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2 21:30:00
死刑始终是我关心的一个问题,不过研究归研究,本篇章的终结,也该到此画上一个句号。毕竟作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仅仅就自己有限的,浅薄理解去尝试分析死刑的存在具有部分合理性,但是有些内容还是值得商讨的,这里只是我的一部分杂谈,作为终焉回廊系列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其中大多数都只是思维片段,故有些重叠之处——
有时候我会想,人类会如何看待地球上的生物呢,如果人类认为生命很重要,那么不管是对人来说,还是对一只蚂蚁、一只蚊子来说,他们的生命难道就不是生命?还是说人类嘴里的生命,仅仅只是说的是自己种族的生命呢,如果要一视同仁,那么必然会导致人类难以长久生存。因为人类在使用——哪怕是素食者那种饮食的方法——各种生物作为食物时,必然涉及到对生命的剥夺。但现实是,人是有选择,比如鲸鱼他们可以一口子下去一两吨的南极磷虾入嘴,马上数百万个生命就没了,要是以功德论,那地狱里应该到处都是非人生物。但恐怕这不是什么好的理由。
因为我们迄今为止都无法搞清楚,生命对于我们而言到底有啥意义。生命是有等级的,否则,动物就不该吃植物,否则食肉动物就不该吃食草动物,否则,人就不该吃任何东西。说到底不管是什么粮食,我们都是从植物形式的生物以及动物,甚至昆虫、鱼等等生产出来的,那些都是生物,是生物,就是有生命的,这就意味着,注定是有一种高级生命要吃低级生命,最终实现整个自然的平衡,那么生命还是神圣的吗?就如基因,他们不断改变适应环境,不过是为了更长、更好地活下去,那么生命的价值就不是那么好估量了。
而在死刑问题中,我们如果认为人类的生命很重要,实际上就是将自己摆放在大自然的绝对顶级地位,但这只是人类的理解,在自然界中,如果对动物们的生存状态进行观察,我们都不难发觉,对这个世界来说,生命并不那么重要,否则食肉动物便不会存在,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不管生命是多么活生生,有思想的,他们的本质都不过是一堆生物和化学产物——难道我们仅仅因为我们是人类,就会认为只有人类的生命才是神圣无二不可被剥夺的么,可是自然界中那些成群的动物,成双的蝴蝶和鸳鸯,又何尝不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除非我们否认动物是有感情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同时是反对给予动物人的权力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能明确理解,人的生命在自然界中并不神圣,但是对于人自己而言,是不能让渡这种生命权给予非人生物的——而人本身却能通过刑事司法杀人,这本质上是矛盾的,但是,正因为其矛盾,司法才需要它存在。
人类社会强调理性,那么对于生命,我们就必然不能一视同仁,比如人类的生命必然要比猫狗重要,在此基础上,人类的法律中,涉及到保护动物的生命的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甚至是荒谬的存在。如果人类的生命和自然界中一切生命都是一样的,那么人类的生命,就无甚重要,只是相对于他自己而言,显得很重要,因此在死刑领域中,用生命价值来批判死刑对于生命的剥夺,本质上并不是在谈生命的所谓神圣和价值,而仅仅只是在谈论人类价值观的判断方向。
如果从人的生命价值去考虑废除死刑,我们就不得不面对下面这个问题:即抬高死刑犯的生命价值而降低或者说贬低受害者以及所有潜在受害者的生命价值。纵然,废死派可以说人的生命是等价的,但是一旦废除了死刑,即承认罪犯的生命价值比受害者要高,换句话说,杀一个是杀,杀两个也是杀,杀一个人的价值是终身监禁,杀两个人也是终身监禁,如果一个人的寿命是80岁,在30岁因杀人判处终身监禁,那么一个人的命约等于另一个人失去50年的自由,但是这个人要是杀了两个或者更多的人,也判处终身监禁,就等于将受害者的生命价值除价为25年甚至更少。如果一个人穷凶极恶杀害数十人,也判个终身监禁,那么平均每个受害者的命只等于一个罪犯五年不到的自由刑期……这意味着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不是相同的,有的人可能有50年,有的人可能只有三两年甚至更少……杀人犯的生命与受害者的生命就不是等价的,这就意味着一旦废除死刑,人的生命权就是可以进行价值衡量的而不是人人平等的了。
可以这样去想,如果说要尊重杀人犯的生命权而废除死刑改判终身监禁或者长期徒刑,那就等于是把罪犯的生命权凌驾于所有非罪犯之上,而不仅仅是受害者,我们从逻辑上去推论,如果在一个废除死刑的社会,他们以生命权为由,为废除死刑辩护,那么就等于说,在一个人人生命权平等不可剥夺的社会中,一旦有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那么这个人的生命权将高于其他所有人(除了和他一样的犯罪者之外),这就造成了一个现实问题:即人人都有生命权,他受法律条文的保护,但是同样的,人人都能将其剥夺,而那个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人,同样拥有生命权,但是他的生命权不仅仅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更受到司法程序的保护(由于人们对自由的需求,司法程序没有权力出手去保护所有人,但是罪犯可以,因为这种保护实际上就是实施人身自由管制),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罪犯的生命权必然要比受害者高一个层次。
如果在中国废死观念中,引入生命权,我赞同,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西方人说废除死刑是考虑生命权,我又觉得可笑,你看他们在废除死刑中说的生命权,可为何偏偏在面对新冠疫情数十万人民无助死去的时候,反而不讲生命权,要任其自然了呢,可见其所谓的生命权在经济利益面全一文不值,并且是可有可无的,用得着的时候,就那生命权说事,用不着的时候,你是谁?这也是西方人两面三刀,双重标注的根本性原因,无非是利益。
我对于民意的意见是,不一定要百分百听从,但是一定要把民意当回事。就算是参考,也要表现积极,而不是一概否定。
说到民意之中对死刑非理性问题,最大的一个现象级的问题是美国的总统选举,比如特朗普,他的支持者有很多,但是特朗普在台上的一些事,比如让民众通过不科学的方式抗击新冠,也充分体现了其智商问题,当然最经典的还是这个问题,民众因为对某项政策表示不满,所以会选择反对该政策的当总统,那么你怎么知道这个人的政策就是对的。比如特朗普就是在公开场合赞同中国对毒贩实施死刑的,那么那些说赞同死刑非理性、不理智的人,是否会去想办法引导特朗普的支持者去重新认识所谓理智,并转投其他民主党的候选人?民众在选举的时候,也多半对两方保持顺我意者昌,逆我意者亡的想法。那么所谓的引导民意,就显得非常可笑。
一些法律人士说,在废除死刑方面要引导民意,问题就是,如果说要引导民意,引导的根本是什么?引导的本质就是宣传,是洗脑,是通过向民众灌输死刑该废除的理念,而倡导民众支持死刑,也就是说,即便我们认为民意是存在非理性的因素,我们也必须要引导民意走向理性——但是这不可能做到,根本原因是理性是存在差异的,谁的理性是理性,谁的理性被视为非理性?这没有一个标准,所以如果说只是要让大众认可废除死刑观念,根本不需要引导,问题是为什么要引导——因为我们认识到一般的手段大众不可能信任你,而告诉你他们认可废除死刑。如果那样说,民意就又成了一个问题了。
可笑的是,人们往往会玩双标啊,一方面说不要参考民意,一方面又说要引导民意,这个矛盾点说明了一个问题,如果民意支持废除死刑,那么这些专家就会说这个民意是理智的,是好的,在废除死刑方面一定要参考民意。但现阶段,民意反对废除死刑,和专家的想法相左,所以专家就说,这些人是非理智的,是不好的,不能用来参考,并且必须要加以引导。那么到底是民意要被引导,还是专家要接受思想教育?归根到底,引导的理念,根本的目的是要让大众做出出于本真性的思考而不是一说到废除死刑与否,就陷入了常人的断言,或是说该废,或是说不该废。而不是直接把你认可的价值观灌输给大众,否则,人的自由选择权,岂不是受到了侵犯?
另外这个民意的引导,也是非常消耗精力的并且收效不会很好,因为民众对废除死刑的一个重大要求就是社会治安问题一定要良好,你必须要说服人们相信当前社会犯罪率极低,并且在很长时间内不会发生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否则即便你费尽口舌,只要一发生残忍的刑事案件,这民意马上就会引导失败,因为伤心欲绝的受害者家属的发言往往比一万句专家的分析更有感染力,但我认为不管是哪个专家,他们都无法保证这一点。
民意与司法的问题,我们其实可以这么看,其实大多数案件民意都不会干涉司法,只是发表一点意见,民意对司法的不满往往是一些案件没有按照法律而是法官行驶了自己的裁量权之后,才引发了民意的冲突,比如某些穷凶极恶的杀人犯、黑社会头目犯下重罪却最终只判处几年监禁。
所谓民意干扰其实是不成立的,中西方都有民意,西方人只是将其“合法化”罢了,试想一下,西方的陪审团是什么,不也是从普通人之中选出一些人来评审案件么,陪审团裁定有罪无罪,是否又是民意干涉司法呢?我们谈到死刑的民意,有些废死专家就会说,要引导民意支持废除死刑,我们就不论这种说法合不合理,但也应该明确,在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引导已经十分发达了:
1、通过大学法学教育,尤其是刑法教育,对西方的刑法以及中国的刑法进行比较教学,讲西方的社会契约、文明、人权等与死刑挂钩的课程,让这一部分未经世事的学生对废除死刑有了一个初步的认知。
2、通过一些知名文学家,以文学的形式歌颂生命的美好的方式,以生命权的理由,对死刑进行论述,或者进行批判。
3、以知名知识分子的名义,通过笔头文章,让一些读者感受中西方之间的差异,介绍西方社会的废除死刑的过程并陈述其理由,然后把这些概念参和到中国社会,代入其中,引起读者的所谓的共鸣。
……
民意要求保留死刑,但民意又在某些时候会对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有所干涉,民意其实很简单,杀人且罪大恶极者必须死,杀人却情有可原者,就不是非死不可的了。
为什么看上去,废除死刑呼声很大?其实一点都不大,和支持死刑的比起来绝对是极少数,但是那些支持死刑的人不会组织游行闹事,因为他们支持死刑,现阶段国家并没有废除死刑,所以他们没有必要出来,因此就显得似乎是不太关注这问题,因为这部份人很多都相信杀人偿命,很少有人会觉得国家会废除死刑,对他们来说废除死刑就是一种苍蝇之声,虽然会觉得烦恼,但不会有多少人会和他们计较。
很多人把预防犯罪的功能强加给法律,实际上这很荒谬,这个和先污染后治理没什么区别,把法律搬出来,只能是创造一条最后的底线,让人民因为畏惧而不敢于做非法的事,但别忘了凡是犯罪者,有很大一部分都是不怕法律的,社会道德的教化、文明的洗礼才是所谓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有人提议用终身监禁或长期徒刑来替代死刑,但是必须要考虑到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终身监禁,这就意味着未来最高徒刑的刑期也就二三十年,就这还有假释权,这就意味着一个人犯哪怕杀了再多人,也顶多要被关个二十多年就行了,要是碰上假释,也许十多年就可以了,杀人罪和贪污量刑等同,这公平吗?
法的权威性有多少?如果没有司法机构,不论是进行预防还是报应,都无法保障,如果法可以预防犯罪,何至于数千年来,人们从未终止犯罪,这些我们之前都说过无数次?——真正的具有预防作用的是司法机构而不是法。即便法有这些效果,也只能说是表面上的效果罢了。司法的最终过路,是监狱,监狱并不是阻止犯罪的万全之策,在不管是历史还是当代社会,都有监狱中犯罪的行为,尤其是欧美各国,如果说把一个人永久关起来就算让其失去犯罪能力,这显然是想当然。预防犯罪的本质是要让人不犯罪,但是这可能做不到数千年来一直都有刑事司法,但是都做不到,所以监狱也伴随着来了
而关于宪法中所谓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1、东西方对人权的说辞有不同解释,西方宪法中所谓的保障人权对中国宪法中的保障人权是不一样的。2、死刑虽然剥夺生命,但却并不涉及到侵害生命权,我们也可想象一下,如果死刑触犯宪法保障的人权,那么有期徒刑呢,生命权是人权,人身自由权就不是人权了吗?
我们知道死刑罪名有很多,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死刑罪名所对应的犯罪行为都必须要以实施死刑为最终的裁决,在现实中,很多罪行往往都设置了死刑最终却没有判处死刑,因为判处死刑的必备条件是罪犯的罪行极其严重或者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因此,即便杀人,也不一定判处死刑,这是很多废除死刑专家的一个误导,让人们觉得有死刑在就一定会判处死刑。
从立法层面来说,也不太可能考虑中国会在未来从法律层面废除死刑,尽管中国官方也有一些高层人士在公共场合对外承诺在长远未来可能会废除死刑。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必须要尽快去废除死刑。因为如果是相对较轻的犯罪,那么废除死刑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像一些杀人、纵火等行为,甚至贩毒等行为,必然涉及到大众关心的根本性利益问题,所以必须要考虑罪名问题。
目前中国的死刑罪名除了常见的杀人外,还有数十个,我们本质上说不废除死刑,但是如果社会中或者司法活动中很少有触发相管罪名的审判的话,死刑其实也算是名存实亡,可惜的是东边日出西边雨,很多罪名依然还留着死刑。这本质上是在说,到底要不要为一些基本上很少会发生的罪行定严重犯罪的罪行处罚,我的意思是,我们可以视情况再定,但是如果要是从杀人、贩毒这种行为中要想去除死刑,这并不容易。
假设一个国家虽然有死刑,但是因为犯罪率较低,几乎没有人犯死罪,那么不也等于实际上废除了死刑么,当然真正意义上的实际废除死刑,指的是两种,一个是基于法律,废除死刑,一个是基于司法程序,不启动死刑——,西方,尤其是美国其实带了一个头,即便是对于同样的谋杀,也要分个一二三级,那样的话,即便是谋杀,低级别的可能也不会导致死刑。而中国则只看犯罪时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
这本质上还是罪名的集中。
不管是哪个时代,死刑对人的生命权来说都是一种无可比拟的严厉刑罚,但是死刑并不是酷刑,这是由死刑的处决方式决定的,如果死刑采用一刀毙命或者一枪毙命以及现代化的注射毒药致死,那么这就不是酷刑。像凌迟、腰斩、绞刑等会让受刑人在临死之前感受到无尽痛苦的,才是真正的酷刑。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刑罚的目的是不固定的,法律没有也不应该有教化的作用,这个作用应当由教育承担——当然了现在很多监狱里开设了教育课程,这不是死刑的责任。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让罪犯改恶向善,但是刑罚本身并不具有这个作用,因为犯罪有轻重,所以刑罚给予的轻重也不一样,在监狱中关押几个月的人和关押数十年的人,其所受到的所谓教化也不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谁能确保关押十几年和十几个月的效果是一样的呢?如果刑罚有教育罪犯改恶向善的作用,那是不是意味着,对所有罪犯都必须保持等量的刑罚?哪怕是偷盗也必须要和一些强奸、纵火等案件一样判处相同的刑期?如其不然,这些罪犯就不是完全受不到教化了么。
而即便是有教化,我也说了,刑罚的目的并不固定,其教化也是一样,对一个小偷,监禁其目的是要让其对偷东西的行为悔改并不再犯,对一个强奸犯,监禁其目的是为了让其对其强奸行为忏悔并不再犯,我们不可能把一个小偷关进监狱,然后用大把时间告诉他不要去强奸,也不可能反过来把强奸犯关起来告诉他不要偷东西。何况因为服刑时间不同,你总不至于说,当一个人服刑到一半时,正好教育也教育到一半,此时因为为了要让其接受完整的教育,于是就延长其刑期吧,这本身也不合适。
同时,如果坚持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为了教化,那么监狱完全是多余的,罪犯不应该在审判后被关入监狱,而是应该投入到军事化管理的教育基地,给他们配备教师、教官让他们学习。刑罚之所以要夺走罪犯的自由、财产,正是出于惩罚的目的,否则为什么那些取消了死刑的国家,依然要判处杀人犯长时间关押?为什么不直接将其送到教堂、学校,让他们终身忏悔就好了?
之所以法学家们要强行给刑罚加一个教化的作用,是因为他们不愿意面对刑罚的复仇、报复的逻辑,面对死刑尤其如此,但是为什么他们反对对杀人犯进行报复,却又同意对一些轻罪实施自由刑的报复?因为他们知道,必须要对犯罪进行遏制,而最好的遏制办法无非就是自由和生命,之所以大家都支持剥夺自由而反对剥夺生命,又只是因为在刑罚的话语中,死刑比较极端罢了。
由此可见,如果自由刑可以限制与减少犯罪,那么死刑同样可以。但是废除死刑后,一些国家的重大刑事案件没有明显上升,这似乎可以说明两点:1、死刑没有有效震慑罪犯。2、死刑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其实可有可无。如果我们从刑罚有教化作用来看,似乎这两点都能说明死刑不应该存在,因为它没有作用。但是,从刑罚的惩罚、报复性来看,死刑的作用是巨大的。一是体现在惩罚上,它有效地惩罚了犯罪。二是预防犯罪,预防凶手再次犯罪。
很多国家没有死刑,甚至没有终身监禁,杀几十个人也只需要关押20多年,甚至在监狱里还得好吃好喝,我们如何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具有教化的作用,相反,这样的现状在一些国家的出现,恰恰说明了刑罚并不具有教化价值,或者说价值很小。但是这群人又不愿意承认这种教化论的失败,只好勉勉强强把人关了几十年。
有人认为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但是废除终身监禁也是,废除刑罚,废除监狱都是未来的趋势,那么是不是说我们可以直接略过这一系列操作,直接废除监狱、废除法律算了呢?这是因为大概人们还是意识到,刑罚本质上还是有效的,假设我们认为死刑实际上无法遏制犯罪,而只是把刑罚作为一种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工具,那么刑罚的刑罚性体现在何处?如果我们出于左翼思想研究,认为刑罚本质上是一种阶级性的压迫,那么刑罚当然会被去除,只是这显然不是一个在现代社会中能够成立的原因,因为当今社会显然阶级性还是一个巨大的问题。
这些国家,不但废除了死刑,也废除了终身监禁,杀几十个人最终只能判处20多年的监禁,试问,监狱会安排他劳动吗,我看不然,否则如此讲究人权的西方世界必然会炸锅,想想看,一个杀了几十个人的罪犯,在社会上肯定会引起恐慌,在其服刑的20多年之后,回到社会他们还有能力在社会上谋生吗?如果你知道他是个连环杀人犯,你会雇佣他们么?如果他们在社会上无法生活,又激起他们反社会的情绪,又想起之前在监狱里享受到的待遇,这一切叠加在一起,是否会引起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
死刑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我们也许无法用死刑去约束或者震撼犯罪,但是死刑的作用并不完全是为了遏制犯罪,更多的是在抚慰受害者以及人民大众,如果死刑被废除,当社会上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保证民怨不会沸腾,如果这种案件还很多的话,民怨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导致传统社会稳定的瓦解,造成各种严重的社会性事件,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对一个政党来说,废除死刑,等于是把自己往死路上推,这也是我们坚持保留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谓死刑的威慑力,到底有多大,恐怕没有人能说得出来,说死刑有威慑力吧,我们如何判断?说没有,又如何判断,无非是做比较,这种比较却是无法倒转的,也就是说只有在废除死刑之后,才能比较其威慑力,但是即便死刑有威慑力,社会上已然废除了死刑,要想改回去,恐怕废死者又不高兴,所以这个话题很难成立,所以关于死刑的威慑力问题,必须要考虑到一个结论的潜在判断——如果死刑的威慑力不大,何至于杀人犯在杀人之后大多数都会选择逃匿而不是束手就擒或者立即自首?
从功利角度来说,如果认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死刑就该废的话,那么反过来想一想,如果死刑起到了震慑作用,那就应该保留。现实中多数支持死刑的人士都保留后一种想法,废除死刑的人士多保留前一种想法;那么我们设想一下,废除死刑和保留死刑在这理论上是都没有胜算的,因为这个震慑无法以单一的死刑设置为前提进行考量,也就是说如果以死刑的威慑力作为参照,废除与保留死刑的司法进程将永无止境,因为任何一方都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假设在一个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其在某一时期国民恶行犯罪率有所增长,这个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是否还会以震慑力为理由去驱动立法机关重新恢复死刑呢,当然不会,那么我们再假设,如果他们会(或选择临时恢复),而且在这之后,其犯罪率开始下降了,那他们是否又会转变态度去支持保留死刑呢?逻辑上他们必然会因为这个而转变为死刑支持者,但实际上,可能么?
法律本质上不应该具有威慑与教化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用以惩罚罪犯的,说死刑没有威慑力,当然,这是因为死刑和其他刑罚一样,都是惩戒手段,而不是预防手段,法律(主要是刑法)不能够深入每个人的头脑去判断谁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即便没有法律,我相信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犯罪率飙升以后,这个情况会出现——即犯罪率长期稳定在一个基数上下,这是因为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犯罪,比如盗窃,往往是在走投无路的状况下发生的,很少有专以偷窃为生者,同时,在美国,已经出现了“0元购”这样荒谬的社会现象,说明有期徒刑也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任何震慑作用,那么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一并废除有期徒刑呢?
关于死刑的预防,其实根本就不应该拿来引证,因为任何法律都是惩罚性与规范性并行的,涉及到普遍多数行为的法律,注重的就是惩罚,涉及到专门行业的法律,注重的就是规范,比如刑法,涉及到几乎每个人,其价值就在惩罚犯罪。死刑能不能预防犯罪,我相信是能的——但是在现实中犯罪率与人口的比例应该结合起来看,中国在世界范围内谋杀率都算是低的,甚至比欧洲废除死刑的国家都要低,然而中国人口众多,每年实际发生的谋杀数量肯定会很多,如果我们一实际犯罪数量而不是犯罪率来推演,那可不就是死刑的预防效果差很多么。
同时,如果因为没有预防效果,就要废除一项刑罚,那么实际生活中,不管是民事法还是行政法,很多时候都无法起到预防的作用,是不是这里面的处罚就要同样废除掉呢?
法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潜在)受害者的利益,而不是维护罪犯。每每发生案件,涉事企业总是以隐私为由拒绝、拖延调查,这是不应该的,任何人的隐私当然都不可随意侵犯,但是当涉及犯罪问题的时候,任何人都没有可供保护的隐私可言,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比,个人的隐私完全是没有意义的东西。而所谓的人权更是如此,一个人犯了罪,就必须要接收自由刑、生命刑,一味强调权利,难道要废除司法体系么?
刑罚的预防作用,一般是以受害者角度来考虑的,受害者一般认为,施害者往往会畏惧刑罚,所以不会加害受害者,因此刑罚的所谓预防作用显然是有限的,因为施害者在加害的时候往往不会考虑刑罚,而是先解决眼前的痛苦或者说欲望。即便有大量事实证明,以死刑去制衡犯罪没有多少用处,也不能抛弃死刑。这是一个社会的基本道德底线,换句话说,难道我们无法消灭、减少毒品犯罪,就可以不去管这些东西了吗,我们无法删掉、关闭色情网站、消除卖淫,就要开放情色行业吗?
死刑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虽然只能带来一种心理安慰而不能带来更多实际上的补偿,但我们必须要明白,我们没有权力去替受害者家属原谅罪犯,想想看,为什么每每都是受害者家属要求重判罪犯,要求必须判处罪犯死刑,而不是我们这些旁观者要求?是的,让罪犯死去,并不能弥补受害者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让罪犯舒舒服服地活着(不可能以酷刑的方式惩罚罪犯),一想到受害者,大家可以想想看,到底是哪一种更能让其家属感到宽慰?或者说到底是让犯罪分子活着服刑能让家属觉得痛苦更大还是说即便如人们所谓杀了犯罪分子也无法宽慰家属带来的痛苦更大?
废死论者强调受害者得不到物质补偿,应该让受害者活着去还债,却忘了精神伤害往往比物质伤害还要让人感到悲哀,基于此,多数受害者都会要求判处罪犯死刑——他们还往往不要求罪犯赔偿。更何况,不要忘了,大多数的杀人犯自己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赔偿一个死者,当然法律上可以规定某一限额的赔偿,但是一条人命既然是无价的,罪犯们真的拿得出来么——一个犯罪分子在监狱中服刑,哪怕终身劳动其创造的价值真的能回到受害者家属那里么?此时以命抵命才是最公平,最能彰显法的公正的一个处罚手段。
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也是不可行的,这么做的目的 仅仅只是为了让民意调查做起来好看一点而已,因为人们会普遍认为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是可行的——因为让犯罪分子终身服刑似乎也能让其在失去自由的环境下一辈子被禁锢着,但是不要忽视了,既然你们提出了人权问题,那么难道死刑犯改成了终身监禁,就不能有人权关切了吗,如果你们要关切人权,那么把人关到死,到底是不是侵犯了人权呢,毕竟人家都说了,终身监禁是一个残忍的刑罚,也不要忘了目前为止废除终身监禁的国家已经有很多了,而且被除终身监禁目前来说在世界上也是一种潮流的趋势,如果我们把这种现状加入到关于以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调查问卷当中去,相信人们对死刑可能会更加支持。用终身监禁刑的死刑这种说法无疑是一种非常狡猾的尝试引导民意的一种手段罢了。
必须要警惕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非政府组织没有政府属性,因此那些带有政治倾向的非政府组织不具备与政府平等对话的资格,非政府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国际类别的管不了,但是国内非政府组织必须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中国政治体制或者出于恶意攻击中国政治与中国文化的活动,非政府组织应该成为政府的帮手而不是对手,否则完全没有存在意义。而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叩问,我们也没有义务去配合调查或进行任何改变,否则本国政治彻底会沦为外国别有用心人士的玩物,对任何非政府组织,政府都没有义务进行任何反馈。
所谓打着人道主义的借口要求废除死刑的说法,其实很脆弱,一方面是人道主义只应该针对那些没有犯下重罪的人,另一方面,废除死刑的辩护人往往同意终身监禁或者无期徒刑要比死刑残酷,既然比死刑残酷,那么这种死刑的替代性刑罚就更加不人道,这不就意味着在大家打着人道口号呼吁废除死刑的时候,他们更应考虑废除终身监禁吗?
所谓社会契约在现代社会根本不存在,说人们会为了大利益而放弃一点小利益,这个前提是人们大多拥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但事实是自私自利的人要多的多,比如在疫情期间,西方自由社会的一群人为了自由,不愿意戴口罩,打疫苗,还结对搞派对,这算是为了健康为了生命牺牲部分自由么?发生了世界性的危机都难以让人们让渡出一小部分自由,所谓的社会契约又体现在哪里?
从西方社会的游行来说,每次社会群体发生示威游行,总是很吸引眼球,有人说这是自由,民主的象征,当然,这是。可惜的是,不是所有的游行示威都能带来好的结果,或者说能推动社会变化乃至变革,西方人注重过程性的东西,只看重人们有没有权利游行示威,而不会看他们的诉求是否达到,也就是不重视后果。所以,归根结底,西方社会的政治还是专制政治,只不过这个专制的领导者是经过民主或者说类似英国首相选举一样的“党内民主”选出来的,在他们制定某一法规的时候,显然是不会顾及民众的意见的,很多民众也产生了一种,选举之后的一切就不关我的事的错觉,所以西方国家的废除死刑的法律得以通过,基本上都是一群议会议员或者国会议员投投票罢了,为什么那些废除死刑的人士反对民意,这就是根本,因为他们知道,如果直接让民众来投票,西方这些国家的废死进程恐怕还要延迟几十上百年。现在把这种游行、言论的权利自由拿出来,如果政治政策的执行、制定一切都能贴合人民百姓的意愿,以至于游行示威少了,甚至基本没有,那么我们能否将这种权利给他们取消?又换句话说,这些人经过游行示威,却几乎没有任何效果,这种无效的自由,是否应该取消呢?
关于废死的NGO组织,所谓NGO指的是非政府组织,这种组织往往有自己的政治以及社会意识倾向,但是一个NGO组织,如果站在民众的角度去争取利益,就要为民众着想,最起码要代表民众意见,而不是反着来咒骂民众不理智。
关于美国宪法中允许民众持有武器的问题。如果仔细阅读一下,应该能发现,文本中并没有说武器就是枪支,武器理论上涵盖一切军事上的武器包括核弹。如果美国人真的要捍卫这条宪法,应该明目张胆地持有炸弹、手雷、迫击炮等等。但美国人明显不敢,因为一旦一个人持有上述武器,就会轻易成为众人害怕的恐怖分子,而只持有枪支,就是堂堂正正的美国人。这不免令人想到,原来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能与时俱进的东西,因为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就不免要触碰到一些既得利益者的权利,这导致了这部已经诞生二百余年的宪法,渐渐成了美国的祖宗之法——中国人都知道,坚守祖宗之法是不错,但是不能与时俱进做出一点修改,其后果我们也是屡见不鲜了。
废除死刑不利于国家稳定,这不是说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会上升而影响到社会治安,而是废除死刑之后,可能会引起凶杀案以及其他涉及杀人以及各种致人死亡罪行的受害者家属的抵抗,一方面这些人在面对亲属死亡之后可能会产生报复心理,另一方面,是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比如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举行大规模抗议——引起西方媒体的关注,而给中国政府抹黑),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往往会引起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甚至不信任。从政治角度来说,完全不利于执政党的长期执政,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政治动荡,这是探讨死刑废除问题之时我们所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安乐死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出现,充分说明了其双重标准,同样是杀人,同样由公共机关负责,只是一个想死,一个不想死,但是背后的问题却相差无几,死刑犯因为“个人纠纷、矛盾”而杀人,安乐死的人呢,因为无法享受到昂贵的医疗服务而痛不欲生,为什么安乐死的病人的命就不重要了,死刑犯的命就比天还重要呢?你把一个植物人安乐死了,你怎么知道其什么时候会醒过来?
一般而言,犯罪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某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产生了具有破坏性的后果。也就是说,界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的根本标准,是法条对该行为的认定。所以会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说法,但这种可为往往也会违背社会道德而变得不可为。如果法条规定必须要站着吃饭,那么坐着吃饭就是违法行为。如果法条规定不可杀人,那么杀人即是违法行为,甚至因为杀人对他者及社会产生了较大的破坏性后果,也是犯罪行为。
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问题,最高法院大法官一共9人,这有利于在做出争议性法律解释、条文裁决的时候快速产生结果,因为永远不可能出现平局的状况,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条件下,能够尽快而不是拖沓地对一个法律文件做出裁判。但是问题也很明显,这个制度需要在完全消灭阶级对立、种族对立、政党对立的状态下才能发挥其真正公平,然美国,不但人种多样化,且政党分保守与自由,大法官又是执政党提名的。而执政党的党首也就是总统一旦抓住机会遇到大法官轮替,他们肯定不会提名与自己政治立场相反的人当大法官,那么一旦某一法官去世或者被弹劾,那么新的提名人选肯定是有利于执政党的,即便其下台。而这个大法官又是终身制的,一个大法官的上任只要能使其政党偏向的比例超过一半即5:4,那至少会有数十年的时间,这个国家就会呈现出保守或者非保守的状态……这个大法官本质已经成为政党斗法的工具。
如果说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些整天将人权挂在嘴边的国家,就根本不会有流浪汉,道理很简单,人权既然是不可侵犯的,那么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从这一角度考虑,生命权就不会因为你的贫富、老幼、健康与残疾、男或女、白人或黑人而对谁更加优先,那么,作为流浪汉,整天饥一顿饱一顿的生活,其生活状态肯定不如一般人,健康状况肯定也不如一般人,健康直接影响生命的长短,流浪汉、乞丐的生活状况决定了其寿命比起正常人肯定会有所缩减,既然生命权是对等的,那么凭什么富有者享有优先医疗设备,而这些人却只能使用其剩下的呢
人类是社会性群居动物,在这个社会动物所构成的社会体系中,为了维护个人以及公共的社会安全,往往会有道德、法律作为人类的行为约束准则,违法、犯罪这两个概念也因此而诞生。人类社会的所谓犯罪,通常指的是经由大多数人认可的危害社会中个人以及群体健康、安全以及其他权力的行为,如偷窃、抢劫、绑架、强奸、杀人等等。这些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行为,是因为处于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并不乐于见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尤其是生命,这些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是非正义的,如动物杀动物,因为除了人类社会之外,任何群体动物都不具有如此完备的社会属性,所以这些动物的自相残害行为,并不会受到其自身所在社会的惩处。因为他们只需要遵守自然法则,优胜劣汰,虽然很残酷,但这就是动物进化的根本手段。
我们想象一下,所谓的杀一个是杀,杀两个是杀,废除死刑这种观念就能免除吗,非也。造成这种观念不是死刑的存在,而是刑罚与拘捕的存在,我们废除死刑之后,最大的刑罚恐怕就是终身监禁了,被永远关在牢里,难道不会给人带去同样的渺茫感么,那么这个废除死刑的理由,岂不又完美地化成了废除终身监禁的理由了么?
这涉及到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在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大多数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所协商发布的,即便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参与,也无足轻重,因此国际法背后的意识形态一定是偏西方的,一旦中国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签署并批准了国际法,即代表着社会主义国家向资本主义国家的妥协甚至是低头。尤其是一些具有西方价值观倾向的法条——比如废除死刑的条章,必然会成为束缚中国司法、改写法制文明进程的刀笔。
换句话说,当大多数中国人还沉浸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口号下的时候,政府突然决定弃多数人反对废除死刑的意愿不顾而遵从国际法选择废除死刑,人民必然会产生很大的抱怨,这种抱怨在短期内可能不会有什么大的波折或者引起大的社会反响,但是舆情汹汹,要求政府收回决定的呼吁肯定会很多,如果这时候再发生几起性质恶劣的谋杀或者其他刑事案件,民情恐怕就无法控制,极易造成社会混乱,不利于政局稳定,对社会经济起到巨大的破坏效果。
这给我们也提了一个醒,假使某一天资本主义过家聚在一起商量了一个要加入某国际组织或者国际贸易、刑事、引渡、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组织,就必须搞多党制、必须放弃社会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那我们是跟不跟?
目前外国选举模式中的多党制,多数其实都是两党制,如英国、美国,这些国家的选举,其实不是选择总统个人,而是在选举整个政党在国家议会中的席位。一般来说,在选举初期,一个政党可能会出现多个候选人,但是最终都会成为一对一的对决,虽然这些候选人的政治理念可能有所不同,但在一个政党内,其政治倾向是固定的,即便有多个候选人,但最终也只是两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对决,为什么特朗普在共和党内人气颇高,这是因为他代表了共和党内的某种价值观,从这方面来说,所谓多党制的选举,其实选的仅仅只是不同执政价值观。所以,其在表面上像是非常民主的选举,实际上选民可供选择的对象很少,就是在两个政党之间反复斟酌挑选,又由于西方社会对程序的注重远大于结果,所以在选举的时候看上去是民主的,选举结束之后,则完全就不管不顾了
因此他们必须在这个议程中,将死刑与文明挂钩,这不仅仅是一部分法学家的想法,更是很多公共知识分子的想法,但是他们多少也应该是有点学问的,至少要知道,中国,尤其是当代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西方文明的最大特色就是精英政治,其本质就是少数社会精英管辖、统治所有中下层民众——那些看上去拥有投票权,实际上根本无法操控自己命运的人。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为支持死刑所提出的观点,是一些人不懂法的状况下提出的,其实这些专家,才是真正有问题的人,仗着自己学识广博,便居高临下,恃才傲物起来。不过不要玩弄文字游戏,这些反对废除死刑的人真的不懂法么,恐怕仅仅是不赞同他们罢了,所谓的懂法是什么意思?是知道法律法规的文字规定,还是要像这些专家一样,从基本的法理学开始,把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以及中西方法学史、法制史、法哲学等等都学一遍,拿下一个法学专家的头衔?
我看到一些人对反对废除死刑者咆哮,说这些人没听说过某某哲学家、某某人权学者、某某法学家,说这些人无知、无能。但是这种辩术实在是令人齿冷,要说专家,反对废除死刑的专家也有的是,难道这些支持废死的人没听说过、没读过其著作?那他们自己这样又算是什么呢?
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区别是,死刑所寻求的是速死,也就是在判决之后很短时间内将罪犯处死,而终身监禁寻求的是慢性的死亡,把囚犯在监狱中关押至死,但他的最终结局和死刑一样都是置罪犯死亡,所以,终身监禁不可替代死刑,因为终身监禁本身就是一种不像死刑的死刑。
在刑法中,死刑使用最常见的就是杀人,但是杀人并不必然会被判处死刑,必须要到达到一些判定标准,比如杀人手段残忍——以非正常方式,比如分尸、虐待等手法致人死亡或者处理死者的;比如引起极大的社会影响的,如针对未成年人的,或者贩卖大量毒品的;比如杀了不止1人的……因为中国刑事诉讼也有辩护制度,往往只要不是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或者造成了较大的伤亡,最常见的刑罚不会是死刑而是无期或者死缓。
关于以赔偿来和解杀人或者其他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以求免予死刑处罚,这本身要从多方面来看,一方面很多犯罪分子都是普通人,根本没有钱偿付受害者。其次,有人能拿出钱来,但这钱的性质只是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却并不能把他们杀人的行为以及罪行抹去,如果杀人本身就需要被判处死刑,那么赔偿并不能影响其应获处罚。第三,人的生命如果是平等的话,那就必然不能以金钱来衡量,以经济赔偿来换取死刑以外的刑罚,显然是对生命价值的亵渎。第四,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如果并不接受这些赔偿,难道还要强迫、硬逼着他们把这钱拿下,然后原谅罪犯吗?
是否能更多地使用死缓而不是死刑来作为替换,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废除,但是作为实际执行却置而不用死刑?我看着也是胡说八道,置而不用的法律等于没有,日本韩国这些年就是这样,虽然法律有死刑,但是多半不会判处死刑,或者即便判处死刑,也要拖延很久,而到了要执行的时候,往往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继续拖延,等于是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但这种方式,对中国人来说是严重影响到了法律公正性的,不但极易引起民众的怀疑,对整体司法也会产生影响,司法权威性一旦受到怀疑,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逐渐消弭,社会影响不堪想象。
有人说至少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实现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但是判决死刑的重要根源之一不是暴力与非暴力,而是社会影响,有些非暴力的犯罪,造成的死亡并不一定会少,比如贩卖毒品造成吸毒者大量摄入毒品死亡,或者投放剧毒物质造成人员死亡乃至群死群伤,这不涉及对受害者的暴力,但是依然可能导致死刑判决,所以毫无意义。
有人说犯罪分子犯罪不是他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这种论调经常出现在各种社会新闻评论中,但是真的一切都要甩手给社会吗,为什么同样是人,别人对所谓的社会问题毫不在乎,你却要通过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或者其他极端行为去让社会给你道歉?社会治理到达一定程度之后,确实能减少犯罪率,但是再安全的社会也有人杀人、抢劫、盗窃,这些人是迫于社会生计吗?有的人性格有缺陷,就喜欢偷东西,就是嗜血,喜欢性骚扰,难道社会要为他们负责吗?社会治安良好如日本,老年人因为老无所养为了生活犯下一些轻罪到监狱里养老,这种西方社会式的社会问题,咱们会去批评吗?
关于中西方之间的刑法差异,两者本身的法系不同,差异巨大,法律思想不同,对于刑罚的认知也不同,即便是再现代,也不应该就毫无差别地照搬过来。
2025-10-05 10:27:00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混乱的时代,人的思想是一个大杂烩,当然也因此衍生出了不同文明之间对于同一个事的不同态度,死刑的存废问题所涉及到的主要的问题我们之前已经差不多都说到了一二点,大的问题已经回答到了大差不差,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依然会遇到一些零星的小问题,我知道这些问题不可能穷尽,但是在我看来,如果把废除死刑的很多问题都收集起来,我们会发现,很多人所坚持的某些信念,存在着很多问题,因为他们给出的理由也并不是什么不能被驳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念。
死刑问题其实关涉很多,我们之前也说过,谈论死刑的过程中,一个人为了要坚持自己的死刑观念,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都需要对死刑进行一个全面的体检,从死刑最基础的司法制度,到社会形态、政治、人权问题、伦理议题、人性问题、集体意识、个人自由等等,可以说是几乎囊括了所有现代意义上的哲学所要研究的大部分内容,这个过程是一个逻辑的研究过程,需要进行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经济、道德等诸多角度分析,所以死刑是一个超级议题,并不仅仅像一些人所想的那么简单。
哲学家们说,很多哲学问题实际上是概念、范畴、自然语言的模糊性造成的。其实我们对于死刑问题的研究,其中很多话题又何尝不是来自人类语言概念的模糊性,比如什么是善、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人性——如何能知道死刑必然是非善、非正义、不人性?所以我认为非常有必要把这些唱过、说过无数遍的理由都拿出来做个仔细分析,看看我们如何找到关于这些话题、指摘的不合理性。
下面我们将一一进行分析:
社会契约说可谓是西方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发明了,也是目前为止一个最重要的解释国家起源的学说,当然这理论不断被后世思想家所批判和研究,但是社会契约说的本质思想的影响力迄今为止依然还在——中国古代社会就是一个重视契约的社会,不但有一诺千金之说,就看各种民间、官方通行甚至保留下来的契约、包括地契、买卖契约等等,都足以证明,契约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但是将契约论拿去解释国家起源,西方卢梭属实是头一个。
贝卡利亚、洛克等人发展了社会契约说,而社会契约对死刑的影响,正是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重要根据。当然卢梭和贝卡利亚等人的学说未必一直,虽然都是社会契约,人们却对于在最初签订契约时,大众是否会把生命权交出去作为一种公共的可处置的对象而产生了分歧,贝卡利亚最经典的看法是,人民不可能把生命权交给契约的签订方——比如政府、国家的工作者,而只是交出了一小部分有限权利,正是基于此贝卡利亚得出结论说,国家无权处置个人生命,因为既然人们不愿意自己的生命被他人随意处置,那么国家自然也无这个权力。
不过我们之前说过的是,契约论本质上仅仅只是一个解释社会、国家权力起源的学说,本质上并不存在这种东西,真正理解社会发展的情况的话,我们大致上可以明确这种假说的荒谬,民众不可能仅仅为了担心身处于一个人人都想要和对方做对的环境而和某个人订立契约,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大多数人,即便是在原始社会,人们也会抱团,在一个团体内,生产资料有限的环境下,大多数人都是从事共同生产的,那么真正发生所谓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情况是很少的,而那时候的战争大多数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争夺生产资料。所以国家的构成很大可能是基于一种战争权力的需求以及部落社群的生活需要,那么就可能完全不可能存在所谓交出多少权利的说法——社会契约论最大的困难是,他预设了一个所有人都知道自己拥有我们所谓的权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人们能够清晰地分清楚什么权利是可以舍弃的,什么权利是不可舍弃的——更何况如果人类早起社会就按照贝卡利亚的设想设定了部分权利不包括生命权交付的契约——那么人应该永生不死。
根本逻辑是,西方基督教背景下,假设契约规定人不能向契约者交出生命,那么难道一个信徒和上帝之间不存在契约么,但是人为什么会死,人会死,不也就说明了人把自己的生命交给神么,那么岂不是说人可以交出生命,即便人知道自己这个权利不可剥夺,他们在和上帝签订契约时却愿意交出生命,那么凭什么对国家不可以?当然现实点说,人什么时候和谁签订了契约,如果找不到这个历史现实,那么你就必须要说,可能从远古社会文明诞生后,人类就和某些领导者签订了这个契约,但是为什么那时候一直到贝卡利亚之前人们都愿意把生命交给他们,因为贝卡利亚既然要反对死刑,就说明了那之前人们是把生命权交了出去的,否则,贝卡利亚就不用反对了,可是凭什么贝卡利亚要否定这个现实——认为人们不会交出生命,这要么是他自己完全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要么就是在糊弄大众。
因为要是贝卡利亚说的有道理,那么必然要找到一个时期是在贝卡利亚时代或者之后人们与国家重新订立了社会契约,而人们都不愿意交出生命权——不过大多数国家的废除死刑,基本上都是近些年的事,而且前提是,根据民调显示,很多国家的废除死刑都是在大多数民众支持死刑的情况下强行废除的,也就是说它既不民主,也不契约。设想,假设我们认为民众不会交出生命,而强行从大众视角出发,签订废除死刑的契约——这个过程在民主社会能公然发生,那只能说是很搞笑了。所以贝氏的说辞,在这里已经摇摇欲坠了,更何况所谓社会契约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当然它是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司法、政治思想根源,然而现代社会中,契约有时候也不管用,甚至违背契约也没什么大事,契约的前提是所有人都满意,但是做不到,只要是有人,就有差别,有差别,契约就不能成立,其理论依据是,假设我们根据大多数人的意愿签订契约,那么哪怕多数人的要求不合理,契约也该成立,但是显然不可能,虽然人们可能交出生命权,但是人们不可能说直接允许契约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条件下杀死自己,那么你就必然要面对,一个多数的契约和少数的契约问题,但如果通过多数强制压服少数,这算得上民主或者人道么?所以契约根本不存在,他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思想。
基于此,我认为以社会契约角度出发,对死刑发出攻击的理由,并不成立。
在现代死刑执行方式——注射死刑执行前,确实,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死刑发展历程,基本上都是一个残酷、暴虐的制度延伸的历程,我们之前也说过了,人的死亡虽然很简单,就是生命的消失,但是让生命消失的手段很多,也因为人这个动物存在一种痛苦的神经,有痛感,所以人会想到千万种办法来在维持痛苦的同时,逐渐使人的生命消亡,而这个过程往往让人绝望。
所以在现代文明普遍成为世界公认的事实之前,过去死刑往往和残酷、不人道结合在一起。即便是在 20 世纪,一些公开执行的绞刑、断头台也不少见。所以加缪才会在所谓的思索死刑这篇文章中提到他父亲观看死刑所造成的心理阴影,确实,这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很多国家的死刑往往是公开执行的,这本身所想起到的效果是杀鸡儆猴,在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杀头的地方,无出北京菜市口,由于中国历史上往往实施的是春夏不杀,而秋冬杀,所以往往会在秋冬季节有一些集中处置犯罪者的情况,这时候,砍头、腰斩、寸磔等杀人行为往往也会产生一些令人反感的效果。而在西方和中国,现代文明产生以前,各种酷刑、折磨人致死的手段层出不穷,导致人们逐渐意识到,这种行为对人的尊严的伤害以及对自身文明尺度的伤害是非常巨大的,所以才会有逐渐将死刑以及其他刑罚方式逐渐人道主义、文明化的倾向。
不过关于死刑人道与否、是否是酷刑的问题,其实有两个方面,第一是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本身是否是不人道、残酷的。第二是,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其执行方式是否是不人道、残酷的。如果这样思考,我们发现,其实历史的发展看起来死刑的执行手段不断地走向人道主义,从各种公开的、砍头、绞刑等逐渐演化到注射死刑,理论上现在注射死刑的痛苦程度已经大大降低,所以死刑的执行方式已经失去了所谓不人道、酷刑的讨论意义,这也就是说,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的执行手段是彻底的人道主义的手段。但是人终究不死心,所以对死刑本身是否人道,是否算酷刑的问题还是被提了出来。
假设我们从宗教角度思考,确实,包括天主教也好,佛教也好,其实大多数不提倡世俗杀生,就比如教皇,常在公共领域发言宣称某某刑罚、包括死刑、终身监禁是残酷的刑罚,那么我们首先要指出的是,宗教本身是一个虚妄荒诞的领域,以一个虚妄荒诞的精神信仰来指导人实际生活的安全和治理活动,这根本就是驴唇不对马嘴,当然了宗教自古以来何尝放弃过指摘世俗社会,所以这倒不是一个大不了的干扰,而是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废除死刑的一种理论渊源会根植于宗教肌理,这导致了我们必须要面对,死刑本身到底是不是酷刑的问题。
我们之前也说过了一些问题,但是这根本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假设承认剥夺生命是残忍的话,生命何以以人为最贵——难道仅仅只是剥夺人的生命残酷,而人剥夺其他动物的生命不残酷?很多素食主义者吃的食物,本身也依赖于大自然生产,那些自然产物本身也需要牺牲掉很多非人生命,对人而言——生命剥夺真的残忍么,要是没有生命剥夺,反而可能造成人类的消亡,人类的问题该如何,不要忘了,当你说生命时,如果你仅仅在说人的生命,那么你就是一个人类中心主义者,很显然,在地球上,人类中心主义现在也臭了,假设你说的是动物的命,你又何尝不是一个动物中心主义者,假设你说所有生命,那么你任何一个素食主义者、宗教份子,又何尝不吃菜,菜难道不是生命,水果又何尝不是?
那么人本身就没有任何权利指摘刑罚的不人道和残酷,因为不人道和残酷本身也是基于人的视角,人可以同情自我,却不能同情世界、自然,那么这个人到底是真的善,还是一种伪善?至少那些支持死刑的人士,没有这种意念冲突。现实是,如果要说死刑的残酷、不人道本身是存在的,那么我们也不可能认为,人类社会中的其他事就没有残酷、不人道,这也意味着,死刑的不人道、残酷虽然可能存在,但是因为死刑本身并不是常态化的刑罚,而必须要有司法审判之后,死刑才会被执行,但现实中比起所谓夺走生命更残酷的现实、更不人道的行为显然要比死刑更多和普遍,为什么矛头只是射向了死刑?
这不是什么好问题,似乎我在转移话题,不过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死刑本身的残酷,体现在何处,如果从逻辑判断,大概率我们会认为,所谓残酷,就是“剥夺”本身,剥夺生命,这种司法强制性本质上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也就是说确实没有人愿意被他人杀死,就是国家也不行,但是国家的司法本质上就是在做一个违背伦理的行为,因为我们必须要意识到,假设国家是一个人,那我们可以以人的伦理规范去要求国家,但是国家本质上是一种人的意志执行机关,他不是人本身,所以一般的对于人的道德意志对国家不构成约束,否则国家甚至没有任何权利对个人实施任何形式的处罚,因为其都具有强制性——强人所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行为自古以来都受批判,那么不止于死刑,就是任何形式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罚款、监禁都将是不合法的。
显然这是不符合社会规律的。因此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荒诞且无知的。
有人指出既然刑事法律,比如一些国家的所谓刑法规定不允许杀人,那么国家杀死刑犯,岂不违背了这个法律?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我们之前的回答依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没错,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杀人,但是国家并没有直接规定说:
“禁止杀人”
而是说:
“如果某人杀人、犯罪,应当或者可以处以死刑”。
也就是说,国家实际上并未禁止杀人,而是对杀人行为处以可能的包括死刑在内的任何刑罚,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约定杀人者罚来营造了一种普通人的幻觉意识和道德意识,告诉人们不能杀人。但实际上并未禁止杀人,也就是说死刑本质上并未违背法律本身,因为法律本身已经约定了,死刑是合法的。
一般大多数的国家刑法都没有禁止杀人,而是说通过设立刑罚的逻辑,来造成一种他不让人杀人的表象,根本原因是,谁也不能保证刑罚或者行为具有例外性,比如我们同样可能意识到国家不允许吸毒,但是毒品的本体很多都适用于医药,那么难道说因为禁毒,就从法律上彻底禁止医疗研究么?个人种植罂粟、毒品当然是犯罪活动,但是同时,国家出于医药目的会指定相关单位种植特殊的精神类药物,以满足医疗需求。
这就是合法的,同理,国家禁止私人持有武器,禁止私有拥有军队,但是国家本身拥有军队、持有甚至生产武器却是合法的,你生气吗?能因为此生气的,我看才是不正常吧,那么这个疑问就很简单了,毫无逻辑,无法作为有效的反对死刑的理由,更何况你要知道即便是以此理由支持废除死刑,那些在法律上禁止宰人的国家,难道,没有特工?特工杀不杀人?特工是否为国家服务,为什么国家搞死刑不行,却又可以让自己的特工杀人呢——不要双标啊。
法律一方面没有禁止杀人,另一方面法律已经规定了,可以实施死刑,那么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
我们目前面临的最大的一个伦理挑战是,传统意义上都认为杀鸡儆猴是有效的,因为社会中死刑所对应的杀人或者其他严重犯罪行为往往是少数,相对而言小偷小摸这些反而更多,这会导致大众形成一个印象是,死刑虽然严酷,但是比起社会中各种盗窃、抢劫等行为,判处死刑的犯罪反而很少——这必然使人们对死刑产生依赖,造成一个死刑对严重犯罪有威慑力的印象。
实际上这个说法是没有错的,错就错在用来反对死刑本身这个逻辑上,死刑对于严重犯罪当然没有威慑力,但同样的你要考虑的是,死刑对严重犯罪反而可能是有威慑力才导致人们选择了轻犯罪,也就是说死刑对犯罪本身的威慑可能是存在的,只是因为它并不表现为对严重犯罪的遏制力而有效——但这看似有些胡搅蛮缠,所以我们需要换个说法,死刑当然可能是无威慑力的,但是无用的就必须要丢掉么?还有人认为智慧没有用,那人能不要智慧么?
本质是,我们把威慑力作为一种为死刑辩护的理由,那么自然有人就说死刑没有威慑力而驳斥,问题是,假设我们用威慑力来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应该存在,那该怎么办,我们的社会中很多东西都毫无意义,但是它却依然存在——比如实名制,这个非但侵犯隐私,也无法抑制各种诈骗犯罪、网络暴力行为,但是为什么实名制反而越来越严?
换个角度,从举世通行角度看,假设死刑都没有威慑力了,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对于任何犯罪行为,其他比死刑更轻的刑罚手段,实际上可能更没有威慑力?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的事是,威慑力本身是不合适于解释刑罚的存在价值的,也就是说用以支持也不可以,用以反对也不可能。根本原因就在于,很容易反噬,不管是任何一方,都没有完全十足的理由去相信死刑的作用必须用非惩罚性的角度去解释。
你必须要认识到的是,威慑力对于那些害怕威慑力的人是有用的,但是多数涉及到死刑的犯罪,比如杀人放火等行为,都是基于人的心态以及在社会中与人相处之中所发生的各种矛盾,这些活动会导致一些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因此威慑力实际上根本作用不到这部分人身上,事实就是,不管有没有威慑力,那些注定会杀人的会做出严重犯罪行为的人终究会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在争论西瓜的辣度一样,不管我们得出结论西瓜有多么多么辣,只要不突破西瓜不能用辣来衡量这个现实,我们的争论就毫无意义,这个死刑的所谓威慑就是如此。死刑具有威慑力吗,只能说,或许有,但是其威慑力可能因为体现在对非严重犯罪的表现中而无法被认识或者本身就没有多少意义。
这个问题的根本不是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而是这是一个无效的议题,因为本质上我们可能并不在乎死刑对谁有威慑,而是是否真的能把犯罪者杀掉。
这个问题其实和上述的所谓威慑力问题差不多,就是把很多本来不该由刑罚承担的目的、功能交给了刑罚,这导致了刑罚最根本的目的发生了扭曲。死刑本质上是一种刑罚,刑罚的目的第一是罚,第二是刑事上的罚,教育的本质是附加目的,根本原因是,刑罚的时间对于每个刑事犯罪的分子都一样,我们能保证对每个人都罚到位,那么教育呢?
一个小偷偷东西关了一个月,反而觉得监狱里好吃好喝,不用担心饿肚子,这是什么教育?即便算把监狱拿去教育,这短暂的教育有用么,最根本的改变不是偷盗行为,而是对于盗窃行为人背后行为的剖析,如果这样的话,一个犯罪分子如果必须要接受刑罚教育,他才能不再去危害社会,那么我看恐怕要引起巨大争议。
这就是,表面上看上去司法判罚是做到了刑罚相当,但是如果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对他教育到位,那么是否应该考虑到教育性刑罚的化,应该对每个人都有所取舍,导致有些人本来该判处一年的刑期,因为其冥顽不灵,所以给定个十年感化教育——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换句话说,那些仅仅因为疏忽而犯下大错的人,又岂不是因为不需要教育或仅仅只是需要一点点时间去教育他们,所以刑罚就减短到不需要考虑其犯罪后果?这其实是荒诞的,更何况如果强行把教育加入刑罚,可能侵犯了当事罪犯的不受教育权。
我们可能会想到凡事都以公共利益为基准,那么让囚犯受教育似乎有好处,那么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使何种权利没有理由?公共利益是具有霸权特色的,也就是说,让囚犯受教育,于是世俗人更美好是一个谎言——人们虽然愿意接受一些犯罪者重归社会,但是为什么要把这个功能让渡给监狱而不是学校?按理说学校是最大的教育机关,而监狱所谓的教育,更接近于洗脑,比如进行毫无营养的政治教育,以及强行让监狱服刑人员劳动,这功能虽然很大,但是似乎又形塑了监狱反而比社会更规范、更美好的现象。
教育的理想导致了监狱完全丧失了罚的效果,使其完全与一些军事化管理的学校毫无二致,那么到底监狱服刑算是一种处罚呢,还是一种集体生活?而且你必须要考虑到,如果死刑犯最终得的刑罚不是死刑,而是终身监禁,那么对于他而言,所谓教化,所谓教育又有什么意义?你就算把他教育完毕了,他也无法到社会中去实践了,所谓的教育,恐怕就成了一种奢侈的幻梦。
当然有人可能说,即便不实施系统化的与外界相似的教育,关押犯人一辈子似乎也是一种另类的教育,哦,难不成一个人犯了罪,悟出了一个“犯罪会被抓,被判刑,收益很低”这个东西,就算是一种教育么?可是如果不这样,那么一个人如果有权接受教育,假设从零开始接受一种体系化的教育,我们知道这个过程非常漫长,难不成犯罪分子为了受教育,为了接受完整的体系化教育,要么被主动关押很长时间,要么重复犯罪,以接受完整的教育——那这到底是在鼓励犯罪还是真的在教化?这些问题恐怕谁也说不明白。
有人认为对于受害者而言,死刑其实无法对其予以安抚。说到底是因为是死刑的犯人通常都无法给予受害者经济或者精神补偿,所以有人以此为由,认为死刑无用,那么就该去除,根本上看,都是基于死刑无用论。
我们不难反驳他们,因为他利用了一个漏洞,死刑犯所对应的受害者大多数情况下都已经死了,表面上看当然无助于安抚死者,但是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死刑却无疑有巨大的安抚作用——否则绝不会出现死刑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所谓不要任何赔偿,只求判处死刑的状况。我相信人们都应该看过不少的犯罪片,那么相对而言人们也应该不难理解,对于犯罪受害者家属而言,明正典刑,正是一种最直接的对受害者的安抚。也就是说,一些人所谓从心理上给予安慰,却无法给予受害者家属赔偿的情况,实际上不足以对死刑发出指摘——因为人既然是第一重要的,很多人也很看重金钱,但是相对于一条命而言,受害者家属哪怕是出于装清高,也得表现出一部分对金钱不感兴趣的状况,而表示出只求死刑的请求。
理论上说大家都追求正义,其中最根本的是司法的正义,而做到罪刑相当,并且符合大众传统认知的罪刑相当,一定是大众最能感受到正义的路线,所以说,对于死刑受害者或者其家属而言,明正典刑,死刑就是最大的安慰。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受害者家属想象到,自己家的亲属已经被害,可是犯罪人却能悠哉悠哉在监狱里接受所谓的教育,吃的甚至比那些受害者还要好(一些受害者家属可能生活艰苦,条件还不如监狱),那他们会有什么感受——这对于他们而言,算是安抚么,恐怕是没了死刑,更无法对受害者实施安抚了,反而可能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在犯罪活动中,受害者的情绪往往是最容易被安抚的,只需要把犯罪者逮捕归案,公正判决,该杀的杀,该关的关,因为基于同情原则,大多数受害者家属背后都站有更多的群众,即任何一起恶性案件,社会大众都会关注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这我们之前多次说过,不管是李昌奎还是刘涌案,如果没有大众支持,最后可能都不会有死刑这样的结局,所以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死刑本质上并不只是在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而是在安抚社会,社会情绪的安定关系到司法甚至国家政治的安定,这导致这个问题本身是经不住诘问的。
当然我们不是说以政治稳定性的根本大局来硬性压制这个声音的存在,而是说,它并不值得做一个考虑,受害者的家属所需要的精神抚慰,完全寄托于对犯罪者的痛苦的压力等级,我们可以说即便杀了犯罪者,受害者也可能无法回到世界上来,但莫非因此就可以说不对犯罪者实施对应的处罚么?死刑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要安抚犯罪受害者,而是要惩罚犯罪分子,既然如此,惩罚就必须要体现其严厉性,严肃性,否则司法会变形,像是在开玩笑。
这个说辞让我想到了某个在中国被人杀害的叫做普方的人,他的父母可以接受不要求判处凶手死刑,这是他们的仁德,但也可以说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扭曲,刑事案件如果开了和解的口子,那么是不是只要黑帮杀了人,随便给些钱就能摆平?要知道,不是所有人都见钱眼开,见利忘义,所以不是所有受害者的家属都应该当圣母,都应该是普方的父母,正因为对亲属有爱,要求严厉的法律制裁,才是一种常态,因此,死刑反而具有一种坚固的合理与合法性。
我们之前说过,冤假错案的形成,最根本的是司法审理过程的一些失误或者失职渎职行为,死刑所涉及的冤假错案之所以被关注,并不是因为冤假错案的稀缺性,而是冤假错案中往往涉及到错杀,错杀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但是相对而言,只要加强审查机制,复核机制,这种错杀的冤案往往是可以有效避免的,这些年来,事实上所谓的冤杀都已经是对数十年前因为司法过程的不严谨而被翻案,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要制造涉及到生命刑的冤假错案已经几乎不可能了——当然不能说绝对。
我们可能无法避免在司法中产生各种错误,而非生命刑的其他刑罚似乎造成的印象是,他们是可以挽回的——哪怕平反冤案的程序也在几十年后,但是这也依然会带来各种错误和不可逆的影响。如果你懂得时间的流失是不可挽回的,那么你同样会认同,假设一个人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而几十年后才被平反,其损失的时间,反而更具有悲剧性,难道说仅仅因为这个被冤假错案冤枉的人因为得到了平反,其失去的机会、时间就能得以回到他身边么?
死刑涉及到的冤假错案,往往比较久远,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现在我们大多数也能够知道,但是用冤假错案来指摘死刑,本质上是看错了目标,我们当然能举出很多例子来证明,比如说因噎废食,死刑的冤假错案比例相对来说不是很高,如果因此而对死刑做出了批判,反而造成了一些荒诞的理论倒错,根本原因是,非但死刑有冤假错案,非但死刑不可挽回,其他的刑罚如我上述所言都一样,这就像看病一样,拨乱反正虽然好,但是谁都知道一旦生病,哪怕痊愈,你的身体也不再是你得病前的身体一样了。
问题是我们是否愿意承担,某些一元化决定导致的必然的恶,从伦理学角度看,大家追求一种最大的幸福,实际上不是坏事,但大家都不可避免要认识到,这种纯粹的幸福,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现,因为大多数人的幸福感,都是靠着他人创造的,而他人创造出这种为他的幸福感,是要牺牲掉自己的幸福的,所以没有纯粹的普遍的幸福、善,而只有相对的,善与幸福,因此人们往往会愿意接受一些必然的风险以营造一种更大的幸福,所以大多数人其实并不是痛恨冤假错案,而是痛恨这种冤假错案无法被平反,因此哪怕人们会对死刑的冤假错案感到惋惜,但是只要它被平反了,大家都能接受死刑的继续存在,因此,这个理由,便不具有太大的说服力。
这个死刑没有层次性的说法,指的是死刑因为其一次性剥夺生命的刑罚表现,在实际运用中会导致,某些严重犯罪,杀了一个人也是死刑,杀了两个也是死刑——本质上这导出了一个荒诞的说法,有人就说:那犯罪分子觉得杀一个是杀,杀两个是杀,那不如杀多几个——反而造成了社会问题。
这问题实际上也很荒诞,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死刑既然是最高的最严厉的刑罚,其所对应的就是最严厉的犯罪行为,杀人的行为,杀一个人也是杀,是两个人也是杀,虽然都是杀人,但是刑罚都是死刑确实让人感到没啥区别,但是细想想,难道终身监禁不是么,难道有期徒刑不是么。我们之前说过,挪威那个恐怖分子杀了 70 多人,最终也仅仅是判处了 21 年左右,难不成这里有层次,要是分层,每个人算一层,岂不是说杀一个人只需要蹲三四个月?这有个屁的层次。
当然可以对应换一个其他的刑罚,假设我们以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为最高刑期,那么这不是依然没有层次么,因为只要涉及到设立了最高刑罚,也必然涉及到所谓没有区分的问题,根本原因还是一个不可抗力——哪怕你把每个人的刑期按照它犯罪程度来定,就算你说一个屠杀了数十人的犯罪分子要蹲监狱一千年,难道他真的可以蹲一千年么?说不定他也只能活个几十年,那么说不定按生理极限,他这个刑期也顶多就是对应一两个人,于是我们就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这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
根本原因还是一点,刑罚本质上就是一种违背人性的东西,既然本身已经违背了人性,那么何必苛求一个违背人性的东西去满足人性的善的东西,刑罚本身就是恶的,结果你说要用善来指导恶,这本身是荒谬的,人的生命是有限,且并不一样,有的人能活得到 100 岁,有的人能活到 60 岁,难道说真的每次刑罚都需要层次叠加才对,就算抛开死刑看别的,一般性的刑罚,往往也有累犯、叠加犯罪的说法,但是一般来说两次相同犯罪叠加的刑期往往也不会是两次刑期叠加,而是稍微重叠一下,这必然导致在刑罚上的 1+1≠2,所以呢,是否所有刑罚没有体现出层次性都需要按照层次性来判——好么,你他么是公正了,结果人家犯罪分子到底惹了你啥,给他们点好处,反倒是不应该了。
这是多么可悲可笑。
其实像这种指摘是最可笑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提出来说一说,根本原因是,很多看似荒谬的说法反而最能引起人们的思考,结果是一些不明白的人一思考,反而落入了他们的理论圈套。有人提出一个观点说,死刑会阻碍历史进步,这个问题就是看上去很有道理,实际上完全扯淡的说法。让我们摊开分析。
首先,历史进步是如何定义的?现代人可能会认为科学技术足够发达,人民社会生活稳定,安居乐业,世界范围内长期维持和平,社会、历史就算是进步了。实际上我也这样认为,那么在这种概念思维中,死刑到底扮演了所谓的何种阻碍角色?
我不知道,正因为我不知道,所以我尝试将其代入历史视角看,要知道历史本身不可以用进步衡量,因为历史不过是一个过去的经验事实总和,也就是说,历史本质上无法进步,要说进步,那只能是人类的文明水平的进步,但是人类文明水平的进步靠什么?是人类对世界的认知水平的提高,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思想的进步,当然废除死刑是一种思想的进步,但是废除死刑本身却未必,如非要认为死刑阻碍了社会进步,我倒是更认为死刑之外的其他东西对历史进步的阻碍更大——比如宗教、政治、权力等等,而死刑在这些东西面前,显然不过是小巫见大巫。
那么既然如此,死刑对历史进步的阻碍微乎其微的话,只盯着死刑是否有些过分?其次,就算废除了死刑,历史要是没有因此而大踏步前进,那么这个罪责是谁,是否有可能反证明死刑其实无碍于历史进步,那么是否就要请回来?既然如此麻烦,还不如不废。
在我们目前看到的关于死刑废除的理由中,这是最值得省思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既然死刑是一种刑罚,而刑罚归刑法管理,那么在刑法上,必须要无效化之,死刑才能被废,而使刑法或者说关于其中死刑条文无效化的最有利的驳斥,就是搬出宪法,谁让一般宪法都是根本大法,任何违宪的法律都不能成立呢?
但是我们似乎忽视了一点,我们之前也说过死刑中所谓的违宪之处,是因为宪法明确会说要保障人的人权,而我们说的生命权是其中之一。这里涉及到一点其实是国家说的保障人权是什么意思。
一般人可能认为是国家来担保保护你的人权,这首先就要求国家首先不带头侵害你的人权,而生命权既然是其中之一,于是死刑剥夺生命就算是一种违宪了——逻辑上这样当然无错,错就错在自然语言的模糊性问题往往很令人苦恼。所谓国家保障人权,这个说法其实具有模糊性,根本问题只在于所谓人权,分别由不同的次级权利构成,比如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安全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叠,也因此存在着矛盾。
假设一个人的财产权和他人的财产权存在着矛盾,国家应该保障谁,而自由权也一样,生命权也一样,这种模糊性导致了很多道德困境,我们之前说过道德问题困境,这里体现的更彻底,国家宣称保障人权,保障人们的生命权,可是为什么国家不给每个人派一个保镖呢?没有必要,也做不到,正因为做不到,国家才把司法作为一种事后的保护,这种保护,当然是保护已经受到了侵害的人的生命权——废死论者最大的问题是,他们考虑问题的视角大多数都是基于把犯罪者所犯罪行淡化,把受害者也享有的权利淡化,而只强调罪犯作为一个人的权利,没错,废死论者会坚决、彻底地忽视掉犯罪分子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被处以死刑,而只是谈死刑本身。
所以必然会有人认为,死刑违背了宪法了,但是,论理可不是这样做的,国家本身既然说了要保障人权,那么在平时,大众的人权是一致的,但是一旦某个人成为受害者,那么他的人权就会被无限提升,而那个犯罪分子,在他侵害他人时,其人权就必须要被司法所镇压与剥夺,因为国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强行剥夺其自由权,去进行审讯和羁押,如果说一味强调国家保障人权,那么难道这些司法行为就不违宪了么?但要是真这样想的话,恐怕司法系统就不能运行了,这种社会还何谈稳定、安全?
所以这个理由本质上是无效的,不是说死刑并不违宪,而是在现有条件下,默认允许违宪的死刑存在这个情况是不违宪的,否则监狱还剥夺了人的自由权呢,自由权除非不是人权,否则监狱就该彻底关闭,死刑并不违宪,并不是因为死刑并未侵犯生命权,而是在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环境下的侵犯因为死刑是有前提的,即死刑对所谓生命权的侵犯并非是无条件的,而是在受害者首先被侵害的条件下,所产生的酬报机制,这种机制一旦产生,对于犯罪者而言,他就不具备谈论人权的资格了,因为他自己都不尊重他人的权利,意味着他实际上是蔑视和藐视所谓的人权的,既然他自己都藐视他人的人权,他又凭什么要求别人来尊重他呢?
当然我不是在提倡一种无规则的原始社会状态,而是说,国家保障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保障,因为你可能也会认识到,如果一个人犯了严重罪行,比如绑架,警察往往直接就在当场击毙了凶手,在这个场景下,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利,和被绑架的人的生命权利完全是相反的,矛盾的,甚至对立的,这种情况下难不成警察不去施救受害者,反而要考虑如何保护犯罪分子的生命,犯罪分子的人权么?
废除死刑人士的论据往往不充分,所以喜欢胡搅蛮缠,基本上我们可以这样想,围魏救赵并不起到任何作用,他顶多让人产生一丝疑虑,但我们还是可以回答的。我们看到很多西方包括中国台湾地区的废除死刑的影片,其核心之一,绝对有从执行者的角度谈的话题,人们会说,啊,执行者看到执行死刑时残忍的现场,看到一条生命逝去,可能会产生心里阴影。
但是人和人毕竟不同,比如中国士兵,我就很少听说有所谓 PTSD的患者,所以说执行者会有压力,本质上不假,但是不会所有人都有心理问题,否则,医生就不要当了,我们可以这样的想啊,死刑执行者的目标是确定的,就是杀死犯罪分子,所以相对来说目标就很简单,而医生,他们的责任是救治患者,是保住患者的命,但是这并不是确定的,任何一个手术、治疗过度都可能让患者死掉,这个风险是必须要承担的,而死刑执行者——通常是法院专门人员或者警察部门人员,他们没有后顾之忧,所以实际上比起医生要轻松很多,本质上看,其心理压力应该不会那么大。
设想,现代意义上的死刑,大多数都采用了注射某些特殊药剂来达到致死目的,那么实际上执行者要做的,就不再是如古代砍头、或者枪击那种血水迸溅的场景,而只是把相应的药物,依次注射进死刑犯体内,慢慢等待即可。不知道加缪他老爹看到这种行刑手段,是否还会恶心呕吐?当然了我们不能否认一些国家依然存在着死刑的传统执行方法,比如电椅,比如绞刑,这些执行者必然要面对死刑犯临死之前痛不欲生的挣扎,对一些心理承受能力不太够的人而言,当然是可怕的,但问题并不会死刑本身,而是执行死刑的手段,所以我们积极呼吁死刑执行手段的文明、人道主义化,大力推广注射死刑。
有人认为死刑的存在,让一些强权有机会践踏人权。这个问题和之前违宪说异曲同工,当然这里提到了一些专制政权会滥用私刑去对付自己的敌人,包括政治对手等等。说实话,反对死刑的人是真的不长脑子,这种问题他们还似乎认为专制政治杀人也要守法律——纯粹是胡扯。
我们要澄清两个问题,第一是,专制政权要想践踏人权,根本用不着采用刑事司法制度。第二,就算没有死刑,专制政权依然可以用其他刑罚来践踏人权。从第一个问题来说,我相信大众都不能不明白,任何一个专制政权,其要想打击政治对手,完全可以走法律之外的程序,一方面是这种方式更加隐秘,不会引起大众反应,反而使得专制政权的脸面更足,而且即便要是专制政权想要走法律程序滥施死刑,这个过程显然要比走非法律途径麻烦,而显得不划算。
认为专制政权会采用死刑手段打击政敌,大概还是太幼稚。有些政权习惯于搞野蛮政治,他们的法本来就是有问题的,那么搞出几个犬决来,那也无可厚非,问题就是这不是常态啊,一般来说专制政权既然都专制了,完全可以以专制手段,放弃法律考虑其他形式上去打压和报复敌对者,所谓践踏人权就更是如此了。假设真的废除了死刑,难道专制政权就不践踏人权,不打压对手了吗?
发现了吗,这个议题的真正该废除的不是死刑,不是被用来作为工具的死刑,而是专制政权、独裁者,这就好比恶棍用棒球棍打死人,你不能说应该取缔和废除棒球棍和棒球运动,而且废除死刑的人士大概没有想到吧,你都认为死刑会被专制者利用了,你都面临着专制者了,你认为强权为什么要听你的话而废除死刑呢?
实际上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即便我们认为不存在权力之间的交换,但是有钱人完全可以请得起更高水平的律师,从而改变司法结果,这个问题依然存在一个矛盾,这是废死派提出相关理由的一个通病。不可否认这是存在的,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刑不上大夫、八议之类的礼制规矩,但是从现实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多半是因为政治的黑手,既然我们认为政治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即便废除了死刑,也不能保证有权有势者在面临其他刑罚的时候,不会有差异性的判刑,根在于公平,而不是死刑。
废死派明确知道这个问题的存在并不是死刑的存在根本问题,他的问题是社会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问题,而不是死刑本身的问题。但是他们依然把矛头对准了死刑而不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公,这到底是因为死刑好欺负呢,还是因为他们真的知道原因,却实际上完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与这个问题的根源做斗争?
实际上我们在现实中也经常见到这种现象,有权有势的人享有更多法律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弊端,就是凡事都可以用钱买,司法制度或许公正,但是律师、辩护人这是可以给钱买到服务的,所以在多数场景下,有钱人获得更多反而是常态,但是即便没有死刑,我这个问题依然还是要问,难道有钱有势的人不会继续获得更好的司法资源么?
这些人颠倒是非,好像废除死刑,社会不公就没了,专制制度也没了,司法资源也不向有钱人倾斜了,这种错误认知给人一种好像废死派掌握了解决社会所有问题的办法一样,但实际上并不然也,他们也不可能仅仅通过废除死刑而达到社会大同,相反死刑才是社会大同的一个现实结果。
有人认为,一个人活着始终是对社会有价值的,死刑剥夺了这种可能性,导致一个人早死而失去了回到社会中去回馈社会的可能性。对这个指摘,我们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死刑犯本身所犯的罪行已经足以抵消其所有所谓对社会的正面反馈,其回到社会,根本也创造不出什么更大的价值——有的话,可能也是少数。
如果从一般角度来看,即便是一个普通人,他造福社会的可能性有多大——尤其是在一个被认为混乱的社会中,普通人往往可能反而是麻烦制造者,他们造福社会的几率有多大,难道说一个人不吵不闹,对社会安定有好处,就算是造福和回馈?如果一个死刑犯能回归社会,为了弥补过错要造福社会,那得发挥他们多大的才能,他们除非不是普通人,拥有大的天赋,否则根本就做不到所谓造福社会,反而社会上人会避之唯恐不及——他们无法融入社会,被人忌惮,反而可能引发大的问题。
在大众眼中,一个严重犯罪的犯人罪刑不相当,导致大众感觉到法律不公正,不正义,那么必然会引起大众的反感,甚至会有集体意识觉醒而谴责报复的可能性——这些例子不是没有,且经常会在社会中发生。假设我们从一个社会存在的集体与个体角度看,国家为什么要存在,因为国家要为人民谋福利,而不是人民为国家谋福利,也就是说,社会本应该是为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创造价值的,而不是人为社会创造价值,但是大家真的愿意和死刑犯们生活在一起么,依我看,至少现在是不会的。
这其实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死刑案件基本上都需要经过审慎的检查,根本原因是要防止冤假错案,那么必然存在着一桩死刑案件的审理和了结要花费数年的时间,这个过程中司法资源的活动是需要时间和财产的。
在美国,要处死一个犯人往往要花费数百万美元,当然也有例外,但是这一笔成本确实不少,不过我的回应依然是那样的,这绝对的是一件值得的买卖——想想看,每年才杀多少人啊?相对于被贪污被剥削掉的国家的经费而言,这笔钱算得了什么?
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国家的军费每年往往都要花掉几十上百亿,甚至更多,相对于杀几个人花费的几十万甚至相对不那么多的钱,难道真的成本高么?
现实中很多人会模糊死刑的功用来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比如有些法律界人士看到往往在死刑判决书中会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句子,他们会产生一种思想惰性,认为正是因为大众需要死刑,所以四星就必然存在,于是导出了一个结论是——死刑他是为了满足大众的报应观念。
这个观点严重混淆了死刑的司法功用及设立目标,把死刑作为一种刑事处罚体系的重要客观事实消解,而以社会公众对正义、报复的观念作为主要辩护理由,但实际上是严重误解,因为社会中大众其实并不非坚持报应,如果大众的报应观是满足一种刑罚存在的原因,那么死刑之外的刑罚,几乎没有一个不存在对报应的理解,人们所谓的报警并不单单指的是死刑,而是刑罚本体。
司法处理的情形本质上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性,我们暂且不论死刑本身是否可能废除,只要死刑依然存在,司法活动中就必须要保持其活性——即一条法律不能成为死的法律,法律规定了死刑,死刑就必然要执行下去,否则一条法律逐渐僵化,反而成了法治笑话——说好的依法治国,结果一些废死派意图借助不批准和判处死刑案件,实际上将法律中预设的死刑做了实际化的废除,这必然导致法律存在的合法性的价值怀疑,而把这个问题隐藏,说成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报应观念,这是非常荒谬的。
既然死刑是一种极刑,那么在刑事上看,就没有可能有一种比死刑更严重的刑罚——除非我们恢复野蛮制度。而所以不可能存在一种可以在刑罚轻重程度上比肩死刑的刑罚,是因为没有一种刑罚比剥夺生命更严厉——我们知道人的生命不可复生,所以在死刑方面非常谨慎。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有人主张有可以作为死刑替代的刑罚,但我们认为没有,这其实是堵住一条路,即一旦出现有所谓的替代性刑罚,那么相比于严厉的死刑,用替代性刑罚反而可能成为呼声更高的东西,但是这存在着一种可能,就是假设你要用替代刑罚来替代死刑,那么你必须要找到一种在严厉效果上和死刑不相上下,而痛苦程度也一样的刑罚,但是既然你都可以用严酷、残酷等说辞来批判死刑了,我们怎么知道你不会再转头去批判替代性刑罚,从而实际上消除甚至包括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在内的一切刑罚?
毕竟对于任何人而言,任何形式的刑罚都是严厉的。在人权为基本保障根基的法的语境中,肯定不会允许用不人道的刑罚来替代死刑,那么用人道的刑罚替代死刑,谁来定义哪种刑罚是人道的呢,我甚至认为把人关押起来本身就是不人道的,难道就因为我的观点,可以废除任何以关押为手段的刑罚吗?
在一些民意调查问卷中,当问到用类似的刑罚替代死刑时,是都会改变看法,确实有些人认可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上终身监禁或者无期徒刑两者的不可假释刑罚就能替代死刑,这只是大众之中较为人认可的方案,也就是说受主观意识形态影响,而不是客观的。并且他们不会说,在废除死刑之后,往往下一个就是废除终身监禁的不可假释——一旦废除了不可假释,终身监禁本身就可以废除。
因为设计的问卷不会这么说,所以问卷得到的回答只能是,很多人会转而支持用替代性刑罚比如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取代死刑——这就是所谓关于死刑调查问卷的不合理性,因为大众思维终究是简单的,不会考虑那么多。
如果不是读过存在与时间,我们会不会真的认可这种行为呢?我们的很多风俗习惯都因为要和现代化接轨和国际和世界潮流接轨,而导致遭遇了灭顶之灾,虽然很多确实是糟粕,但是被强制的现代化,导致我们很多人都形成了某些固定的思维惯式,认为国际潮流都是好东西,所以呢,lgbt 这种东西为什么不赶潮流呢?
废除死刑固然是一个国际大势,但是就因为他是一个国际大势,不讲其他而只是用国际国际来作为指摘和责难,显然有些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感觉,我们失去了对于是否真的需要废除死刑的常人的思考模式之中,而失去了文化忧虑和价值本真的辨析,这使得我们在面对选择时,不得不应对一种国际化的话语绑架——他们告诉你,人家都那样做,所以你要那样做,那这样的话我们到底是真的愿意废除死刑,还是因为我们做了附庸所以必须要按照主人的行动模式来办事?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不考虑逻辑上的错误,只是单说,国际潮流,谁能代表国际,国家还是各国的人民,假设以国家来算,那当然了,废除死刑的国家太多了,但是要按照反对废除的人数算,显然支持废除死刑的依然还是少数,那么国际潮流到底是一个流行的方式,还是说仅仅只是一种幻觉?要是某一天国际潮流是排华,莫非中国人也要自己排自己么?
所以本质上看这是一个流氓借口,过去人们总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是己所欲,就能施于人么?
当然这里,也有一个可能性,就是在国际上受到杯葛,不过我认为这倒不是什么大事,毕竟国际上话语权的转换也是一瞬间的事,在目前来看,只是涉及到一个棘手的事,就是犯罪分子的引渡问题,这问题虽然复杂,但是比起社会安定而言,孰轻孰重,我相信国家还是有权衡的。
很多人认为在国际规定比如联合国相关规章制度中对死刑提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废除死刑,而即便不废除死刑,也要严格控制,这就形成了一个必然的结论,中国作为联合国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能必然要遵守其成立的规定,那么相对而言,说死刑违背国际人权规定,是一种有效的策略。
不过目前来看,可能还做不到这个选择,根本原因是国际规定往往不会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国情特殊,中国是早期加入的一些国际组织,这意味着以现代标准看的很多国际规则,从早期看是不合适的,所以死刑很难完全符合国际规定,不过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国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早就已经说过,会在死刑问题上采取谨慎和相对长远的一个废除死刑的承诺,尽管几乎每次联合国关于废除死刑的决议中国都提出反对。
这是因为中国的决定是在未来会废除死刑,但是这个过程我们认为很漫长,所以我们很难说仅仅因为死刑对国际人权规定有抵触,就彻底一股脑地废除掉,因为在国际人权规定中,我可以说本质上并未充分体现中国以及那些保留着死刑的国家的相关关切,所以这个约束力有多大还值得商榷。
很多人排斥死刑,他们会说,是这个社会导致了他犯罪,所以只是简单的处决这个人显然不合适。我们不妨详细分析一下这个命题。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确实,在一个社会中个人犯罪的很大的因素与社会有关。但是这并不是主要因素,试想,人们为什么犯罪,盗窃、抢劫,强奸,杀人,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个集体中的个人成长环境的塑造,假设一个人处于一个安稳的环境中,过着稳定的生活,享受着稳定的教育,犯罪几率必然会下降,但是这做不到,根本原因是人类社会自身因素,但如果说因为有了社会因素,就把一切原因都甩锅给社会,显然不合适。
根本原因是社会他其实是一个大熔炉,犯罪却具有随机性,现实中和犯罪分子处境相同,甚至更加糟糕的情况也不少见,但为什么那些人不会选择犯罪,偏偏你选择了犯罪?这至少说明了在同等社会糟糕的环境下,你的个人选择影响到了你的行为,你要知道,在我们同处于一个社会环境中,我们的道德底线实际上相差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我们承认社会是荒诞的,我们也看到绝对多数人能够保持自我的善,而摒弃恶行,但是现实往往超乎预料,因为就算我们认为是社会因素导致一个人犯罪,根据过去一些犯罪学家的研究,现实社会中也存在着很多无组织、无预谋、随机的,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有些行为端正,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反而也有犯罪的,这充分说明,社会并不能成为一种推责的借口。
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所有犯罪者的犯罪心理都研究一遍,你会发现,几乎每个人都会说到某些和社会关系的问题——总之就是一句话,即便我有错,也是别人先错。是啊,对于要承担责任的人,谁会心甘情愿承认自己应该完全为此负责呢?
正因为如此,有人会说死刑无助于减少社会问题,本质上这是两个赛道,谁都知道要解决社会问题是很难的,这涉及到传统文化、现实经济、国内外政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但是要说死刑无法解决社会问题,就认为死刑存在非必要,那么是否可以说一切无法解决社会问题的东西都应该废除?把解决社会问题当成一个第一问题,显然是喧宾夺主了,社会问题固然很严重,但是比社会问题更重的问题也有的是,死刑固然无法解决或者消除社会问题,可是死刑能解决其他问题,死刑的存在即有价值。
在西方社会中,死刑问题往往伴随着种族问题,因为第一点黑人犯罪率确实高,这必然导致在死刑定罪的问题上,黑人要比其他有色人种以及白人要高,但是这种客观事实往往受到一种逆向的种族主义的叙事影响,即认为这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或者说司法系统对黑人有歧视,而往往对黑人犯罪者予以重判。
这是一个叙事话语,但是到底是不是事实,我认为有待商榷,根本原因是,在西方社会,黑人本身被排斥在传统叙事话语之外,导致现阶段社会中,黑人群体难以通过与白人一般的行为方式在社会中稳定存在,外加上黑人社会中自身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很多黑人都没有父亲,必然导致家庭教育的缺失,从而引发了黑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于是在刑罚问题上必然导致黑人重罪情况要比白人或者其他人种多很多。
但是黑人以及部分进步左翼人士似乎接受不了这种客观现实,他们只会认为这种情形的出现,必然是种族歧视的原因,所以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人们会使用种族甚至阶级话语,关于阶级叙事,我们之前说到了一部分,而种族叙事,在西方社会真的是万金油,所以很多废除死刑的美国州府,会使用到这种理由。不过这个理由毕竟只是一种荒谬的地区性理由,所以我们仅仅只是略谈一下,因为我们没有必要深入种族主义,这个问题在近些年来逐渐被异化成了一种政治正确的武器,无关对错,而只谈立场。
这个问题其实还有一个变体,比如某些国家会对同性恋使用死刑,这个问题其实我不好说,虽然我认为同性恋有其存在理由,也不应该如此严厉处置,但我不认为这是有效的为废除死刑作为辩护的理由,要知道,那些真正实行死刑的国家,是不会因为你呼吁不要实行死刑就废除死刑的,这可能听上去很混乱,但是试想一下,人家都对同性恋实施死刑了,如果你给出的理由,不是其他的,而只是重复了它们的行为的指称,比如你说你们对同性恋实施死刑,这不好,应该废除,这是无效的辩护理由。
根本原因是死刑在过去都是公开执行且手段较为残忍,所以有人就认为死刑可能会引起人们模仿而提升犯罪率,不过这个问题其实和以前所谓的死刑对犯罪率没有威慑是一体两面。我们可以这样想,假设死刑会鼓励杀戮,那么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可能会大幅下降,但实际上在最初废除死刑的时候,很多国家的犯罪率都有轻微上升。那么我们实际上考虑的是,到底是死刑在鼓励犯罪,还是废除死刑会鼓励犯罪——这实际上无法做出绝对化的论断,所以这些言论都是存在疑惑的。
为什么我们对死刑比较敏感,因为我们在电视上也见多了,像什么包拯的三口铡刀,什么菜市口凌迟处死之类的,再过去我们对于死刑的印象都还滞留在那种以冷兵器杀的年代,导致大众会认为杀人,尤其是处决很血腥,很痛快,但实际上不然,现当代注射死刑的处置基本上采用了较为和平的方式,所以已经不会出现让公众观刑的情况发生了,在那种情况下,所谓对人群形成效仿的效果,就不成立了,但我们还是需要澄清这个问题。
但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假设从鼓励犯罪的角度出发看,废除死刑反而更有可能鼓励杀戮,表面上看,废除了死刑似乎没有提升犯罪率,因为即便是废除了死刑,犯罪嫌疑人依然会被关押数十年,我们可能也听说了,有些人会等待数十年去报仇,那么问题就很好理解了,如果国家执行死刑,本质上是消除了民间对犯罪分子实施报复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的文化中存在着报仇主义的价值观,国家执行死刑,那么就等于是替他们报了仇,如果国家废除了死刑,民众对国家失望,那么必然会导致民间恢复报仇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稳定与否可能会需要打一个问号,试想从废除死刑一开始,那些新判处无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的人可能无法被消灭或者被报仇,他们还是安全的,但是有人会主张废除终身监禁,假设这种过程一旦成立,那么民间复仇情绪严重,而杀人又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么必然会导致民间私人复仇情绪提升,而这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所以才会有所谓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并没有明显升高的状况——人们是否想过,这不是因为真的不会对犯罪率造成影响,而是因为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
当然这都是我们的理论上的建设,但是不得不说得仔细考虑一下。
刑法理论一直以来都在变,但是刑法本身需要变化么?过去没有人权概念,刑法中自然没有对人权的考虑,但是即便有了人权考虑,死刑依然没有废除,这合适吗?当然合适。
归根到底刑事理论的发展是突飞猛进的,但是这种发展也是基于人,也就是说理论前沿只要有,必然要根据当前社会主流思想发展,问题就是主流思想必然对么?人类的思想是进步的不假,但是正因为如此,进步的思想并不能完全和正确划上等号,我们毕竟要知道,刑事理论是多元化的,即便是现当代刑事理论也并不是完全主张废除死刑,或者说现代刑事理论有很多,其中支持保留死刑的也有很多,如果认为死刑本身来源于落后时代,那么其他的刑事处罚是否都有必要进行重新验证呢,要知道几乎所有刑事理论都是承前启后的,必然会留有前代遗存的东西,在那种情况下,保留所谓落后的关于死刑的理论,也是常态。
何况,刑事理论的更新,并不代表就要废除死刑,因为刑事理论讨论的是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以及犯罪的问题,而只要我们提出足够的保留死刑的合法性理由,刑事理论就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死刑,故而这个理由似乎不是很得体。
根本原因是,还是和冤假错案有关,因为一旦发生冤假错案,想要挽回,那么就只能是实施事后补偿,但我们也说了,这种事实际上即便没有死刑,正当的法律程序也不存在。我们常说,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根本原因就是哪怕拨乱反正,拨乱反正的程序也是补救措施,表面上看上去正当,实际上也是一种伪正当,因为其造成的伤害,实际上早已经形成,就算是错误关押,也会影响人的正常的生活——无犯罪事实,但是你蹲过监狱,试想社会上是否会对这种人有所忌惮——尽管不如真犯罪分子,但是蹲过监狱的这个前提还是会让人有所忌惮。根本原因是,监狱中很多人都会觉得哪里比较复杂,一个正常人进去有可能也会变得不正常,说不定还能结交几个黑道的,要是正常企业用了这些人,他们是否会随时可能因为不满而搞事?
这种风险是人们所承担不了的,那么我们是否必须要认识到,哪怕所谓让正当的法律程序继续走下去,错误的损失也是不可挽回的,既然如此,何必对死刑如此冤咒呢?
这是一个常见的理由,现实中人们可能会认为一些原本罪不至死的人可能因为大众情绪的原因而不得不杀,其实这多虑了。现代刑法考虑的一个判处死刑的理由,便是对所谓犯罪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的判断,因为所谓需要杀以平民愤的案子往往涉及到一些足以令人产生愤慨的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这个判断在司法程序中会经过审慎考虑,众所周知的是我们多次提到的李昌奎和刘涌案,就是因为民众的愤怒而最终得以改判,这不得不说是民众的胜利。
根本原因是,民众是坚持一种朴素正义观的,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往往是一些案情复杂、或者犯罪过程比较残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么简单了,而是犯罪事实确实非常严重,对这种刑事案件,当然应该严厉处罚,而如果一般性的杀人,往往民众也会产生同情,比如如果事主有苦处,大众也会同情犯罪者,当然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难道就应该忽略那些杀了反而会激发民愤的情况?
有人认为死刑不符合宗教,比如基督教、佛教的宗旨,尤其是像基督教这种宗教,他们认为人的生命既然是上帝赋予的,那么自然就只有上帝能剥夺人的生命——死刑就不符合这个逻辑——否则人就是在扮演上帝(实际上人在过去数千年来何止一次扮演上帝,可惜的是,上帝他没对人实施处罚,也就是说他不在乎),这是严重违背宗教教义的行为,我说,如果是那样,人类就不能容忍医生的存在。
因为假设一个人的死亡、生病是一种天注定的活动,医生通过高超技术手段把濒死的病人拯救回来,就是在扮演上帝,那么我们就应该彻底废除医生。可惜的是不但医生不可能废除,而且不要忽视了,既然上帝说人不能扮演上帝,那么凭什么上帝信徒可以杀人——而被上帝授予权柄的国家、政府部门不可以,要知道再过去宗教之间的仇杀、甚至信徒之间因为教义不同的仇杀可不在少数,为什么没人说他们在试图扮演所谓上帝。
其次,对于无神论者甚至不信上帝的宗教徒而言,上帝,你他妈的是谁?
有人的脑回路确实神奇,比如说,他们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死刑过于草率地剥夺了人命,但是人本身是从事生产的动物,只要活着就能创造价值,一死就剥夺了这个可能性。这不是纯纯的畜生?
要知道,我们早已意识到,即便是在中国这个传统概念中一贯以无休止劳动为荣的国家而言,你也不能说每个人都能创造所谓价值,即便是,哪些价值是对社会有利,还是对某些既得利益者有利,难不成还不知道?康德以及无数的哲学思想家们早已经喊出了人是目的的理念,为什么我们还要认为人应该作为手段,去为价值服务?
何况到底谁在侵害人权呢,幻想着把一个活人压榨到死,弄出所谓价值来,这岂不是自己打自己么?哦,我倒是记得分明有哪些被认为创造了价值的人,创造了什么价值——在监狱里写了一篇论文,论为什么要废除死刑?
这实际上是响应了当前社会中一个主流的叙事趋势,凡对于女权主义分子不利的内容,或者说一切传统上的传统,都可以被戴上一顶父权压迫的帽子,在这种情况下,死刑又何尝不能呢,毕竟死刑充满了强制性——似乎很像是一种压迫。
当然这个问题没办法很好的回答,我们只能说,看结果吧——毕竟武汉大学那几个专家可不是说要废除死刑,而是说要废除对女性适用死刑——本质上这不还是一种父权制么,你们自己也认可女性在很多方面不如男性,所以需要特殊照顾,先把女性的死刑废掉。所以这到底是在为女性争取权益呢,还是在为父权制撑腰,她陷入了一种必须先承认父权合法的话语语境,才能提出利于女性的政策权益说法。
如此荒诞。
从目的角度看,死刑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是简单的要让犯人失去再犯能力么?现实是,死刑的目的就是报复,惩罚罪犯,所以不可能从让犯人失去再犯能力为目的。
根本原因是,如果我们认为只要成功让罪犯失去犯罪能力,似乎就不推荐死刑了,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所谓失去犯罪能力,要知道很多犯罪分子,即便在监狱里关押很久,他们依然能在监狱里犯事,这种情况不少见,尤其是在外国一些地方,往往会发生很有影响力的监狱暴动,这种行为对社会本身固然不会有什么危害,但是难道说对监狱本身没有危害么?
那么到底该如何让人失去犯罪能力,我看也只有把人做成人彘才可以,要知道,人只要有手有脚就能犯罪,有嘴他们可以煽动暴力,有眼睛他们可以性骚扰……我想那就无非只有把犯人做成人彘才有可能彻底让他们失去犯罪能力,但是这和死刑相比,到底谁才更不人道呢?
有人认为这个传统观念未必成立——事实上也是,现代意义上的死刑,其实并不简单对应杀人者死,否则中国社会包括任何一个保留死刑的社会中,死刑判决应该翻翻,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我们已经重新审视过这个命题,在司法界也形成了杀人未必要死的共识,这才有法律条文对杀人这个行为,写出“可以”判处死刑这种两可的文字。
现代人相比于传统社会中的人们更加理智,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前一些非理智的思考就完全是错的,因为你的理智思考的结果可能和那个非理智的结论相差无几。所以说杀人者死未必是错误的,只是我们在执行这个逻辑时,会采用一种更加审慎的态度检查人们的杀人原因,在其原因可以被谅解或者值得同情的情况下,显然就不会再简单地认为杀人者必死——尤其是在处于一些正当防卫的情况下。
故此理由,似乎也不足为惧。
有人认为,一个人有很多亲戚朋友,杀了一个犯人还有很多亲戚会闹事,造成社会不稳定。
首先,这是一个猜测,而不是什么社会现实,从过去执行死刑的经验看,死刑犯的家属们往往会因为他们是死刑犯家属而唯恐避之不及,如果说一个人因为认罪伏法而激起抗议,社会不稳定,这反而是违背社会运行逻辑的。
其次,过去的经验表明,虽然有很多死刑犯家属会有嚣张的活动,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因为他们自己毫无法律依据的活动,而受到社会批判,在那种情况下,即便不用国家出手,大众的唾沫就能将其淹死。且,不要低估了国家的治安以及维持国家稳定的能力
现实中有很多理由试图废除死刑,有一百个理由,就有一百种反对的理由,现实是,这些理由往往要么是流于表面,无法攻击到要害,要么是虽然深刻,却也多半是胡言乱语而不符合现实,这才给了支持死刑者尤其是我继续坚持的理由。
2025-09-27 09:27:00
在本系列文章中,我也谈到过文明的概念,但是这显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当说到一个学科的定义时,往往会听到教师说——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于是对于我们常听的文明,自然也有这种感慨,但是我们今天必须要简要一些,谈谈文明的死刑政治伦理问题。从实质上看人类对于人自身的文明认知并不完全,所以我们现在很多人都会对文明感到迷茫,虽然大家都说的是文明,但是从文明角度看,到底何以文明,何以不文明等等都无法做出明确分辨。
在死刑系列文章中,我们之所以要说到政治文明,是因为政治本身是一种文明是否得以文明的重要表现——简单说,就是政治在规训大众,服从于一种统治的规则,因此大众要表现出何种形态,完全要取决于政治的表现——假设一个政治的规训是规范、合理的,那么其社会大众也必然是讲原则、守规矩的。比如当你说一个人服从性是否高的时候,你其实在问——这个人对于政治(或所谓集体的)文明的认可是否不达标——而其本质是,到底政治文明是否能让一个人满意。因此,死刑的多少确实体现了政治文明的程度,当然这并不代表死刑本身是错误的,而是说,政治文明的高度与死刑的执行量的比例有巨大关系——当然如果是基于人口基数较大的国家,这个数量也会有一些变化。
正因为能做到这些,刑罚的运用往往只是作为摆设,反之则不然也,即如果一个国家不显示出其文明,则这个国家必然是大量运用严刑峻法的——很多人可能真的认可,治乱世要用严刑峻法,但是治理盛世难道也是如此么,从社会的进步角度看,理论上说越是接近现代化,越是政治、经济、文化开始迈向进步,或者有相对于前人而言的发展,必然在刑罚上越来越文明,其文明性体现在——一切刑罚归于轻。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因为刑罚所在的司法体系的文明,仅仅只是政治的一部分构成,而不是全部,所以你可以说死刑的存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但是不能说完全体现了。根本原因是,刑罚本质上还是一种对于破坏社会规则的所谓恶人的处罚手段,大家所争议的不是是否处罚一个人文明不文明,而是当处罚过于严酷或者看上去不可挽回时,是否过于严苛——当然在之前我们也探讨过一些。
要知道如果以社会动荡因素为死刑的存在辩护,必须要面对一个非解决不可的问题,即无论是多么动荡的社会,哪怕是长期的社会的动荡,你也必须要承认它是有归于和平的一天的,社会动荡往往是一种异常,当其恢复到正常情况时,这种模式就自然无法长久——但这个问题并不完全这样,因为涉及到一个大多数政治家理论家可能都会忽视的问题。
就是,虽然大多数专制独裁政体所实施的统治都是依赖于一种公共信念,比如爱国、意识形态灌输,但是这还是依靠一种天然的属性,即一种对于文化的垄断解释权力,一个拥有长久、独立的文化形态的国家,如果正好碰到一个善于运用手段将自己和这个国家的文化绑定在一起,表现为他自己号称自己是继承了其悠久文化的改革者时,专制与独裁反而可能维持其长期存在。当然这些东西本身都不是坏的东西,即表现为爱国、团结等因素的情绪,或者任何教育民众要求爱国的感情,都不是可以轻易断定为坏的,我们只能说其具有双重性,其负面效果往往伴随着灌输者的目的和角度。
因为你似乎难以否定说纳粹的士兵是不爱国的,但是他们依然是纳粹的士兵。现代人虽然说经常会使用一个所谓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概念去解构现代化,即我们会认为对于传统需要继承,但要批判,可是具体哪些需要批判,却又无法做到百分之百认可,人们可能认为像裹脚这样的事应该取缔,但是像三纲五常这种事,却又未必。这实际上表现了一种惯性的思维模式,从好的方面看,长久的历史给一个文明带来了一种天然的文化底蕴,但另一方面,正因如此,其相对的负面的,顽固的,无法与新时代相适应的东西,也会很多,这造成了大量的人无法接受新的事物,虽然他们在物质上能接受机器生产的任何新事物,但却总会有人表演一种所谓古法制造的戏谑式的生产行为——人们甚至可能无法接受对传统本身的批判。
政治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所以只能从旧的东西里面找理论和思想,这造成了一种不新不旧的东西,现代政治之所以艰难,就是因为时代的变化,过于快速,任何一个看似流行的思想体系,也许明天就会变成老顽固——死刑给我们的教训就是如此——本质上看,我绝不支持仅仅只是从“从来如此”的角度为死刑的存在辩护,因为我设想到了,意识的不可靠——我们今天说的任何关于为死刑辩护的理由,本质上都是无从验证自身确实真实性的意识形态的坚守,即不管是谁说,谁都无法说服谁,比如有人提出废除了死刑并不会令社会中的犯罪率提高——或者不会大幅提高,以证明死刑之无用,而支持死刑的人也会说死刑具有预防作用,却又无法拿出可验证的数据,或者数据有限,因此双方都只能是采用一种模棱两可的说辞。
死刑其实与一种所谓的传统意识更加贴切——即所谓的孝道。当然我们这里说的是一种基于公共形态的孝道——死刑的线索中始终蕴含着一条孝道的红丝。很多人能想到一条线索,即死刑作为一种刑罚,自然具有一种始于原始社会那种同态复仇思想的报复情绪,只不过死刑的表现是,他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存在替大众实现报仇,以避免社会中出现私人报仇的现实。这个东西在儒家诞生以前,我们不好说,但是在儒家诞生之后,道德伦理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家庭中的根本准则,儒家所建立的道德体系,建构了一个子女必须要百分之百维护父母以及长辈的社会认知——在这情况下,私下报仇,也就天经地义了。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导致中国现阶段实施的制度都不是一个永久制度,必然要不断改革,直达到不断抹除影响力,甚至消灭国家的目的,这也意味着,在当前社会,不可能使用人权这个说法去建设性地从受害者角度去保卫人的权利,因为不管怎么说,如果马克思要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制度,就不能将其运用于社会主义,即便是运用了,也得承认是在社会主义阶段不得不暂时运用之,这意味着必须要找到其他的理由或者理论体系去建构一套在当前社会显得合理的死刑的政治合法性话语——当前我所在做的,就是这个事情。
这个方面我们该怎么办?说到底中国是世界的一员不可能脱离世界去谈世界,所以死刑的政治合法性本身是不需要去解释的,是因为人有质疑,才需要回答,为什么我认为死刑具有在政治上的合法性,这涉及到我们对于人的判断,即人是什么的认识。康德们认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从这个角度看,通过惩罚一人而去安慰另一个被他伤害的人,似乎不是很合理,但是政治毕竟具有现实性,政治本身的合法性从何而来?
我们说,要建构一个尊重人权,保障自由,落实民主的政治体系,其根本是对于政治为人的目的而服务,也就是说,政治的合法性是来源于人们对于国家治理的一种认可或者需求,主权者对于国家行驶主权的根本目的,是要满足其最基本的心理预期。大众对于生活的预期,大多是经济发达,权力、义务符合预期,人权当然是其中之一,但是我们可能会在安全问题上更加加重一层,我们会考虑,究竟何种方式能保证大家的安全?——不是因为法律无效,而是很多人可能根本不懂法律,这确实是国家的问题,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保障基本的安全,即人身安全是大众最根本的要求,只要主权者的意图,要求保持、保留死刑,那么死刑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就建构完了。
我们说人权,说的是国家保障人权,这没有什么毛病,但是设想一下,国家保障的是什么人权,比如我们保障生命权,难道就仅仅只是说保证国家不杀你么,并不然也,国家、法律多重义务针对国家的安全保障要求已经要求国家必须要保证你的生命同时不受生活在这个国家内的其他人的威胁,假设国家不能保证你不被同样生活在社会中的他人伤害,那国家只是嘴上说它作为官方权力机关不杀你,有什么用?这不等于说,国家不来杀你,但是不能保证你不被他人杀掉,这不等于是在鼓励一个丛林社会么?所以国家需要惩罚犯罪,我们之前说了,这已经是迟到的正义了,那么问题就简单了,国家确实以刑罚保证了你的生命权么,国家不杀你,也没有杀了你,但是你被杀了,哪怕国家最终惩罚了犯罪,若不是以生命刑的形式,我们该如何说这种保证所谓的人权,是保障成功了呢——难不成因为你死了,所以你的人权就被抹掉了,你死了,你的权利就不该去维护?
其他的权利也是一样,实际上我们所谓的人权是针对两个方面的,如果说国家站在保障人权方面是要做一个卫道者,那么必然要面对两重责任,第一就是国家首先不侵犯人权,第二是国家保障人权不被私人侵犯,即人权本质上是两种话语口径,第一种是个人与国家对立起来的话语,第二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或者与他人之间的对立话语,但是他真能做到么,法律做不到,因为我们说过,法律只能是事前规定何为非法,以及事后对非法、犯罪行为的救济,但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你不可能指望法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来保护你,来救你,所以国家在保障第二种情况时往往是失职的。我们假设国家本身是好的,那么国家能保证自己不来侵犯你的人权,但他人做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国家宣布,甚至信誓旦旦直言不讳宣布自己一定会保证人权,它实际上也对所有人有亏欠——既然如此,国家就必须要保证事后在追责,即启动司法程序时,要满足针对受害者的切实、法定的赔付——说实话,在中国,对死刑犯实施死刑,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信任的修补。
这个问题如果要补充到文明角度看,其实带有一定的难度,毕竟保障和尊重人权作为文明的体现固然重要,但却被无限放大,反倒是国家保证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功能被淡化了,导致人们尽可以批评死刑不人道、不讲人权,却忽略了死刑的本质更像是,对于一种更广泛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破戒的价值补偿。也就是说,假设我们真的从更广泛角度认可人是一种目的,就应该认识到集体意识的主权者往往拥有更多,即超越一个人的权力,虽然这个问题很复杂,但这在目前人类的思想情境下,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也就是说,终究还是要归于一个道德难题,我们之所以认为死刑的政治议题是一种伦理问题,就出于此现实。
政治文明的文明性体现在哪里?无非是提供两种东西,一个是安全保障,一个是发展自由。从安全保障中,可以发现国家保障人们的经济、文化、日常生活的安全,也就是治安、刑事、民事安全,而发展自由,则是一个人有权力去做一切不被视为非法的事情。本质上人权的国家级保障,即是说,国家认可你的基本权力,并尽自己的努力,保证你享受到这些权利,那么我们说只要一个国家承诺并且现实中国家机器也没有在无其他不可抗因素下不允许你享受这些权力时,它实际上已经做到了,但我们也说了人们未必如此理解,所以我们需要从伦理的深角度去理解——凭什么国家应该或者必须要做出牺牲,牺牲掉一部分人的权力而保障另一部分的权力。
假设我们从保障人权角度去看,实际上不可能做到,比如说保障每个人的生命,这个问题非常恶心——如果说是一个完美的角度看——不是说保障人权不重要,而是说实际上把这个权力拆分到所有人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发现,做不到。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管理者,你会发现他实际上很难做到针对所有人的实质管理——除非这是一个小团体,当面对类似国家这种大集体时,国家机构的力量往往是有限的,所以需要法律进行约束,这不是说权利是有什么差异和区分的,而是说,要保证某些权利必然是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我们说保障人权,实际上是一个笼统性的说法,因为人权必须具体落到某个具体的人身上时, 保障他才会体现出你的保障,而只是口头说,却无用,但是每个人的差异确实是存在的,那么必要会存在问题——比如说在婚姻中,我们发现,假设要保证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如果其中一方出轨,生了私生子,作为妻子或者丈夫难道有权以自己不同意为由,就叫对方打掉孩子么?不,这是对方的生育权,那么你可能会想到,这里保证了一方的权利而侵害了另一方,生命又何尝不是,假设我们要保证生命权,当然可以立法解决,但如果要那样的话,国家就不应该允许堕胎,否则婴幼儿的生命该怎么算?问题是在现实中往往遇到的是更加复杂的情况,比如列车难题,这里不管是谁,选择什么操作,最终都可能面临一种道德困境和心理压力,可是从后果想,拯救更多人,与拯救一个人而言,道德压力与舆论的压力也必然有一个先后。
我们之前也说,如果你选择了少数,你实际上会收获更多的维护和更少责难,虽然这不能免除——但如果非要作出选择,那么以国家权力消除、抹杀掉某个极端的作恶的人,当然是更划算的,毕竟国家更多考虑的是治理模式而不是做道德圣人——所以如果要从文明角度考虑,我们必须要为死刑做一个辩护——当然,如果国家决意不再实施死刑,这也是国家的一种决策,但是从根本上看,其性质其实没有变化,因为惩罚本质上还是存在的,只不过,死刑剥夺的是生命,一般刑罚剥夺的是更重要的自由。
所以,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事情的多面,而不仅仅只是从话语角度看,因为实质上的内容往往更现实,政治文明的本质是,他是否能建构起一个现代化或者适宜于满足人们自由发展需要的社会,西方社会固然拥有一个文明的表象,但是真的文明么——你看西方社会不也是讲究法治么,保障人权么,可是为什么像爱泼斯坦那种案子里面,最终的参与者可能谁也不知道有谁?这实际上导致了一个可悲的现实,即人权话语在西方社会反而成了口号,嘴上不断说,似乎自己就是了。但如果从实施角度看,是很难的,即虽然人们能提出口号,但是往往无法估计到种种现实矛盾,根本原因是,理论家本身并不是深入现实社会的,比如加缪对于死刑的批判,仅仅是基于其父亲对于死刑的反胃的观感,现在很多废除死刑的电影,基本也选择了微观叙事,从刽子手个人的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有人去采访死刑犯,却没有对于受害者的叙事,导致最终形成了无数实际上理论薄弱,无法实证的空洞的废除死刑的理论宣传。
但我们可能会考虑到一个更实际的问题,是虽然人类文明在不断进步,但随着文明的进步犯罪形式反而复杂化了,犯罪本身并没有减少,反而因为更加隐蔽,甚至有些实际上造成损害的行为,因为法律覆盖不完善,尚不能说构成犯罪。这复杂的境况,实在是值得思虑。本质上这是有利于废除死刑论者的,因为从大的角度看,文明、进步、法律本身的完善,实际上并未起到根本性的遏制犯罪的作用,以至于哪怕从一开始死刑执行至今数千年,人类文明社区中的犯罪依然还存在,不过从这个角度说,似乎要打击一大片了,因为非但死刑没有能遏制犯罪,其他刑罚,比如罚款、自由刑、社区服务等等,依然没有彻底消灭犯罪行为,但凭什么就认为这些刑罚整体的效果不佳,只应该由死刑来背负骂名?
我们或许也可以从政治角度去考虑一下——为什么政治方面看,司法并未起到对整个人类文明的规训成功——虽然说刑罚一直在尝试教化大众,但它就是不起作用。道理也很简单,就是政治无法控制大众的思想,一方面我们目前还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大同,只要社会中还存在着贫富和等级差距,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纷争就不可避免,基于利益因素,犯罪有时候能带来的利益要远比风险高,因此不可避免。简言之,就是政治实际上并不完美,从真正的政治角度出发,你会发现,实际上只要是一个具有文明表现的现代政治社会中的管理者,基本上都本着调和矛盾的目的出发,也就是说,从政治角度出发,他更加倾向于调和纠纷,所以实际上当民间发生冲突、矛盾之后,法律反而不会首先被实施——除非这种行为冲击了法律制定者的根本利益。
人类社会从无到有诞生了国家这个制度,但是国家制度只是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不断磨合发展出来的一个尚且还算不错的制度形式,却未必是对应着最完美的制度,因此基于国家之间,国内社会安定需要而促生的政治体系,本质上也必然是无法做到全善的,既然如此,政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断地向现实妥协的戏剧,人类社会发展出了诸多关于权力、意志的理论体系,这些却都是建构在国家体系之上的,假设国家这个性质本质上就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那么我们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不管再怎么发展,似乎也不能做到完美,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去消解已经成型的理论与社会的价值——所以尽管一个理论体系在诞生之初具有无限的荣光,过了几十年不到可能就会衰落——哲学上亦是如此,康德又咋滴,即便是建构了一个我们无法认知的物自体系统,现在不也是要面对后来者的挑战么——因此,制度性的不完美造成了一个现实,就是无论我们再怎么搞理论建设,去强调某些行为的正当性,实际上都无法消除社会问题,根本解决方式,大概也只有共产主义了,当然就目前而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造成不平衡——本质上是因为人的行为模式,很多人其实并不擅长劳动,就像很多人并不擅长于理性思考一样,我们说人是需要劳动的,人是有理性的,但不代表所有人都能劳动,都会运用理性,因此,我们必然能意识到,许多人如果不采用一些特殊方法,恐怕无法在社会中存活下去,那么犯罪活动实际上就不能做到归零——于是,哪怕仅仅只是基于防范,人们似乎也有理由随时保持戒备,人的生命既然也是这样,于法律又如何呢。
问题是,任何司法手段都不可能解决根本性的政治难题,这是社会治理的难题,因此我们很难说从死刑是否具有足够的预防效果去评判死刑是否应该保留,我们之前说了,这些问题实际上不该在司法话题中被讨论,虽然它看上去像是一个司法问题,但我们可能只是从某些侧面把我们看到的片面的认知视为某些行为的核心概念,而导致了产生了错误的或者无意义的结论——本质上无法作为探讨话题的东西,实在是应该被悬置。
因为我们实际上无法产生更多包容。规则反而是我们无法解决问题的重要因素,即规则决定了所有按照规则办事的人都无法根本性解决问题——因为凡是你都要按照规则办,问题就是,所有的问题的产生往往都不是按照规则来的,因为规则毕竟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它是人出于一种规范、公开透明的设想,试图通过合乎某种人类意志的程序来解决问题的行为原则,但是规则规定的都是基于人的认识,所以规则有时候不能覆盖全面,而万事万物出问题,也不会按照人类的意志出问题——因为人类的意志是万物不出问题,所以一旦出问题,就已经是事物违背了人类的意志,而当我们说一切规则也都是人类的意志的时候,我们可能需要意识到,很多问题是照章办事、按规则处理、程序合法无法解决的——我们多次强调的是,规则,包括法律它只是在表面上满足了人们对于公平的追求,却并未解决任何根本性的问题。而既然法律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刑罚自然也不可能解决犯罪率的问题,但是,说到但是必须要说一点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规则、法律应该对某些无法起到明显作用的条文或者处置方法采取一刀切式的割除——正因为他们不是一种解决办法,而是一种规范以及善后措施。
而人类社会的包容,是显然不能面对这些问题的——当规范不再的时候,包容也就不存在,假设规则说,以直报怨,这等于没有任何规则,因为赏罚不明,会导致反向激励,反而催生了更多的怨的诞生,当我们能明确感到法律会对作恶实施惩戒时,我们大概率会对作恶行为感到一些宽容——因为法律必然会出手处置,于是我们自己就不需要过度置气。不过谈到包容,我们总是说要容忍不同意见,这当然是对的,问题就是,这不是一个感性大于理性的选择,哲学家甚至一切人类社会理论、政治理论家,将理性作为人的一个基本特征,却忘了,大多数人其实感性大于理性,即便大众有理性,其程度也是不同的——一个理性的人得出了一个非理性结论,这个人算是理性的人吗?
根本原因是,人的理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受的教育以及文化的素养,比如说一个连小学都没上过的人,其理性思考必然也是有的,只是他的理性思考过程和结论恐怕不会如一个大学教授那样严谨,所以就算看起来是非理性的行为,本身也可能是一个人出于其自身认知而做出的理性思考,我们的哲学家虽然口不离理性,但是哲学家以高超的认知和头脑所做出的理性判断,能否否决一个普通的平民基于自身经验做出的理性判断?根本原因是,我们的理性并不是一种以固定标准为判断的原理性准则,这个理性是必须要基于我们的认知角度去衡量的,我们也说了,一个大学教授对一个事情的处理,是基于理性无疑,但难道一个高中学历的人,在面对同样的事的时候,他进行的处理难道不是基于他自身的理性么?
那么必然需要一个代表了大众均等认知的平均的理性思考范畴——在这个范畴内,不管是多么高贵的人,或者多么低贱的人,都能接受的东西,就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比如死刑,这个刑罚手段,虽然被人批判,但是在现实中确实是一个平均到不能平均的公约数——实际上,正因为这个死刑被平均化了,反而有人不满,因为不是所有刑罚都是对应死刑的——法律中写出来的内容是可以判处死刑或者不会说必须判处死刑而是说或者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遇到一种声音,甚至认为凡事犯罪都该判死刑,这显然又过当了,但是显然我们需要面对一个问题。
刑罚的不符合民众心理,反而可能引发人们对正义尤其是司法正义的怀疑。我们之前多次谈论正义,其实最根本的不是正义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而是社会中永远会存在官方即政府层面的正义理念与民众所坚持的朴素正义理念——罪刑相当的差异,也就是说,大众认知的正义始终与任何官方理论、哲学家们所谓的正义是有差别的,但其存在部分重叠,比如如果国家法律层面能做到坚持罪刑相当,比如一个杀人犯,最终以死刑为结局,那么民众会认为司法是公正的,正义是实现了的,反过来,如果不是那样,那么每次发生一个不符合大众理性认知的审判,最终会不断使得民众对正义感到失望——那么到头来恐怕只会使得社会道德越来越低——王浩这个案子,最终你哪怕在司法身上看上去是合规了,规则圆满了,但是大众心理落差就是存在对正义缺位的认知,于是人们慢慢就会对正义产生怀疑,从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到认为正义就是幌子,接下去再考虑是否存在正义,最终导致社会混乱。
当然我这里会被人指责说是陷入了一个滑坡谬误,然而不要忽视了一个问题,我们的社会并非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合理的程序,不要忽视了一个问题,尽管滑坡谬误是一个逻辑谬误,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社会中不会发生那种事——尤其是如人们普遍相信滑坡谬误所说的那些事的时候,社会就更有可能倾向于发生滑坡,如果我们用程序来举例,不开玩笑说,就算是一堆满是 bug 的程序,只要它能够跑通——运行起来,这个东西可能就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社会其实就像是屎,屎的价值不是它的外观、形状,而是它能够被你从身体中排泄出来,这才是有价值的,如果屎一直堆积在你的身体里,对你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屎就毫无价值甚至具有了负价值。所以即便我们能说大众所秉持的理念不符合逻辑,那也是站在了某个道德价值高位的判断,而没有从其本身的阶层视角判断,既然理性可以分认知而被做出不同判断,那人们所感受到的正义,亦是如此,这就好比我们做天气预报,夏天能知道今天可能是 40℃,但是气温和体感温度是不同的,如果我们直接摸一杯 40 ℃ 的水,和感受一下40℃ 的天气,肯定是不同的——一杯 40℃ 的水无法煮熟一个鸡蛋,但是一个 40℃ 的天气却能,因为其要经受各种空气、灰尘、地面物质的加热和提升,导致我们实际感受到的温度要高很多。
社会正义也是如此,我们能够感受到的正义,和理论上说的正义,永远是有差距的,大众需要的是不是针对理论正义的实践,而是针对实际正义的实践——因此如果我们认为死刑是合理的,大众必然是以其自身所能感受到的合理性去为死刑辩护,而反之用一些数据说死刑效果不大,或者说一些宗教理论,尝试从哲学视角去分析大众心理,其结果只能是失败。
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其本质是对于大众作为一个集体的意志的遵从,人民需要自由,政府便保障自由,人民需要各种保障,政府就提供对应保障,在这种需求与满足之中,国家政策的合法性便能够成为一个经得起检验的理论状态的建构,在这角度上,国家必须有民众授权,这个授权即包括了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治理的代为,所谓代为,就是代主权者行使对自己的镇压——这看上去很反常理,因为我似乎不会支持他人来打我自己,但是国家不同,因为我们是自由人,自由人的集体必然包括了对他人的防范,即我们对于安全感的满足的需求,所以实际上不是我要求别人来打我,而是我要求别人来帮我打或者防范第三人——同理,既然我可以要求他们,别人也可以要求他们,那么这种司法、执法的局面便成型了,在国家机构,就形成了以司法、执法、行政等机关单位构成的国家级暴力组织体系,死刑自然也因此具有了合法性。
当然,所谓合法性并不是说它在天然意义上是合理的,合法性本质上也是人为赋予的,其衡量标准,是大众对于某个政策、某些政策的认可、总体认可度等等,当然这也是我的看法,本质上说,合法性是一个国家存在、政府存在的根本地基,理论上说,国家、政府这些东西都是不得已而存在的,是因为我们要处理光是凭借少数的集团、个体无法解决的问题,于是需要靠国家强制力,强迫某些人,做或者不做某事,来消除一些善与恶的现实影响,那么我们必然要有一个抉择,因为你的想法虽然能影响到他人,但是毕竟只是你的想法,你不能强迫别人,那必然导致一个问题——如果真的要论民心所向,那么废除死刑永远也不可能再一个百分之九十多的支持死刑的民众的国家去实现,这其实也是一个反推,即我们实际上无法证明在政治角度看,死刑是一种非法的刑罚。
我们对于死刑的辩护,大多数时候都是功利、实用主义的,从理论上看,如果把目光放到权力、意志、道德、理念等问题本身,可能反而更加便于理解。所以人们会把目标转移到对宪法的解释,比如在中国宪法中,有说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句话其实具有两种意思,第一种是,作为一般法律的公共的客套话,即法律上的正确的废话,必须要说,相反人们可能会认为国家不尊重和不保障人权,结果是可怕的。第二种,是国家确实作为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是这个权力,并不细化到具体层面——国家尊重和保障的是人作为人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单独的个体的所谓的人权。
当然现实中国家不会这么说,而是说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建构起多重保障措施,那么就必然要涉及到一个问题,是所谓的生命权问题——因为生命归根到底是最根本的权利,如果没有生命,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要面对一个根本问题是,既然国家承认自己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为什么国家反倒是有权去决定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不难回答,之所以看上去很难,是因为它实际上是一个悖论,即当你说要保证大家生命安全时,你又要夺走他人的生命,但这个悖论不代表不合理,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很多逻辑谬误确实看上去是谬误,但是这不代表谬误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很多悖论之所以是悖论,是因为在语言角度、思维角度看,他们是存在着自指性的,但是这并代表他们的存在就是错的。
反而我们的社会有可能时时刻刻都需要依靠着这些谬误和悖论才能完整运行,我们可以以生命权为例,没错,在人人平等的角度下,似乎人人的生命都该予以尊重,可是现实中做得到么,我们先从一个外部,即人与动物的角度看,假设我们从人类的角度看,是否应该保护动物的生命?毕竟有些人认为也该保护,那么人的身体健康受得了么,没错,确实人不吃肉也能活下去,但是生活质量肯定没有吃肉来得好,那么在吃肉的时候我们会来考虑动物的生命权么?这里并不是讨论生命权的动物属性,而是说,当我们考虑自身权利时,我们必须要意识到我们的权利在几个集体中必然是互相冲突的,我们当然要保护大众整体的生命权,但是从个人与个人的角度看,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社会,我们要保证生命权那要做的东西可多了,因为任何一个举动都可能威胁到自己甚至他人的生命。
比如说使用添加剂,可能使人减少寿命,建筑不安全使人早死,威胁人的生命权……总之你可能想到的会造成人死亡的举动,都涉及到威胁人的生命,在这角度看,你必然意识到,人与人相处,实际上时时处于生命权的安危斗争之内——那我们也说过,国家保障的权利,一般有两种,一是国家自己保障,一是国家保障他人。
国家不会主动杀害无辜的人,但是国家要杀那些杀害他人的人,本质上是对于生命权的捍卫——根本原理是,国家既然通过宪法规定,国家要保障和尊重人权,那么它就首先不只是保障它自己做到不侵犯人权——我们把国家、政府视为敌人,以防范态度去对待国家,但是你首先必须得承认,你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国家机构和接触到亲朋好友的频率,是不可比的,因此你被自己熟人或者陌生的他人侵害利益的可能性要远高于你被国家侵害,而死刑本质上就是对于后者的一种事后的补偿措施,国家的死刑,针对的不是国家本身不可杀人,而是,当国家在看到你被他人侵害之后去保护你而裁决他人——或者说犯罪者,国家的本质不是大善人,不是什么道德圣人,国家必须要体现出其镇压机器的威力,他的信用才能得以存在,而我们光从生命权角度看,这个问题也很容易理解。
根本原因是,国家它自己作为自己的主体,能控制自己因受国家监督权的影响而不发生它自己侵害你权利的行为(理论上),但是对于你被他人杀害,我们之前说了,它做不到,正因为它做不到,所以它需要对自己实施更严厉的制约,它要求或者被要求必须要在具体的当事人受侵害之后,对行为的实施者实施报复或者惩罚——生命权只不过是其中之一,最根本的是,包括自由、财产都是人权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国家在实施这些惩罚措施时,必须要被赋予合法性,否则,国家就无实际权力惩罚任何人——因为惩罚必然涉及到对人权的减损或者说侵害——于是监狱也就没有必要了。
那不是不能想象的,因为共产主义社会就是那样,但是现在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我们在尚处于一个纷乱环境之下的背景中,我们所建构起来的对于国家剥夺个人权利的合法性,其实并不脆弱,生命权之所以被单独拿出来说,主要还是因为这种杀人实际上也是在消灭和抹除一个人的存在性。但是这不是不能接受的,这是因为死刑的处置对象往往是犯下罪大恶极罪刑的犯人,而不是一般人,也就是说死刑,剥夺生命的人,不是一般的无辜者以及犯下轻罪的人。事实上我们应该也能理解,剥夺生命反而可能是一种面向未来的选择——实际上当我们说不能,或者说国家不能剥夺生命的时候,实际上反应的,除了对死刑之外的影响,还有安乐死的影响——我们虽然之前多次谈论这个话题,但是要解决生命权悖论,就必须要说到这个问题:
那些所谓的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凭什么还允许间谍杀人、英国特工甚至还有所谓杀人执照?难道间谍机构不是国家的机构,或者不是为国家而服务的吗,如果是的话,凭什么相信,对生命权的保障,只应该针对死刑,而不包括那些死刑之外的国家行为?安乐死不也如此么,本质上安乐死就是需要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杀人不是么?我实在想象不出来,一个以生命权为由的国家,反倒是在死刑之外的其他方面拼命侵犯大众的生命权,这说得过去。
我们谈论伦理,其根本目的是要寻找一个对人,这个物种而言具有价值的奋斗目标,比如我们会从各个角度为自己辩护,根本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服务,假设我们将其推而广之,可以见到我们其实时刻都面临着伦理的考量——一个具体的现实问题是,在很多司法活动中,我们往往会看到既然存在事件主体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也会有酌情判处给予部分补偿、人道主义赔偿的情况,这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功利主义的伦理观念的考虑,你想,哪怕你没有错,但是对方也造成了损失,你所给予的补偿,其实是把某个隐形的需要承担责任的人的责任转移到了你身上,由你,或者说当事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利益补贴,实质上是在强制要求人们发扬利他主义,而减少社会总的不幸程度,这当然是符合古典观念的。
但是显然法的存在意义不是这样的,所以像刑事司法这种情况,需要面对的话题往往就很沉重,而不存在什么只是简单给予补偿就可以了——当然,中国刑事司法存在着一种所谓的谅解制度,似乎只要当事人提出可以谅解,犯罪分子的刑罚即可能受到减轻——这可能会变相鼓励犯罪,当然,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可能更加复杂——在宗教活动中,更常见的是,任何一个宗教教义——哪怕杀气腾腾的伊斯兰教,似乎也会说要善待他人——通常是教友。但法往往有一种令人错愕的拼接感,你会看到法律对人的要求是不同的,刑事司法虽然是涉及到刑事,但是影响到判决裁量的,永远是受害者所受伤害的大小,以及其是否愿意原谅。
问题是,我们其实面临着很多困境,比如,你认为自己是正常人么?什么是正常?如果我们要给正常下个定义,你会发现,即便是用统计方法去找到一个大众的平均共同点,然后用这个点去评判每个人,那么你最终也会得到一个回答——没有所谓的标准的正常人——如果这样就意味着要么你不是准正常人,要么你不正常。这个问题很好理解,假设你认为多数人按照某些规范做事,就是正常的,那么你必须要给人们定出一个何种多数、何种少数的问题,比如你说抽烟是正常的、不抽烟也是正常的,那么实际上他们就不该用正常去判断,因为不管是与非都是是,这个问题就很复杂,实际上当我们用正常这个话去说别人时,只有在当时那个语境下才有效——这就是一个语言游戏,当你谈论健康问题时,你会说亚健康不正常,那么自然健康人就是正常人,当你谈论某种性癖问题是,当你说异性恋是正常的,那么你会得出结论说喜欢福瑞的人不正常,其他概念的模式也一样,正因为我们需要通过在特定语境之下才能给一些概念下定义,所以我们实际上无法得到一个统一的,关于认识的结论,伦理问题恰是如此,我们很难说从道德角度如何判断某些行为是非善恶,那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有,不过事情往往不会简单的说,他是模糊的,又是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能清晰,所以概念的模糊性和标准一致性并不完全是分开的,在多数情况下,概念是确实存在明确含义的,它基于一种大众对于道德价值的公共判断,比如杀人不可、盗窃不可等等,这种道德的恶的概念是很清晰的,并不会因为换了一个人,他对于杀人是不是恶而产生另一种理解。
既然杀人是恶,为什么我们要给国家层面的杀人,转换为一种善——这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假设根据康德所谓的不可动摇的道德律令,即便把国家杀人说成是一种善,也终会得出结论,认为这是一种伪装成善的恶,虽然是一种被认为必要之恶,但也是恶,我们大概不会意识到,这个理论的危险性——它实际上消解了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即等于是说,即便是在社会主义状态下,我们也必须要以国家为敌,至少要是一个假想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的政策可能都难以实施下去。
但是谈到死刑,我们给予了它太多的骂名,这些骂名是因为我们认为死刑要么太少,要么太多,而不合适,说到底是因为人与人之间依然存在着不同的思想角度,从科学角度看,死刑是一种不能言说的政治权力的表现,但是这种权力需要借用科学手段——即使用科学原理的注射方式执行,因此我们必然要面对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实际上执行死刑的人士并非医学或者护士从业者,也就是说医生不能参与死刑。
根本原因是医学的伦理规定不允许医生参与死刑执行,否则医生就变成了杀人了,但是必然需要配备医疗专业人员,以进行指导,由死刑执行人员实施专门的执行,所以死刑问题实际上远不止于政治伦理,这个问题和我们说的正常人标准一样,很难,因为即便医生不参与到死刑执行,死刑执行人接受的执行培训,也属于一种医疗培训,本质上死刑的注射和一般的医疗静脉注射活动没有任何差异,唯一的不同是注射的药物不同,医生或者护士打的是药,死刑一般也是,先用肌肉松弛药物,然后注射致死的药物……究其本质看,死刑执行,即注射死刑本质上也是医疗活动——所以不管怎么看死刑都是会涉及到医学伦理的悖论。
在我们的精神意识深处,是否必然存在着一种对于生死、善恶的判断标准?我们把伦理放在一个绝对位置,必然造成某些形式上的办事冲突,因为伦理涉及到的面,其实并非是善恶这些外在表象,而是追求人类自身或者说整体幸福的这个目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道德律令实际上是一个虚幻的构造——他其实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个平均的目标。
我们还是以正常人为例,虽然我们大家都宣称自己是正常人,但是真的要把每个人都检验一次,每个人都不正常,要么有人烟酒成瘾,要么有人身体抱恙,要么有人心理变态,要么有人权力上瘾,要么有人不善于处事,要么有人过于活泼,要么有人憋着犯罪,要么有人是道德圣母……总之,不可能找到一个人是正常的,但是我们还是会说大多数人都是正常人,因为大多数人的所谓正常,其标准其实反倒是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即他们和我差不多——包括思维模式、办事方式、社会生活形式——差不多。
在追求幸福的本质上,我们却必然要面对究竟何种形式能带来幸福的增加,有的人就认为死刑存在使人不幸,但有人却认为死刑不存在,却叫人不幸——个人与个人之间对一个事情存在分歧是正常的,但是涉及到生命,幸福,问题往往引起巨大的争议。所谓的死刑伦理,本质上是在思考死刑到底会给社会带来什么东西——假设死刑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痛苦增加,那么无疑,死刑是有罪的,但是死刑如果带来了整个社会的幸福增加,那么无疑,死刑是无辜的,那么我们就纯粹只是在制作一个道德纯粹善的标准。
但是能否认为道德是一种铁定准确的律令而与其他东西无关?实际上不能,这个东西就像无知之幕一样,设计的很美好,但做不到,因为一个人的道德判断准则,完全可能是基于其在自身成长过程中经历的文化、经济、外部思想的影响而不断改变,在此情况下,不同国家的人其对于伦理的要求,对于道德是非、善恶的判断甚至可能完全是对立、矛盾、冲突的,那么必然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全世界统一的基于伦理的废除死刑的观念,如果是的话,那必然是基于一个更大的要求,比如所谓的上帝——但是搬出上帝来的话,这些东西又糊里糊涂的,实在是让人难以信服。
本质上,我们会认为人是第一性的,这也是为什么尽管我们极端地保护那些保护动物,但是真要说遇到了紧急情况,为了避险,也是允许人杀害保护动物的,人虽然很多时候都想站在超越人类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但不要忽视,人的存在是在世界中的存在,人不是在世界之外存在的,而是就在世界之中,所以我们不能脱离人的视角考虑问题——死刑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什么防范、遏制犯罪,而是事后,对于事前行政、司法不力处置的补救,所以惩罚性、严酷性的体现并不是什么杀鸡儆猴,因为大众都不可能参观死刑执行,且现代人道主义死刑执行手段已经都去残忍化了,那么似乎从伦理角度,很难找到一个无可辩驳的理由。
当然不是没有,我们有时候还会遇到很多废除死刑的判断理由,这个问题,我会放到下一章去分析。
2025-09-01 22:21:00
他们总是说着自己喜欢的话,但是对于读者来说,看上去是毫无意义的。
哲学家大概就是上述这副样子——我读康德就是这种感想。
但是他不该是一种距离我们很远的学问——本质上哲学是一门思想的终极学问,是研究思想本身的,却同时又关切我们生活的学问。过去我思想过很多,关于历史与哲学之间的关系,数月来,通过一般性阅读一些哲学家的经典著作,我发现了一些我们必须要把历史与哲学关系起来的重要话题。
根本问题是,历史是一个无所不包的东西,哲学,也是一个无所不包的东西。
从历史的本质看,既然我们将历史定义为一种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开始存在的一种过去的存在,历史本身包括了人类的思想,哲学和历史就不得不关系在一起,甚至有人会认为,哲学本质上就是哲学史——当然了,因为历史的广袤,所以哲学只是历史的一小部分,现如今我们只要从任何一门学问的最初的那一个地方开始学习,你就不得不学习这门学问的发展史。
而从哲学角度看,既然哲学是追问,是要了解人类文明世界的本质,那么人必然是无法思考一个脱离了人存在的世界的本质——从这方面看,脱离了人的世界将不成其为世界,也就无从为人所研究,说起来可能很拗口,即我们人类作为世界的一部分在研究着一个包含着作为世界一部分的人的世界的本质——无论是从古希腊时代追问世界的本源,一直到近代以来分析哲学、实证主义、心理学,哲学本质上也是涉及到任何学问的,即便是科学,也概莫能外,一个根本因素是,科学本质上是脱胎于哲学,在近代虽然从哲学分家出来,但是哲学和科学始终在互相思想,以至于从分析哲学开拓出了逻辑实证主义、科学哲学等不同的学问。
于是我们就不得不思考,人生哲学、道德哲学(伦理学)、政治哲学(正义论等)、科学哲学、社会哲学这些都能存在,而最应该有所关联的历史,何以不哲学?
过去我们谈论过,历史学中有一个重要的,贯穿始终的执念,即要从历史的事实或者说故事中,去追寻一种人类文明的发展规律,人们尝试用这种规律去像自然科学那样预测我们的未来。这就涉及到对人类为什么而存在的哲学思考,在近代以来的哲学家,对于历史的思考可能都离不开对人的解释,人是什么?
人是一种此在,是一种无法言说的不可认知之物的他者?数千年来人们思考世界的本质,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自我的精神和物质世界,最终创造了今天这个绚丽多彩的世界,人是一种用以解释自身存在的思考机器——历史的演绎实际上是人类不断探索和发展自我的重要思想发展过程,因为我们探讨的是一种存在,所以我们会认为已经成为过去的,便是一种存在的过去,时间虽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最根本的是历史之所以成为历史,而不仅仅只是一个存在的过去式,是一种人类要想迈向未来而伴生的曾在——用通俗一点说,就是历史是一种对人存在性、或者说曾经的存在性的记录。
在我们探讨历史的本质的时候,我们始终绕不开一个话题,就是历史太过于庞大了,我们无法在某一个特定时刻把哲学整体视为某种思想的专一的研究,比如我们会在某个时间,特别是长时间内研究本体论,或者研究认识论——现实是,我们基于某种宏大叙事,必须要在把五千年的历史做一定的切割,要么是做博而不精的通史研究,要么是做专精却也像是跛脚巨人一般的专门史研究,可是即便是专门史,比如说研究文化史,研究思想史,中国的历史学家们似乎也无法真正能创作出一种真实且具有对未来有价值的作品——反而仅仅只是不断重复着对历史的复读,结果是历史的叙述变成了对于历史观的不断重复和你死我活的斗争——没错,在中国这里,历史观是很重要的。
在中国,研究历史有一个特点,就是人人都没有真正意义上自己的历史观,大家要么是服从于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化,或者说是经过苏联改造的机械化思维,要么是看到西方现代历史学发展了,各种思想齐头并进,都拿过来与所谓的中国历史思想结合一下,就算是成功发明了——有什么价值么,不但是造成了对西方思想的误读,也造成了中国传统中一些糟粕,无法彻底脱离,搞得完全没有任何能在世界范围内引发思考的理论——结果是什么?
我们在史学记录方面,你可以说是独一无二,但却在思想方面,毫无建树或者只会一而再再而三复述前人思想体系——何以黑格尔要说中国没有历史?试想,如果我们刚听到这个说法,谁都可能大吃一惊,或者觉得受到了侮辱,可是站在历史的角度去看,看到无数的王朝重复兴起又走向毁灭,百姓遭受苦难,你又无法说这没有道理——根本问题是,没有或者几乎没有几人愿意从理性角度去思考黑格尔在做出判断之前到底为什么会那样说,他那样说到底是不是因为存在误读或者理论偏差,结果是,即便我们要搞分析批判,似乎也无从下手。
事实是,几乎所有的历史研究者,都逃不过政治的洗礼,必须要选择马克思,可是真正看他们的研究,却又没有一个真正站在马克思的角度,比如当我们说研究历史要客观时,没人能真正做到,根本原因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是研究历史的人类的文明活动的,那么就必然要以真实的人类活动为基础,但历史本身是有限的,所以我们面临选择——你要证明人民史观的正确性,你就不能用假的,或者有问题的资料,史观本质应该是一种基于历史事实的哲学辨析,而不是靠着建构一种本不存在的东西来为自己辩护。
这些年来的历史学界,讨论明清之际所谓资本主义萌芽的学术研究似乎不再吃香了——一个根本的原因是,所谓社会分期的五阶段论,本质上是以西方历史为主体得出来的结论,其经验分析和哲学思想的分析,社会规律,都只是适用于西方,对于中国,我们甚至都很难说有一个所谓的奴隶制,更不要说什么封建社会了——从学术角度考虑,机械地照搬所谓苏联的学术,必然免不了受到所谓的教条化思想干扰——事实上新中国真正的学术,我们很难说能有比得上国际水平的。
近些年来,很多创新型的史学理论,基本上都从西方来,无论是分析的历史哲学,还是新史学中各种文化的、思想的历史研究,或者个体的微观史学,基本上都很难见到有中国学者的研究——虽然说像王氏之死这样的著作,似乎在史料方面不是那么权威,但是真正有类似的影响力的作品,却也是几乎很难找到一部。
人们习惯了宏大叙事,思维依然停留在黑格尔时代、马克思主义——因为我们全盘接纳了马克思主义,而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体系,导致一马可以怼遍天下所有非马的理论,结果是人们在思想麻木之后,便对马克思之后的新的哲学思想发展历程失去了兴趣,人们习惯了宏大叙事的研究,无法放弃对于形而上学的坚持——动辄史观,实则是在对历史学家做一个所谓的意识形态的规训,意图让历史学家只为某种价值观服务——这本身是不现实,打着马列反马列的行为,但现实却是我们实在是太放不下了,以至于哪怕是今时今日,还有不少人,根本配不上一个真正的历史学家的称谓。
历史是一个过去的东西,不管我们是否承认,历史永远是在不断叠加的,但是历史是一种什么认识?当人存在的历史,历史就是存在的,因此,历史是因为人的存在而成为历史的,人是历史性的人,历史是人的存在性证明,因此没有一个历史学家可以脱离哲学分析、思考,去讲故事,哲学是追问、反思的,需要历史学家们了解自我,再了解自我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对人的存在,对一种人的历史性的存在有真正有价值的判断——历史和物自体很像。
物自体或者说自在之物,人们将其视为一种不可被人的感官所认知的东西,但是历史却不然,即我们知道我们面前的发生的一切都会成为历史,然而历史是由人经历的,所以人人都会经历,会感受到历史作为曾经的现在的存在,这里很巧妙,我们可以把历史视为一种已经被时间赋予了存在性的过去,但是历史却又可以表述为一种曾经存在的现在——现在,历史的根本存在,是现在,是一种向未来的过渡,因此历史的意义,即表现为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固定的不可改变的现实,以及一种可以被人所创造的将来的现在——再去看兰克史学的根本要点,如实直书——才会让人有一种深刻的理解。
现实中,我们像是对待物自体那样,很难了解所有,真实接近所谓的历史真实,因此我们需要对历史进行一种基本的理论分析,不像现代微观史学那样,能够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以小见大,从一个个个人的故事出发,讲述整个社会的变化——实际上做不到,因为不同地区的人根本上生活差异巨大,因此造成了研究的困难——傅斯年也大概是崇奉兰克史学,所以提出了史料的重要性,问题是,史料它太多了,以至于大多数史料都不一定靠谱——那么对于历史学家就造成了困难。
这使得我们必须要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到底是要用历史来维护某种价值观,还是拿去真的去分析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存在的意义,如果是后者,似乎我们的历史学家不应该不懂一点哲学,人是哲学的存在,既然如此,人的思考影响一个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又因为人的社会性存在、历史性存在,而具有哲学性,历史学家如果只是从普通人的角度去思考一个历史人物的思想、行动,恐怕无头无脑,于历史而言,反而可能是在对历史进行侮辱——比如我们常见到某些历史学家,仅仅凭借一些毫无关联的史料去证明某个历史人物具有某种性格、思想,或者其使用史料往往很不严谨,动辄引用所谓经典作家的理论,却毫无自己的建树看法——不敢越雷池一部,这种没有对人类文明思考、追问的研究,最终导向的结果,就只是一种混沌的大杂烩——浪费了许多纸张罢了。
人是世界的一部分,人的历史,其实就是世界的历史,更进一步说,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研究世界的本质,必然是不全面的,我们最根本的目的不是要听故事,比如你想规训某些人不要产生反抗思想,那就不要给人看真实的历史,编故事就行了——历史学家本身也是故事能手,所以近些年来很多的学术作品都具有极强的可读性——虽然很多时候可能只是做一个现象表述,根本研究不出什么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存在,就毫无意义,历史学家概率上不会认为我思故我在是玩笑话,但是真正对于历史的思考,还是得认真向哲学靠拢,最根本的是,很多人可能会嘲讽——网红哲学家维特根斯坦也不咋地——他们也大概只能想到这一层,对于其后,什么是后现代主义,什么是解释学、诠释学似乎毫无涉猎,那么也自然是无从知晓,该如何从文本、语言、叙事、修辞等多角度运用理性去搞历史研究,那么历史学家真的能搞定自己的研究结果么?
如此一来,文科之没落,自历史学开始,也许不会是一个空谈。
2025-08-20 20:42:00
使人产生一种悲情却又无奈但心理变态的感情,古代社会的改朝换代总免不了惨绝人寰的屠杀,人说死刑可怕,这种杀人哪有屠杀可怕。经验地看,几乎所有的人类苦难,都通往所谓的对权力的把控意识——几乎所有的屠杀,似乎都是在发泄一种痛苦、仇恨的情绪,所以屠杀往往不令人愉快,甚至不能叫人感到痛快,于是奸淫掳掠、杀人比赛便层出不穷,这一切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显示权力对于人生命的掌控。
现代社会,这同样不可避免,所以当人们认为国家无权杀人之际,我忽然想到一种悲壮的苦闷的现实——荒谬倒也不荒谬,但权力的本质就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控制与被控制的游戏,在此情况下,权力有正当的借口和理由来行使自己剥夺被统治者、被控制者的生命,当然,像对于古代社会而言,现代的人们早已意识到权力的可怕性质,因此,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不再具有一种超越普通人认知的野蛮——哪怕你想通过权力行使生杀,你也必须要以文明、人道主义的方式进行。
人类社会的存在,要考虑到一个现实,就是大多数人其实并不愿意互相争斗,但是为了自己的活命,为了食物,甚至女人、子女等,人类必须要战斗,因此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大大小小的矛盾,这些矛盾的根本冲突是一种对公共道德规范的侵犯。这里其实看得出来,人类一开始其实是匮乏食物和生存资源的,所以初期社会中,对于食物、生产资料的抢夺战,小冲突、小规模械斗经常发生是必然的,只是后来随着定居以及货币的发明,人类开始以重复性的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于是斗争减少了,因此死刑将从一种私刑的性质,转变为经由国家一层的公共道德、集体进行,便成了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态的重要权力实施手段。
这里看得出来,法律的一大根源,就是人类社会中的某些公共道德的底线——这主要是一些看上去通行的自然法的根本,价值上看,一些符合人类社会自然法的道德约束,一定会被法律所吸纳,比如对于伤人、杀人、战争等问题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违反道德只是违反道德,违反法律,则同时是在违反道德和法律。
如果只是一个两个个例,实际上法律也不需要出面,但在人类社会中,总有人会因为利益问题去主动挑战道德底线,因此必然有一个守护或者监督公共道德的实体来执行那些对违反公共道德行为的惩罚——否则就会形成人人执行私法的混沌社会,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至少会使得我们看上去极其野蛮)——在此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不管是检察院、法院或者执法单位——警察所在的公安部门,本质上都扮演了这样一个“暴力机器”角色,根本原因是,如果没有暴力,惩戒本身就不存在,反而更像是一种规训——但这本身是法律的作用——而国家既然存在暴力机器,就必须要体现其暴力性,以镇压——而不是防御社会中的各种罪行,这种镇压属性决定了我们之前说过的问题,即法律并不代表正义,而是权力与人的博弈。
我们多次谈论正义问题,也说到法律的正义本身已经是一种迟到了的正义,并且我们可以说,法律正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而是一种披着正义外衣的社会控制手段,你可以想到,法律被执行的后果是什么?第一是引导人们相信法律会惩治社会犯罪问题,第二是给想要犯罪的人带去一种精神想象,即所谓的畏惧。我们之前谈论说,法律条文规定的各种规范、道德约束,实际上并不是说人不得做那些事,而是宣称,如果人做了那些事,要么必须付出刑事责任,要么必须承担经济补偿,这也导致我们多次说到的,法律并不是在提供对人的实时保护,而是一种时候的救济性保护,这种保护也是一种披着保护名义的补偿性保护,它能确保至少看上去在书面上写出来你的损失和你得到的最后补偿形成一种平衡。
同态复仇时期,所谓同态,就是一种平衡,在刑罚人道主义化之后,同态被认为不人道,残忍,于是便发明了以罚款、约束人身自由为主要的刑罚的刑罚体系,这样平衡起来就难了,因为杀人,命是不可复活的,也因为失去了命,而导致一个可能很有作为的人,无法作为。于是一个人可能带来的社会变革,因此而中断,在这种情况下,惩罚的平衡性,将会很难。因为似乎我们永远不能真正计算清楚一个人的命值多少钱,尤其是对一些犯罪分子而言,其往往也是因为家庭贫困而引发了冲突导致犯罪后果,于是乎关于死刑就不得不引发大量争议,因为其他行为的犯罪,似乎都有可能以适当金钱补偿以及自由刑作为惩戒,来换取受害者的一定心理以及物质上的平衡。
这就造成了现实中的一些伦理困境,我们之前说到,刑罚的真正对象,是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人,比如成年人,这成年人还不包括孕妇或者75岁以上的老年人,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是人道主义以及行为人的能力与责任的匹配问题——注意司法审判中,刑罚并不仅仅看是否罪刑相当,或者说只有这一种平衡,更涉及到关于当时人是否有能力承担起罪行责任的问题,第一是心理上,第二是生理上的。
理论上看,人类社会的刑罚体系本质上是一种思想的产物,在人类社会早期,刑罚是不分老少的,所以有类似少女、未成年人因此而受到严厉惩罚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人们对于刑罚的发展也有了更多理性认知,人们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可能会不成熟,但这种依据成年与否划分责任能力的标准,确实很叫人疑惑,比如凭什么前一分钟一个人18岁差一秒,和后一秒的18岁,两者的心智就能忽然走向成熟,而能够承担刑责——要知道在这个一秒钟内,可是区分了生与死啊。所以这里往往会存在争议,因为从现实看,古代社会的成年,和现代社会的成年往往也有一些差异,令人感到惊异的是,实际上很多未成年人的狠毒,表现在刑事犯罪上往往更可恶,甚至他们还会倚仗着这种法律提供的伦理性的保护而犯下重罪——其结果是,他们并不需要承担多么严重的责任或者说惩罚,这是一个常年引起社会愤懑的话题。
至于孕妇么,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不是孕妇本身,而是考虑到孕妇体内的孩子,如果在一个女性还怀孕时期将其执行死刑,往往会造成一尸两命,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所以在孕妇问题上,似乎全世界都有一个共识,就是不会对孕妇下杀手,所以有些国家往往也会有一些女性会卡BUG,要知道那些国家甚至允许丈夫在探监期间夫妻同房,那么一些死刑女犯人,只要在关押期间怀孕,就能延缓自己的死刑执行时间——这种事要是多来几次,还真的说不定能让她彻底脱离死刑。
不过涉及到死刑这个问题,伦理问题就复杂了,因为这个东西不仅仅涉及到死刑,也不仅仅涉及到伦理——要知道所谓伦理并不仅仅指的是我们所谓家庭与人伦,比如亲子关系之中的伦理问题,而是要把范围涉及到更广的政治、文化以及人性、道德诸多层面。
其实我们在谈论死刑问题时,除了直接涉及到的法律概念之外,任何相关的话题,基本上都是一种伦理问题,比如我们会说,政治上的权利、司法上的正义、道德上的善良、心理上的困顿等等问题,这里我们不妨有针对性地做一些深入研究——其实就是涉及到医学,在死刑问题中,也是妥妥的伦理问题。
我们涉及到死刑时,谈到各种问题,总是会涉及到对一个政治制度的是非、善恶判断,这是涉及到伦理的。根本原因是,它不是一个客观的,即说他善,他就在客观上善,而是人们认为这是善,它便具有了善的外相,善恶,即不可言说,又具有一种特殊的自在之物属性,我们根本触摸不到其本质,因为针对不同的个体对象,人们的判断能力是会变的。
最经典的问题是笛卡尔的著名言论“我思故我在”,如果我们理解成一种对人的存在性的直观解释,可能不得其义,但是联想到一个更著名的“缸中之脑”问题我们就能明白其最根本的含义,从思想角度看,事实上我们很难从别的角度驳斥缸中之脑,因为一切我们的感官,最终都是基于我们的意识对于世界的感知,但是这种感知终究是经过我们的身体感受到,而这些感受,对于大脑而言,无非就是一些电刺激,在这种情况下啊,谁知道谁是谁?
于是我思故我在就体现了其价值,正因为缸中之脑存在是不可能允许自己产生思考或者说反思意识的,而思考正是一个人存在的根本性的表征,于是思考便代表了一个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一个被寄养的脑子——我们的很多问题,也是这样,如果不是提出了根本性的思考,很多问题可能永远陷于无休止的争辩。
那么,所谓伦理,于死刑有何交集?
让我们先思考一个问题——人,是天生要被统治的么?在我们的人生当中很少有人会思考,我们自己是否天然要生活在社会之中——非也,但是因为社会提供了一种保障,即对于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的人能够和那些能力超强的人一样,花钱买到实物,而不至于因为身材、体质等问题而饿死,所以人在人类社会中后天被一种看似自然的规则所束缚——即人必须要接受他们所处的这个社会的规则——在这个规则内,如果你采用一种或者多种超出人们认知范畴内的举动去解决或者适应社会的各种问题,你就会被认为是破坏了这种规则,进而成为了一种所谓的公共意志的敌人——从这些角度考虑,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哪怕它居住在荒无人烟的地方,他也必然受到法律本身的无形制约。
而我们所谓的统治,这个统治可能具有一点政治意义,不过我们可以往更多、更宽泛的范畴去思考,人的自由,无论是肉身还是灵魂,哪怕它拥有绝对的超然于法律之外的,社会之外的自由,人依然无法脱离其自然动物的本性,所以人天生被至少一种固有属性所约束,表现在伦理层面,就分为两个,一个是道德,另一个是社会的规则。——严格来说两者都是一种社会的统治。所谓道德,即我们所认为一种公共道德,比如各种表现为一个人外在非常绅士、文明的行为,比如排队、不乱扔垃圾等等——违反道德虽然看上去破坏了某种公约,但却并不一定受到实际上的惩罚。
所谓社会规则,指的是我们在所任何事时所要遵守的某些有形与无形的约束,比如在工厂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本质上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具有特殊表现形式的语言游戏,人必须要遵照规则办事,否则会遭受一些意想不到的惩罚——包括破坏规则本身导致的身体、心理以及财产损失,更包括一些附加的事后追责处置。
于是我们就必然会想到一个问题,人身为人当然是无可以改变,但是社会所延伸出来的政治、道德、规则等等,难道是必须要的么,而即便非得要,要哪些不要哪些,人是否能自己做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对人的善恶,人的是非,人的对错产生各种自我理解,而人们对一些自古以来的社会制度产生怀疑便完全可理解了。
所以在这里我们还是要考虑一下各种可能性的话题,比如我们会问——死刑,在政治方面至少面临几种道德困境——
第一,是死刑真的有效么?
第二,是死刑的残忍度。
第三,是事关文明的政治话语。
第四,死刑的人权问题——生命权等。
第五,是作为国家层面的司法机关,是否有权残杀一个公民。
下面我们一一来看。
在所有涉及到死刑的话题中,关于死刑的有效性问题往往最具争议,因为一个无效的东西,理论上是不应该被长期保留的,但是法律有一个例外,即法律本身不是实用主义的必然——你如果学习法律你会看到各种哲学理念在法律中都有自己的归属,法律严格意义上看,并不是按照某一个单独的必然的法律逻辑体系与道德体系运行的,而是各种思潮都有,可以说法律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哲学的试验场。比如我们说保障人权时,我们考虑的是什么,当我们说保护知识产权时,我们考虑的又是什么,我们说要保护未成年人时,我们又在考虑什么?——这些思维角度是不同的。
因此我们一旦要做这些考虑,就必然陷入至少两种争议:
第一是,死刑本身的有效性——比如教化、防范作用是否有其效果。
第二是,如果有效应该保留,是否应该保留其他一切有效的刑罚而不顾及其他伦理问题——如人道主义。
法律如果讲究有效性,必然会与其他思潮造成一些矛盾,如果那样的话,法律将会失去其合法性——因为很多法律本质上是基于人类社会中对于人的存在所应享有的权利的保障,尤其是一些根本的《宪法》,你会看到,宪法实际上是所有法律中最讲权利、义务的,更别说很多法律中还含有模模糊糊的所谓“其他”条文。
表面上看,中国很多法律人士似乎都认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是一种黑名单限制模式,比如说禁止你做某些事,在此情况下,法律没有禁止你做的,你似乎也都能做得,哪怕有些缺德——比如出轨,出轨本身不违法,但是缺德,然而法律并不可能让社会中的人们发现并利用这个问题来造成社会的底线扭曲——因此很多限制性的法律条文都会插入一个其他情况或者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这个兜底,实际上已经把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扼杀在了摇篮里,而只是给人留下了一些遐想——毕竟谁知道你的那不触及其他明文被禁止法律条文的行为,不会被归入到其他里面。
说到有效性,这其实就是有效性的问题之一,即法律实际上能覆盖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是它的类还没有如此细分,比如当你看到不管是山羊、岩羊、绵羊、羚羊等,你可能都会认识到他们是羊,而那些分类,是随着时代进步不断变化的,在此基础上,法律只要服务于人民——必然要面对正义性、有效性的问题——但有效性问题,实际上无法做到非常明确地去统计。
从死刑的根本目的看,要讲究有效性,必要从两个方向出发,第一是作为一种刑罚预期的预防性。第二是作为一种刑罚预期的惩罚性。但是在人类社会早期,死刑往往还有一种代表权力的意义,即死刑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工具,对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死刑从个人权力移转到国家权力。这个问题就变成了一种国家刑罚的有效性的同等问题。
从死刑的预防犯罪问题看。
和那些支持废除死刑的人持有一样的意见,我的看法是,从任何角度看,死刑本质上都不具有所谓预防犯罪的能力——当然因我这是一个断言,所以很容易被推翻——但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简化一些:刑罚,包括死刑以及自由刑,基本上都不能拥有极端的作用——比如预防犯罪。
没错,我把预防犯罪称为极端,是因为这个设想过于理想化。试想想,从古至今,刨去死刑对应的严重犯罪之外,一些简单的刑罚对应简单的犯罪行为,似乎都没有能让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彻底消失,即便是犯罪率较低的日本,每年因盗窃自行车发生的犯罪行为也有数十万,那自古以来,每个犯罪行为似乎都有处罚,为什么至今为止人们的小偷小摸行为依然没有根绝?按理说不是应该杀鸡儆猴么?
所以死刑从一开始的预防效果就是有限的,从刑罚角度看,任何形式的刑事处罚本质上都达不到所谓杀鸡儆猴的效果——虽然人们一向宣传如此,但是从现实角度看,大多数社会中的犯罪行为,无非就是为了吃饱穿暖以及贪字,贪财、贪色、贪利,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对人,即不同阶层之间的斗争与矛盾的邪恶的产物,人对人的斗争,是反对压迫,只要社会存在压迫,必然会存在犯罪,因此不可能指望借助极端刑罚去消弭犯罪。
不过,社会中依然会有人相信他们,并不是因为这些人因此而受到了影响,而是因为大多数人其实并不属于恶的类型——我们虽然说到斗争,但是大多数人都不会一开始就参与其中,而是必须要等到社会压迫到忍无可忍时才会激烈爆发——一些悲剧的出现,往往也是如此。社会中犯罪率的下降并不是因为杀鸡儆猴起了效果,而是经济发展与社会治安——即执法环节的进步,试想,既然很多问题都是因为压迫,那么经济发展本身可以稍微缓解一下这些压迫,那么,社会中治安变好,便不足为奇。
从死刑的起源角度来看,它也并不是天然具有一种所谓预防效果,有人说,刑起于兵,即所谓的军事行为,在战场上斩获敌军,甚至俘虏,因而产生了批量处决甚至死刑的需要——那么从这个角度看,死刑的本质便是一种基于发泄军事愤怒的复仇行为,因为很显然的,处决俘虏或者如商人用羌人祭祀那样,并不用于起到防范兵戈的能力,反倒是有更多的礼仪性质——祭祀么。
而你可能也想到一个问题,就是在原始部落中可能会将一些人养了专门供祭祀、猎杀活动使用——在私有制、权力意识诞生之后,有的人可能并不能完全成为一个社会中的人,或者因为他生了某种不可治愈的疾病而被族群隔离,就加剧了他们被宰杀的可能性——当然在一个部落或者原始社会中,死刑的执行往往带有仪式性,人们可能通过杀死被祭祀者,通过其血液喷溅形状来求神问卜……从这个角度看,死刑也毫无防范价值,因为这个东西看上去完全就不是杀鸡儆猴用的,甚至可能还不过是一种视平民与奴隶为草芥的情况罢了。
当然最根本的问题是,为什么人们会认为死刑包括刑罚具有预防性?我们看早期西方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各种肉体上的同态复仇,从根本上看,是认为似乎只要用严格的刑罚处置犯法、犯罪者,极有可能阻止其下次再出现这种行为或者告诉他人如此。然而千百年来既然没有人能够根本解决社会问题,自然也无法说能够让这个所谓杀鸡儆猴的防范作用起效,于是,在保留死刑以及其他刑罚的理论下,便有了一条看似很猛,实际上效果不可知的东西。
这实际上反而是实用主义和有效论者必须要面对的一个悖论,当你无法证明你的主张,比如说死刑确实有能力起到杀鸡儆猴的防御作用时,你的主张便不可知,既然不可知,有效性就必然面临怀疑,在合理怀疑内,实用主义本来的做法就该是将其废除或者搁置——因为这个预设实践上本身就面临着一种社会道德风险,即我们的法律实际上默认将所有人都视为可能的犯罪分子——正因为如此,我们会说要预防,即通过严刑峻法的形式去威吓所有有预谋,想犯罪的人打消念头。
实际上有效性反而是一种被高估的问题,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一旦我们认为某些行为,某些活动,某些思想,某些元素必须要按照实用主义的理解去评价,那么人类的大多数文化、艺术、建筑、工具都将不复存在——过去有一个名言,说的是存在即合理,尽管人们对此有批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事物的存在,是尤其合理的,其合理性并不一定是实用主义的——尽管我们能给我们用到的东西给出一个实用的标签,但现实中,比如小说、文化以及很多精神性的追求,本质上都不具有实用性,但却依然存在,甚至如果不存在,我们会建构一个存在以维持人与人之间在一个集体中的联系——比如通过人为标准分类和划定不同的民族。
于是当我们把死刑对于犯罪行为的限制的有效性纳入一种死刑辩护体系时,它反而是不牢靠的,这实际上是主动给那些支持废除死刑的人士递去了反对死刑的理由——甚至是技术上的支持,因为这种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完全可以用数据来衡量的。比如当我说死刑不能震慑犯罪时,我实际上可以通过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的,废除死刑前后的犯罪率的比较,来研究出一个具体的犯罪率上升或者下降比例,来证明这一点,但是有效论者却不能也。
从这个角度看,有效性,并不是一个死刑保留或者废除的正当理由,但过去一些年来,经常被人误用。以至于在废除死刑阵营这里,死刑没有多少预防效力反而成了一个重要的对死刑支持者的降维打击工具——这完全是不应该的。刑罚的有效性是否关系到必须要保留的问题——从死刑角度看,如果死刑真的有效,便得以保留,那么其他刑罚是否也得以此为例,即只要有效,哪怕不人道,也要予以保留。
那么从古至今以来的所谓刑罚的人道主义化便完全没有必要了,因为不管是所谓满清十大酷刑也好,还是西方历史上惨不忍睹的各种残酷刑法,几乎都应该得以保留——但是刑罚最终还是要归于一个理念——即人道主义的引导——在此标准下,尽管不同的法律所建构的理念不同,但只要符合人道主义,便具有了存在的可能。之所以说死刑不能以所谓对犯罪的遏制的有效性去检验,是因为死刑并不仅仅只是一种刑罚——更是一种社会正义实现的最终屏障,因为死刑的极端的所谓极刑属性,最终的效果并不是对犯罪起到所谓预防的奇效,而仅仅只是一种对民众心理预期的安慰剂效果的那种力量——死刑的行刑手段可以人道主义化,但是死刑必须存在。
实际上从有效性问题被废除死刑运动掌握话语权之后,有效性几乎成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针对一切想要废除其他刑罚的活动家的倡导话题——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死刑既然可能因为被认为无效而被考虑废除——那么人们又何尝不可能通过倡言说终身监禁、无期徒刑无效果,而倡导废除终身刑呢?毕竟死刑尚未废除,而废除终身刑的运动早就已经开始发生了。
所以本质上看,有效性并不能被作为一种在刑罚是否应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话题中谈论的问题——本质上有效无效之说都不完全正确,但谁都会偏向于把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数据拿来谈,于是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废除死刑,看上去都会成为一种徒劳,只是,对于废除死刑者而言,有效性的主张会更有利于该方。
当然我们从刑罚的处罚性质来看,实际上只要是实施了刑事处罚,刑罚的处罚特性就已经体现出来了,如果我们从刑罚是否有效地对犯罪分子实施了处罚角度看,那确实是有效的,问题就是这是种天然属性,所以我们更多的会把目光放到关于刑罚对于犯罪率是否有遏制、降低效果上——但诚如我上面所说,有效性其实是一个陷阱。
然后我们需要探讨一下,刑事甚至民事处罚的正当性问题。
因为这关系到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的合法性问题。所谓处罚的正当性,指的其实是针对犯罪——即一种打破被规则所保护的社会道德戒律的行为的处罚,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要讨论,为什么,犯罪,或者说做错了事,给予适当的处罚是正当的——即表现为一种正义性。
我们之前也曾经多次说过,法律所代表的并不是一种即时正义——即所谓迟到的正义,因为法律虽然规定某些犯罪行为的处罚形式,但是这种处罚必须要经过一个漫长的确认过程,即经过司法程序,以确保罪刑相当。所以正义完成其使命,即让受害者或者他们的家属感叹一声——我感受到了正义——需要花点时间,本质上这就是正义的迟到。
于是我们必然要面对两个基本问题:
凭什么处罚犯罪是正当的。以及迟到的处罚,正当性是否依然还在?
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始终是一个难题,一方面人的幸福本身是依靠于他人所实现的,同时,人的痛苦也是基于他人,萨特对于人的存在,给出了一个所谓他人即地狱的说法,本质上看这并不全面,而仅仅只是点出了硬币的其中一个单面——他人同样是一种天堂——关键是我们站在何种角度去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深刻的伦理议题,因为一切的善恶,本质上就是一种观念性的基于人类幸福体系的道德论辩——人认为什么东西是正确、什么东西是错误,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事实本质上毫无立场,但是立场却能决定事实——让我们以善恶来看,在现实中,我们假定一个人做好事,比如帮助他人是一种善行——为什么?
因为从人类的道德角度看,这种帮助他人的行为提升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加强了被帮助者的幸福感——所以这种行为便是善,反过来,恶就是伤害,是一种令人感到不快的感受和行为,那么难道说世界上的善恶本来就有善恶之分么?并不然也,纯粹理性的自然体系,只有一种事实性的存在,它不存在为人类社会道德准备的伦理观。
因此,善恶本质上是一种对人类幸福的行为的褒扬与批判,既然如此,我们不同的人判断善与恶的标准也不一样,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因为个人的追求和素质,以及自身原始物质欲望、精神需求的综合,会对何为幸福、何为不幸有不同理解,于是乎,善恶两字虽然简单,但就是在不同人的理解中是不同的东西——甚至可能完全相反,你认为的善,也许就是他人的恶。
在一个分散的社会中,这是无法改变的实际现实伦理空洞,所以当人类社会出现以集体形式为主的社会形态时,人群必须要对自身标准设立一个统一的判断准则,于是原始社会中就有了一些以权力为基础的裁断准则,中国古代社会有一种法律神话,说一种叫做獬豸能断定人的善恶,官员的忠奸——忠奸倒也罢了,但是关于善恶却实在是一个很荒诞的故事,因为恶法也完全可以是法的,这里就造成了一个悖论——违背恶法的行为究竟是善还是恶?
让我们放大到是非角度看,这个问题要比善恶问题更复杂一些,因为我们完全可能因为道德、伦理因素判断善恶所对应的行为与思想。但是!是非却同时又有一个很具有迷惑性的问题,因为是非判断本质上有一个必须要承认的现实,即对于客观事实的承认,比如一个苹果,苹果这个东西,虽然我们用不同语言甚至不同概念来形容苹果,但是这些语言都有指向性,指向一个被认为是苹果的物体,这个物体,叫做苹果——在独立于人认知之外的客观角度看,苹果是水果,这是毫无疑问的是、非客观性问题,即在人类角度的相对视角而言,苹果可以被是非判断为,是不是水果。
但是一个非客观的东西呢,比如思想——该如何判断是非,其逻辑依然是依据我们的社会道德、政治道德等多重伦理角度去分析,这意味着哪怕是是非判断,我们人也有不同的标准,这种标准的依据是什么——一个理论的是非,在不同的人那里,就是依据自身的思考做出的判断,如果思想也必有一种客观性的是非,那么人类的思想将不会再有那么多的复杂性和思想性。
让我们再去放大一些,到正义角度看,正义何尝不是如此,大众似乎都还认为杀人者死,杀人偿命甚至拐卖人贩子者杀算是一种正义,可是是所有人都这么想么?如果不是,那么正义依然是有阶级性、有道德观、有伦理意义的,也就是说,同样的你的正义不是我的正义,人与人之间的变化、差异,本质上就是立场的差异。
所以归根到底,所谓的是非、正义,还是一个立场的问题——而说到为什么,必须要赏善罚恶,就不得不谈到一种人的心理问题。事实上你会发现,当你身处于一个集体社会中时,除非你是绝对的利他主义者,否则如果集体只是画大饼、空谈理念,你似乎很难看到人们会对于那些作为义务的社会活动抱持热情——于是就需要给予人们一定的奖励,对于干事的人,给出了奖励,人们干事就有了动力,哪怕热情不高,也能保持一定的效率,而给予一定的惩罚,效果则相反。
当然了赏无上限,罚最高也就是杀人。于是死刑的存在,也就有了最根本的理由——但是我在上面也说了,死刑因为其决绝,反而可能引发一些恶性的反噬——比如有人可能抱有临死拉垫背的心态,而在作恶时,尽心尽力,甚至走向极端。当然这些问题并不能消解死刑的正当性,最根本的是,死刑作为一种刑罚,至少在罪刑相当方面是能做到,如果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司法就人道了,反而是增加了不平等。
不过这也是一个很奇怪的点,因为我们上面就谈到过,死刑在刑罚方面似乎反而是无效的甚至效果不高,这不是说死刑绝对无效,而是我们将效果的概念泛化了,我们总是认为赏善罚恶的目的是要做到让人做好事,而不做坏事,但实际上赏善罚恶的目的永远都是稳定而狭隘的,即赏善只是对于做了好事的那个人起到了真正意义上的激励作用,而那些旁人,本质上只是在一个时间段内,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因为大多数人都不是机器人,所以某些人能做到的事,其他人未必能做到,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激励,本质上就是稍微带动了一点情绪,那些无法做的人还是做不到,这也是罚恶之所以效果不大的根本所在——尽管我们之前说过,奖励机制能让人产生一些积极性,但是人会衡量利弊,所以赏善罚恶的作用,永远是对于当事人有重大意义。
死刑的效果,即不是防御,而是惩罚,如果是这样的话,死刑的惩罚效果无疑是最好的。如果我们把刑罚的正义性用理论解释,我们很难做到全面,因为不管怎样,我们都是用自身利益价值判断一个事物的存在是否合适——但这很难,因为刑罚对于犯罪的遏制往往是不显眼的,人们在犯罪的时候,往往不会考虑自己会面临什么惩罚——根本原因是刑罚虽然在条文上是固定的,但是司法审判确实是动态的,一个人可能被判处两三年刑期,但也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而获得对应年份的缓刑。
所以尽管刑罚已经伴随着法律诞生了数千年了,迄今为止人们却依然没有杜绝犯罪——甚至即便是像日本这样的国家,2022 年日本全国就发生了 128883 起自行车盗窃、损坏类犯罪行为,那么对于社会治安更差的地方,又会如何呢?所以本质上看,刑罚所谓的惩前毖后的效果,估计也只能做到半数。
不过很多人可能会意识到,刑罚的处罚本质上还是一种报仇性质的处罚,只不过通过国家或者集体组织的司法报仇,往往更具有正义性以及相对而言人道主义一些。但是这里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正义的迟到特性。
一般而言,我们什么时候需要正义?举例来说,当我们同时过马路时,我选择遵守红绿灯指示穿过马路,你选择闯红灯过马路——假设你因此而被处罚了,这时候我们可能会认为正义降临了,所以正义这个东西本身就是建立在当发生了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后,这意味着正义不是一个保护罩,而是一个追责责任书,即我们得承认,只有当犯罪行为发生,造成了实际上的侵害之际,正义才会被需要——但是这种正义,对于当事人而言,本身就已经是迟于侵害发生以后,也就是说,等到法律给予我们正义的时候,我们所遭遇的身心损害,是无法挽回的。
基于这个现实,正义的迟到是必然的,而已经迟到的正义,被再次迟到,显然已经是可笑而荒谬的。所以有些人会认为所谓迟到的正义并不是正义反而是一种恶。试想我们可以换个角度,假设你是一个恶魔,那么你认为对你而言,什么事是是、什么事是善,我看你做好你的本职工作,尽量为恶人间,反而可能更符合你的恶魔本质,而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善的是的形态——也就是说,人们对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我们早已说过,是有立场的。
事实是事实,事实不具有是非观念,但是因为人有立场,所以人会产生某些事物是是、某些事物是非,某些属于善、某些便是恶的观念——在伦理意义中,这是难以被忽视的,也不能简单用话语语义去消解的,即当我们认为我们在为死刑做辩护或者在批判时,我们所给出的观念大多数都只是我们的信念所支撑的固执偏见,在这里没有唯物主义,而只有唯心主义——我们只会相信我们所愿意相信的东西,对于死刑支持者而言,我们必然先有了坚持保留死刑的立场,再去寻找合适的理由。这固然是一个限制,所以我自己实际上在做的事,是要从反方向角度,即从废除死刑者的立场,去批判废除死刑的立场判断。
本质上,死刑最引起人们争论的问题是,死刑是否过于残忍,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角度,即死刑的行刑手段是否残忍。以及死刑本身是否是残忍刑罚?
假设我们从第一个角度看,死刑的发展历史确实经历过一个所谓的残忍阶段到文明阶段的变化,因为死刑从一开始本来就是从公共开始,即意味着杀人行为虽然是一种杀人行为,但是同时,被国家、部落所接受后,成为了一种公开的仪式——因为人们相信死刑具有某些震慑效力,所以作为权力单位的部落首脑或者国家元首——通常是国王、君主,会认为在公共场合执行死刑,尤其是以残忍的方法执行死刑,比如凌迟、寸磔、腰斩、砍头、绞刑这些行刑手段,我们之前的死刑史文章都谈到过,这些执行手段的最根本的一个共同点都是公开执行——对一些人而言是仪式性的,就想看比赛一样,不难说在历史上的一定时间节点后,死刑执行本质上已经脱离了纯粹的刑罚,而成为了一种具有娱乐性质的表演——不管杀的是谁。
而所谓的残忍,实际上是加强了一种观赏性质的,所以刑罚的人道主义化,一直到近代西方思想渐渐传入,才开始真正被人拿来讨论,而现在世界上还保留死刑的国家,基本上只有如下几种死刑执行手段:
绞刑、电刑、枪决、注射死刑。
这些刑罚的现代性人道主义化,一方面是不再公开,另一方面是限定了死刑执行手段,除了枪决之外,几乎都不见血,当然绞刑可能叫人断头,并且这些刑罚还加入了叫人在无知觉之中死去,以及速死的情形,这意味着如果单是从刑罚残忍度角度考虑,死刑已经摆脱了残忍的名头。
我们从现实角度看,即便没有死刑,实际上对于人身体上的残害,即所谓肉刑,也是有很大的争论,所以一开始是先从对肉刑的反思开始的,试想一下,即便没有死刑,所谓刺面、琼、断手断脚、断脚趾等刑罚,也具有残忍与非人道主义的刑罚性质,所以先于死刑的人道主义话题,对于其他刑罚的人道主义与否话题是先进行的,造成的后果是,为死刑的非人道主义性质,划定了一个标准,导致死刑也不得不面对人道主义的拷问——这样哪怕反对废除死刑,也不得不以人道主义的理由来把死刑的执行方式修改到更加人性、人道主义化。
问题就是,这就完了?死刑本身既然是一种剥夺人命的刑罚,死刑本身在哪怕是执行方式再人道主义的前提下,本身也会被认为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因此归根到底还是回到了死刑废除的问题上,假设我们以人道主义角度看,确实,我们认为一般人杀人是残酷的,为什么国家的司法机关可以合法杀人?
我们之前说过,这其实是一种公共的选择机制做出的判断,本质上,如果国家内部没有死刑,除非这个国家的民众接受过广泛的思想教化,否则很难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啊,贸然废除死刑,必然带来一种恶果,虽然死刑本身并不一定带来犯罪率上升,但是对于犯罪的报复行为一定是会出现——即社会中会出现不安定的因素,比如古代社会存在着的游侠和所谓的刺客。
这也意味着虽然你可以说死刑是一种残忍的刑罚,但是残忍并不能做为废除的理由,因为这种残忍并不体现在能让人感到恶心的程度即人会对其有一种天然的生理反应——如加缪他老爹那样,所以如果把理论线路放到死刑本身具有残忍性角度看,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我们可以同样的理由去批判一切刑罚,甚至我可能干脆认为,对犯罪实施处罚本身就是残忍的——这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
在所有死刑的合法性话题中,死刑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往往需要严肃严肃更严肃,因为这往往涉及到一种强制力,即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建构,从马克思的角度看,这个问题涉及到一种非常规暴力的强制性使用——国家本来就是一种阶级斗争的产物,因此,即便是实现了社会主义,阶级之间的矛盾依然在国家之内存在,于是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刑罚,即经由国家暴力机器——司法机关实施的对犯罪行为——用马克思的话说是孤立的个人对社会关系的斗争的一种镇压,是必然会存在的。
这我们可以理解,即认可国家有权处置哪些打破社会规则的人,但是国家是否能因为这种权力而去做一个不允许他人做的事,我们之前也说过,即是否应该允许国家杀人——而国家却大张旗鼓宣称禁止人们杀人?我们之前说过这个话题,不过将其梳理到伦理问题中谈,必须要联想到一个问题:
即国家的存在不是一种天然的正义性存在,国家是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的组织形式,如果要把死刑的合法性或者非法性与国家权力绑定,就必须要接受一个现实——当国家权力消亡,即共产主义社会时期,社会就不再有任何刑罚了,当然了这是理想社会,但我们要考虑的是,国家是任何社会都能接受的一种具有普遍合法性的公共暴力组织机构,如果我们消解国家刑罚的合法性,必然要承认一个现实——即任何人都有能力制定法律,并执行私刑。
从这个角度看,必须要有一个公共能接受的组织来做这件事,在现代社会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家——过去我们发现已经有各种类型的理论来探讨国家的成立,但是这些理论实际上只是解释了国家的存在,但并不能一直提供一种合法性的延续,即为什么国家的权力在人类的特定时期内必须要拥有最高的能力——即,国家能做哪些它禁止他人做的事。
不要忘了,把目光放长远一些,你会看到,国家不允许个人种植毒品比如罂粟,但是出于医学考虑,国家能允许医学研究者们在专门地方种植用于医疗的精神类药物,国家禁止民众持有热武器,冷兵器,但是国家有权拥有一切,甚至核弹——那么凭什么国家不允许一般人杀人,国家却能杀人,便不再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文明的问题,因为往往国家的刑罚的处置往往具有代表其政权合理性,国家建构合法性的深度关联,假设一个实用极端严酷刑罚的国家,往往其国家政治意识也是较为野蛮的,比如一种专制主义的,而轻刑罚的国家,有时候往往也相对文明,这实际上也意味着,国家会向其人民投射其自身所坚守的操持,比如说,限制公共权力——在此基础上,发出我上面那些提问,怀疑的理由,就充分且适当。但是,如果要从文明角度,去为死刑的政治合法性做一个辩护,却并不那么容易。
2025-07-13 21:28:00
一般而言,替代刑,往往是一种废除死刑之前的必要论证,你会发现,很多国家用终身监禁替代掉了死刑,即在废除死刑后,终身监禁成了最高的刑罚,但是往往还有两种意外情况,第一是,虽然终身监禁,但依然被认为太过残忍,而允许大部分人提前申请或者有权申请假释。第二是,很多国家没有无期徒刑,一些国家的最高刑期可能只有 15 到 20 年左右。
在中国,终身监禁制度是这些年来被适用于官员腐败的犯罪活动中的,而其他情况下,一般都是死刑缓期执行,相当于无期徒刑——虽然这些罪名听上去很像是要把人关到死,但实际上,只要不是判死刑,基本上都是二三十年到头了,难道不会有人怀疑么,既然有了无期徒刑,为什么还需要终身监禁?就是因为无期徒刑名曰无期徒刑,实际上是不会真的无期,而是相对于一些已经废除了终身监禁制度的国家的最高刑期要高一倍的刑期。
死刑缓期执行,一般情况下是缓期两年,这不是死刑,而是相当于赦免的一种刑罚,即如果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缓期执行时间内,没有做出任何其他不法行为或则说在服刑期间表现不说良好,就是一般,那也就可以获得减刑,比如无期徒刑,虽然减刑期有限,且次数有限,但是一旦从死缓得到减免,基本就有很大可能在有生之年能回到社会——不管他们是不是能适应社会。
所以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实际上是终身监禁,然而一些国家却又给终身监禁设立了一个假释,也就是说,在服刑到一定期限后,罪犯可以申请假释——这也导致,实际上真正能做到永久关押犯人的刑期只有无假释的终身监禁,或者说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所以我会称所谓的终身监禁本质上也是一种傀儡刑罚——因为其最终效果无法达到死刑那样令人感到痛快——是的,死刑带来一种复仇感,而所有替代刑的本质,无非是给了大家一种活了的机会,但是这种形式,会让人感到不安——根本原因是,无论是哪个监狱,基本上都是讲究基本人权的,也就是说,在监狱里哪怕需要工作、劳动,一般也是遵守相关规定,该吃就吃,该睡就去睡,这种条件,除了自由,也要比很多打工者要好的很多,更不要说那种北欧模式的度假式监狱。
在人类社会中,对于法的研究是非常要紧的,这是因为这是一种超越道德的能够起到保护以及约束多数人的一种价值存在,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法被定性为一种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有时又适当体现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东西——这表现在除了设置一般宪法、刑法之外,还有一些商业性法案——他们往往体现了部分被统治阶级,比如资产阶级的意志。
法律被描述为一种可以维护正义的东西,根本原因是,往往在刑事案件或者说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律以及其周边机关,比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会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心理安慰——抓获罪犯,但实际上这种正义行为是一种已经迟到的正义。正如我之前在许多文章中提到的,法律它不能提供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实时保护,警察和医生等相关人员抵达犯罪现场时,往往是犯罪既遂之后,也就是说对于受害者而言,已经遭受了巨大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因此之后任何的执法,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进行批捕、审判都是对这种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补偿——这种正义,便是迟到的正义。
现实中我们经常说,正义会迟到但不缺席,这本质上是默认了,正义是允许被迟到的——只要不缺席,至于迟到多久么,就没人追究了。可是正义本身就是迟到的东西,我们之前谈到正义,说到对正义的定义,比如罗尔斯他们认为,像一些基本的人权,是一种正义,比如言论自由,这种正义的体现,倒不如说是一种权利,即某些个人基本权利即是正义,然而我们必然要面对一个问题,如果只是权利便是正义,那么将侵犯权利的人绳之以法,则又是一次正义——那么正义的定义就变得很模糊了,它既可以表示某些权利是正义,又可以说维护这种权利的司法行为也是正义——然而,法本质上一种社会规训工具,他虽然有自身独特的属性,比如能体现某些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时代,就是无产阶级意志,但其最大的作用其实也是一种类似道德训诫。
当我们说法律时,其实我们希望的是在不需要多少法律条文的情况下,能维持一个大的社会平稳运行,也就是说社会越是发展,法律应该是越来越简单的,这也是符合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机器消亡,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都消亡的现实预设的。也就是说,不同国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其本质也是不同的,目的也是不同的,而即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大量法律的不断出现——比如美国大而美法案,这些内容的冗杂,只会使得社会治理过程越来越复杂,因此而失去其实际的社会规训效用。法律的目的既然是要实现一种对社会的规训,就必须要承认,法律是树立一种信念的,即他能够实现预防犯罪——尽管我们更倾向于将其交给学校。
在这里,正义就分成了一般正义与法律正义,对于一般正义,普通人往往也会参与其中,比如积极参与维护自身权利活动,或者助人为乐的活动本身就是在践行一种正义,这是源于一种基于人的自身利他属性的正义,但是法律正义,并不纯粹,因为很多时候,法律并不能让人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难道这能说是正义没有实现么——比如在刑事和民事纠纷中,犯罪者、侵权人到底应该付出怎样的补偿,或者刑期才算是实现了正义,因为法律之中还有一个原则,是必须要考虑到犯罪者的处境,以及犯罪的动机。
我们之前也探讨过,实际上如果说要实现以牙还牙,比如杀人偿命,就必须要实现罪刑相当,但是法律做不到,它要保护未成年人、孕妇和老人,甚至是精神病人、无刑事行为能力者等等,严格来说法律的正义性只有在对正常的普通成年男女才有效,而且法律还有一个问题是,在某些问题上做不到实事求是,比如针对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就算你们是心甘情愿发生关系,法律也强制认定你是强奸,法律甚至做不到实事求是。
尴尬的是,如果必须要实施杀人偿命的话,对于孕妇、小孩以及老人,就必须要跨过那一道所谓保护的门槛,法律这里就出现了一个词义上的对冲,即法律本身需要保护守法的一般人,也同时要担责保护实施侵害——即不守法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种保护是冲突的,那么正义是否会消解或者正义的正义性会流失?这对于司法层面也是一个问题,比如对于受害者而言,正义到底是一种结果性的预示还是一种过程性的累进,比如到底是把犯罪者抓了就算正义抵达了,还是说,走完一个司法过程,才算,要是涉及到判刑呢,假设一个犯罪分子的刑期可以在 10 年到 15 年之间适当调整——那么到底是判处他底线 10 年正义,还是到顶 15 年正义——哪怕是判处了 15 年,也可能有机会获得减刑,那么是让他服刑满 15 年算正义,还是获得减刑而实际上只服刑了 10 年左右算正义?
这里面都会造成舆论争议,这导致严格来说法律正义没有一个标准,那么在法律正面,正义迟到也就不足为奇。而死刑也就成了一种哪怕叫人感到畅快——感慨所谓正义终于实现的事情,也必然会导致争论的问题。死刑的本质是什么?
我们如果抛开人的因素,观察自然界,你会发现那是一个道德有限,自相残杀遍布的社会,动物界,同类相残屡见不鲜,我们也知道人在遇到需要紧急避险时,往往会被允许杀害甚至是保护动物的,但是人本身是不能成为紧急避险的对象的,所以即便遇到了洞穴奇案那种情况,法律就不容情了,自然界不存在有人类之外的有大量思想能力的动物,所以他们不会制定道德与法律要求不能自相残杀,而人出于文明的要求,对自己所做出的束缚,要求人们必须要以法律为一种规训手段。从这个角度看,人没有任何外部约束要求他们不能对同类自相残杀,法律只是一种对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训,因此一切关于所谓人不能杀人,而国家亦不可杀人的所谓指责,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人不能杀人并不是一种自然的规律,即并不存在一种超越于人类之外的规则规定人不能杀人。
人不能杀人这个概念,是人类诞生以来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种道德观念,因为人都是相似的,所以尽管文明程度不同,对于不能杀人的道德观念,基本上每个文明都有,但人不能杀人在法律出现以前毕竟只是一种道德约束,所以,即便是文明社会,吃人、祭祀这些活动也是需要杀人的,甚至用活人进行陪葬,也是常有的事,正因为在人类认知之外,完全没有所谓不能杀人的规定,所以在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会用法律的形式将不能杀人的规定固定下来,其核心成本不是复仇,而是要求不能杀人——所以,既然规定人不能杀人,国家司法可以把处决人犯作为一种刑罚,又何尝不能——他不是一种价值上对等,而是权力对于道德价值观上的公平的分配。
否则,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就不该出现所谓允许特工处死某些特殊人群,比如间谍的情况发生了。要知道一些国家尽管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依然保留着一些国家权力机关从事间谍活动,这些人如果认为国家应该废除死刑,就不能只是空洞认为,只是废除刑罚上的处决犯人,甚至更应该废除刑罚之外的,间谍活动中的所谓合法杀人——甚至包括狙击劫持人质的罪犯都不应该,就不要说一些国家比如英国还会给特工发放什么杀人执照了。
这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死刑的本质。
如果从马克思主义角度看,国家本质上是一种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作用就是其中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统治——在社会主义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即由无产阶级以及部份资产阶级对某些资产阶级或者说阶级敌人实施统治的形式,在宪法上我们将统治阶级化为人民,宣称人民拥有一起权力,而立法机构又被认为是由人民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部门,那么死刑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种多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即一种人民的统治意志的终极体现,其背后是权力。
我们看过去一些废除死刑的理论家批判死刑,总是认为死刑是一种基于同态复仇的报复,即人们认为要处死某些人是因为这些人杀了人的——但是这并不能解释很多时候即便没有杀人,一个人也会被处以死刑——比如战争时期被杀的敌人,或者形如商人“用羌”那样,被用来祭祀商人祖先的羌人,甚至古代社会随心被统治者杀掉的人。而且如果光是以同态复仇来解释死刑,还不能解释为什么今天还有杀人之外的刑罚也会导致死刑,比如贩毒、间谍等罪行。
从这个角度看,死刑的扩展甚至反而是对一种文明的野蛮背叛,试想,我们今天甚至只对同态复仇的刑罚形式还没有彻底实现,又如何能造成一种直接废除极刑的状况呢?当然,这不能证明文明整体上是野蛮的,而是对于死刑的适用有一些问题,所以现在很多人的诉求其实还不是废除死刑,而是减少死刑涉及到的罪名。
这样看的话,我们必须要知道死刑对应的就不是一种同态复仇,因为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刑罚,比如监禁、罚款等基本上被废除掉了同态复仇性质的刑罚,死刑的最终表现是一种依据社会危害性而导致的对应的法律处置,这是合理的,它解释了为什么比起杀人这种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像贩毒这样似乎没有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可能导致死刑——因为其社会危害性要远比杀一个人更严重,从集体理论视角,涉及到的是公共安全,这其实体现了一种大的社会现象,就是社会集体的利益,哪怕再小,也要比个体的生命重要——所以你能看到——但是我并不是在倡导一种以个体生命去捍卫集体财产安全的价值观,而是一种以人为主体的集体的健康以及安全的价值,比如我们这里谈到的贩毒行为,他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共健康的威胁,而不是公共财产的损失,如果是后者的话,以死刑和作为毒品犯罪的极刑,就过于严厉了。这里面所体现的是人的至高无上。
现实中我们能看到,其实多数杀人犯罪活动,也必须要根据其所为社会危害性来定夺死刑是否适用,要知道中国虽然只是世界上的一个主权国家,但是世界并不只有中国,且中国也加入了很多国际组织,受制于国际约束,即便是在中国,死刑往往也必须要通过给某些社会后果添加一定的冠词才能被适用,比如罪行极其严重,后果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等等,国际给的约束,就是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必须保证死刑只适用于那些造成极端后果的情况,这也导致了,并非是杀人就能偿命的——这是与很多人的常识有所差异的一种现实。这是因为中国在国际上通常都会宣称自己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既然如此,就必须要对所谓负责做出表率,而这个表率之一,就是对外遵守国际条约,比如联合国宪章。
这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因为终身监禁,其实就是实际意义上的无期徒刑,这里必然导致一个严重的理论冲突。在废除死刑的诸多理由之中,认为死刑之所以应该被废除,是因为死刑的异常残酷,但是当人们把目光放到终身监禁上去,可以看到,人们批评它的声音更是不绝于耳,甚至连前任教皇都曾宣称无期徒刑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
那么都是极其残酷的刑罚,甚至终身监禁这种关到死的刑罚要比死刑更残酷,为什么要先把死刑废除,而不是终身监禁?而后,同样是残酷的刑罚,那么废除死刑之后,终身监禁就是下一目标——毕竟世界上已经有数十个国家废除了终身监禁——像丹麦那种,最高也就二十多年。
当终身监禁成为死刑的替代刑时,我们必须要面临一种理论困境,如何能以一种被认为更残酷的刑罚去替代一种次残酷的刑罚?有意思的是,你发现当你是一个没有犯罪的人,你的生活中可能是一个没有人关心死活的看似毫无尊严的人,但是当你犯了罪进了监狱,马上有人就开始关心起你的人权、你的尊严、你的各种权利来了——这是否意味着所谓的人权实际上只针对犯罪分子才有最大的适用?
你甚至能发现,你在社会中梦寐以求的8小时工作制,在监狱中轻轻松松就能实现,这种差异,甚至因为欧洲一些国家的福利属性,使得其对普通人造成的心理不平衡的困境。不过说到终身监禁,人们最关心的是,它真的能做到替代死刑,而且将人关到死么?
首先,要用一种无期徒刑替代死刑,其实也是无奈之举,因为总不至于在废除死刑之后,国家就只剩下最高把人关个十几二十年的刑罚,那样的话,在现代社会岂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办法做到罪刑相等?——但是目前学术界依然处于争论状态,观点也是针锋相对,要么是认为终身监禁过于严苛,要么就是认为终身监禁太不适合。
从我的观点看,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虽然理论可行,但是毫无价值——本质上大多数监狱承担着监禁之外的改造功能,即通过培训罪犯参与义务的资本劳动,打折所谓改造罪犯的旗号,实际上给自己创造了不少的财源,那么对于这些犯人来说,做一些所谓的简单体力活能有多少教育意义——何况各人的刑期不同,如果要说监狱对犯人进行改造,还需要制定计划,对一个关押5年和一个关押10年的犯人而言,其效果不同,计划不同,自然会引起很大的改造差异。问题是终身监禁,要把人关到死,这个相当于是把人永远和正常社会做一个切割,将其置于一个隔离状态之中,但是把人关一辈子,要不要教化他,却又是一个问题,因为这往往涉及到一个资源浪费的情况,假设一个囚犯一辈子都出不去,那么还有必要教导他一般社会中的适从法则呢?
在这种情况下,说替代死刑理论可行,当然是因为他们同样都是将人彻底与世俗社会进行隔离,使其不再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但是从这个角度看,并不是说就剥夺掉了犯罪分子的行动力,也就是说,即便是在监狱,终身监禁者也可能继续犯罪。
我认为这是可能的,根本原因是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一辈子都被关押在监狱,等于没有了明天,既然没了死刑,而最高刑期又是终身监禁,那么他们随时可以因为对生活的绝望而动手解决几个狱友、狱警啥的,这样哪怕罪行成立,也不会再增加什么实质上的刑期。问题是,如果无期徒刑的受刑者都关在一起,会不会闹出监狱暴动,这都是不可说的,毕竟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发生几率大得多。
当然真正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死刑可以被替代的,或者说都认为死刑是有其他刑罚可以替代的,在体育比赛中,我们能看到一些运动员能递补得到一些奖牌,但是刑罚则不同,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必须要面对的一个质疑是,它够格吗,关键的问题是死刑是一种生命刑,这就意味着死刑其实是一种一次性刑罚,一死百了,也就不会有其他的纠缠,但是终身监禁是一个问题,即除了要给犯人提供一辈子的吃喝拉撒,还要负责其身体健康,如果他没有家人或者亲属不愿意照顾,那么大量医疗资源也可能会浪费,尤其是这笔钱还是财政支出——可能不是全部,但是财政是一个大头,那样的话,就等于是监狱之外的平民大众辛苦劳动缴纳税收,竟然是为了供养一个罪大恶极的犯人,舒坦地过一辈子……如此现实,有多少人能接受?
西方社会有一项支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认为,死刑要比关押一个犯人更浪费,因为西方社会的死刑比中国更加审慎,那就必然造成一个现象,即要经过数道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耗费大量司法中的人力和物力,这可能导致要真正处决一个死刑犯,最终成本可能高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所以这才成了一个要求废除死刑的理由,但是这显然只是一种唯成本论,没有考虑到对广大劳动者的剥削。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看看丹麦那个杀了70多人而只被判处21年的凶手的环境,如果不眼瞎,应该能知道这个人在监狱中过得非常好——杂这种情况下,其生活成本,甚至可能还需要由哪些受害者家属提供的是税收进行支出,其背后的逻辑是,你把自己的钱交给杀了你亲戚的犯人让他们生活的更有尊严,你认为这是否符合自己的价值观?——在中国近些年还常有新闻,比如某个犯人在监狱中写出一篇为什么要废除死刑的论文,并顺利拿到学位的消息——我估计一般正常人可能都想不通。
如果用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你是一般人还没那么大的讽刺,可你若是受害者家属,在你承受家人离开自己的悲伤境遇时,你还得在退休之前,劳动、工作交税去供养财政,而财政又要划拨一部份给监狱,那监狱中的犯人,拿着你的税金,不但过的很好,还顺带写了一篇文章批判死刑是多么反动……
说实话,这监狱简直就是一个慈善组织,这让那些生活艰辛的人们怎么想?
当然这还不是关键问题,当我们谈到终身监禁的时候,我们之前也提到有两种形式的终身监禁,第一是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第二是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
所谓不可假释,即一旦判处终身监禁就必须牢底坐穿,没有例外。所谓可假释,就是说在犯人服了一段时期的刑之后,比如十年之后,允许罪犯提出假释申请,只要假释期间不再犯罪,它就能在监狱之外度过余生。关于死刑替代上,其实人们给出了一种用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替代的说法,但是这真的可行么?
假设真的给大家都搞了终身监禁,那么我们必然要面对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那就是人是会死的,会老的,会生病的。一个人关一辈子,他的所有亲朋好友可能都已经不再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一旦生病、得了绝症,比如老年痴呆,这对于监狱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负担,而国家需要承担的财政支出将会越来越多——当然如果是贪官污吏,他把所有财产都拿出来,也许正好可以抵消这种压力,但是设想一下,当有100个人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监狱里有50个老人都得了脑梗、老年痴呆,那还需要专门聘请护理人员来照顾他们,这无疑是巨大的开支,所以我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是不可能的,即便你说的是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
毕竟把一个人关到监狱不是任其自生自灭,而是要让其承担起犯罪的责任,因而要对起实施矫正和管理,但是监狱本身不是一个报仇场所,所以要搞起管理来,也不像军营那样能做到十分严格,毕竟各个囚犯的身体素质,精神素质都不同,甚至不同信仰的囚犯还可能要单独提供饮食,我前面就说,一个人在监狱外的自由世界,没有人会主动来关心你的尊严和人权,但是一旦你犯罪被关入监狱,人们就蜂拥而来,这必然造成监狱环境甚至要比很多人在自由世界中的环境还要好上不少,这样监狱简直成了一个养老机构。
但是终究一种没有自由的绝望会使人感到这种刑罚具有残酷性,于是人们就会张嘴谴责,终身监禁太严酷……
实际上对于死刑来说,终身监禁还不能说是一个最佳的替代刑罚,因为中国虽然也有终身监禁,但是这也是近些年来开始针对一些贪官污吏实施的刑罚,而之前都是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但我们都知道死缓和无期徒刑最终也就是关押个二三十年,这导致很多知名法学专家认为中国社会的死刑太多而生刑,也就是有期徒刑似乎太短了,如果把无期徒刑的最低刑期提高到三十或者四十年,本质上也接近于终身监禁,而可以替代死刑,但我并不这么想,一方面是如我上面所言,关押太久依然免不了终身监禁那种后期的护理,还有一种就是不能忽视一个国际上已经有了所谓废除终身刑的运动。
也就是说,虽然滑坡谬误可能让人以为废除死刑之后,马上就会废除终身监禁这种终身刑,但是现实是确实人们会那样做,我们也说过了,一些国家实际上早就废除了无期刑罚,所以废除终身监禁是一个必然,现在一些人对大众进行死刑替代刑调查,给的一个结论是,如果使用终身监禁不可假释作为替代,很多原本只是支持死刑的人会倾向于转向选择以这种替代刑来取代死刑,但是这些人却不提他们未来可能会废除终身监禁,这个问题如果不考虑,而只是一味地提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会造成一种吃屎赶不上热的现象。