝试把定义拆解一下。
现实中我们会发现,当我们做很多事时,必须要经历一个,概念的自指,就以定义概念来说,当我们去解释什么是定义时,我们本身,难道不是在定义“定义”么,在我们还没有解决谁有资格,谁有权力,谁具有合法性的时候,我们已经默认了自己拥有着这一切,然后再去定义“定义”,在逻辑上显然是存在问题的——然而这并不是必然导致错误的,否则我们将无法产生任何概念,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澄清。接下来,我们要定义“定义”:
首先,任何人所思考的概念,和思想本身,都是基于人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人,天虽然是蓝的,但是天不会被认为是蓝的,我们在做任何思想,或者说意识性认识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认知到,当我们说到谁有资格和权力去做定义的时候,我们其实是在说,哪些人、哪个人、哪一群人有这样的资格去做这样的活动。
其次,谈论定义问题,其实是一种话语权争夺的斗争,因为概念一旦被定义,他就会成为一种主流的检验理论正确性以及客观事实的标准——过去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逻辑上说是不准确的,因为很多真理是无法实践的,难不成实践不成就不能是真理了?何况我们都知道杀人会死,难不成杀人会死要去实践检验?当然,有可能这会被理解为一种偷换概念,但我们不妨将此做比,一个概念往往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依据这个概念,我们制定某些规范,我们创造某些产品,生产商品——当我们定义自行车是一种交通、运动工具时,自行车必然就会被生产成为一种交通和运动工具,而不是一种医疗器械。所以定义概念本身是一个获利极大的事情——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
我们需要理解的是,定义,是一种话语权威通过对事物的概念做出一般性解释的活动,比如说一个农民当然有权威去定义锄头是什么,农业专家当然也可以,农业部门也可以——但是这戏权威的权威来自于不同的立场角度,农民对农具的概念的定义,来自于他们的切身实践经历,而农业专业则得益于其对农民活动的观察体验,其他人可能差不多,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其实不同权威立场对于某个概念的定义性的解释,可能是相差无几的,也就是说,存在着一种公共权威,而不是单独一群人去以权威身份对某个概念下定义——除非是新造的词语。
所以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一种半吊子结论——定义其实是一种话语权权威之下的对维护自身价值观、利益的权益的积极表现——人们通过对词语的定义,来掌握自己解释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比如革命者通常会通过定义什么是革命来把自己解释为唯一的正确的革命者,而其他人都是失败的、非法的革命者。在历史中最常见的一种现实是,几乎所有革命者在革命前都会说自己是多么多么合法,多么多么正确,但是当他们成功之后,则会立法禁止他人从事革命活动,去革他们的命,这就是一种带有强烈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合法性塑造——革命者可以把自已的行为定义为伟大的、光荣的革命,但是当别人来革命他们时,他们会把那些人定义为“叛国”分子。
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是,概念的含义并不是固定的,并且同一个东西对应的定义和概念是有不同的,比如启明星和长庚星,他们其实都是一个东西,却存在着不同的概念解释。这反应了我们现实社会中文化的甚至是观察经验差异给语言带来的重塑可能性,要知道,光是一个玉米,在不同地域也有不同的名字,也就是说概念的意向性对象是一样的,但是概念却可能存在着差异。
让我们回到最基础的问题,我们谈论的问题是概念,但是又不止于概念,因为我们要理解世界,所以需要针对世界做一个经验评判,我们需要给每个东西做一个范畴定义,和概念划分,目的是让几乎所有人都能理解同一种事物,重要的是,要理解人的行为模式。我们从这个角度甚至可以说,人类的文明起源于对事物的定义。
理论上说,人类的任何科学理论,哪怕是最先进的科学理论都是假说,所以哪怕是一个刚出生的小孩,只要他有思考能力,他甚至完全可以质疑相对论,而被免于学术教条的骚扰——你有什么资格,你有什么权力去说——这其实反映了某种更深刻的议题,难道真的只有在我们读过某些哲学家的作品之后,才有可能运用我们的认知去评判他们的理论么?
道理其实不难,对于多数人而言,其实没有必要,就像针对海德格尔的批评,没有必要把他的所有著作都拿出来研读一遍,只要把他的主要思想都摆出来,一一予以分析和研究,我们就能知道该如何评判。我在写作死刑问题研究的文章时,经常看到一种话题,认为支持死刑者没有读过那些废除死刑的思想家或者探讨人的价值、社会契约的思想家的著作,似乎无权谈论生命的价值,这本质是夺走了对于分析批判的话语权概念的定义——分析和批判本身并不是多么专业的活动,只是专业的分析和批判往往更倾向于理性化的行动,所以人们认为,专业的分析批判更可以被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常人或者说一般大众没有资格去评判作品。
或许我们熟悉了一种理论,叫做作者已死,他指的是,当作者创作完作品并将其交给大众阅读、欣赏以后,它的解释就不再属于作者了——这在文学作品中很常见,但是在艺术作品领域似乎遇到一些难题,就是往往艺术家表达的内容,读者、欣赏者看不懂。但是,看不懂本身又何尝不是一种反馈——所以即便是一个人不懂绘画,他也能欣赏绘画艺术,从美学角度来说,欣赏美是一种本能,艺术家和作家本身具有哲学属性,也就是说,即便读者能欣赏作品的美学价值,他们也不会被认为是真正懂艺术和创作的,他们也不能创作出和原作者一样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们对于艺术和文学作品的概念定义太过单一,使得其更像是一种消遣——至少在大众话语中,他们的认知会认为,艺术作品和文学作品的定义是需要符合最基本的大众审美以及能看懂。
所以每当一个新形式的文艺作品出现时,最惊讶往往不是专业的评判者,而是大众——这也正是这些年来我们讨论大众科学话题的重要之处——比如近些年来逐渐兴盛起来的大众哲学,大众艺术——纵然法兰克福学派的那些人看不起大众文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社会中,我们必须要清醒认识到,资格和权力,本质上是一种人所应当享有的东西——它们就该如空气一样重要,只有那样,无论是艺术还会哲学批判才有意义。
当然我们最根本的问题还是资格和权力问题,因为我们必须要知道的是,学术是存在壁垒的,我们常会问他人一个问题——你有什么资格,你有什么权力——归根到底是我们把学术、专业抽象化了而忽视了在日常人的生活中我们也面对着专业人士所要面对的问题,而要解决问题,就必须要让人们有资格去解释和定义,也就是说,这依然是一个定义的权力,我们之前说了,农民可以规定农具本身的使用方式,他们依据这个使用方式,把农具定义为符合这种使用方式的工具——这些定义在基础上是和专业人士甚至权威人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的,但是他却往往具有特殊性,这也是常见的民科问题的起源——科班出身的科学家固然有专业素养,但这并不意味着非专业人士不能做科学研究——只不过从一般人角度看,这个研究需要的能力和付出的资源要比专业人士多——但这还不是限制的理由。
要知道,人本身是一种多维思考的动物,这就意味着,你是人,你可以思考任何问题,但现在的人却被刻板的分类范畴所框死了,这导致一般大众会产生这样的误解——一个生物学家,似乎没有什么资格去批评《尤利西斯》,人们会说,你在你本职工作范围内发言完全没有问题——前些年这个争论甚至导致一些单位限制专业人士,不许在非本职领域发言。这完全就是一种资格和权力问题,当然最重要的是,专业人士在自己领域的专业,并不意味着他在其他领域的看法也是专业而非一般,但是这是在不该是不让人发言的理由,毕竟任何人都有评判任何事的资格和权力,难不成一个人因为具有某个领域的专业性,就自动丧失了其他领域的发言权?
最后,说说这个题目,题名叫做小说资格与权力,正因为是一个短文,又不是很专业,所以叫做小,说就是讨论的意思。
所以我不是文学家。
2025-10-12 21:30:00
死刑始终是我关心的一个问题,不过研究归研究,本篇章的终结,也该到此画上一个句号。毕竟作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仅仅就自己有限的,浅薄理解去尝试分析死刑的存在具有部分合理性,但是有些内容还是值得商讨的,这里只是我的一部分杂谈,作为终焉回廊系列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其中大多数都只是思维片段,故有些重叠之处——
有时候我会想,人类会如何看待地球上的生物呢,如果人类认为生命很重要,那么不管是对人来说,还是对一只蚂蚁、一只蚊子来说,他们的生命难道就不是生命?还是说人类嘴里的生命,仅仅只是说的是自己种族的生命呢,如果要一视同仁,那么必然会导致人类难以长久生存。因为人类在使用——哪怕是素食者那种饮食的方法——各种生物作为食物时,必然涉及到对生命的剥夺。但现实是,人是有选择,比如鲸鱼他们可以一口子下去一两吨的南极磷虾入嘴,马上数百万个生命就没了,要是以功德论,那地狱里应该到处都是非人生物。但恐怕这不是什么好的理由。
因为我们迄今为止都无法搞清楚,生命对于我们而言到底有啥意义。生命是有等级的,否则,动物就不该吃植物,否则食肉动物就不该吃食草动物,否则,人就不该吃任何东西。说到底不管是什么粮食,我们都是从植物形式的生物以及动物,甚至昆虫、鱼等等生产出来的,那些都是生物,是生物,就是有生命的,这就意味着,注定是有一种高级生命要吃低级生命,最终实现整个自然的平衡,那么生命还是神圣的吗?就如基因,他们不断改变适应环境,不过是为了更长、更好地活下去,那么生命的价值就不是那么好估量了。
而在死刑问题中,我们如果认为人类的生命很重要,实际上就是将自己摆放在大自然的绝对顶级地位,但这只是人类的理解,在自然界中,如果对动物们的生存状态进行观察,我们都不难发觉,对这个世界来说,生命并不那么重要,否则食肉动物便不会存在,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管生命是多么活生生,有思想的,他们的本质都不过是一堆生物和化学产物——难道我们仅仅因为我们是人类,就会认为只有人类的生命才是神圣无二不可被剥夺的么,可是自然界中那些成群的动物,成双的蝴蝶和鸳鸯,又何尝不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除非我们否认动物是有感情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同时是反对给予动物人的权力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能明确理解,人的生命在自然界中并不神圣,但是对于人自己而言,是不能让渡这种生命权给予非人生物的——而人本身却能通过刑事司法杀人,这本质上是矛盾的,但是,正因为其矛盾,司法才需要它存在。
人类社会强调理性,那么对于生命,我们就必然不能一视同仁,比如人类的生命必然要比猫狗重要,在此基础上,人类的法律中,涉及到保护动物的生命的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甚至是荒谬的存在。如果人类的生命和自然界中一切生命都是一样的,那么人类的生命,就无甚重要,只是相对于他自己而言,显得很重要,因此在死刑领域中,用生命价值来批判死刑对于生命的剥夺,本质上并不是在谈生命的所谓神圣和价值,而仅仅只是在谈论人类价值观的判断方向。
如果从人的生命价值去考虑废除死刑,我们就不得不面对下面这个问题:即抬高死刑犯的生命价值而降低或者说贬低受害者以及所有潜在受害者的生命价值。纵然,废死派可以说人的生命是等价的,但是一旦废除了死刑,即承认罪犯的生命价值比受害者要高,换句话说,杀一个是杀,杀两个也是杀,杀一个人的价值是终身监禁,杀两个人也是终身监禁,如果一个人的寿命是80岁,在30岁因杀人判处终身监禁,那么一个人的命约等于另一个人失去50年的自由,但是这个人要是杀了两个或者更多的人,也判处终身监禁,就等于将受害者的生命价值除价为25年甚至更少。如果一个人穷凶极恶杀害数十人,也判个终身监禁,那么平均每个受害者的命只等于一个罪犯五年不到的自由刑期……这意味着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不是相同的,有的人可能有50年,有的人可能只有三两年甚至更少……杀人犯的生命与受害者的生命就不是等价的,这就意味着一旦废除死刑,人的生命权就是可以进行价值衡量的而不是人人平等的了。
可以这样去想,如果说要尊重杀人犯的生命权而废除死刑改判终身监禁或者长期徒刑,那就等于是把罪犯的生命权凌驾于所有非罪犯之上,而不仅仅是受害者,我们从逻辑上去推论,如果在一个废除死刑的社会,他们以生命权为由,为废除死刑辩护,那么就等于说,在一个人人生命权平等不可剥夺的社会中,一旦有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那么这个人的生命权将高于其他所有人(除了和他一样的犯罪者之外),这就造成了一个现实问题:即人人都有生命权,他受法律条文的保护,但是同样的,人人都能将其剥夺,而那个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人,同样拥有生命权,但是他的生命权不仅仅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更受到司法程序的保护(由于人们对自由的需求,司法程序没有权力出手去保护所有人,但是罪犯可以,因为这种保护实际上就是实施人身自由管制),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罪犯的生命权必然要比受害者高一个层次。
如果在中国废死观念中,引入生命权,我赞同,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西方人说废除死刑是考虑生命权,我又觉得可笑,你看他们在废除死刑中说的生命权,可为何偏偏在面对新冠疫情数十万人民无助死去的时候,反而不讲生命权,要任其自然了呢,可见其所谓的生命权在经济利益面全一文不值,并且是可有可无的,用得着的时候,就那生命权说事,用不着的时候,你是谁?这也是西方人两面三刀,双重标注的根本性原因,无非是利益。
我对于民意的意见是,不一定要百分百听从,但是一定要把民意当回事。就算是参考,也要表现积极,而不是一概否定。
说到民意之中对死刑非理性问题,最大的一个现象级的问题是美国的总统选举,比如特朗普,他的支持者有很多,但是特朗普在台上的一些事,比如让民众通过不科学的方式抗击新冠,也充分体现了其智商问题,当然最经典的还是这个问题,民众因为对某项政策表示不满,所以会选择反对该政策的当总统,那么你怎么知道这个人的政策就是对的。比如特朗普就是在公开场合赞同中国对毒贩实施死刑的,那么那些说赞同死刑非理性、不理智的人,是否会去想办法引导特朗普的支持者去重新认识所谓理智,并转投其他民主党的候选人?民众在选举的时候,也多半对两方保持顺我意者昌,逆我意者亡的想法。那么所谓的引导民意,就显得非常可笑。
一些法律人士说,在废除死刑方面要引导民意,问题就是,如果说要引导民意,引导的根本是什么?引导的本质就是宣传,是洗脑,是通过向民众灌输死刑该废除的理念,而倡导民众支持死刑,也就是说,即便我们认为民意是存在非理性的因素,我们也必须要引导民意走向理性——但是这不可能做到,根本原因是理性是存在差异的,谁的理性是理性,谁的理性被视为非理性?这没有一个标准,所以如果说只是要让大众认可废除死刑观念,根本不需要引导,问题是为什么要引导——因为我们认识到一般的手段大众不可能信任你,而告诉你他们认可废除死刑。如果那样说,民意就又成了一个问题了。
可笑的是,人们往往会玩双标啊,一方面说不要参考民意,一方面又说要引导民意,这个矛盾点说明了一个问题,如果民意支持废除死刑,那么这些专家就会说这个民意是理智的,是好的,在废除死刑方面一定要参考民意。但现阶段,民意反对废除死刑,和专家的想法相左,所以专家就说,这些人是非理智的,是不好的,不能用来参考,并且必须要加以引导。那么到底是民意要被引导,还是专家要接受思想教育?归根到底,引导的理念,根本的目的是要让大众做出出于本真性的思考而不是一说到废除死刑与否,就陷入了常人的断言,或是说该废,或是说不该废。而不是直接把你认可的价值观灌输给大众,否则,人的自由选择权,岂不是受到了侵犯?
另外这个民意的引导,也是非常消耗精力的并且收效不会很好,因为民众对废除死刑的一个重大要求就是社会治安问题一定要良好,你必须要说服人们相信当前社会犯罪率极低,并且在很长时间内不会发生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否则即便你费尽口舌,只要一发生残忍的刑事案件,这民意马上就会引导失败,因为伤心欲绝的受害者家属的发言往往比一万句专家的分析更有感染力,但我认为不管是哪个专家,他们都无法保证这一点。
民意与司法的问题,我们其实可以这么看,其实大多数案件民意都不会干涉司法,只是发表一点意见,民意对司法的不满往往是一些案件没有按照法律而是法官行驶了自己的裁量权之后,才引发了民意的冲突,比如某些穷凶极恶的杀人犯、黑社会头目犯下重罪却最终只判处几年监禁。
所谓民意干扰其实是不成立的,中西方都有民意,西方人只是将其“合法化”罢了,试想一下,西方的陪审团是什么,不也是从普通人之中选出一些人来评审案件么,陪审团裁定有罪无罪,是否又是民意干涉司法呢?我们谈到死刑的民意,有些废死专家就会说,要引导民意支持废除死刑,我们就不论这种说法合不合理,但也应该明确,在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引导已经十分发达了:
1、通过大学法学教育,尤其是刑法教育,对西方的刑法以及中国的刑法进行比较教学,讲西方的社会契约、文明、人权等与死刑挂钩的课程,让这一部分未经世事的学生对废除死刑有了一个初步的认知。
2、通过一些知名文学家,以文学的形式歌颂生命的美好的方式,以生命权的理由,对死刑进行论述,或者进行批判。
3、以知名知识分子的名义,通过笔头文章,让一些读者感受中西方之间的差异,介绍西方社会的废除死刑的过程并陈述其理由,然后把这些概念参和到中国社会,代入其中,引起读者的所谓的共鸣。
……
民意要求保留死刑,但民意又在某些时候会对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有所干涉,民意其实很简单,杀人且罪大恶极者必须死,杀人却情有可原者,就不是非死不可的了。
为什么看上去,废除死刑呼声很大?其实一点都不大,和支持死刑的比起来绝对是极少数,但是那些支持死刑的人不会组织游行闹事,因为他们支持死刑,现阶段国家并没有废除死刑,所以他们没有必要出来,因此就显得似乎是不太关注这问题,因为这部份人很多都相信杀人偿命,很少有人会觉得国家会废除死刑,对他们来说废除死刑就是一种苍蝇之声,虽然会觉得烦恼,但不会有多少人会和他们计较。
很多人把预防犯罪的功能强加给法律,实际上这很荒谬,这个和先污染后治理没什么区别,把法律搬出来,只能是创造一条最后的底线,让人民因为畏惧而不敢于做非法的事,但别忘了凡是犯罪者,有很大一部分都是不怕法律的,社会道德的教化、文明的洗礼才是所谓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有人提议用终身监禁或长期徒刑来替代死刑,但是必须要考虑到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终身监禁,这就意味着未来最高徒刑的刑期也就二三十年,就这还有假释权,这就意味着一个人犯哪怕杀了再多人,也顶多要被关个二十多年就行了,要是碰上假释,也许十多年就可以了,杀人罪和贪污量刑等同,这公平吗?
法的权威性有多少?如果没有司法机构,不论是进行预防还是报应,都无法保障,如果法可以预防犯罪,何至于数千年来,人们从未终止犯罪,这些我们之前都说过无数次?——真正的具有预防作用的是司法机构而不是法。即便法有这些效果,也只能说是表面上的效果罢了。司法的最终过路,是监狱,监狱并不是阻止犯罪的万全之策,在不管是历史还是当代社会,都有监狱中犯罪的行为,尤其是欧美各国,如果说把一个人永久关起来就算让其失去犯罪能力,这显然是想当然。预防犯罪的本质是要让人不犯罪,但是这可能做不到数千年来一直都有刑事司法,但是都做不到,所以监狱也伴随着来了
而关于宪法中所谓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1、东西方对人权的说辞有不同解释,西方宪法中所谓的保障人权对中国宪法中的保障人权是不一样的。2、死刑虽然剥夺生命,但却并不涉及到侵害生命权,我们也可想象一下,如果死刑触犯宪法保障的人权,那么有期徒刑呢,生命权是人权,人身自由权就不是人权了吗?
我们知道死刑罪名有很多,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死刑罪名所对应的犯罪行为都必须要以实施死刑为最终的裁决,在现实中,很多罪行往往都设置了死刑最终却没有判处死刑,因为判处死刑的必备条件是罪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或者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因此,即便杀人,也不一定判处死刑,这是很多废除死刑专家的一个误导,让人们觉得有死刑在就一定会判处死刑。
从立法层面来说,也不太可能考虑中国会在未来从法律层面废除死刑,尽管中国官方也有一些高层人士在公共场合对外承诺在长远未来可能会废除死刑。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必须要尽快去废除死刑。因为如果是相对较轻的犯罪,那么废除死刑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像一些杀人、纵火等行为,甚至贩毒等行为,必然涉及到大众关心的根本性利益问题,所以必须要考虑罪名问题。
目前中国的死刑罪名除了常见的杀人外,还有数十个,我们本质上说不废除死刑,但是如果社会中或者司法活动中很少有触发相管罪名的审判的话,死刑其实也算是名存实亡,可惜的是东边日出西边雨,很多罪名依然还留着死刑。这本质上是在说,到底要不要为一些基本上很少会发生的罪行定严重犯罪的罪行处罚,我的意思是,我们可以视情况再定,但是如果要是从杀人、贩毒这种行为中要想去除死刑,这并不容易。
假设一个国家虽然有死刑,但是因为犯罪率较低,几乎没有人犯死罪,那么不也等于实际上废除了死刑么,当然真正意义上的实际废除死刑,指的是两种,一个是基于法律,废除死刑,一个是基于司法程序,不启动死刑——,西方,尤其是美国其实带了一个头,即便是对于同样的谋杀,也要分个一二三级,那样的话,即便是谋杀,低级别的可能也不会导致死刑。而中国则只看犯罪时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
这本质上还是罪名的集中。
不管是哪个时代,死刑对人的生命权来说都是一种无可比拟的严厉刑罚,但是死刑并不是酷刑,这是由死刑的处决方式决定的,如果死刑采用一刀毙命或者一枪毙命以及现代化的注射毒药致死,那么这就不是酷刑。像凌迟、腰斩、绞刑等会让受刑人在临死之前感受到无尽痛苦的,才是真正的酷刑。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刑罚的目的是不固定的,法律没有也不应该有教化的作用,这个作用应当由教育承担——当然了现在很多监狱里开设了教育课程,这不是死刑的责任。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让罪犯改恶向善,但是刑罚本身并不具有这个作用,因为犯罪有轻重,所以刑罚给予的轻重也不一样,在监狱中关押几个月的人和关押数十年的人,其所受到的所谓教化也不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谁能确保关押十几年和十几个月的效果是一样的呢?如果刑罚有教育罪犯改恶向善的作用,那是不是意味着,对所有罪犯都必须保持等量的刑罚?哪怕是偷盗也必须要和一些强奸、纵火等案件一样判处相同的刑期?如其不然,这些罪犯就不是完全受不到教化了么。
而即便是有教化,我也说了,刑罚的目的并不固定,其教化也是一样,对一个小偷,监禁其目的是要让其对偷东西的行为悔改并不再犯,对一个强奸犯,监禁其目的是为了让其对其强奸行为忏悔并不再犯,我们不可能把一个小偷关进监狱,然后用大把时间告诉他不要去强奸,也不可能反过来把强奸犯关起来告诉他不要偷东西。何况因为服刑时间不同,你总不至于说,当一个人服刑到一半时,正好教育也教育到一半,此时因为为了要让其接受完整的教育,于是就延长其刑期吧,这本身也不合适。
同时,如果坚持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为了教化,那么监狱完全是多余的,罪犯不应该在审判后被关入监狱,而是应该投入到军事化管理的教育基地,给他们配备教师、教官让他们学习。刑罚之所以要夺走罪犯的自由、财产,正是出于惩罚的目的,否则为什么那些取消了死刑的国家,依然要判处杀人犯长时间关押?为什么不直接将其送到教堂、学校,让他们终身忏悔就好了?
之所以法学家们要强行给刑罚加一个教化的作用,是因为他们不愿意面对刑罚的复仇、报复的逻辑,面对死刑尤其如此,但是为什么他们反对对杀人犯进行报复,却又同意对一些轻罪实施自由刑的报复?因为他们知道,必须要对犯罪进行遏制,而最好的遏制办法无非就是自由和生命,之所以大家都支持剥夺自由而反对剥夺生命,又只是因为在刑罚的话语中,死刑比较极端罢了。
由此可见,如果自由刑可以限制与减少犯罪,那么死刑同样可以。但是废除死刑后,一些国家的重大刑事案件没有明显上升,这似乎可以说明两点:1、死刑没有有效震慑罪犯。2、死刑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其实可有可无。如果我们从刑罚有教化作用来看,似乎这两点都能说明死刑不应该存在,因为它没有作用。但是,从刑罚的惩罚、报复性来看,死刑的作用是巨大的。一是体现在惩罚上,它有效地惩罚了犯罪。二是预防犯罪,预防凶手再次犯罪。
很多国家没有死刑,甚至没有终身监禁,杀几十个人也只需要关押20多年,甚至在监狱里还得好吃好喝,我们如何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具有教化的作用,相反,这样的现状在一些国家的出现,恰恰说明了刑罚并不具有教化价值,或者说价值很小。但是这群人又不愿意承认这种教化论的失败,只好勉勉强强把人关了几十年。
有人认为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但是废除终身监禁也是,废除刑罚,废除监狱都是未来的趋势,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可以直接略过这一系列操作,直接废除监狱、废除法律算了呢?这是因为大概人们还是意识到,刑罚本质上还是有效的,假设我们认为死刑实际上无法遏制犯罪,而只是把刑罚作为一种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工具,那么刑罚的刑罚性体现在何处?如果我们出于左翼思想研究,认为刑罚本质上是一种阶级性的压迫,那么刑罚当然会被去除,只是这显然不是一个在现代社会中能够成立的原因,因为当今社会显然阶级性还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这些国家,不但废除了死刑,也废除了终身监禁,杀几十个人最终只能判处20多年的监禁,试问,监狱会安排他劳动吗,我看不然,否则如此讲究人权的西方世界必然会炸锅,想想看,一个杀了几十个人的罪犯,在社会上肯定会引起恐慌,在其服刑的20多年之后,回到社会他们还有能力在社会上谋生吗?如果你知道他是个连环杀人犯,你会雇佣他们么?如果他们在社会上无法生活,又激起他们反社会的情绪,又想起之前在监狱里享受到的待遇,这一切叠加在一起,是否会引起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
死刑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我们也许无法用死刑去约束或者震撼犯罪,但是死刑的作用并不完全是为了遏制犯罪,更多的是在抚慰受害者以及人民大众,如果死刑被废除,当社会上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保证民怨不会沸腾,如果这种案件还很多的话,民怨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导致传统社会稳定的瓦解,造成各种严重的社会性事件,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对一个政党来说,废除死刑,等于是把自己往死路上推,这也是我们坚持保留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谓死刑的威慑力,到底有多大,恐怕没有人能说得出来,说死刑有威慑力吧,我们如何判断?说没有,又如何判断,无非是做比较,这种比较却是无法倒转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废除死刑之后,才能比较其威慑力,但是即便死刑有威慑力,社会上已然废除了死刑,要想改回去,恐怕废死者又不高兴,所以这个话题很难成立,所以关于死刑的威慑力问题,必须要考虑到一个结论的潜在判断——如果死刑的威慑力不大,何至于杀人犯在杀人之后大多数都会选择逃匿而不是束手就擒或者立即自首?
从功利角度来说,如果认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死刑就该废的话,那么反过来想一想,如果死刑起到了震慑作用,那就应该保留。现实中多数支持死刑的人士都保留后一种想法,废除死刑的人士多保留前一种想法;那么我们设想一下,废除死刑和保留死刑在这理论上是都没有胜算的,因为这个震慑无法以单一的死刑设置为前提进行考量,也就是说如果以死刑的威慑力作为参照,废除与保留死刑的司法进程将永无止境,因为任何一方都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假设在一个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其在某一时期国民恶行犯罪率有所增长,这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是否还会以震慑力为理由去驱动立法机关重新恢复死刑呢,当然不会,那么我们再假设,如果他们会(或选择临时恢复),而且在这之后,其犯罪率开始下降了,那他们是否又会转变态度去支持保留死刑呢?逻辑上他们必然会因为这个而转变为死刑支持者,但实际上,可能么?
法律本质上不应该具有威慑与教化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用以惩罚罪犯的,说死刑没有威慑力,当然,这是因为死刑和其他刑罚一样,都是惩戒手段,而不是预防手段,法律(主要是刑法)不能够深入每个人的头脑去判断谁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即便没有法律,我相信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犯罪率飙升以后,这个情况会出现——即犯罪率长期稳定在一个基数上下,这是因为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犯罪,比如盗窃,往往是在走投无路的状况下发生的,很少有专以偷窃为生者,同时,在美国,已经出现了“0元购”这样荒谬的社会现象,说明有期徒刑也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任何震慑作用,那么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一并废除有期徒刑呢?
关于死刑的预防,其实根本就不应该拿来引证,因为任何法律都是惩罚性与规范性并行的,涉及到普遍多数行为的法律,注重的就是惩罚,涉及到专门行业的法律,注重的就是规范,比如刑法,涉及到几乎每个人,其价值就在惩罚犯罪。死刑能不能预防犯罪,我相信是能的——但是在现实中犯罪率与人口的比例应该结合起来看,中国在世界范围内谋杀率都算是低的,甚至比欧洲废除死刑的国家都要低,然而中国人口众多,每年实际发生的谋杀数量肯定会很多,如果我们一实际犯罪数量而不是犯罪率来推演,那可不就是死刑的预防效果差很多么。
同时,如果因为没有预防效果,就要废除一项刑罚,那么实际生活中,不管是民事法还是行政法,很多时候都无法起到预防的作用,是不是这里面的处罚就要同样废除掉呢?
法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潜在)受害者的利益,而不是维护罪犯。每每发生案件,涉事企业总是以隐私为由拒绝、拖延调查,这是不应该的,任何人的隐私当然都不可随意侵犯,但是当涉及犯罪问题的时候,任何人都没有可供保护的隐私可言,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比,个人的隐私完全是没有意义的东西。而所谓的人权更是如此,一个人犯了罪,就必须要接收自由刑、生命刑,一味强调权利,难道要废除司法体系么?
刑罚的预防作用,一般是以受害者角度来考虑的,受害者一般认为,施害者往往会畏惧刑罚,所以不会加害受害者,因此刑罚的所谓预防作用显然是有限的,因为施害者在加害的时候往往不会考虑刑罚,而是先解决眼前的痛苦或者说欲望。即便有大量事实证明,以死刑去制衡犯罪没有多少用处,也不能抛弃死刑。这是一个社会的基本道德底线,换句话说,难道我们无法消灭、减少毒品犯罪,就可以不去管这些东西了吗,我们无法删掉、关闭色情网站、消除卖淫,就要开放情色行业吗?
死刑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虽然只能带来一种心理安慰而不能带来更多实际上的补偿,但我们必须要明白,我们没有权力去替受害者家属原谅罪犯,想想看,为什么每每都是受害者家属要求重判罪犯,要求必须判处罪犯死刑,而不是我们这些旁观者要求?是的,让罪犯死去,并不能弥补受害者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让罪犯舒舒服服地活着(不可能以酷刑的方式惩罚罪犯),一想到受害者,大家可以想想看,到底是哪一种更能让其家属感到宽慰?或者说到底是让犯罪分子活着服刑能让家属觉得痛苦更大还是说即便如人们所谓杀了犯罪分子也无法宽慰家属带来的痛苦更大?
废死论者强调受害者得不到物质补偿,应该让受害者活着去还债,却忘了精神伤害往往比物质伤害还要让人感到悲哀,基于此,多数受害者都会要求判处罪犯死刑——他们还往往不要求罪犯赔偿。更何况,不要忘了,大多数的杀人犯自己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赔偿一个死者,当然法律上可以规定某一限额的赔偿,但是一条人命既然是无价的,罪犯们真的拿得出来么——一个犯罪分子在监狱中服刑,哪怕终身劳动其创造的价值真的能回到受害者家属那里么?此时以命抵命才是最公平,最能彰显法的公正的一个处罚手段。
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也是不可行的,这么做的目的 仅仅只是为了让民意调查做起来好看一点而已,因为人们会普遍认为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是可行的——因为让犯罪分子终身服刑似乎也能让其在失去自由的环境下一辈子被禁锢着,但是不要忽视了,既然你们提出了人权问题,那么难道死刑犯改成了终身监禁,就不能有人权关切了吗,如果你们要关切人权,那么把人关到死,到底是不是侵犯了人权呢,毕竟人家都说了,终身监禁是一个残忍的刑罚,也不要忘了目前为止废除终身监禁的国家已经有很多了,而且被除终身监禁目前来说在世界上也是一种潮流的趋势,如果我们把这种现状加入到关于以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调查问卷当中去,相信人们对死刑可能会更加支持。用终身监禁刑的死刑这种说法无疑是一种非常狡猾的尝试引导民意的一种手段罢了。
必须要警惕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非政府组织没有政府属性,因此那些带有政治倾向的非政府组织不具备与政府平等对话的资格,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国际类别的管不了,但是国内非政府组织必须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中国政治体制或者出于恶意攻击中国政治与中国文化的活动,非政府组织应该成为政府的帮手而不是对手,否则完全没有存在意义。而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叩问,我们也没有义务去配合调查或进行任何改变,否则本国政治彻底会沦为外国别有用心人士的玩物,对任何非政府组织,政府都没有义务进行任何反馈。
所谓打着人道主义的借口要求废除死刑的说法,其实很脆弱,一方面是人道主义只应该针对那些没有犯下重罪的人,另一方面,废除死刑的辩护人往往同意终身监禁或者无期徒刑要比死刑残酷,既然比死刑残酷,那么这种死刑的替代性刑罚就更加不人道,这不就意味着在大家打着人道口号呼吁废除死刑的时候,他们更应考虑废除终身监禁吗?
所谓社会契约在现代社会根本不存在,说人们会为了大利益而放弃一点小利益,这个前提是人们大多拥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但事实是自私自利的人要多的多,比如在疫情期间,西方自由社会的一群人为了自由,不愿意戴口罩,打疫苗,还结对搞派对,这算是为了健康为了生命牺牲部分自由么?发生了世界性的危机都难以让人们让渡出一小部分自由,所谓的社会契约又体现在哪里?
从西方社会的游行来说,每次社会群体发生示威游行,总是很吸引眼球,有人说这是自由,民主的象征,当然,这是。可惜的是,不是所有的游行示威都能带来好的结果,或者说能推动社会变化乃至变革,西方人注重过程性的东西,只看重人们有没有权利游行示威,而不会看他们的诉求是否达到,也就是不重视后果。所以,归根结底,西方社会的政治还是专制政治,只不过这个专制的领导者是经过民主或者说类似英国首相选举一样的“党内民主”选出来的,在他们制定某一法规的时候,显然是不会顾及民众的意见的,很多民众也产生了一种,选举之后的一切就不关我的事的错觉,所以西方国家的废除死刑的法律得以通过,基本上都是一群议会议员或者国会议员投投票罢了,为什么那些废除死刑的人士反对民意,这就是根本,因为他们知道,如果直接让民众来投票,西方这些国家的废死进程恐怕还要延迟几十上百年。现在把这种游行、言论的权利自由拿出来,如果政治政策的执行、制定一切都能贴合人民百姓的意愿,以至于游行示威少了,甚至基本没有,那么我们能否将这种权利给他们取消?又换句话说,这些人经过游行示威,却几乎没有任何效果,这种无效的自由,是否应该取消呢?
关于废死的NGO组织,所谓NGO指的是非政府组织,这种组织往往有自己的政治以及社会意识倾向,但是一个NGO组织,如果站在民众的角度去争取利益,就要为民众着想,最起码要代表民众意见,而不是反着来咒骂民众不理智。
关于美国宪法中允许民众持有武器的问题。如果仔细阅读一下,应该能发现,文本中并没有说武器就是枪支,武器理论上涵盖一切军事上的武器包括核弹。如果美国人真的要捍卫这条宪法,应该明目张胆地持有炸弹、手雷、迫击炮等等。但美国人明显不敢,因为一旦一个人持有上述武器,就会轻易成为众人害怕的恐怖分子,而只持有枪支,就是堂堂正正的美国人。这不免令人想到,原来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能与时俱进的东西,因为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就不免要触碰到一些既得利益者的权利,这导致了这部已经诞生二百余年的宪法,渐渐成了美国的祖宗之法——中国人都知道,坚守祖宗之法是不错,但是不能与时俱进做出一点修改,其后果我们也是屡见不鲜了。
废除死刑不利于国家稳定,这不是说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会上升而影响到社会治安,而是废除死刑之后,可能会引起凶杀案以及其他涉及杀人以及各种致人死亡罪行的受害者家属的抵抗,一方面这些人在面对亲属死亡之后可能会产生报复心理,另一方面,是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比如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举行大规模抗议——引起西方媒体的关注,而给中国政府抹黑),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往往会引起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甚至不信任。从政治角度来说,完全不利于执政党的长期执政,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政治动荡,这是探讨死刑废除问题之时我们所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安乐死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出现,充分说明了其双重标准,同样是杀人,同样由公共机关负责,只是一个想死,一个不想死,但是背后的问题却相差无几,死刑犯因为“个人纠纷、矛盾”而杀人,安乐死的人呢,因为无法享受到昂贵的医疗服务而痛不欲生,为什么安乐死的病人的命就不重要了,死刑犯的命就比天还重要呢?你把一个植物人安乐死了,你怎么知道其什么时候会醒过来?
一般而言,犯罪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某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产生了具有破坏性的后果。也就是说,界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的根本标准,是法条对该行为的认定。所以会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说法,但这种可为往往也会违背社会道德而变得不可为。如果法条规定必须要站着吃饭,那么坐着吃饭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法条规定不可杀人,那么杀人即是违法行为,甚至因为杀人对他者及社会产生了较大的破坏性后果,也是犯罪行为。
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问题,最高法院大法官一共9人,这有利于在做出争议性法律解释、条文裁决的时候快速产生结果,因为永远不可能出现平局的状况,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条件下,能够尽快而不是拖沓地对一个法律文件做出裁判。但是问题也很明显,这个制度需要在完全消灭阶级对立、种族对立、政党对立的状态下才能发挥其真正公平,然美国,不但人种多样化,且政党分保守与自由,大法官又是执政党提名的。而执政党的党首也就是总统一旦抓住机会遇到大法官轮替,他们肯定不会提名与自己政治立场相反的人当大法官,那么一旦某一法官去世或者被弹劾,那么新的提名人选肯定是有利于执政党的,即便其下台。而这个大法官又是终身制的,一个大法官的上任只要能使其政党偏向的比例超过一半即5:4,那至少会有数十年的时间,这个国家就会呈现出保守或者非保守的状态……这个大法官本质已经成为政党斗法的工具。
如果说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些整天将人权挂在嘴边的国家,就根本不会有流浪汉,道理很简单,人权既然是不可侵犯的,那么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从这一角度考虑,生命权就不会因为你的贫富、老幼、健康与残疾、男或女、白人或黑人而对谁更加优先,那么,作为流浪汉,整天饥一顿饱一顿的生活,其生活状态肯定不如一般人,健康状况肯定也不如一般人,健康直接影响生命的长短,流浪汉、乞丐的生活状况决定了其寿命比起正常人肯定会有所缩减,既然生命权是对等的,那么凭什么富有者享有优先医疗设备,而这些人却只能使用其剩下的呢
人类是社会性群居动物,在这个社会动物所构成的社会体系中,为了维护个人以及公共的社会安全,往往会有道德、法律作为人类的行为约束准则,违法、犯罪这两个概念也因此而诞生。人类社会的所谓犯罪,通常指的是经由大多数人认可的危害社会中个人以及群体健康、安全以及其他权力的行为,如偷窃、抢劫、绑架、强奸、杀人等等。这些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行为,是因为处于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并不乐于见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尤其是生命,这些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是非正义的,如动物杀动物,因为除了人类社会之外,任何群体动物都不具有如此完备的社会属性,所以这些动物的自相残害行为,并不会受到其自身所在社会的惩处。因为他们只需要遵守自然法则,优胜劣汰,虽然很残酷,但这就是动物进化的根本手段。
我们想象一下,所谓的杀一个是杀,杀两个是杀,废除死刑这种观念就能免除吗,非也。造成这种观念不是死刑的存在,而是刑罚与拘捕的存在,我们废除死刑之后,最大的刑罚恐怕就是终身监禁了,被永远关在牢里,难道不会给人带去同样的渺茫感么,那么这个废除死刑的理由,岂不又完美地化成了废除终身监禁的理由了么?
这涉及到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在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大多数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所协商发布的,即便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参与,也无足轻重,因此国际法背后的意识形态一定是偏西方的,一旦中国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签署并批准了国际法,即代表着社会主义国家向资本主义国家的妥协甚至是低头。尤其是一些具有西方价值观倾向的法条——比如废除死刑的条章,必然会成为束缚中国司法、改写法制文明进程的刀笔。
换句话说,当大多数中国人还沉浸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口号下的时候,政府突然决定弃多数人反对废除死刑的意愿不顾而遵从国际法选择废除死刑,人民必然会产生很大的抱怨,这种抱怨在短期内可能不会有什么大的波折或者引起大的社会反响,但是舆情汹汹,要求政府收回决定的呼吁肯定会很多,如果这时候再发生几起性质恶劣的谋杀或者其他刑事案件,民情恐怕就无法控制,极易造成社会混乱,不利于政局稳定,对社会经济起到巨大的破坏效果。
这给我们也提了一个醒,假使某一天资本主义过家聚在一起商量了一个要加入某国际组织或者国际贸易、刑事、引渡、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组织,就必须搞多党制、必须放弃社会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那我们是跟不跟?
目前外国选举模式中的多党制,多数其实都是两党制,如英国、美国,这些国家的选举,其实不是选择总统个人,而是在选举整个政党在国家议会中的席位。一般来说,在选举初期,一个政党可能会出现多个候选人,但是最终都会成为一对一的对决,虽然这些候选人的政治理念可能有所不同,但在一个政党内,其政治倾向是固定的,即便有多个候选人,但最终也只是两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对决,为什么特朗普在共和党内人气颇高,这是因为他代表了共和党内的某种价值观,从这方面来说,所谓多党制的选举,其实选的仅仅只是不同执政价值观。所以,其在表面上像是非常民主的选举,实际上选民可供选择的对象很少,就是在两个政党之间反复斟酌挑选,又由于西方社会对程序的注重远大于结果,所以在选举的时候看上去是民主的,选举结束之后,则完全就不管不顾了
因此他们必须在这个议程中,将死刑与文明挂钩,这不仅仅是一部分法学家的想法,更是很多公共知识分子的想法,但是他们多少也应该是有点学问的,至少要知道,中国,尤其是当代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西方文明的最大特色就是精英政治,其本质就是少数社会精英管辖、统治所有中下层民众——那些看上去拥有投票权,实际上根本无法操控自己命运的人。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为支持死刑所提出的观点,是一些人不懂法的状况下提出的,其实这些专家,才是真正有问题的人,仗着自己学识广博,便居高临下,恃才傲物起来。不过不要玩弄文字游戏,这些反对废除死刑的人真的不懂法么,恐怕仅仅是不赞同他们罢了,所谓的懂法是什么意思?是知道法律法规的文字规定,还是要像这些专家一样,从基本的法理学开始,把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以及中西方法学史、法制史、法哲学等等都学一遍,拿下一个法学专家的头衔?
我看到一些人对反对废除死刑者咆哮,说这些人没听说过某某哲学家、某某人权学者、某某法学家,说这些人无知、无能。但是这种辩术实在是令人齿冷,要说专家,反对废除死刑的专家也有的是,难道这些支持废死的人没听说过、没读过其著作?那他们自己这样又算是什么呢?
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区别是,死刑所寻求的是速死,也就是在判决之后很短时间内将罪犯处死,而终身监禁寻求的是慢性的死亡,把囚犯在监狱中关押至死,但他的最终结局和死刑一样都是置罪犯死亡,所以,终身监禁不可替代死刑,因为终身监禁本身就是一种不像死刑的死刑。
在刑法中,死刑使用最常见的就是杀人,但是杀人并不必然会被判处死刑,必须要到达到一些判定标准,比如杀人手段残忍——以非正常方式,比如分尸、虐待等手法致人死亡或者处理死者的;比如引起极大的社会影响的,如针对未成年人的,或者贩卖大量毒品的;比如杀了不止1人的……因为中国刑事诉讼也有辩护制度,往往只要不是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或者造成了较大的伤亡,最常见的刑罚不会是死刑而是无期或者死缓。
关于以赔偿来和解杀人或者其他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以求免予死刑处罚,这本身要从多方面来看,一方面很多犯罪分子都是普通人,根本没有钱偿付受害者。其次,有人能拿出钱来,但这钱的性质只是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却并不能把他们杀人的行为以及罪行抹去,如果杀人本身就需要被判处死刑,那么赔偿并不能影响其应获处罚。第三,人的生命如果是平等的话,那就必然不能以金钱来衡量,以经济赔偿来换取死刑以外的刑罚,显然是对生命价值的亵渎。第四,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如果并不接受这些赔偿,难道还要强迫、硬逼着他们把这钱拿下,然后原谅罪犯吗?
是否能更多地使用死缓而不是死刑来作为替换,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废除,但是作为实际执行却置而不用死刑?我看着也是胡说八道,置而不用的法律等于没有,日本韩国这些年就是这样,虽然法律有死刑,但是多半不会判处死刑,或者即便判处死刑,也要拖延很久,而到了要执行的时候,往往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继续拖延,等于是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但这种方式,对中国人来说是严重影响到了法律公正性的,不但极易引起民众的怀疑,对整体司法也会产生影响,司法权威性一旦受到怀疑,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逐渐消弭,社会影响不堪想象。
有人说至少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实现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但是判决死刑的重要根源之一不是暴力与非暴力,而是社会影响,有些非暴力的犯罪,造成的死亡并不一定会少,比如贩卖毒品造成吸毒者大量摄入毒品死亡,或者投放剧毒物质造成人员死亡乃至群死群伤,这不涉及对受害者的暴力,但是依然可能导致死刑判决,所以毫无意义。
有人说犯罪分子犯罪不是他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这种论调经常出现在各种社会新闻评论中,但是真的一切都要甩手给社会吗,为什么同样是人,别人对所谓的社会问题毫不在乎,你却要通过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或者其他极端行为去让社会给你道歉?社会治理到达一定程度之后,确实能减少犯罪率,但是再安全的社会也有人杀人、抢劫、盗窃,这些人是迫于社会生计吗?有的人性格有缺陷,就喜欢偷东西,就是嗜血,喜欢性骚扰,难道社会要为他们负责吗?社会治安良好如日本,老年人因为老无所养为了生活犯下一些轻罪到监狱里养老,这种西方社会式的社会问题,咱们会去批评吗?
关于中西方之间的刑法差异,两者本身的法系不同,差异巨大,法律思想不同,对于刑罚的认知也不同,即便是再现代,也不应该就毫无差别地照搬过来。
2025-10-05 10:27:00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混乱的时代,人的思想是一个大杂烩,当然也因此衍生出了不同文明之间对于同一个事的不同态度,死刑的存废问题所涉及到的主要的问题我们之前已经差不多都说到了一二点,大的问题已经回答到了大差不差,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依然会遇到一些零星的小问题,我知道这些问题不可能穷尽,但是在我看来,如果把废除死刑的很多问题都收集起来,我们会发现,很多人所坚持的某些信念,存在着很多问题,因为他们给出的理由也并不是什么不能被驳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念。
死刑问题其实关涉很多,我们之前也说过,谈论死刑的过程中,一个人为了要坚持自己的死刑观念,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都需要对死刑进行一个全面的体检,从死刑最基础的司法制度,到社会形态、政治、人权问题、伦理议题、人性问题、集体意识、个人自由等等,可以说是几乎囊括了所有现代意义上的哲学所要研究的大部分内容,这个过程是一个逻辑的研究过程,需要进行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经济、道德等诸多角度分析,所以死刑是一个超级议题,并不仅仅像一些人所想的那么简单。
哲学家们说,很多哲学问题实际上是概念、范畴、自然语言的模糊性造成的。其实我们对于死刑问题的研究,其中很多话题又何尝不是来自人类语言概念的模糊性,比如什么是善、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人性——如何能知道死刑必然是非善、非正义、不人性?所以我认为非常有必要把这些唱过、说过无数遍的理由都拿出来做个仔细分析,看看我们如何找到关于这些话题、指摘的不合理性。
下面我们将一一进行分析:
社会契约说可谓是西方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发明了,也是目前为止一个最重要的解释国家起源的学说,当然这理论不断被后世思想家所批判和研究,但是社会契约说的本质思想的影响力迄今为止依然还在——中国古代社会就是一个重视契约的社会,不但有一诺千金之说,就看各种民间、官方通行甚至保留下来的契约、包括地契、买卖契约等等,都足以证明,契约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但是将契约论拿去解释国家起源,西方卢梭属实是头一个。
贝卡利亚、洛克等人发展了社会契约说,而社会契约对死刑的影响,正是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重要根据。当然卢梭和贝卡利亚等人的学说未必一直,虽然都是社会契约,人们却对于在最初签订契约时,大众是否会把生命权交出去作为一种公共的可处置的对象而产生了分歧,贝卡利亚最经典的看法是,人民不可能把生命权交给契约的签订方——比如政府、国家的工作者,而只是交出了一小部分有限权利,正是基于此贝卡利亚得出结论说,国家无权处置个人生命,因为既然人们不愿意自己的生命被他人随意处置,那么国家自然也无这个权力。
不过我们之前说过的是,契约论本质上仅仅只是一个解释社会、国家权力起源的学说,本质上并不存在这种东西,真正理解社会发展的情况的话,我们大致上可以明确这种假说的荒谬,民众不可能仅仅为了担心身处于一个人人都想要和对方做对的环境而和某个人订立契约,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大多数人,即便是在原始社会,人们也会抱团,在一个团体内,生产资料有限的环境下,大多数人都是从事共同生产的,那么真正发生所谓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情况是很少的,而那时候的战争大多数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争夺生产资料。所以国家的构成很大可能是基于一种战争权力的需求以及部落社群的生活需要,那么就可能完全不可能存在所谓交出多少权利的说法——社会契约论最大的困难是,他预设了一个所有人都知道自己拥有我们所谓的权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人们能够清晰地分清楚什么权利是可以舍弃的,什么权利是不可舍弃的——更何况如果人类早起社会就按照贝卡利亚的设想设定了部分权利不包括生命权交付的契约——那么人应该永生不死。
根本逻辑是,西方基督教背景下,假设契约规定人不能向契约者交出生命,那么难道一个信徒和上帝之间不存在契约么,但是人为什么会死,人会死,不也就说明了人把自己的生命交给神么,那么岂不是说人可以交出生命,即便人知道自己这个权利不可剥夺,他们在和上帝签订契约时却愿意交出生命,那么凭什么对国家不可以?当然现实点说,人什么时候和谁签订了契约,如果找不到这个历史现实,那么你就必须要说,可能从远古社会文明诞生后,人类就和某些领导者签订了这个契约,但是为什么那时候一直到贝卡利亚之前人们都愿意把生命交给他们,因为贝卡利亚既然要反对死刑,就说明了那之前人们是把生命权交了出去的,否则,贝卡利亚就不用反对了,可是凭什么贝卡利亚要否定这个现实——认为人们不会交出生命,这要么是他自己完全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要么就是在糊弄大众。
因为要是贝卡利亚说的有道理,那么必然要找到一个时期是在贝卡利亚时代或者之后人们与国家重新订立了社会契约,而人们都不愿意交出生命权——不过大多数国家的废除死刑,基本上都是近些年的事,而且前提是,根据民调显示,很多国家的废除死刑都是在大多数民众支持死刑的情况下强行废除的,也就是说它既不民主,也不契约。设想,假设我们认为民众不会交出生命,而强行从大众视角出发,签订废除死刑的契约——这个过程在民主社会能公然发生,那只能说是很搞笑了。所以贝氏的说辞,在这里已经摇摇欲坠了,更何况所谓社会契约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当然它是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司法、政治思想根源,然而现代社会中,契约有时候也不管用,甚至违背契约也没什么大事,契约的前提是所有人都满意,但是做不到,只要是有人,就有差别,有差别,契约就不能成立,其理论依据是,假设我们根据大多数人的意愿签订契约,那么哪怕多数人的要求不合理,契约也该成立,但是显然不可能,虽然人们可能交出生命权,但是人们不可能说直接允许契约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条件下杀死自己,那么你就必然要面对,一个多数的契约和少数的契约问题,但如果通过多数强制压服少数,这算得上民主或者人道么?所以契约根本不存在,他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思想。
基于此,我认为以社会契约角度出发,对死刑发出攻击的理由,并不成立。
在现代死刑执行方式——注射死刑执行前,确实,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死刑发展历程,基本上都是一个残酷、暴虐的制度延伸的历程,我们之前也说过了,人的死亡虽然很简单,就是生命的消失,但是让生命消失的手段很多,也因为人这个动物存在一种痛苦的神经,有痛感,所以人会想到千万种办法来在维持痛苦的同时,逐渐使人的生命消亡,而这个过程往往让人绝望。
所以在现代文明普遍成为世界公认的事实之前,过去死刑往往和残酷、不人道结合在一起。即便是在 20 世纪,一些公开执行的绞刑、断头台也不少见。所以加缪才会在所谓的思索死刑这篇文章中提到他父亲观看死刑所造成的心理阴影,确实,这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很多国家的死刑往往是公开执行的,这本身所想起到的效果是杀鸡儆猴,在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杀头的地方,无出北京菜市口,由于中国历史上往往实施的是春夏不杀,而秋冬杀,所以往往会在秋冬季节有一些集中处置犯罪者的情况,这时候,砍头、腰斩、寸磔等杀人行为往往也会产生一些令人反感的效果。而在西方和中国,现代文明产生以前,各种酷刑、折磨人致死的手段层出不穷,导致人们逐渐意识到,这种行为对人的尊严的伤害以及对自身文明尺度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所以才会有逐渐将死刑以及其他刑罚方式逐渐人道主义、文明化的倾向。
不过关于死刑人道与否、是否是酷刑的问题,其实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本身是否是不人道、残酷的。第二是,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其执行方式是否是不人道、残酷的。如果这样思考,我们发现,其实历史的发展看起来死刑的执行手段不断地走向人道主义,从各种公开的、砍头、绞刑等逐渐演化到注射死刑,理论上现在注射死刑的痛苦程度已经大大降低,所以死刑的执行方式已经失去了所谓不人道、酷刑的讨论意义,这也就是说,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的执行手段是彻底的人道主义的手段。但是人终究不死心,所以对死刑本身是否人道,是否算酷刑的问题还是被提了出来。
假设我们从宗教角度思考,确实,包括天主教也好,佛教也好,其实大多数不提倡世俗杀生,就比如教皇,常在公共领域发言宣称某某刑罚、包括死刑、终身监禁是残酷的刑罚,那么我们首先要指出的是,宗教本身是一个虚妄荒诞的领域,以一个虚妄荒诞的精神信仰来指导人实际生活的安全和治理活动,这根本就是驴唇不对马嘴,当然了宗教自古以来何尝放弃过指摘世俗社会,所以这倒不是一个大不了的干扰,而是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废除死刑的一种理论渊源会根植于宗教肌理,这导致了我们必须要面对,死刑本身到底是不是酷刑的问题。
我们之前也说过了一些问题,但是这根本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假设承认剥夺生命是残忍的话,生命何以以人为最贵——难道仅仅只是剥夺人的生命残酷,而人剥夺其他动物的生命不残酷?很多素食主义者吃的食物,本身也依赖于大自然生产,那些自然产物本身也需要牺牲掉很多非人生命,对人而言——生命剥夺真的残忍么,要是没有生命剥夺,反而可能造成人类的消亡,人类的问题该如何,不要忘了,当你说生命时,如果你仅仅在说人的生命,那么你就是一个人类中心主义者,很显然,在地球上,人类中心主义现在也臭了,假设你说的是动物的命,你又何尝不是一个动物中心主义者,假设你说所有生命,那么你任何一个素食主义者、宗教份子,又何尝不吃菜,菜难道不是生命,水果又何尝不是?
那么人本身就没有任何权利指摘刑罚的不人道和残酷,因为不人道和残酷本身也是基于人的视角,人可以同情自我,却不能同情世界、自然,那么这个人到底是真的善,还是一种伪善?至少那些支持死刑的人士,没有这种意念冲突。现实是,如果要说死刑的残酷、不人道本身是存在的,那么我们也不可能认为,人类社会中的其他事就没有残酷、不人道,这也意味着,死刑的不人道、残酷虽然可能存在,但是因为死刑本身并不是常态化的刑罚,而必须要有司法审判之后,死刑才会被执行,但现实中比起所谓夺走生命更残酷的现实、更不人道的行为显然要比死刑更多和普遍,为什么矛头只是射向了死刑?
这不是什么好问题,似乎我在转移话题,不过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死刑本身的残酷,体现在何处,如果从逻辑判断,大概率我们会认为,所谓残酷,就是“剥夺”本身,剥夺生命,这种司法强制性本质上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也就是说确实没有人愿意被他人杀死,就是国家也不行,但是国家的司法本质上就是在做一个违背伦理的行为,因为我们必须要意识到,假设国家是一个人,那我们可以以人的伦理规范去要求国家,但是国家本质上是一种人的意志执行机关,他不是人本身,所以一般的对于人的道德意志对国家不构成约束,否则国家甚至没有任何权利对个人实施任何形式的处罚,因为其都具有强制性——强人所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行为自古以来都受批判,那么不止于死刑,就是任何形式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罚款、监禁都将是不合法的。
显然这是不符合社会规律的。因此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荒诞且无知的。
有人指出既然刑事法律,比如一些国家的所谓刑法规定不允许杀人,那么国家杀死刑犯,岂不违背了这个法律?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我们之前的回答依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没错,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杀人,但是国家并没有直接规定说:
“禁止杀人”
而是说:
“如果某人杀人、犯罪,应当或者可以处以死刑”。
也就是说,国家实际上并未禁止杀人,而是对杀人行为处以可能的包括死刑在内的任何刑罚,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约定杀人者罚来营造了一种普通人的幻觉意识和道德意识,告诉人们不能杀人。但实际上并未禁止杀人,也就是说死刑本质上并未违背法律本身,因为法律本身已经约定了,死刑是合法的。
一般大多数的国家刑法都没有禁止杀人,而是说通过设立刑罚的逻辑,来造成一种他不让人杀人的表象,根本原因是,谁也不能保证刑罚或者行为具有例外性,比如我们同样可能意识到国家不允许吸毒,但是毒品的本体很多都适用于医药,那么难道说因为禁毒,就从法律上彻底禁止医疗研究么?个人种植罂粟、毒品当然是犯罪活动,但是同时,国家出于医药目的会指定相关单位种植特殊的精神类药物,以满足医疗需求。
这就是合法的,同理,国家禁止私人持有武器,禁止私有拥有军队,但是国家本身拥有军队、持有甚至生产武器却是合法的,你生气吗?能因为此生气的,我看才是不正常吧,那么这个疑问就很简单了,毫无逻辑,无法作为有效的反对死刑的理由,更何况你要知道即便是以此理由支持废除死刑,那些在法律上禁止宰人的国家,难道,没有特工?特工杀不杀人?特工是否为国家服务,为什么国家搞死刑不行,却又可以让自己的特工杀人呢——不要双标啊。
法律一方面没有禁止杀人,另一方面法律已经规定了,可以实施死刑,那么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
我们目前面临的最大的一个伦理挑战是,传统意义上都认为杀鸡儆猴是有效的,因为社会中死刑所对应的杀人或者其他严重犯罪行为往往是少数,相对而言小偷小摸这些反而更多,这会导致大众形成一个印象是,死刑虽然严酷,但是比起社会中各种盗窃、抢劫等行为,判处死刑的犯罪反而很少——这必然使人们对死刑产生依赖,造成一个死刑对严重犯罪有威慑力的印象。
实际上这个说法是没有错的,错就错在用来反对死刑本身这个逻辑上,死刑对于严重犯罪当然没有威慑力,但同样的你要考虑的是,死刑对严重犯罪反而可能是有威慑力才导致人们选择了轻犯罪,也就是说死刑对犯罪本身的威慑可能是存在的,只是因为它并不表现为对严重犯罪的遏制力而有效——但这看似有些胡搅蛮缠,所以我们需要换个说法,死刑当然可能是无威慑力的,但是无用的就必须要丢掉么?还有人认为智慧没有用,那人能不要智慧么?
本质是,我们把威慑力作为一种为死刑辩护的理由,那么自然有人就说死刑没有威慑力而驳斥,问题是,假设我们用威慑力来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应该存在,那该怎么办,我们的社会中很多东西都毫无意义,但是它却依然存在——比如实名制,这个非但侵犯隐私,也无法抑制各种诈骗犯罪、网络暴力行为,但是为什么实名制反而越来越严?
换个角度,从举世通行角度看,假设死刑都没有威慑力了,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对于任何犯罪行为,其他比死刑更轻的刑罚手段,实际上可能更没有威慑力?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的事是,威慑力本身是不合适于解释刑罚的存在价值的,也就是说用以支持也不可以,用以反对也不可能。根本原因就在于,很容易反噬,不管是任何一方,都没有完全十足的理由去相信死刑的作用必须用非惩罚性的角度去解释。
你必须要认识到的是,威慑力对于那些害怕威慑力的人是有用的,但是多数涉及到死刑的犯罪,比如杀人放火等行为,都是基于人的心态以及在社会中与人相处之中所发生的各种矛盾,这些活动会导致一些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因此威慑力实际上根本作用不到这部分人身上,事实就是,不管有没有威慑力,那些注定会杀人的会做出严重犯罪行为的人终究会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在争论西瓜的辣度一样,不管我们得出结论西瓜有多么多么辣,只要不突破西瓜不能用辣来衡量这个现实,我们的争论就毫无意义,这个死刑的所谓威慑就是如此。死刑具有威慑力吗,只能说,或许有,但是其威慑力可能因为体现在对非严重犯罪的表现中而无法被认识或者本身就没有多少意义。
这个问题的根本不是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而是这是一个无效的议题,因为本质上我们可能并不在乎死刑对谁有威慑,而是是否真的能把犯罪者杀掉。
这个问题其实和上述的所谓威慑力问题差不多,就是把很多本来不该由刑罚承担的目的、功能交给了刑罚,这导致了刑罚最根本的目的发生了扭曲。死刑本质上是一种刑罚,刑罚的目的第一是罚,第二是刑事上的罚,教育的本质是附加目的,根本原因是,刑罚的时间对于每个刑事犯罪的分子都一样,我们能保证对每个人都罚到位,那么教育呢?
一个小偷偷东西关了一个月,反而觉得监狱里好吃好喝,不用担心饿肚子,这是什么教育?即便算把监狱拿去教育,这短暂的教育有用么,最根本的改变不是偷盗行为,而是对于盗窃行为人背后行为的剖析,如果这样的话,一个犯罪分子如果必须要接受刑罚教育,他才能不再去危害社会,那么我看恐怕要引起巨大争议。
这就是,表面上看上去司法判罚是做到了刑罚相当,但是如果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对他教育到位,那么是否应该考虑到教育性刑罚的化,应该对每个人都有所取舍,导致有些人本来该判处一年的刑期,因为其冥顽不灵,所以给定个十年感化教育——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换句话说,那些仅仅因为疏忽而犯下大错的人,又岂不是因为不需要教育或仅仅只是需要一点点时间去教育他们,所以刑罚就减短到不需要考虑其犯罪后果?这其实是荒诞的,更何况如果强行把教育加入刑罚,可能侵犯了当事罪犯的不受教育权。
我们可能会想到凡事都以公共利益为基准,那么让囚犯受教育似乎有好处,那么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使何种权利没有理由?公共利益是具有霸权特色的,也就是说,让囚犯受教育,于是世俗人更美好是一个谎言——人们虽然愿意接受一些犯罪者重归社会,但是为什么要把这个功能让渡给监狱而不是学校?按理说学校是最大的教育机关,而监狱所谓的教育,更接近于洗脑,比如进行毫无营养的政治教育,以及强行让监狱服刑人员劳动,这功能虽然很大,但是似乎又形塑了监狱反而比社会更规范、更美好的现象。
教育的理想导致了监狱完全丧失了罚的效果,使其完全与一些军事化管理的学校毫无二致,那么到底监狱服刑算是一种处罚呢,还是一种集体生活?而且你必须要考虑到,如果死刑犯最终得的刑罚不是死刑,而是终身监禁,那么对于他而言,所谓教化,所谓教育又有什么意义?你就算把他教育完毕了,他也无法到社会中去实践了,所谓的教育,恐怕就成了一种奢侈的幻梦。
当然有人可能说,即便不实施系统化的与外界相似的教育,关押犯人一辈子似乎也是一种另类的教育,哦,难不成一个人犯了罪,悟出了一个“犯罪会被抓,被判刑,收益很低”这个东西,就算是一种教育么?可是如果不这样,那么一个人如果有权接受教育,假设从零开始接受一种体系化的教育,我们知道这个过程非常漫长,难不成犯罪分子为了受教育,为了接受完整的体系化教育,要么被主动关押很长时间,要么重复犯罪,以接受完整的教育——那这到底是在鼓励犯罪还是真的在教化?这些问题恐怕谁也说不明白。
有人认为对于受害者而言,死刑其实无法对其予以安抚。说到底是因为是死刑的犯人通常都无法给予受害者经济或者精神补偿,所以有人以此为由,认为死刑无用,那么就该去除,根本上看,都是基于死刑无用论。
我们不难反驳他们,因为他利用了一个漏洞,死刑犯所对应的受害者大多数情况下都已经死了,表面上看当然无助于安抚死者,但是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死刑却无疑有巨大的安抚作用——否则绝不会出现死刑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所谓不要任何赔偿,只求判处死刑的状况。我相信人们都应该看过不少的犯罪片,那么相对而言人们也应该不难理解,对于犯罪受害者家属而言,明正典刑,正是一种最直接的对受害者的安抚。也就是说,一些人所谓从心理上给予安慰,却无法给予受害者家属赔偿的情况,实际上不足以对死刑发出指摘——因为人既然是第一重要的,很多人也很看重金钱,但是相对于一条命而言,受害者家属哪怕是出于装清高,也得表现出一部分对金钱不感兴趣的状况,而表示出只求死刑的请求。
理论上说大家都追求正义,其中最根本的是司法的正义,而做到罪刑相当,并且符合大众传统认知的罪刑相当,一定是大众最能感受到正义的路线,所以说,对于死刑受害者或者其家属而言,明正典刑,死刑就是最大的安慰。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受害者家属想象到,自己家的亲属已经被害,可是犯罪人却能悠哉悠哉在监狱里接受所谓的教育,吃的甚至比那些受害者还要好(一些受害者家属可能生活艰苦,条件还不如监狱),那他们会有什么感受——这对于他们而言,算是安抚么,恐怕是没了死刑,更无法对受害者实施安抚了,反而可能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在犯罪活动中,受害者的情绪往往是最容易被安抚的,只需要把犯罪者逮捕归案,公正判决,该杀的杀,该关的关,因为基于同情原则,大多数受害者家属背后都站有更多的群众,即任何一起恶性案件,社会大众都会关注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这我们之前多次说过,不管是李昌奎还是刘涌案,如果没有大众支持,最后可能都不会有死刑这样的结局,所以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死刑本质上并不只是在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而是在安抚社会,社会情绪的安定关系到司法甚至国家政治的安定,这导致这个问题本身是经不住诘问的。
当然我们不是说以政治稳定性的根本大局来硬性压制这个声音的存在,而是说,它并不值得做一个考虑,受害者的家属所需要的精神抚慰,完全寄托于对犯罪者的痛苦的压力等级,我们可以说即便杀了犯罪者,受害者也可能无法回到世界上来,但莫非因此就可以说不对犯罪者实施对应的处罚么?死刑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要安抚犯罪受害者,而是要惩罚犯罪分子,既然如此,惩罚就必须要体现其严厉性,严肃性,否则司法会变形,像是在开玩笑。
这个说辞让我想到了某个在中国被人杀害的叫做普方的人,他的父母可以接受不要求判处凶手死刑,这是他们的仁德,但也可以说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扭曲,刑事案件如果开了和解的口子,那么是不是只要黑帮杀了人,随便给些钱就能摆平?要知道,不是所有人都见钱眼开,见利忘义,所以不是所有受害者的家属都应该当圣母,都应该是普方的父母,正因为对亲属有爱,要求严厉的法律制裁,才是一种常态,因此,死刑反而具有一种坚固的合理与合法性。
我们之前说过,冤假错案的形成,最根本的是司法审理过程的一些失误或者失职渎职行为,死刑所涉及的冤假错案之所以被关注,并不是因为冤假错案的稀缺性,而是冤假错案中往往涉及到错杀,错杀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但是相对而言,只要加强审查机制,复核机制,这种错杀的冤案往往是可以有效避免的,这些年来,事实上所谓的冤杀都已经是对数十年前因为司法过程的不严谨而被翻案,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要制造涉及到生命刑的冤假错案已经几乎不可能了——当然不能说绝对。
我们可能无法避免在司法中产生各种错误,而非生命刑的其他刑罚似乎造成的印象是,他们是可以挽回的——哪怕平反冤案的程序也在几十年后,但是这也依然会带来各种错误和不可逆的影响。如果你懂得时间的流失是不可挽回的,那么你同样会认同,假设一个人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而几十年后才被平反,其损失的时间,反而更具有悲剧性,难道说仅仅因为这个被冤假错案冤枉的人因为得到了平反,其失去的机会、时间就能得以回到他身边么?
死刑涉及到的冤假错案,往往比较久远,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现在我们大多数也能够知道,但是用冤假错案来指摘死刑,本质上是看错了目标,我们当然能举出很多例子来证明,比如说因噎废食,死刑的冤假错案比例相对来说不是很高,如果因此而对死刑做出了批判,反而造成了一些荒诞的理论倒错,根本原因是,非但死刑有冤假错案,非但死刑不可挽回,其他的刑罚如我上述所言都一样,这就像看病一样,拨乱反正虽然好,但是谁都知道一旦生病,哪怕痊愈,你的身体也不再是你得病前的身体一样了。
问题是我们是否愿意承担,某些一元化决定导致的必然的恶,从伦理学角度看,大家追求一种最大的幸福,实际上不是坏事,但大家都不可避免要认识到,这种纯粹的幸福,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现,因为大多数人的幸福感,都是靠着他人创造的,而他人创造出这种为他的幸福感,是要牺牲掉自己的幸福的,所以没有纯粹的普遍的幸福、善,而只有相对的,善与幸福,因此人们往往会愿意接受一些必然的风险以营造一种更大的幸福,所以大多数人其实并不是痛恨冤假错案,而是痛恨这种冤假错案无法被平反,因此哪怕人们会对死刑的冤假错案感到惋惜,但是只要它被平反了,大家都能接受死刑的继续存在,因此,这个理由,便不具有太大的说服力。
这个死刑没有层次性的说法,指的是死刑因为其一次性剥夺生命的刑罚表现,在实际运用中会导致,某些严重犯罪,杀了一个人也是死刑,杀了两个也是死刑——本质上这导出了一个荒诞的说法,有人就说:那犯罪分子觉得杀一个是杀,杀两个是杀,那不如杀多几个——反而造成了社会问题。
这问题实际上也很荒诞,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死刑既然是最高的最严厉的刑罚,其所对应的就是最严厉的犯罪行为,杀人的行为,杀一个人也是杀,是两个人也是杀,虽然都是杀人,但是刑罚都是死刑确实让人感到没啥区别,但是细想想,难道终身监禁不是么,难道有期徒刑不是么。我们之前说过,挪威那个恐怖分子杀了 70 多人,最终也仅仅是判处了 21 年左右,难不成这里有层次,要是分层,每个人算一层,岂不是说杀一个人只需要蹲三四个月?这有个屁的层次。
当然可以对应换一个其他的刑罚,假设我们以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为最高刑期,那么这不是依然没有层次么,因为只要涉及到设立了最高刑罚,也必然涉及到所谓没有区分的问题,根本原因还是一个不可抗力——哪怕你把每个人的刑期按照它犯罪程度来定,就算你说一个屠杀了数十人的犯罪分子要蹲监狱一千年,难道他真的可以蹲一千年么?说不定他也只能活个几十年,那么说不定按生理极限,他这个刑期也顶多就是对应一两个人,于是我们就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这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
根本原因还是一点,刑罚本质上就是一种违背人性的东西,既然本身已经违背了人性,那么何必苛求一个违背人性的东西去满足人性的善的东西,刑罚本身就是恶的,结果你说要用善来指导恶,这本身是荒谬的,人的生命是有限,且并不一样,有的人能活得到 100 岁,有的人能活到 60 岁,难道说真的每次刑罚都需要层次叠加才对,就算抛开死刑看别的,一般性的刑罚,往往也有累犯、叠加犯罪的说法,但是一般来说两次相同犯罪叠加的刑期往往也不会是两次刑期叠加,而是稍微重叠一下,这必然导致在刑罚上的 1+1≠2,所以呢,是否所有刑罚没有体现出层次性都需要按照层次性来判——好么,你他么是公正了,结果人家犯罪分子到底惹了你啥,给他们点好处,反倒是不应该了。
这是多么可悲可笑。
其实像这种指摘是最可笑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提出来说一说,根本原因是,很多看似荒谬的说法反而最能引起人们的思考,结果是一些不明白的人一思考,反而落入了他们的理论圈套。有人提出一个观点说,死刑会阻碍历史进步,这个问题就是看上去很有道理,实际上完全扯淡的说法。让我们摊开分析。
首先,历史进步是如何定义的?现代人可能会认为科学技术足够发达,人民社会生活稳定,安居乐业,世界范围内长期维持和平,社会、历史就算是进步了。实际上我也这样认为,那么在这种概念思维中,死刑到底扮演了所谓的何种阻碍角色?
我不知道,正因为我不知道,所以我尝试将其代入历史视角看,要知道历史本身不可以用进步衡量,因为历史不过是一个过去的经验事实总和,也就是说,历史本质上无法进步,要说进步,那只能是人类的文明水平的进步,但是人类文明水平的进步靠什么?是人类对世界的认知水平的提高,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思想的进步,当然废除死刑是一种思想的进步,但是废除死刑本身却未必,如非要认为死刑阻碍了社会进步,我倒是更认为死刑之外的其他东西对历史进步的阻碍更大——比如宗教、政治、权力等等,而死刑在这些东西面前,显然不过是小巫见大巫。
那么既然如此,死刑对历史进步的阻碍微乎其微的话,只盯着死刑是否有些过分?其次,就算废除了死刑,历史要是没有因此而大踏步前进,那么这个罪责是谁,是否有可能反证明死刑其实无碍于历史进步,那么是否就要请回来?既然如此麻烦,还不如不废。
在我们目前看到的关于死刑废除的理由中,这是最值得省思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既然死刑是一种刑罚,而刑罚归刑法管理,那么在刑法上,必须要无效化之,死刑才能被废,而使刑法或者说关于其中死刑条文无效化的最有利的驳斥,就是搬出宪法,谁让一般宪法都是根本大法,任何违宪的法律都不能成立呢?
但是我们似乎忽视了一点,我们之前也说过死刑中所谓的违宪之处,是因为宪法明确会说要保障人的人权,而我们说的生命权是其中之一。这里涉及到一点其实是国家说的保障人权是什么意思。
一般人可能认为是国家来担保保护你的人权,这首先就要求国家首先不带头侵害你的人权,而生命权既然是其中之一,于是死刑剥夺生命就算是一种违宪了——逻辑上这样当然无错,错就错在自然语言的模糊性问题往往很令人苦恼。所谓国家保障人权,这个说法其实具有模糊性,根本问题只在于所谓人权,分别由不同的次级权利构成,比如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安全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叠,也因此存在着矛盾。
假设一个人的财产权和他人的财产权存在着矛盾,国家应该保障谁,而自由权也一样,生命权也一样,这种模糊性导致了很多道德困境,我们之前说过道德问题困境,这里体现的更彻底,国家宣称保障人权,保障人们的生命权,可是为什么国家不给每个人派一个保镖呢?没有必要,也做不到,正因为做不到,国家才把司法作为一种事后的保护,这种保护,当然是保护已经受到了侵害的人的生命权——废死论者最大的问题是,他们考虑问题的视角大多数都是基于把犯罪者所犯罪行淡化,把受害者也享有的权利淡化,而只强调罪犯作为一个人的权利,没错,废死论者会坚决、彻底地忽视掉犯罪分子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被处以死刑,而只是谈死刑本身。
所以必然会有人认为,死刑违背了宪法了,但是,论理可不是这样做的,国家本身既然说了要保障人权,那么在平时,大众的人权是一致的,但是一旦某个人成为受害者,那么他的人权就会被无限提升,而那个犯罪分子,在他侵害他人时,其人权就必须要被司法所镇压与剥夺,因为国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强行剥夺其自由权,去进行审讯和羁押,如果说一味强调国家保障人权,那么难道这些司法行为就不违宪了么?但要是真这样想的话,恐怕司法系统就不能运行了,这种社会还何谈稳定、安全?
所以这个理由本质上是无效的,不是说死刑并不违宪,而是在现有条件下,默认允许违宪的死刑存在这个情况是不违宪的,否则监狱还剥夺了人的自由权呢,自由权除非不是人权,否则监狱就该彻底关闭,死刑并不违宪,并不是因为死刑并未侵犯生命权,而是在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环境下的侵犯因为死刑是有前提的,即死刑对所谓生命权的侵犯并非是无条件的,而是在受害者首先被侵害的条件下,所产生的酬报机制,这种机制一旦产生,对于犯罪者而言,他就不具备谈论人权的资格了,因为他自己都不尊重他人的权利,意味着他实际上是蔑视和藐视所谓的人权的,既然他自己都藐视他人的人权,他又凭什么要求别人来尊重他呢?
当然我不是在提倡一种无规则的原始社会状态,而是说,国家保障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保障,因为你可能也会认识到,如果一个人犯了严重罪行,比如绑架,警察往往直接就在当场击毙了凶手,在这个场景下,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利,和被绑架的人的生命权利完全是相反的,矛盾的,甚至对立的,这种情况下难不成警察不去施救受害者,反而要考虑如何保护犯罪分子的生命,犯罪分子的人权么?
废除死刑人士的论据往往不充分,所以喜欢胡搅蛮缠,基本上我们可以这样想,围魏救赵并不起到任何作用,他顶多让人产生一丝疑虑,但我们还是可以回答的。我们看到很多西方包括中国台湾地区的废除死刑的影片,其核心之一,绝对有从执行者的角度谈的话题,人们会说,啊,执行者看到执行死刑时残忍的现场,看到一条生命逝去,可能会产生心里阴影。
但是人和人毕竟不同,比如中国士兵,我就很少听说有所谓 PTSD的患者,所以说执行者会有压力,本质上不假,但是不会所有人都有心理问题,否则,医生就不要当了,我们可以这样的想啊,死刑执行者的目标是确定的,就是杀死犯罪分子,所以相对来说目标就很简单,而医生,他们的责任是救治患者,是保住患者的命,但是这并不是确定的,任何一个手术、治疗过度都可能让患者死掉,这个风险是必须要承担的,而死刑执行者——通常是法院专门人员或者警察部门人员,他们没有后顾之忧,所以实际上比起医生要轻松很多,本质上看,其心理压力应该不会那么大。
设想,现代意义上的死刑,大多数都采用了注射某些特殊药剂来达到致死目的,那么实际上执行者要做的,就不再是如古代砍头、或者枪击那种血水迸溅的场景,而只是把相应的药物,依次注射进死刑犯体内,慢慢等待即可。不知道加缪他老爹看到这种行刑手段,是否还会恶心呕吐?当然了我们不能否认一些国家依然存在着死刑的传统执行方法,比如电椅,比如绞刑,这些执行者必然要面对死刑犯临死之前痛不欲生的挣扎,对一些心理承受能力不太够的人而言,当然是可怕的,但问题并不会死刑本身,而是执行死刑的手段,所以我们积极呼吁死刑执行手段的文明、人道主义化,大力推广注射死刑。
有人认为死刑的存在,让一些强权有机会践踏人权。这个问题和之前违宪说异曲同工,当然这里提到了一些专制政权会滥用私刑去对付自己的敌人,包括政治对手等等。说实话,反对死刑的人是真的不长脑子,这种问题他们还似乎认为专制政治杀人也要守法律——纯粹是胡扯。
我们要澄清两个问题,第一是,专制政权要想践踏人权,根本用不着采用刑事司法制度。第二,就算没有死刑,专制政权依然可以用其他刑罚来践踏人权。从第一个问题来说,我相信大众都不能不明白,任何一个专制政权,其要想打击政治对手,完全可以走法律之外的程序,一方面是这种方式更加隐秘,不会引起大众反应,反而使得专制政权的脸面更足,而且即便要是专制政权想要走法律程序滥施死刑,这个过程显然要比走非法律途径麻烦,而显得不划算。
认为专制政权会采用死刑手段打击政敌,大概还是太幼稚。有些政权习惯于搞野蛮政治,他们的法本来就是有问题的,那么搞出几个犬决来,那也无可厚非,问题就是这不是常态啊,一般来说专制政权既然都专制了,完全可以以专制手段,放弃法律考虑其他形式上去打压和报复敌对者,所谓践踏人权就更是如此了。假设真的废除了死刑,难道专制政权就不践踏人权,不打压对手了吗?
发现了吗,这个议题的真正该废除的不是死刑,不是被用来作为工具的死刑,而是专制政权、独裁者,这就好比恶棍用棒球棍打死人,你不能说应该取缔和废除棒球棍和棒球运动,而且废除死刑的人士大概没有想到吧,你都认为死刑会被专制者利用了,你都面临着专制者了,你认为强权为什么要听你的话而废除死刑呢?
实际上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即便我们认为不存在权力之间的交换,但是有钱人完全可以请得起更高水平的律师,从而改变司法结果,这个问题依然存在一个矛盾,这是废死派提出相关理由的一个通病。不可否认这是存在的,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刑不上大夫、八议之类的礼制规矩,但是从现实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多半是因为政治的黑手,既然我们认为政治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即便废除了死刑,也不能保证有权有势者在面临其他刑罚的时候,不会有差异性的判刑,根在于公平,而不是死刑。
废死派明确知道这个问题的存在并不是死刑的存在根本问题,他的问题是社会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问题,而不是死刑本身的问题。但是他们依然把矛头对准了死刑而不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公,这到底是因为死刑好欺负呢,还是因为他们真的知道原因,却实际上完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与这个问题的根源做斗争?
实际上我们在现实中也经常见到这种现象,有权有势的人享有更多法律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弊端,就是凡事都可以用钱买,司法制度或许公正,但是律师、辩护人这是可以给钱买到服务的,所以在多数场景下,有钱人获得更多反而是常态,但是即便没有死刑,我这个问题依然还是要问,难道有钱有势的人不会继续获得更好的司法资源么?
这些人颠倒是非,好像废除死刑,社会不公就没了,专制制度也没了,司法资源也不向有钱人倾斜了,这种错误认知给人一种好像废死派掌握了解决社会所有问题的办法一样,但实际上并不然也,他们也不可能仅仅通过废除死刑而达到社会大同,相反死刑才是社会大同的一个现实结果。
有人认为,一个人活着始终是对社会有价值的,死刑剥夺了这种可能性,导致一个人早死而失去了回到社会中去回馈社会的可能性。对这个指摘,我们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死刑犯本身所犯的罪行已经足以抵消其所有所谓对社会的正面反馈,其回到社会,根本也创造不出什么更大的价值——有的话,可能也是少数。
如果从一般角度来看,即便是一个普通人,他造福社会的可能性有多大——尤其是在一个被认为混乱的社会中,普通人往往可能反而是麻烦制造者,他们造福社会的几率有多大,难道说一个人不吵不闹,对社会安定有好处,就算是造福和回馈?如果一个死刑犯能回归社会,为了弥补过错要造福社会,那得发挥他们多大的才能,他们除非不是普通人,拥有大的天赋,否则根本就做不到所谓造福社会,反而社会上人会避之唯恐不及——他们无法融入社会,被人忌惮,反而可能引发大的问题。
在大众眼中,一个严重犯罪的犯人罪刑不相当,导致大众感觉到法律不公正,不正义,那么必然会引起大众的反感,甚至会有集体意识觉醒而谴责报复的可能性——这些例子不是没有,且经常会在社会中发生。假设我们从一个社会存在的集体与个体角度看,国家为什么要存在,因为国家要为人民谋福利,而不是人民为国家谋福利,也就是说,社会本应该是为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创造价值的,而不是人为社会创造价值,但是大家真的愿意和死刑犯们生活在一起么,依我看,至少现在是不会的。
这其实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死刑案件基本上都需要经过审慎的检查,根本原因是要防止冤假错案,那么必然存在着一桩死刑案件的审理和了结要花费数年的时间,这个过程中司法资源的活动是需要时间和财产的。
在美国,要处死一个犯人往往要花费数百万美元,当然也有例外,但是这一笔成本确实不少,不过我的回应依然是那样的,这绝对的是一件值得的买卖——想想看,每年才杀多少人啊?相对于被贪污被剥削掉的国家的经费而言,这笔钱算得了什么?
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国家的军费每年往往都要花掉几十上百亿,甚至更多,相对于杀几个人花费的几十万甚至相对不那么多的钱,难道真的成本高么?
现实中很多人会模糊死刑的功用来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比如有些法律界人士看到往往在死刑判决书中会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句子,他们会产生一种思想惰性,认为正是因为大众需要死刑,所以四星就必然存在,于是导出了一个结论是——死刑他是为了满足大众的报应观念。
这个观点严重混淆了死刑的司法功用及设立目标,把死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体系的重要客观事实消解,而以社会公众对正义、报复的观念作为主要辩护理由,但实际上是严重误解,因为社会中大众其实并不非坚持报应,如果大众的报应观是满足一种刑罚存在的原因,那么死刑之外的刑罚,几乎没有一个不存在对报应的理解,人们所谓的报警并不单单指的是死刑,而是刑罚本体。
司法处理的情形本质上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性,我们暂且不论死刑本身是否可能废除,只要死刑依然存在,司法活动中就必须要保持其活性——即一条法律不能成为死的法律,法律规定了死刑,死刑就必然要执行下去,否则一条法律逐渐僵化,反而成了法治笑话——说好的依法治国,结果一些废死派意图借助不批准和判处死刑案件,实际上将法律中预设的死刑做了实际化的废除,这必然导致法律存在的合法性的价值怀疑,而把这个问题隐藏,说成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报应观念,这是非常荒谬的。
既然死刑是一种极刑,那么在刑事上看,就没有可能有一种比死刑更严重的刑罚——除非我们恢复野蛮制度。而所以不可能存在一种可以在刑罚轻重程度上比肩死刑的刑罚,是因为没有一种刑罚比剥夺生命更严厉——我们知道人的生命不可复生,所以在死刑方面非常谨慎。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有人主张有可以作为死刑替代的刑罚,但我们认为没有,这其实是堵住一条路,即一旦出现有所谓的替代性刑罚,那么相比于严厉的死刑,用替代性刑罚反而可能成为呼声更高的东西,但是这存在着一种可能,就是假设你要用替代刑罚来替代死刑,那么你必须要找到一种在严厉效果上和死刑不相上下,而痛苦程度也一样的刑罚,但是既然你都可以用严酷、残酷等说辞来批判死刑了,我们怎么知道你不会再转头去批判替代性刑罚,从而实际上消除甚至包括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在内的一切刑罚?
毕竟对于任何人而言,任何形式的刑罚都是严厉的。在人权为基本保障根基的法的语境中,肯定不会允许用不人道的刑罚来替代死刑,那么用人道的刑罚替代死刑,谁来定义哪种刑罚是人道的呢,我甚至认为把人关押起来本身就是不人道的,难道就因为我的观点,可以废除任何以关押为手段的刑罚吗?
在一些民意调查问卷中,当问到用类似的刑罚替代死刑时,是都会改变看法,确实有些人认可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上终身监禁或者无期徒刑两者的不可假释刑罚就能替代死刑,这只是大众之中较为人认可的方案,也就是说受主观意识形态影响,而不是客观的。并且他们不会说,在废除死刑之后,往往下一个就是废除终身监禁的不可假释——一旦废除了不可假释,终身监禁本身就可以废除。
因为设计的问卷不会这么说,所以问卷得到的回答只能是,很多人会转而支持用替代性刑罚比如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取代死刑——这就是所谓关于死刑调查问卷的不合理性,因为大众思维终究是简单的,不会考虑那么多。
如果不是读过存在与时间,我们会不会真的认可这种行为呢?我们的很多风俗习惯都因为要和现代化接轨和国际和世界潮流接轨,而导致遭遇了灭顶之灾,虽然很多确实是糟粕,但是被强制的现代化,导致我们很多人都形成了某些固定的思维惯式,认为国际潮流都是好东西,所以呢,lgbt 这种东西为什么不赶潮流呢?
废除死刑固然是一个国际大势,但是就因为他是一个国际大势,不讲其他而只是用国际国际来作为指摘和责难,显然有些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感觉,我们失去了对于是否真的需要废除死刑的常人的思考模式之中,而失去了文化忧虑和价值本真的辨析,这使得我们在面对选择时,不得不应对一种国际化的话语绑架——他们告诉你,人家都那样做,所以你要那样做,那这样的话我们到底是真的愿意废除死刑,还是因为我们做了附庸所以必须要按照主人的行动模式来办事?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不考虑逻辑上的错误,只是单说,国际潮流,谁能代表国际,国家还是各国的人民,假设以国家来算,那当然了,废除死刑的国家太多了,但是要按照反对废除的人数算,显然支持废除死刑的依然还是少数,那么国际潮流到底是一个流行的方式,还是说仅仅只是一种幻觉?要是某一天国际潮流是排华,莫非中国人也要自己排自己么?
所以本质上看这是一个流氓借口,过去人们总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是己所欲,就能施于人么?
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可能性,就是在国际上受到杯葛,不过我认为这倒不是什么大事,毕竟国际上话语权的转换也是一瞬间的事,在目前来看,只是涉及到一个棘手的事,就是犯罪分子的引渡问题,这问题虽然复杂,但是比起社会安定而言,孰轻孰重,我相信国家还是有权衡的。
很多人认为在国际规定比如联合国相关规章制度中对死刑提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废除死刑,而即便不废除死刑,也要严格控制,这就形成了一个必然的结论,中国作为联合国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能必然要遵守其成立的规定,那么相对而言,说死刑违背国际人权规定,是一种有效的策略。
不过目前来看,可能还做不到这个选择,根本原因是国际规定往往不会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国情特殊,中国是早期加入的一些国际组织,这意味着以现代标准看的很多国际规则,从早期看是不合适的,所以死刑很难完全符合国际规定,不过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国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早就已经说过,会在死刑问题上采取谨慎和相对长远的一个废除死刑的承诺,尽管几乎每次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决议中国都提出反对。
这是因为中国的决定是在未来会废除死刑,但是这个过程我们认为很漫长,所以我们很难说仅仅因为死刑对国际人权规定有抵触,就彻底一股脑地废除掉,因为在国际人权规定中,我可以说本质上并未充分体现中国以及那些保留着死刑的国家的相关关切,所以这个约束力有多大还值得商榷。
很多人排斥死刑,他们会说,是这个社会导致了他犯罪,所以只是简单的处决这个人显然不合适。我们不妨详细分析一下这个命题。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确实,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犯罪的很大的因素与社会有关。但是这并不是主要因素,试想,人们为什么犯罪,盗窃、抢劫,强奸,杀人,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个集体中的个人成长环境的塑造,假设一个人处于一个安稳的环境中,过着稳定的生活,享受着稳定的教育,犯罪几率必然会下降,但是这做不到,根本原因是人类社会自身因素,但如果说因为有了社会因素,就把一切原因都甩锅给社会,显然不合适。
根本原因是社会他其实是一个大熔炉,犯罪却具有随机性,现实中和犯罪分子处境相同,甚至更加糟糕的情况也不少见,但为什么那些人不会选择犯罪,偏偏你选择了犯罪?这至少说明了在同等社会糟糕的环境下,你的个人选择影响到了你的行为,你要知道,在我们同处于一个社会环境中,我们的道德底线实际上相差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我们承认社会是荒诞的,我们也看到绝对多数人能够保持自我的善,而摒弃恶行,但是现实往往超乎预料,因为就算我们认为是社会因素导致一个人犯罪,根据过去一些犯罪学家的研究,现实社会中也存在着很多无组织、无预谋、随机的,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有些行为端正,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反而也有犯罪的,这充分说明,社会并不能成为一种推责的借口。
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所有犯罪者的犯罪心理都研究一遍,你会发现,几乎每个人都会说到某些和社会关系的问题——总之就是一句话,即便我有错,也是别人先错。是啊,对于要承担责任的人,谁会心甘情愿承认自己应该完全为此负责呢?
正因为如此,有人会说死刑无助于减少社会问题,本质上这是两个赛道,谁都知道要解决社会问题是很难的,这涉及到传统文化、现实经济、国内外政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是要说死刑无法解决社会问题,就认为死刑存在非必要,那么是否可以说一切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的东西都应该废除?把解决社会问题当成一个第一问题,显然是喧宾夺主了,社会问题固然很严重,但是比社会问题更重的问题也有的是,死刑固然无法解决或者消除社会问题,可是死刑能解决其他问题,死刑的存在即有价值。
在西方社会中,死刑问题往往伴随着种族问题,因为第一点黑人犯罪率确实高,这必然导致在死刑定罪的问题上,黑人要比其他有色人种以及白人要高,但是这种客观事实往往受到一种逆向的种族主义的叙事影响,即认为这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或者说司法系统对黑人有歧视,而往往对黑人犯罪者予以重判。
这是一个叙事话语,但是到底是不是事实,我认为有待商榷,根本原因是,在西方社会,黑人本身被排斥在传统叙事话语之外,导致现阶段社会中,黑人群体难以通过与白人一般的行为方式在社会中稳定存在,外加上黑人社会中自身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很多黑人都没有父亲,必然导致家庭教育的缺失,从而引发了黑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于是在刑罚问题上必然导致黑人重罪情况要比白人或者其他人种多很多。
但是黑人以及部分进步左翼人士似乎接受不了这种客观现实,他们只会认为这种情形的出现,必然是种族歧视的原因,所以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人们会使用种族甚至阶级话语,关于阶级叙事,我们之前说到了一部分,而种族叙事,在西方社会真的是万金油,所以很多废除死刑的美国州府,会使用到这种理由。不过这个理由毕竟只是一种荒谬的地区性理由,所以我们仅仅只是略谈一下,因为我们没有必要深入种族主义,这个问题在近些年来逐渐被异化成了一种政治正确的武器,无关对错,而只谈立场。
这个问题其实还有一个变体,比如某些国家会对同性恋使用死刑,这个问题其实我不好说,虽然我认为同性恋有其存在理由,也不应该如此严厉处置,但我不认为这是有效的为废除死刑作为辩护的理由,要知道,那些真正实行死刑的国家,是不会因为你呼吁不要实行死刑就废除死刑的,这可能听上去很混乱,但是试想一下,人家都对同性恋实施死刑了,如果你给出的理由,不是其他的,而只是重复了它们的行为的指称,比如你说你们对同性恋实施死刑,这不好,应该废除,这是无效的辩护理由。
根本原因是死刑在过去都是公开执行且手段较为残忍,所以有人就认为死刑可能会引起人们模仿而提升犯罪率,不过这个问题其实和以前所谓的死刑对犯罪率没有威慑是一体两面。我们可以这样想,假设死刑会鼓励杀戮,那么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可能会大幅下降,但实际上在最初废除死刑的时候,很多国家的犯罪率都有轻微上升。那么我们实际上考虑的是,到底是死刑在鼓励犯罪,还是废除死刑会鼓励犯罪——这实际上无法做出绝对化的论断,所以这些言论都是存在疑惑的。
为什么我们对死刑比较敏感,因为我们在电视上也见多了,像什么包拯的三口铡刀,什么菜市口凌迟处死之类的,再过去我们对于死刑的印象都还滞留在那种以冷兵器杀的年代,导致大众会认为杀人,尤其是处决很血腥,很痛快,但实际上不然,现当代注射死刑的处置基本上采用了较为和平的方式,所以已经不会出现让公众观刑的情况发生了,在那种情况下,所谓对人群形成效仿的效果,就不成立了,但我们还是需要澄清这个问题。
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假设从鼓励犯罪的角度出发看,废除死刑反而更有可能鼓励杀戮,表面上看,废除了死刑似乎没有提升犯罪率,因为即便是废除了死刑,犯罪嫌疑人依然会被关押数十年,我们可能也听说了,有些人会等待数十年去报仇,那么问题就很好理解了,如果国家执行死刑,本质上是消除了民间对犯罪分子实施报复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的文化中存在着报仇主义的价值观,国家执行死刑,那么就等于是替他们报了仇,如果国家废除了死刑,民众对国家失望,那么必然会导致民间恢复报仇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稳定与否可能会需要打一个问号,试想从废除死刑一开始,那些新判处无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的人可能无法被消灭或者被报仇,他们还是安全的,但是有人会主张废除终身监禁,假设这种过程一旦成立,那么民间复仇情绪严重,而杀人又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么必然会导致民间私人复仇情绪提升,而这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所以才会有所谓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并没有明显升高的状况——人们是否想过,这不是因为真的不会对犯罪率造成影响,而是因为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
当然这都是我们的理论上的建设,但是不得不说得仔细考虑一下。
刑法理论一直以来都在变,但是刑法本身需要变化么?过去没有人权概念,刑法中自然没有对人权的考虑,但是即便有了人权考虑,死刑依然没有废除,这合适吗?当然合适。
归根到底刑事理论的发展是突飞猛进的,但是这种发展也是基于人,也就是说理论前沿只要有,必然要根据当前社会主流思想发展,问题就是主流思想必然对么?人类的思想是进步的不假,但是正因为如此,进步的思想并不能完全和正确划上等号,我们毕竟要知道,刑事理论是多元化的,即便是现当代刑事理论也并不是完全主张废除死刑,或者说现代刑事理论有很多,其中支持保留死刑的也有很多,如果认为死刑本身来源于落后时代,那么其他的刑事处罚是否都有必要进行重新验证呢,要知道几乎所有刑事理论都是承前启后的,必然会留有前代遗存的东西,在那种情况下,保留所谓落后的关于死刑的理论,也是常态。
何况,刑事理论的更新,并不代表就要废除死刑,因为刑事理论讨论的是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以及犯罪的问题,而只要我们提出足够的保留死刑的合法性理由,刑事理论就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死刑,故而这个理由似乎不是很得体。
根本原因是,还是和冤假错案有关,因为一旦发生冤假错案,想要挽回,那么就只能是实施事后补偿,但我们也说了,这种事实际上即便没有死刑,正当的法律程序也不存在。我们常说,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根本原因就是哪怕拨乱反正,拨乱反正的程序也是补救措施,表面上看上去正当,实际上也是一种伪正当,因为其造成的伤害,实际上早已经形成,就算是错误关押,也会影响人的正常的生活——无犯罪事实,但是你蹲过监狱,试想社会上是否会对这种人有所忌惮——尽管不如真犯罪分子,但是蹲过监狱的这个前提还是会让人有所忌惮。根本原因是,监狱中很多人都会觉得哪里比较复杂,一个正常人进去有可能也会变得不正常,说不定还能结交几个黑道的,要是正常企业用了这些人,他们是否会随时可能因为不满而搞事?
这种风险是人们所承担不了的,那么我们是否必须要认识到,哪怕所谓让正当的法律程序继续走下去,错误的损失也是不可挽回的,既然如此,何必对死刑如此冤咒呢?
这是一个常见的理由,现实中人们可能会认为一些原本罪不至死的人可能因为大众情绪的原因而不得不杀,其实这多虑了。现代刑法考虑的一个判处死刑的理由,便是对所谓犯罪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的判断,因为所谓需要杀以平民愤的案子往往涉及到一些足以令人产生愤慨的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这个判断在司法程序中会经过审慎考虑,众所周知的是我们多次提到的李昌奎和刘涌案,就是因为民众的愤怒而最终得以改判,这不得不说是民众的胜利。
根本原因是,民众是坚持一种朴素正义观的,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往往是一些案情复杂、或者犯罪过程比较残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么简单了,而是犯罪事实确实非常严重,对这种刑事案件,当然应该严厉处罚,而如果一般性的杀人,往往民众也会产生同情,比如如果事主有苦处,大众也会同情犯罪者,当然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难道就应该忽略那些杀了反而会激发民愤的情况?
有人认为死刑不符合宗教,比如基督教、佛教的宗旨,尤其是像基督教这种宗教,他们认为人的生命既然是上帝赋予的,那么自然就只有上帝能剥夺人的生命——死刑就不符合这个逻辑——否则人就是在扮演上帝(实际上人在过去数千年来何止一次扮演上帝,可惜的是,上帝他没对人实施处罚,也就是说他不在乎),这是严重违背宗教教义的行为,我说,如果是那样,人类就不能容忍医生的存在。
因为假设一个人的死亡、生病是一种天注定的活动,医生通过高超技术手段把濒死的病人拯救回来,就是在扮演上帝,那么我们就应该彻底废除医生。可惜的是不但医生不可能废除,而且不要忽视了,既然上帝说人不能扮演上帝,那么凭什么上帝信徒可以杀人——而被上帝授予权柄的国家、政府部门不可以,要知道再过去宗教之间的仇杀、甚至信徒之间因为教义不同的仇杀可不在少数,为什么没人说他们在试图扮演所谓上帝。
其次,对于无神论者甚至不信上帝的宗教徒而言,上帝,你他妈的是谁?
有人的脑回路确实神奇,比如说,他们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死刑过于草率地剥夺了人命,但是人本身是从事生产的动物,只要活着就能创造价值,一死就剥夺了这个可能性。这不是纯纯的畜生?
要知道,我们早已意识到,即便是在中国这个传统概念中一贯以无休止劳动为荣的国家而言,你也不能说每个人都能创造所谓价值,即便是,哪些价值是对社会有利,还是对某些既得利益者有利,难不成还不知道?康德以及无数的哲学思想家们早已经喊出了人是目的的理念,为什么我们还要认为人应该作为手段,去为价值服务?
何况到底谁在侵害人权呢,幻想着把一个活人压榨到死,弄出所谓价值来,这岂不是自己打自己么?哦,我倒是记得分明有哪些被认为创造了价值的人,创造了什么价值——在监狱里写了一篇论文,论为什么要废除死刑?
这实际上是响应了当前社会中一个主流的叙事趋势,凡对于女权主义分子不利的内容,或者说一切传统上的传统,都可以被戴上一顶父权压迫的帽子,在这种情况下,死刑又何尝不能呢,毕竟死刑充满了强制性——似乎很像是一种压迫。
当然这个问题没办法很好的回答,我们只能说,看结果吧——毕竟武汉大学那几个专家可不是说要废除死刑,而是说要废除对女性适用死刑——本质上这不还是一种父权制么,你们自己也认可女性在很多方面不如男性,所以需要特殊照顾,先把女性的死刑废掉。所以这到底是在为女性争取权益呢,还是在为父权制撑腰,她陷入了一种必须先承认父权合法的话语语境,才能提出利于女性的政策权益说法。
如此荒诞。
从目的角度看,死刑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是简单的要让犯人失去再犯能力么?现实是,死刑的目的就是报复,惩罚罪犯,所以不可能从让犯人失去再犯能力为目的。
根本原因是,如果我们认为只要成功让罪犯失去犯罪能力,似乎就不推荐死刑了,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所谓失去犯罪能力,要知道很多犯罪分子,即便在监狱里关押很久,他们依然能在监狱里犯事,这种情况不少见,尤其是在外国一些地方,往往会发生很有影响力的监狱暴动,这种行为对社会本身固然不会有什么危害,但是难道说对监狱本身没有危害么?
那么到底该如何让人失去犯罪能力,我看也只有把人做成人彘才可以,要知道,人只要有手有脚就能犯罪,有嘴他们可以煽动暴力,有眼睛他们可以性骚扰……我想那就无非只有把犯人做成人彘才有可能彻底让他们失去犯罪能力,但是这和死刑相比,到底谁才更不人道呢?
有人认为这个传统观念未必成立——事实上也是,现代意义上的死刑,其实并不简单对应杀人者死,否则中国社会包括任何一个保留死刑的社会中,死刑判决应该翻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我们已经重新审视过这个命题,在司法界也形成了杀人未必要死的共识,这才有法律条文对杀人这个行为,写出“可以”判处死刑这种两可的文字。
现代人相比于传统社会中的人们更加理智,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前一些非理智的思考就完全是错的,因为你的理智思考的结果可能和那个非理智的结论相差无几。所以说杀人者死未必是错误的,只是我们在执行这个逻辑时,会采用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检查人们的杀人原因,在其原因可以被谅解或者值得同情的情况下,显然就不会再简单地认为杀人者必死——尤其是在处于一些正当防卫的情况下。
故此理由,似乎也不足为惧。
有人认为,一个人有很多亲戚朋友,杀了一个犯人还有很多亲戚会闹事,造成社会不稳定。
首先,这是一个猜测,而不是什么社会现实,从过去执行死刑的经验看,死刑犯的家属们往往会因为他们是死刑犯家属而唯恐避之不及,如果说一个人因为认罪伏法而激起抗议,社会不稳定,这反而是违背社会运行逻辑的。
其次,过去的经验表明,虽然有很多死刑犯家属会有嚣张的活动,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因为他们自己毫无法律依据的活动,而受到社会批判,在那种情况下,即便不用国家出手,大众的唾沫就能将其淹死。且,不要低估了国家的治安以及维持国家稳定的能力
现实中有很多理由试图废除死刑,有一百个理由,就有一百种反对的理由,现实是,这些理由往往要么是流于表面,无法攻击到要害,要么是虽然深刻,却也多半是胡言乱语而不符合现实,这才给了支持死刑者尤其是我继续坚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